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拍卖船舶论文_矫月

强制拍卖船舶论文_矫月

导读:本文包含了强制拍卖船舶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船舶,海事,法律,法院,性质,买受人,诉讼法。

强制拍卖船舶论文文献综述

矫月[1](2013)在《为偿债务5艘船舶遭拍卖 存风险 *ST凤凰仍有35艘船或被拍卖》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连续两年亏损而戴星的*ST凤凰深陷于接连出现的法院诉讼之中。而身负58亿元债务的*ST凤凰因难以偿债,而不得不面临资产被拍卖的局面。 近日,*ST凤凰表示,因债务纠纷,公司又有3艘5.73万吨级船舶将被法院拍卖还债。据公开数据显示,*ST凤(本文来源于《证券日报》期刊2013-07-30)

朱涵铂[2](2013)在《强制拍卖船舶的法律性质及客体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强制拍卖船舶是海事诉讼法中一项极具特色的制度,但也存在着很多争议问题。本文通过对相关学说的比较辨析,探析强制拍卖船舶的法律性质,得出并补充折中说的结论。同时结合我国现行法律和国际公约,兼考虑法律操作中的实践问题,界定强制拍卖船舶的客体范围,并对该法律背景下的几种特殊船舶进行阐述,希望在理论上有所突破,解决实践中出现的模糊问题。(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中旬刊)》期刊2013年04期)

胡毓[3](2010)在《多因集合方可促成船舶强制拍卖》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国际金融危机的持续盘桓及航运市场的回暖无力,国内部分中小型船企或多或少遭遇到了船东造船进度款不到位或修船款拖欠的麻烦。尽管相关船企能够及时依据造船合同的约定,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对当事船舶行使留置权或抵押权。但是,由于对在建船舶行使留置权以及对维修船(本文来源于《中国船舶报》期刊2010-12-17)

马映洁[4](2008)在《强制拍卖船舶法律关系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强制拍卖船舶属于海事诉讼法中极具特色的制度之一。由于船舶属于一种重要的交通工具,再加上其标的额大、一定的不动产特性,使得对船舶的强制拍卖区别于一般财产的强制拍卖。《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的制定和生效,完善了我国原有关于强制拍卖船舶的法律规定,但在经过近十年的实践发展,该规定中的一些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比如对于法院在强制拍卖船舶关系中的法律地位、强制拍卖船舶的法律性质等诸多问题都没有明确的规定。结合现行法律的规定,同时考虑到法律实施过程中所出现的实践问题,本文以强制拍卖船舶法律关系为主体,从主体、客体和内容叁个方面进行详细、系统的阐述。在分别论述海事请求人、被请求人在强制拍卖船舶程序中的法律地位以及影响之外,详细分析了强制拍卖船舶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通过债权登记而进入的债权人及其范围问题。同时,通过与商业拍卖以及普通法院对一般财产的拍卖相比较,分析海事法院在强制拍卖船舶法律关系中的法律地位以及承担的相关责任、义务问题。而对于可以进行强制拍卖的船舶,在进行一般概括的基础上,主要对实践中经常出现问题的几种特殊船舶进行阐述,比如已被留置的船舶,光船租赁的船舶,尤其是原船舶所有人所拍定的船舶,结合对强制拍卖船舶的性质以及对竞买人的资格限制等进行分析,以希在理论上有所突破,解决实践中所出现的问题。在对强制拍卖船舶法律关系的内容进行论述时,也主要是以强制拍卖船舶所特有的权利义务为对象,针对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以及实践中所出现的问题,进行深入的分析。(本文来源于《大连海事大学》期刊2008-06-01)

吴星奎[5](2006)在《强制拍卖船舶中各方当事人法律关系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海事法院在强制拍卖船舶中,涉及多方当事人,只有理顺其中的法律关系,方能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然而,无论在理论还是实践中,有些问题仍争议颇大,如究竟谁是拍卖法律关系中的出卖人,被申请人是否需要承担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等,各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涉及到四个方面。(本文来源于《重庆文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06年06期)

刘铁男[6](2000)在《强制拍卖船舶相关法律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强制拍卖船舶是海事诉讼极具特色的制度之一。由于船舶是按不动产处理的动产,且价值巨大,又有其自身独具的船舶优先权等其他动产与不动产不具备的特点,加上地方保护主义对强制拍卖的干扰、有关拍卖法规的不完备,使船舶的强制拍卖遇到了大量法律上的问题。本文从近年审判实践中遇到的一起典型案例入手,针对强制拍卖船舶的概念、性质、主体、客体、交付义务、国家赔偿责任以及成交确认书的性质等问题进行了广泛的探讨、研究,并逐一提出了作者独到的见解。(本文来源于《大连海事大学》期刊2000-03-01)

周宏楷[7](1998)在《论强制拍卖船舶的法律性质与效力》一文中研究指出拍卖,是从多数应买人的公开出价中,择其最高者,与之订立契约的一种竞争买卖。①以其执行者及程序的不同为标准,可分为依拍卖法的拍卖(任意拍卖)与依民事诉讼法的拍卖(强制拍卖)。②前者由依法成立的拍卖企业举办,后者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强制拍卖船舶,③乃以船舶为标的强制拍卖,是指海事法院在一定条件下依申请人申请或依职权,经过一定程序,运用司法强制对被扣船实行公开拍卖,获得价款,以(备)清偿债务人的金钱债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草案第六稿)第叁十叁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诉讼、仲裁和执行中均可运用此方式维护债权人的利益。(本文来源于《航海技术》期刊1998年02期)

金正佳,吴自力[8](1992)在《关于强制拍卖船舶制度若干问题的探讨》一文中研究指出强制拍卖船舶是海事审判领域的一项别具特色的法律制度。它是指海事法院依法对船舶实施保全措施以后,在一定条件下依申请人申请或依职权,经过一定程序,运用司法强制对被扣船实行公开拍卖,获得价款,以备清偿船舶所有人的金钱债务。1987年8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强制变卖被扣押船舶清偿债务的规定》(下称“卖船规定”),以司法解释文件的形式确立了我国强制拍卖船舶法律制度。几年来,依据“卖船规定”,全国海事法院(本文来源于《中国海商法年刊》期刊1992年00期)

强制拍卖船舶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强制拍卖船舶是海事诉讼法中一项极具特色的制度,但也存在着很多争议问题。本文通过对相关学说的比较辨析,探析强制拍卖船舶的法律性质,得出并补充折中说的结论。同时结合我国现行法律和国际公约,兼考虑法律操作中的实践问题,界定强制拍卖船舶的客体范围,并对该法律背景下的几种特殊船舶进行阐述,希望在理论上有所突破,解决实践中出现的模糊问题。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强制拍卖船舶论文参考文献

[1].矫月.为偿债务5艘船舶遭拍卖存风险*ST凤凰仍有35艘船或被拍卖[N].证券日报.2013

[2].朱涵铂.强制拍卖船舶的法律性质及客体研究[J].法制博览(中旬刊).2013

[3].胡毓.多因集合方可促成船舶强制拍卖[N].中国船舶报.2010

[4].马映洁.强制拍卖船舶法律关系问题研究[D].大连海事大学.2008

[5].吴星奎.强制拍卖船舶中各方当事人法律关系分析[J].重庆文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

[6].刘铁男.强制拍卖船舶相关法律问题研究[D].大连海事大学.2000

[7].周宏楷.论强制拍卖船舶的法律性质与效力[J].航海技术.1998

[8].金正佳,吴自力.关于强制拍卖船舶制度若干问题的探讨[J].中国海商法年刊.1992

论文知识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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