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少忠
盐城市大丰区大中水利管理服务站江苏盐城224100
摘要:为了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以保护水资源、防治水污染、改善水环境、修复水生态为主要任务,在全国江河湖泊全面推行河长制,构建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河湖管理保护机制,为维护河湖健康生命、实现河湖功能永续利用提供制度保障,建立健全以党政领导负责制为核心的责任体系,全面建立省、市、县、乡四级河长体系,现从河湖管理的实际情况出发,从几个方面提出相应的管理措施,有效的提升了河湖管理工作效果。基于此,从“河长制”管理工作实践出发,探讨更好的发挥“河长制”效果的有效策略,促进河湖管理工作的进一步发展。
关键词:河长制;管理;实践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对于环境保护工作的关注程度越来越高,从水环境治理工作方面来看,制度的构建与完善确保工作效果的重要前提条件,也是有效治理水环境的基础所在。因此,提出和落实了“河长制”的河湖管理制度,通过由地方政府负责人担任河长,负责本地区河湖治理的制度体系,推动水环境治理工作的进一步深入落实,提高水环境治理效果,提高我国环境整体质量。
一、目前河湖污染管理的主要问题分析
(一)职责不明确
从河长制的落实来看,人治或法治是一项较为矛盾的课题。针对目前河长制在我国水环境管理方面应用的实际情况进行分析,一部分地方政府用法规的形式明确了河长的职责,但是在实际工作当中还存在许多的不足之处,使得一部分工作内容无法收到法规的约束。许多地区还是依靠外力强迫、行政命令为主,促进工作的进一步落实,这种工作方式表现出了突击性、临时性的特征,在长久的水环境治理工作当中达到的效果并不理想。
(二)权责不对等
仅有一少部分地区由县级以上党政工作者担任河长一职,大多数地区的河长工作是由部门领导、乡镇与街道领导或者副职领导担任,这部分工作者缺乏足够的工作推进能力和工作手段,在资金调配、人事管理等方面无法发挥出有效的作用,影响水环境治理效果。
(三)协同机制失灵
为了提高水环境治理效果,许多地区都推出了全民参加的机制,营造全民参与的氛围,但是由于传统工作中留存下来的边界模糊、条块割据等问题,仍然对当前的水环境治理工作产生影响,所以实现各方协同时还面临诸多困难。比如某地区政府取得了显著的河道水面清理工作效果,但是河道岸线违章码头等违章搭建物仍然无法清理到位,并且这些违建物仍然处于不断累积的过程中,加大了清理工作难度,无法实现理想的河道清理效果[1]。
(四)缺乏科学的考核机制
科学的考核制度是调动工作人员工作积极性的有效手段,但是目前来看,“河长制”推行过程中考核方式还欠缺科学性。实施考核时,其考核结果是衡量工作效果的主要标准,但是由于某地区所属河湖上下游等的因素影响,河湖水质无法在短时间内取得较大的改变,而考核工作中却往往很难操作,忽略了这一点,这导致了河长对于工作的投入度低。所以,考核制度的制定要想发挥出充分的作用,还需根据地区内自然因素和经济社会条件综合进行。
二、“河长制”进一步推行的策略研究
(一)将水环境治理体制与“河长制”整合起来
利用河长制实现对河湖的有效治理,提高水资源的保护效果,确保水体不会受到污染,改善水环境。对于这项工作,当地政府需要给予足够的重视与支持,主要领导切实履行好自身的职责。目前水环境治理过程中应用的体制和管理制度,都是在多年实践中形成的,虽然也存在一些问题,但是也能取得较为理想的效果。所以在推进河长制的落实过程中,要将河长制与水环境治理体制整合起来,实现二者的融合,这样才能促进制度的落实和发展。在此基础上,明确分工,将流域管理和行政管理整合起来,放在河长制管理制度内,进而实现水治理的具体目标[2]。
图一河长制的主要任务划分
(二)使管理制度的实施更加常态化
河长制的出现和推广,主要是为了满足应急需要,如果在水环境治理过程中长期的遵循这种管理制度,则会导致实际效果不够理想,所以应做出相应的改变。为了提高管理工作的时效性,在进一步推广落实河长制的同时,必须依据实际情况完善河长制,将其变成一个常态化的制度体系。从顶层设计出发,构建一整套的管理和审批程序,在落实过程中不断融入新思想和新要求,从水资源保护的实际情况出发,提高水资源保护工作效果[3]。
(三)构建全面的配套制度
全面推广河长制,可以进一步提高水问题的受关注程度,使得相关工作人员明确自身的职责,对于提高工作效果有积极的作用。除此之外,构建全面的配套制度,关注河长制的细节管理问题,从河湖治理工作的实际需求出发,建立完善的治理方案,明确相关负责人员,确定治理目标等,对负责人权利范畴进行界定与明确,确保其权利和职责的统一。这样能够凸显出河长制负责人所承担的具体职责。然后,确定相关职能部门与河长的关系,确保每一个工作人员对责任职责都有明确的认知,发生问题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这样才能促进河长制的进一步完善,使河长制更适合该地区水环境治理的实际需求,促进水环境治理工作效果的提高[4]。
(四)鼓励公众参与
水环境治理是一项长期的工作,在这一过程中,公众的参与情况,对于治理效果有较大的影响。从河长制在水环境治理中的落实来看,公众的充分参与可以提高河长制落实的透明度,推动河长制积极作用的发挥,避免因其他负面因素造成的河长制无法深入落实。与此同时,公众的充分参与,还可以调动各方面社会资源的作用,使其他社会资源投入到水环境治理工作中,对于河长制的长期落实有积极的推动作用[5]。
三、结束语
在我国工农业生产速度加快的同时,环境问题也日益加剧,为了解决水环境污染问题,提出了“河长制”的水环境管理制度,从目前“河长制”在水环境治理工作中的落实情况看,仍然存在一些问题,诸如管理者职责不明确、协同机制失灵、考核机制不科学等,对此,提出构建全面的配套制度、使管理制度的实施更加常态化等发展策略,提高“河长制”的应用效果,从长远的角度完成水污染治理。
参考文献:
[1]章龙飞,俞侃,禹滨.浙江省河长制工作的实践和探索[J].水资源开发与管理,2019(06):63-67.
[2]王龚博,于忠华,卢宁川.河长制管理实施成效分析与展望[J].环境科学与管理,2019,44(05):1-4.
[3]张烈生.“河长制”管理工作的实践与探索[J].城市建筑,2019,16(09):193-194.
[4]董淑臻,吴纪红,贾炫.胶州市河长制管理工作的实践与探索[J].山东水利,2018(05):22-23.
[5]葛争争,匡根林,骆琛.“河长制”管理工作的实践与探索浅析[J].湖南水利水电,2018(01):48-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