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程序法治化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器官捐献,红十字会,脑死亡,人体器官,诊疗科目,医师执业证书,捐献者,李萍,器官移植,卫生行政部门
程序法治化论文文献综述
崔晓丽[1](2019)在《人体器官捐献谁说了算?》一文中研究指出近期,两起与人体器官捐献相关的事件持续发酵。今年8月初,51岁的外卖配送员陆继春(化名)被医院宣布脑死亡,其20多位亲友共同签署同意器官捐赠文件,捐献其心、肝、双肾,但其中并没有法律规定可以作此决定的亲友——父母、子女和配偶。近日还有报道称,在安徽省怀远(本文来源于《检察日报》期刊2019-09-04)
韩春晖[2](2019)在《行政决策法治化的重要成果——从《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看行政决策法治化》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很多地方政府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水平不断提升,但一些地方也存在尊重客观规律不够,听取群众意见不充分,违法决策、专断决策、应及时决策而久拖不决等问题。国务院公布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是新时代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提高重大行政决策的质量和效率的重要法律依据,深刻领会《条例》的立法意义、历史定位,把握立法要求,对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推进行政决策法治化意义重大。(本文来源于《云岭先锋》期刊2019年09期)
凌寿强[3](2019)在《职务犯罪监察制度与刑事诉讼程序衔接之法治化审思——以规范法学的分析方法为研究进路》一文中研究指出作为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中一项重要的配套机制,职务犯罪监察调查与刑事诉讼的衔接是当下理论界与实务界关注的重点问题。"法法衔接"包含叁方面的内容,即程序、证据与调查措施。程序衔接应以刑事立案制度的构建为重点,并厘清职务犯罪案件审查起诉程序的构造与内容;证据衔接则以明确监察证据之证据资格、划定监察调查之取证规范、定位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之适用为主要内容;调查措施衔接的关键则在于建构留置与刑事强制措施的转化机制,并对留置措施的适用条件予以明确。(本文来源于《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4期)
刘翠芳[4](2019)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法治化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是典型的“行政国家”,在行政活动中行政决策权普遍存在,制定行政决策是具体行政活动施行的前提。但在实践中行政决策失误现象频发,行政决策背后仍然存在着腐败严重的问题,又因重大行政决策比一般行政决策更具长远性、核心性、全局性等特点。因此,有必要通过立法来规范重大行政决策在程序上的运行,这不仅是政府法治化建设的需要,更是公民政治权利、社会权利以及切身利益实现的重要保障。研究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法治化,首先要对重大行政决策与一般行政决策进行区分,并对它们所特有的价值属性进行比较分析,然后才能在程序上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严格的规制,进而达到重大行政决策内容与程序的科学与民主。国务院出台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的征求意见稿对推进我国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法治化有着积极的意义,不仅对重大事项进行了中央层面的统一规定,并且在程序上规定了各个阶层参与决策与审查审议决策等五个必经程序,将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纳入法治化轨道,使行政机关做出决策时有法可依、有章可循,避免类似“一把手决策”、“拍屁股走人”等现象的出现。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法治化可以规制行政主体权力,避免行政机关做出重大行政决策时不负责任、不顾后果的现象发生,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与稳定。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法治化在一定程度上可降低因重大行政决策失误引发的重大责任事故,可减少因重大行政决策失误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此外,从程序理论意义考虑,也有助于我国统一行政程序法的出台。但反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法治化的施行过程,其中不乏存在各种问题。首先,容易导致民主价值与行政效率价值的选择冲突,程序追求的是公正民主,然而行政管理活动的要求是高效运行,二者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上很难实现兼得,这就对此项立法在价值选择上提出了考验。其次,重大与否无法进行根本性界定,只能量化而定,这就可能扩大行政机关权力进而侵犯到人大的重大事项决定权;再加上我国“党政不分”的现状,绝大多数的决策都是由党组织做出,更使得党、人大、政府叁者在决策上不能实现主体规范化。最后是程序内容规定的不甚完善及部分重要程序(如试点试行实践程序)的缺失,容易在真正发生问题时造成巨大公共利益的损失,消耗成本巨大,且损害政府信誉,造成诸多负面影响。本文通过对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从一般理论到价值意义进行了细致论述,并对发展中面临的挑战做出进一步的分析研究,提出了自己粗浅的几点建议:一是最大程度上对重大行政决策在概念上和范围上进行细化区分,将抽象概念具体化,并与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范围进行严格划分。二是规范党组织的重大决策程序,使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法治化的实现治标又治本。叁是规范各项程序的具体实施措施,确保程序执行到位。四是完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试点试行机制,并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始末进行评估,通过评估来完善决策,并对后续决策提供借鉴。五是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监督问责机制,内部与外部相结合、行政与司法相结合、并加强公众监督的力度,使重大行政决策更加公平公正,程序更加趋于完善;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的责任追究程序,鞭策决策者严格按规定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本文通过提出上述建议,致力于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法治化尽绵薄之力,为法治政府建设提供可供执行的中国路径。(本文来源于《山东师范大学》期刊2019-06-05)
陈丽芳[5](2019)在《路检盘查程序的法治化之维》一文中研究指出路检盘查是警察对特定的人和车进行拦截盘问和检查的一种执法方式,旨在打击和预防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秩序。但是路检盘查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没有统一的执法参照标准,爆发的利益冲突不胜枚举,因此,为实现路检盘查程序的法治化,必须为此设置合理的标准和法律界限,完善程序实施的规则,以期更好规范路检盘查权的行使。(本文来源于《佳木斯职业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5期)
刘艳红[6](2019)在《程序自然法作为规则自洽的必要条件——《监察法》留置权运作的法治化路径》一文中研究指出程序自然法为留置规则的自洽性论证提供了必要条件。甄别某项法律规则是否妥当时,主要考量四项要素,即明确性、非矛盾性、非要求为不可能之事以及官方行动与公布的规则之间的一致性。监察留置规则是否自洽,其关键就是要对上述四项要素进行匹配性检验。作为一项反腐调查举措,留置在性质上属于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在效果上替代了原来的"两指"(本文来源于《中国检察官》期刊2019年05期)
程通[7](2019)在《论我国地方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法治化》一文中研究指出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构建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机制。这意味着新时代党和国家对地方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提出了更为精准明确的要求。地方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法治化一直以来都是我国法治化进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各级地方政府先试行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章已为解决我国地方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法治化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但近些年来,部分地方政府在教育、医疗、住房和环保等与民生相关的重大行政决策上,由于忽略了公众参与、专家论证等决策程序重要性,导致一些群体性事件频频发生。故而完善我国地方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法治化研究已成为行政决策理论问题研究的重要课题。对此,文章首先从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法治化的基本概念出发,阐述了地方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法治化的理论基础,即程序正义理论、人民主权理论、依法治国理论和有限政府理论。在此基础上,文章对地方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法治化现状进行详细的梳理和分析,从立法、决策制定程序、决策执行程序、决策监督程序和决策追责程序五个层面归纳和总结当前我国地方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法治化现存的主要问题;而后文章通过分析域外行政决策听证程序、咨询制度和责任机制,探索可以借鉴的成功经验,从而进一步明确和完善我国地方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法治化的具体对策,探索符合我国国情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法治化路径,即加强对地方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法规的合法性审查、提高立法中程序性规则比例,切实完善公众参与制度、规范专家论证机制、构建风险评估体系、加大合法性审查力度、健全集体讨论决定机制,引入独立的第叁方跟踪反馈评估机构、在决策评估过程中注意将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监督主体、强化对重大行政决策制定和执行程序监督,明确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对象和追究规则,形成合理的对策和意见,以期更好的推进我国地方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法治化的发展。(本文来源于《东北林业大学》期刊2019-03-01)
程通,南丽军[8](2019)在《我国地方政府行政决策程序法治化建设探讨》一文中研究指出地方政府行政决策程序法治化是实现依法行政必须要经历的过程,是建设法治政府的枢纽部分。2003年出台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其第11、12点分别提出"健全行政决策机制"并"完善行政决策程序"。之后国务院2008年、2010年陆续出台《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等意见,不断对完善政府决策机制、推进依法科学民主决策、规范行政决策程序提出新目标。本文对我国地方政府行政决策程序法治化建设存在问题及原因进行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的完善的建议。(本文来源于《牡丹江大学学报》期刊2019年02期)
闫海,张馨予[9](2019)在《环境保护限停产的法治化:适用情形、实施程序与监管措施》一文中研究指出2014年《环境保护法》修订,第60条规定环境保护限停产取代之前的限期治理,进而通过部门配套规章、环境保护单行法修改等初步形成环境保护限停产法律规范体系,但在适用情形、实施程序与监管措施方面存在较多问题。我国应当对环境保护限制生产和停产整治的适用情形予以区分,但各环境保护单行法应当予以统一,并且明确规定适用的例外情形。我国环境保护限停产应当建立前置程序、细化期限规定和完善决策程序,以完善实施程序规范。同时,环境行政主体对排污者实施环境保护限停产后的整改情况负有监管职责,应当加强责令后的督察、解除后的跟踪检查,以及健全与之并处的行政处罚。(本文来源于《治理现代化研究》期刊2019年01期)
尹奎杰,刘怡彤[10](2018)在《论中国共产党反腐败程序法治化》一文中研究指出中国共产党反腐败程序是指党的反腐败机构为预防和惩治腐败,按照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规定的时限和顺序,并按照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规定的方式和关系进行的反腐败行为过程,由主体性要素、对象性要素、内容性要素、依据性要素和程序性要素构成。党的反腐败程序法治化意味(本文来源于《廉政文化研究》期刊2018年06期)
程序法治化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近年来,很多地方政府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水平不断提升,但一些地方也存在尊重客观规律不够,听取群众意见不充分,违法决策、专断决策、应及时决策而久拖不决等问题。国务院公布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是新时代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提高重大行政决策的质量和效率的重要法律依据,深刻领会《条例》的立法意义、历史定位,把握立法要求,对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推进行政决策法治化意义重大。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程序法治化论文参考文献
[1].崔晓丽.人体器官捐献谁说了算?[N].检察日报.2019
[2].韩春晖.行政决策法治化的重要成果——从《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看行政决策法治化[J].云岭先锋.2019
[3].凌寿强.职务犯罪监察制度与刑事诉讼程序衔接之法治化审思——以规范法学的分析方法为研究进路[J].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2019
[4].刘翠芳.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法治化研究[D].山东师范大学.2019
[5].陈丽芳.路检盘查程序的法治化之维[J].佳木斯职业学院学报.2019
[6].刘艳红.程序自然法作为规则自洽的必要条件——《监察法》留置权运作的法治化路径[J].中国检察官.2019
[7].程通.论我国地方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法治化[D].东北林业大学.2019
[8].程通,南丽军.我国地方政府行政决策程序法治化建设探讨[J].牡丹江大学学报.2019
[9].闫海,张馨予.环境保护限停产的法治化:适用情形、实施程序与监管措施[J].治理现代化研究.2019
[10].尹奎杰,刘怡彤.论中国共产党反腐败程序法治化[J].廉政文化研究.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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