摘要:“扶”与“不扶”已然成为一个当代社会的道德难题,这一看似“两难”的道德选择,其症结不在于“扶”还是“不扶”,它指向的问题是为什么要“扶”。“扶”是人性的基本要求、是自我价值实现的需要以及社会伦理的要求。“不扶”的原因在于道德风险的干扰、道德责任的缺失以及主体道德能力的欠缺。消解“不敢扶”的担忧,主要从建立健全制度保障、加强道德责任教育以及培养主体的道德智慧入手。
关键词: “扶”与“不扶”; 道德风险; 道德责任; 道德智慧
随着中国逐渐进入老龄化社会,围绕老人而发生的伦理问题也越来越多,尤其以“扶老人”及其所引发的相关事件尤为突出。“扶不扶”日益成为一个全社会关注的道德问题,受此影响,不少人在面对老人摔倒在地时,选择了旁观甚至冷漠,这种做法有违人际和谐和社会主义道德建设发展的要求。我们有必要对这一现象进行进一步的审视,为人们的道德选择提供价值指向。
为更好地分析“扶不扶”这一现象的成因及其问题指向,笔者借助于还原两个现实案例。案例一发生2006年11月20日,南京一位名为徐寿兰的老人称自己在某公交车站等车时,被正在下车的彭宇撞倒在地,而彭宇则表示自己是在下车时看见老人摔倒,遂将她扶至道路旁边,并与后来赶到的徐寿兰家人一起将她送往医院治疗,期间还代付了两百元医药费,而在彭宇离开后,他却被告知要赔偿医药费。2007年1月4日,彭宇被徐女士告上了法庭,后来法院一审判决彭宇应该赔偿徐女士40%的损失费共计四万多元。判决结果引起极大争议。[1]案例二发生在四川,2013年6月15日,达州一位65岁的蒋老太摔倒在地,导致腿部出现严重骨折,共花去医疗费和护理费两万余元。蒋老太摔倒后,有三位小朋友去搀扶她,而她紧紧地抓住其中一位九岁小孩的手,称是小孩将自己撞倒。小孩的家人则表明,三个孩子当时只是好心去扶起摔倒的老人,却被老人诬陷为是其撞倒。事后通过了解,儿童家长找到了7名目击者,证明了当时蒋老太是自行摔倒。随后警方也通过调查证实蒋老太受伤是因其自己摔倒,并非三个小孩推倒,其行为属于敲诈勒索。[2]
在案例一中,双方最终达成了和解,案例二最后也查明了真相,即便如此,这两个案例在当时乃至直到今天都造成了一定程度的不良社会影响,同时引起了社会上关于“扶”与“不扶”的广泛关注。
1 “扶”与“不扶”的伦理指向
“扶”还是“不扶”?这看似是一个在二者之间做出选择的问题,但从社会道德建设的角度来说,它的答案是确定的,当然要“扶”,正如春晚小品《扶不扶》所说“人倒了,我们可以扶起来,但人心要是倒了,想扶都扶不起来了”。“扶”体现了社会道义和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扶起的不只是老人,还有人心和社会的道德良知。但“扶不扶”成为一个社会问题,其症结显然不在于“要不要扶”,而在于“为什么扶” 以及“怎么扶”的问题,其实质即人“为什么要讲道德”及“怎么讲道德”的伦理问题。对此,我们必须首先阐明“为什么扶”这一问题的伦理指向,以为下文的分析提供逻辑基础。
首先,“扶”是人性的基本要求。纵观人类社会的道德生活史或者现实中的道德实践行为,人们之所以产生超功利的道德行为首先根源于人性。这里的人性不仅仅指人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还包括人的文化特性。正如万俊人先生所说,“人不同于动物等其他生命存在,是因为人类能够创造、承袭和发展自身特有的文化,包括人类自身的文化化(Culutraliaziton)和类生活世界的文明化”[3]。因此,在一种类存在的意义上,人性即是其文化特性,而道德作为人类文化的精神内核,自然也是人性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中国儒家传统思想看来,人性本善。人既然性存善端,就应该心存道德,践行道德,否则,就不能成为一个真正的人。所以,讲道德是做人的内在要求。这种根源于人的道德属性的人性力量逐步展示了人的内在目的论特性。因此,当人们扶起倒地的老人时,这一行为本身就充分印证了“人之初,性本善”的道德本性。“扶”这一行为,不仅是人的善良本性的展示,而且也是自身道德境界的充分展现。
与此同时,一些地方也积极行动,通过知识产权保护来强化地区核心产业的竞争力。2016年,山东省制定出台《山东省重点领域百项关键核心技术知识产权认定方案》,愿景是到2020年末全省重点领域的关键核心技术知识产权达到100项左右,同时,加强了财政资金的支持力度,对列为重点领域关键核心技术知识产权项目给予每项100万元的扶持,用于成果的保护与转化。山东省内的大型和龙头企业众多,首批受益的关键核心技术知识产权保护的企业包括浪潮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鲁能智能技术有限公司、海尔集团公司、东阿阿胶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
最后,“扶”是社会伦理的基本要求。人类的物质生活总是在某种特定的社群或社会环境下展开并得到实现的,社会是人类生活的前提,因之也是人类道德生活的前提。因此,“主体的道德实践不仅具有其主体人格的价值实现目的,它也具有了社会普遍道义的规范维度。道德不只是个人美德的表现和优异的价值实现,而且也是一种对群际关系的道义承诺和行为规范。”[3]正如弗兰克所认为,“道德可以使人类摆脱混乱、糟糕的‘自然状态’,为人们的社会生活提供一种良好的秩序和‘令人满意的人类生存条件’”[5]239。遵守一定社会关系中的道德原则,可以使人们的生活更加和平幸福、充满创造性和富有意义。[6]30由此可见,在社会生活中,“扶”起的不只是老人,更是人心的温暖和整个社会的道德良知,相反,如果每个人路遇老人摔倒,都选择旁观甚至冷漠,那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关系就会日益疏远甚至恶化,社会的发展则会停滞不前,建立和谐社会也会成为空想。
“扶”与“不扶”之所以成为社会关注的道德难题,是因为“不扶”有其多角度的成因。仔细分析这一现象的成因,有利于为消解“扶”与“不扶”这一道德难题提供思路。
2 “不扶”的伦理成因
“扶”与“不扶”的伦理指向不仅是从正面意义上而言的,它也有其负面指向。“互帮互助”“尊老爱幼”等本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可是随着社会的进步、经济的发展,不知从何时起,人情淡薄、尔虞我诈现象遍布社会方方面面,导致信任危机重重,社会道德出现滑坡,人与人之间表现出道德冷漠。但我们当今社会所倡导的是建立一个诚信友爱,人人都讲道德的和谐社会。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扶不扶”却成为社会关注的道德难题,需要我们对其成因加以分析。
首先,道德风险的干扰。传统美德的熏陶以及主流价值观的倡导使“扶”理应毫不犹豫,而现实生活中的事实案例和人生经验却提醒人们“扶”有风险,伸手需谨慎。所以人们产生“扶不扶”的纠结,想扶却不敢扶,在某种程度上还在于道德风险的干扰。当前,随着社会生活的日益复杂,我们在某种程度上已经进入风险社会,道德风险就是其中的一个重要体现。一般来说,道德风险指人们或社会组织在社会道德生活领域内进行道德表达时,会遭遇到的导致自身或者他人以及社会组织等人身或者财产受到损害的可能性。[7] 近年来,类似“彭宇案”在我国时有发生,“扶人者”会被误认为肇事者,甚至还被提起诉讼,做好事、帮助救助他人不但没得到回报,反被诬陷,因此出于个人的自保心理和规避风险的意识,人们在面对摔倒老人时更多地选择绕行。这在社会大众道德层面上产生了巨大的消极影响,人们由于害怕危及自身利益从而导致道德行为的退缩不前,表现出冷漠、麻木不仁的社会态度,“不敢扶” “扶不起,躲得起”的心理干扰了人们的道德选择和道德行为。
李彬等[28]研究膜-生物反应器处理高盐废水结果表明,污泥中无机成分含量增加,絮体更为紧密,沉降性能变好,膜面污染物的成分为蛋白质、糖类和腐殖酸等。
第一,执法职权不明确。例如,当面临转运货物、过境的执法问题时,海关是否是其知识产权执法的主体,当前我国的相关法律和政策均未有明确规定。
其次,道德责任的缺失。道德责任是指人们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中应该选择的道德行为,和对自然、社会以及他人应该履行的道德义务,其内在也包含着遵守道德和维护道德。[8]131它包括人们应该履行的道德义务和因为没有履行义务所要承担的后果两个层面。在前文呈现的两个案例中,扶人者被告上法庭,做好事反被敲诈勒索,甚至当下出现的讹人事件、碰瓷现象都反映出当前社会诚信的缺失和公民道德责任意识的淡薄。同时,在现实生活中,“扶”与“不扶”的现实困境并不多,但其能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也与新闻媒体的过度关注甚至新闻人的主观评论有一定的内在关联,这些新闻及其评论在一定程度上缺乏对公众的正确引导,甚至为了一味追求点击量和关注度而对公众产生了一定的误导。这些负面影响的存在,也与部分新闻工作者缺乏一定的新闻职业道德,忽视作为新闻从业者所应承担的社会责任有关。
最后,道德能力的欠缺。道德能力是人在认识和理解道德规范,以及面临道德问题时能够明辨是非善恶,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学会处理各种道德关系,作出正确的道德判断和道德选择,并实施行动的能力。它包括道德认识能力、道德判断能力与道德选择能力、道德实践能力等,其中,道德认识能力对道德能力的整体增强具有重要意义,道德判断能力和道德选择能力在确定最终行为中发挥着关键作用。在现实生活中,“扶不扶”成为现实道德困境,既包含着道德认知的困境,也包含着道德判断和道德选择及道德践履的困境。就道德认识的困境而言,当遇到“扶不扶”的现实境遇时,道德认知往往受到以往“被讹”案例的影响,但实际上,据央视报道,“目前65岁以上老年人每年大约有30%的发生过跌倒,而我国老年人已达1.5亿,每年有4 000万老人跌倒”[9]。另一方面,《人民日报》刊发的文章显示:“截至2015年10月之前的近一年内,因“扶人”而引发争议的案件149起,其中,证明诬陷扶人者的84例。”[10] 84∶4 000万,这数据之比说明了“扶人被讹”是一个小概率事件。所以,道德主体应该有正确的道德认知,不能以媒体上出现了被讹的新闻而产生“不能扶”的认知。就道德判断而言,当前,由于受复杂外部环境和条件的影响,如“碰瓷”现象的存在,以及基于对被救者身体情况(尤其是发病情况)的考虑不盲目去“扶”等,如卫生部于 2011 年发布的《老年人跌倒干预技术指南》,其中有指出遇到老人跌倒不要急于去扶等,导致主体的道德判断存在一定的偏差,甚至产生摇摆不定的心理状态。就道德选择能力而言,人们由于道德认知和道德判断方面出现偏差,道德选择的道路显得复杂与艰难,再加上出于个人利益性的考虑,使人们对选择产生了困惑和迷茫,导致最终不能做出正确的选择。在一定程度上来说,当我们有较好的道德认知和道德判断能力,具备理智而又聪明的道德智慧时,被讹到的可能性会降低很多。
3消解“不敢扶”的伦理担忧
上文分析了“不扶”产生的原因,就需要我们采取相应的对策来解决这一社会公共事件,为“怎么扶”提出合适的建议,帮助人们走出“扶”与“不扶”的困境,消解“不敢扶”的伦理担忧,更好地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公德。
首先,建立健全制度保障。由于道德风险的存在,会影响人们的道德行为,“如果在一个社会中,讲道德讲奉献的人经常得不到好报甚至要遭受打击报复,或者讲道德讲奉献的人其生活大都比自私自利的缺德的人糟糕,那么,这个社会可以说是个不公正的社会,是缺乏道德奉献和道德回报机制的社会”[11]69。因此,为鼓励人们勇于去“扶”,防范与化解道德风险显得尤为必要,关键一点就在于利用法律法规破解“不敢扶”的道德困境。通过外部的制度和法治建设,约束不道德行为,保护助人者的利益,化解道德风险,促进“愿意助人”的道德心理向“敢于助人”的道德行为转化,从而为“扶人”提供制度支撑和保障,消除人们的后顾之忧。在一个社会中,如果有善不赏、有恶不惩甚至赏罚错位,这必将破坏人们“讲道德”的价值根基,社会的道德建设进程也必将受到影响。具体来说,这种制度保障体现在两个方面。
目前,对于燕麦光照不敏感机制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光照不敏感基因的分子标记的开发[9-11],本试验中所用新品系是研究燕麦光照不敏感机制的重要资源。一个品种的适应性不仅取决于生育期是否合适,而且与产量、品质、抗性等许多性状有关。本研究选择的新品系,在短日照下也能完成完整的生育期,其产量与对照品种在长日照条件下的产量相当,甚至更高。但就其品质、抗性方面,仍需要进一步研究。
其次,“扶”是道德主体自我价值实现的需要。在马克思主义伦理学看来,“道德是人生存于社会的一种方式,是人为自我价值实现和自我完善的一种价值诉求”。“人作为社会的产物,作为从事一定社会实践的人,必须把道德的需要纳入其本质规定之中。道德需要是人的高级需要之一,属于人的自我实现需求,也是人作为一种有理性的社会动物的精神规定和人的行为的规定。”[4]道德作为人的社会规定性的应有之义,也是人们自我肯定、自我确证、自我发展,并以此实现自己人生价值的根本途径。正是从这个意义上,“扶”会使自我心灵得到净化,精神境界得到提高,同时,也因为帮助了他人而获得社会的认同、赞扬,从而充分实现人生的价值。
一方面,通过相应的惩罚措施,提高讹诈者的违法成本,以降低好人受到诬害的机率。近年来,道德讹诈的频频出现,或多或少与其“零成本”或“低成本”相关,社会若对这种现象视而不见,则是对讹诈行为的纵容。人们扶起倒地的老人,可以得不到任何的奖励,但也绝不应该再遭受到相应的诬告或敲诈勒索,这是基本的底线。对于法律来说,它不仅应保证救人者免受诬害,而且应让诬陷好人者必须受到相应的制裁,这样才有助于弘扬除恶扬善的社会风尚。
另一方面,通过相应的措施对“施救者”实施一定的保护,维护其合法权益。对此,已经有不少城市开始了一定的探索,如 2013 年 8 月 1 日,深圳开始实施《深圳经济特区救助人权益保护规定》,规定明确表示,施救者不用自证清白,举证责任由被救人承担。如果被救者无法举证,将要负责支出相关费用。当结果被查实是诬陷时,被救人要向救助人道歉和赔偿相应的损失,严重的还要追究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于2017年10月1日正式实施,其中被俗称为“好人法”的第184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笔者认为这类立法工作,将有利于推进道德建设的向前发展。
其次,加强道德责任教育。《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中指出,要加强公民道德建设,其关键要加强责任主体建设,培养健全的道德责任人格。“道德责任人格,是指人们在长期道德生活中形成的稳定的和负责任的道德品格,包括强烈的责任意识和责任情感,以及积极自觉的道德行为。”[12]299在公民道德建设过程中,道德责任教育对提高公民自身道德修养和推动社会道德建设都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当然,道德责任教育是一个长期的系统的工程,需要家庭、学校、社会乃至公民自身开展各种实践活动,创造一个共同的道德责任的良好氛围,目标是让公民每时每刻都能认识到自己生活在一个具有道德责任意识的社会中。人人知责任,处处尽责任,事事负责任,学会从小事做起,从身边做起,增强道德责任意识,提高道德行为的自觉性与对道德现象的分辨能力,形成健全的道德人格。在“扶”的过程中和过程后,社会应通过宣传教育,对“扶人”的道德行为及其表现出的优良道德责任加以挖掘和宣传,或通过树立“扶老”道德标兵等荣誉称号的形式,为社会传递更多的正能量,消除社会成员之间的不信任,从而引导人们明确自己应尽的道德责任,进而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届时“扶不扶”的道德困境将不复存在。
基于关键绩效指标选用360度反馈评价的方法,使考核分数控制问题得到有效的解决,实现全面评判员工绩效。考核主体通常不少于6人,对每个层级的考核者赋权,人力资源部主要负责考核过程的监督和控制。同时,参考公司和相关企业的权重设置,最终得出研发人员、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考核主体及权重表。在研发部门,部门经理工作业绩占15%,工作态度占35%,工作能力占35%;项目主管工作业绩占35%,工作态度占15%,工作能力占15%;部门同事工作业绩占15%,工作态度占25%,工作能力占25%;项目组同事工作业绩占25%,工作态度占15%,工作能力占15%;自我工作业绩占10%,工作态度占10%,工作能力占10%。
最后,培养人们的道德智慧。道德智慧是一种人生智慧,是智慧的主要形式,它与人的知识、德性与境界有关。在道德生活中,这种人生智慧更多地表现为一种可以使个体在复杂情感、多种经验、多元价值取向面前更具有判断、选择、整合和内化的能力。[13]在当前价值观念多元化的社会中,面对多种价值选择,人们难免会好心办了坏事,这一现象的出现,从一定意义上说,都与人们的道德智慧缺乏有直接的关系。就路遇老人摔倒在地而言,若不能区别老人是因病发而摔倒还是被撞而摔倒,或无法判断“摔倒”给老人的身体所带来的影响,而且在自己只身一人的情况下,我们选择维护现场、呼叫救援,让更专业救援人员实施救助或许是更加合理也更加充满智慧的道德选择。这种道德智慧的选择是“热心”的感性与“稳妥”的理性的统一体,从而使人们在道德判断和道德选择面前变得更加睿智,让我们的道德行为变得成熟。具体到“扶老人”问题上,当遇到老人摔倒,应该先观察其表情、神态,如果神志尚且清醒的,可询问其摔倒的原因,然后提供适当的帮助。当然,在这一过程中,有同行人员或路人或摄像头作证更为妥当,也可以采取自行取证,如,在施以援手的同时录下与伤者的对话,双方说明事实后再行施救。若遇到老人在摔倒时伴有一定的疾病发作,在这种情况下,拨打110、120,求助专业救援,也不失为一种智慧的道德选择。
4结语
老人摔倒扶不扶?扶!老人倒了,你得扶。无论从人的本性、从社会伦理的要求,还是个人自我价值实现的角度,都应该扶起摔倒的老人。选择了“扶”之后,才是“怎么扶”的问题。笔者相信,随着道德和法律制度的健全,道德责任意识的增强,道德智慧的提高,将会有利于形成人人有道德、讲道德、愿意并且敢于向善、行善的社会风气,“扶”与“不扶”将不会成为道德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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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thicalReflectionof“HelporNot”
LUHengqing
(School of Marxism, Zhejiang University, Hangzhou 310007, China)
Abstract:“Help or not” has become a moral dilemma of contemporary society. It seems a dilemmatic moral choice. Nevertheless, it is essentially not the question of “help or not”, but the question of why to “help”. “To help” is the basic requirement of human nature, self-actualization and social ethics. “Not help” is a result of the existence of moral risk, the lack of moral responsibility and moral ability. To ease the concern for “help or not”, it is necessary to establish the moral system, strengthen the education of moral responsibility and the cultivation of moral wisdom.
Keywords:“help or not help”; moral risk; moral responsibility; moral wisdom
中图分类号:G641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3-1646.2019.01.013
收稿日期:2018-10-28
作者简介:鲁恒情(1996-),女,硕士生,从事专业:思想政治教育。
文章编号:1673-1646(2019)01-0076-04
标签:道德论文; 社会论文; 老人论文; 这一论文; 责任论文; 《中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1期论文; 浙江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