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有限责任论文-郑云容

滥用有限责任论文-郑云容

导读:本文包含了滥用有限责任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公司利益,决策性权利,股东权利,损害赔偿

滥用有限责任论文文献综述

郑云容[1](2019)在《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的认定》一文中研究指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禁止是权利不得滥用的民法原则在公司法中的具体应用。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的认定应当遵循权利滥用构成的一般认定标准。有限责任公司不得滥用应当与股东滥用公司法人格与股东有限责任相区分。有限责任公司损害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利益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文来源于《中外企业家》期刊2019年07期)

尹辉[2](2013)在《浅议股东滥用有限责任的对策》一文中研究指出自19世纪中叶股东的有限责任得到立法确认之后,该项制度迅速发展,并逐渐成为现代公司的根本形式。无可否认,有限责任制度在经济效率上具有无可比拟的优越性。但它也有不足之处,并会造成一些消极的影响。如股东滥用其有限责任,利用公司的独立人格实施欺诈和违法行为等。从而引起了人们对有限责任的重新思考。文章首先从股东的有限责任的起源论起,通过回顾从无限责任制度到有限责任制度的历程,使我们能更加准确地理解这一制度的深刻内涵。其次,文章将对有限责任这一制度进行深入的分析,结合中国公司的发展状况和立法现状,在对股东的有限责任制度的分析基础之上,针对股东有限责任制度的完善提出自己的意见。(本文来源于《现代农业》期刊2013年09期)

潘东芹[3](2012)在《有限合伙人滥用有限责任的法律规制》一文中研究指出为了鼓励推动风险投资事业的发展,2006年修订的《合伙企业法》增加了有限合伙这种企业组织形式,由具有良好投资意识的专业管理机构或个人作为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行使合伙事务的执行权;作为资金主要投入者的有限合伙人享受合伙收益,对企业债务只承担有限责任,不对外代表合伙,也不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有限合伙制度在我国法律制度中的确立,是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但我国法律较多的约束普通合伙人的行为而忽略了对有限合伙人权利的限制,这种制度构建上的不合理,为有限合伙人滥用有限责任侵害普通合伙人和债权人的利益提供了条件,对有限合伙人滥用责任的法律规制的制度势在必行。本文将从以下四个方面展开论述:一是讨论规制有限合伙人滥用有限责任的必要性。这是本文写作的基础,只有存在这种规制的必要性,才有可能展开下文的进一步讨论。这种必要性不仅具有现实意义,并且在理论上也是合理的。二是将有限合伙人与股东滥用有限责任进行比较。发现两者之间的异同点必须建立在对两种制度了解比较充分的基础上。由于有限合伙制度构建较晚,有了规制股东滥用有限责任的经验,为下文找到属于有限合伙人滥用有限责任的法律规制方法打下了基础。叁是研究和总结其他国家(和地区)规制有限合伙人滥用有限责任制度。由于有限合伙制度在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有不同的表现形式,所以必须分别对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的规定进行研究和总结,找寻我国可以学习和借鉴的地方。这一部分为文章的完成起到了资料搜集的作用。四是针对我国现存的规制有限合伙人滥用有限责任的制度和法律规定,再结合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有关规定,找到我国法律规定的不足,并试图就此提出完善建议。这一部分以前叁部分为基础,通过广泛参考国内外对此制度的研究成果,提出自己的看法和建议,以期能对实践有些许实际意义。(本文来源于《宁波大学》期刊2012-06-15)

张颖[4](2009)在《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权滥用之内部赔偿救济——兼析《公司法》第20条第2款的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公司法》第20条第2款首次对股东权滥用之内部赔偿救济作了较为原则性的规定,由此也引发了较多的困惑和争论。本文从一起较为典型的案例入手,针对当前司法实务界关于股东权滥用之内部赔偿救济的保守态度,论证了这一救济方式在规范公司运作中的价值和现实意义。关于这一救济方式的具体适用,本文认为,应从滥用股东权的内涵、滥用股东权的认定与公司自治之平衡、滥用股东权赔偿救济与其他救济途径的关系等方面,作出综合的判断衡量。(本文来源于《企业经济》期刊2009年03期)

刘志军[5](2008)在《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之最新修订——《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现代化及防止滥用法》(MoMiG)》一文中研究指出德国最近通过颁布《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现代化及防止滥用法》(MoMiG)对其原有的《有限责任公司法》进行了修改。这次修订主要有四大亮点:即降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时的要求,创立一种新的有限责任公司形式——有限责任企业主公司;放松对工商登记的管制,缩短登记时间,提高工作效率;增强有限责任公司这一公司形式的吸引力;防止滥用公司法人格。(本文来源于《中德法学论坛》期刊2008年00期)

田凯[6](2002)在《集团公司滥用有限责任原则引发的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公司法》1994年7月正式实行后,越来越多的企业以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存在着。然而,现实中却存在这样一种现象,有些大型企业集团滥用公司形式和有限责任原则,使得有限责任原则背离了其初衷,出现了公司利用这一原则操纵利润、粉饰报表、损害债权人和其他少数股东权益等问题。本文从集团公司滥用有限责任原则引发的问题入手,试图找出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并提出了一些解决方法。(本文来源于《冶金经济与管理》期刊2002年05期)

朱波[7](2001)在《论有限责任公司法律形式滥用的民事责任》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分析了公司法律形式滥用的主要形式及滥用行为构成 ,指出公司法律形式滥用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及遏制公司法律形式滥用的法律对策。(本文来源于《中州学刊》期刊2001年02期)

朱羿锟[8](2000)在《中小企业替代组织形式探索——有限责任的滥用及其治理》一文中研究指出一、中小企业组织形式选择余地小与有限责任的滥用尽管我国《公司法》所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以大中型企业为目标对象 ,对中小企业采用这两种形式并不有利 ,但人们对公司仍然情有独钟 ,工商登记的公司中有 99%为中小企业。公司尤其是中小型公司的无限膨胀(本文来源于《中国工业经济》期刊2000年11期)

陈继梅[9](2000)在《论母子公司结构中有限责任滥用的救济》一文中研究指出由于母子公司之间存在的控制关系,使母子公司结构中极易出现有限责任的滥 用,从而侵害债权人的利益,本文主要探讨了英美法系针对该情况所采取的“揭 开公司面纱”等衡平救济手段,以寻求公司与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平衡。(本文来源于《河北法学》期刊2000年06期)

滥用有限责任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自19世纪中叶股东的有限责任得到立法确认之后,该项制度迅速发展,并逐渐成为现代公司的根本形式。无可否认,有限责任制度在经济效率上具有无可比拟的优越性。但它也有不足之处,并会造成一些消极的影响。如股东滥用其有限责任,利用公司的独立人格实施欺诈和违法行为等。从而引起了人们对有限责任的重新思考。文章首先从股东的有限责任的起源论起,通过回顾从无限责任制度到有限责任制度的历程,使我们能更加准确地理解这一制度的深刻内涵。其次,文章将对有限责任这一制度进行深入的分析,结合中国公司的发展状况和立法现状,在对股东的有限责任制度的分析基础之上,针对股东有限责任制度的完善提出自己的意见。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滥用有限责任论文参考文献

[1].郑云容.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的认定[J].中外企业家.2019

[2].尹辉.浅议股东滥用有限责任的对策[J].现代农业.2013

[3].潘东芹.有限合伙人滥用有限责任的法律规制[D].宁波大学.2012

[4].张颖.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权滥用之内部赔偿救济——兼析《公司法》第20条第2款的适用[J].企业经济.2009

[5].刘志军.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之最新修订——《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现代化及防止滥用法》(MoMiG)[J].中德法学论坛.2008

[6].田凯.集团公司滥用有限责任原则引发的思考[J].冶金经济与管理.2002

[7].朱波.论有限责任公司法律形式滥用的民事责任[J].中州学刊.2001

[8].朱羿锟.中小企业替代组织形式探索——有限责任的滥用及其治理[J].中国工业经济.2000

[9].陈继梅.论母子公司结构中有限责任滥用的救济[J].河北法学.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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