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自带食品和酒水”规定的法律效力问题探析

“禁止自带食品和酒水”规定的法律效力问题探析

论文摘要

在生活中,经营者"禁止消费者自带食品和酒水"的规定屡见不鲜,其法律效力问题一直是学界争议的焦点。文章从餐饮业的"禁止自带酒水"规定和上海迪士尼乐园"不得携带食品饮料入园"的规定入手,对其法律效力进行了比较分析,指出不应一概认为此规定均为"霸王条款"而无效,在确认其法律效力时,可从格式条款本身的效力、自主经营权的界限、对交易成本的影响三个角度综合考量。

论文目录

  • 一、餐饮业的“禁止自带酒水”规定
  •   (一)该规定属于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
  •   (二)该规定限制或排除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
  •   (三)该规定已经形成了不适当的行业惯例
  • 二、上海迪士尼乐园的“不得携带食品饮料入园”规定
  •   (一)乐园规定未限制或排除游客的自主选择权
  •   (二)乐园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消费者
  •   (三)允许游客携带食品饮料入园带来经营成本的提高
  • 三、“禁止消费者自带食品和酒水”规定效力的判定思路
  •   (一)格式条款本身的效力
  •   (二)自主经营权的界限
  •   (三)对交易成本的影响
  • 四、结语
  • 文章来源

    类型: 期刊论文

    作者: 周扬

    关键词: 格式条款,霸王条款,自主选择权

    来源: 法制与经济 2019年12期

    年度: 2019

    分类: 社会科学Ⅰ辑

    专业: 经济法

    单位: 国防大学政治学院西安校区

    分类号: D922.294

    页码: 59-61

    总页数: 3

    文件大小: 1838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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