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私法保护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个人信息,私法,国际私法,数据,弱者,人格,财产。
私法保护论文文献综述写法
段泽孝[1](2019)在《英烈精神保护中公法与私法的衔接》一文中研究指出英烈精神具有的双重公共利益属性,对其保护有私法救济和公法保障两种路径,但均存在局限性,导致公法与私法未能有效衔接,难以实现最佳社会治理效果。由于英烈精神与文化引导的国家义务高度契合,同时《英雄烈士保护法》蕴含公共文化法益,有助于建构公共文化法律秩序,建议在条件成熟时完善《英雄烈士保护法》,增设适合于文化领域的处罚协商履行方式,以达到既追究适当的法律责任、维护公共文化法律秩序,又促进公法效果与私法效果的融合;既达成社会治理目标,又教育侵权行为人,实现预防破坏公共秩序行为的目的。(本文来源于《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9年06期)
孙艺玮[2](2019)在《我国国际私法保护弱者原则》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我国对外交往的增加,一些民事活动已经摆脱了地域的限制,行为多样,主体多元。保护弱者原则为深入研究国际私法的具体问题提供了重要依据和理论基础。当今国际社会,不论是经济市场还是政治领域都更追求自由、平等和社会正义,限制强权和保护弱者的理念在不断被重视和实现。我国《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中体现了保护弱者的原则,但仍需要结合我国立法和现状加以完善。(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9年28期)
王鹏鹏[3](2019)在《论个人数据的静态与动态融合的私法保护》一文中研究指出个人数据私法保护的冲突在于隐私权尊重和财产价值发挥,其中隐私权主要保护个人数据的人格属性,财产价值的发挥则是鼓励个人数据的合理流动。个人数据私法保护的目的是实现数据的合理流动和数据使用安全。个人数据私法保护的范式是以财产规则和责任规则展开,其中财产规则是对个人数据财产价值的事前确认,而责任规则是通过事后的惩罚调整机制达到保护个人数据的目的。个人数据的私法保护应该寻求构建静态与动态相融合的保护模式。个人数据的静态和动态融合的私法保护模式,不仅有助于保护数据人格属性,而且更有利于激发个人数据的经济价值。(本文来源于《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9年05期)
黄芳,刘懿彤[4](2019)在《论德国国际私法中的弱者保护》一文中研究指出弱者保护已成为国际私法选法体系的重要考量因素,这不仅体现国际私法对私权的进一步保护,也反映了国际私法对实质平等价值的追求。德国国际私法遵循这一发展趋势,将弱者保护渗透到国际私法的诸多层面。在国际私法原则和制度层面,限制意思自治原则、有利原则、强制性规范、最密切联系原则和公共秩序保留制度从不同侧面对弱者保护施加影响;在冲突规范层面,弱者保护主要体现在弱者属人法,尤其是弱者惯常居所地法的运用上。(本文来源于《哈尔滨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9期)
梅夏英[5](2019)在《在分享和控制之间 数据保护的私法局限和公共秩序构建》一文中研究指出目前法学界在数据问题的研究上,存在着对传统法律理论(尤其是私法)予以机械适用的路径依赖现象,而缺乏对于"数据"这一新型法律对象在理论和立法模式构建上的有效创新。现有理论倾向于在私法上通过赋予个人或企业某种"数据权利"来建立数据归属和利用秩序,这种理论尝试遇到了私法理论局限的制约和数据应用实践的挑战。数据作为天然的公共品服从固有的互惠分享的原理,在此基础上数据法理论应实现思维模式上的转换,即实现从基于稀缺的法律到基于充裕的法律、从私益保护面向到公益保护面向和从数据控制的强化到数据控制的谦抑的观念转变,由此在确立"分享"作为数据法基本价值取向的理论前提下,探讨数据受局部控制的正当理由,以此涵摄现有的各种数据控制理论学说,并消除现有理论上各种"权利"之间的冲突。通过"分享—控制"一体化理论结构,在立法上可以完善相关制度以释放分享的潜力,并在严格确定数据控制理由的基础上构建公法上系统的数据公共秩序。(本文来源于《中外法学》期刊2019年04期)
刘中明[6](2019)在《浅议农村私人坟墓的私法权益保护》一文中研究指出农村私人坟墓的建设和存在大多具有违法性。民事审判中,人民法院并不能以私人坟墓的违法性及权益缺乏理论支持为由断然拒绝保护坟墓之上的财产权益和人格权益。在审理侵害坟墓纠纷的过程中应对个案进行审慎的利益衡量,并注意尊重风俗习惯及公序良俗。(本文来源于《湖南警察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3期)
李莎莎[7](2019)在《场景与风险理念下的个人信息私法保护》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个人信息的收集、处理需经信息主体明确授权,但事实上大数据时代下同意规则既无法为个人信息保护提供实质性帮助,又会制约数据价值开发。欧盟与美国的数据、隐私立法作为个人信息保护史上的重要环节,欧盟偏重个人数据保护而美国偏重个人数据利用,但二者都认同场景与风险理念。在这种理念指引下,建议我国《民法典人格权(编)》将个人信息类型化为一般个人信息与敏感个人信息,限定同意规则的适用范围,仅敏感个人信息的收集、处理需经数据主体的同意。(本文来源于《天水行政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3期)
廖美婷[8](2019)在《个人信息的私法保护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个人信息是能够指向特定自然人并能被记录和处理的信息。与隐私不同,个人信息同时承载着精神利益与财产价值。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个人信息的利用与侵权均日益增多,自然人的信息人格受到严重威胁,我国应加强私法对个人信息的保护。2017年的《民法总则》第111条使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有了明确的私法基础,但该规定对于个人信息的权利属性仍较模糊,缺乏法律后果。在司法实践上,个人信息存在着间接保护不力、适用侵权归责原则单一以及损害结果认定难、赔偿金额少等问题。文章针对我国个人信息私法保护存在的问题,借鉴美国和欧洲地区的个人信息私法保护的经验,对我国个人信息私法保护提出完善建议。完善个人信息私法保护制度,前提需赋予自然人以个人信息权。《民法总则》赋予个人信息私法保护的基础,未来的《人格权编》应对个人信息进行确权,明确其人格权属性,同时兼具财产性质,将其作为框架性的权利综合调整各种以信息形式存在人格利益;权利客体则是个人自治、身份利益以及平等利益,而非个人信息本身。另外,个人信息权的确权规定应与现行《民法总则》的规定相衔接。完善个人信息私法保护制度,重点在于构建个人信息侵权责任体系和个人信息控制者的违约责任体系。在侵权责任体系中,根据信息是否进行自动化处理,区分适用过错归责原则和过错推定原则;对《民法总则》列举的个人信息的不法侵权行为作扩大解释;重视金钱赔偿的救济功能,充分考虑信息侵权行为的方式、影响范围和程度,缓和“严重精神损害”和“实际损害”的证明程度和标准。在个人信息控制者的违约责任体系中,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着重损害赔偿的责任形式,允许精神损害赔偿,同时引入惩罚性赔偿的违约责任,适用于违约方的主观恶意以及补偿性赔偿救济结果不足的情况。(本文来源于《广州大学》期刊2019-05-01)
董腾飞[9](2019)在《个人信息权的私法属性及立法保护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信息化的发展在将人类推进新的历史时期的同时,也促使人们的生活发生了重大的改变。个人信息的收集、处理与利用所带来的经济价值、社会价值日益凸显。然而在个人信息价值挖掘的过程中,侵犯个人信息的行为也在不断增加。个人信息权正是在这种信息化的时代背景下产生的以维护个人信息利益的一种权利类型。研究个人信息权立法保护问题,首先应当明确个人信息权的法律属性。由于目前我国立法中尚未明确个人信息权,致使个人信息权的法律属性界定存在巨大的分歧与争议。本文通过对个人信息权基础理论的介绍,归纳学界现有个人信息权法律属性理论学说,并通过个人信息权与隐私权的区别,个人信息权与着作权的类比分析,发现现有个人信息权法律属性学说存在的不足以及信息时代依据“客体利益说”界定个人信息权法律属性所面临的困境。在个人信息权法律属性界定的前提下,通过考察美国、欧盟、日本叁个域外国家以及我国个人信息权立法保护现状,总结出我国现有立法存在个人信息权确权模糊、私法救济制度缺失和行政监管不足等问题。本文对个人信息权客体之上的多元利益进行价值衡量,认为个人信息权首要保护的是人格利益,而且是一种具体人格利益,从而将个人信息权界定为一种新型具体人格权。本文结合个人信息权具体人格权属性与我国现有立法的不足,认为我国个人信息权立法保护应当采用以人格利益为核心,同时兼顾财产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一元立法模式。通过明确个人信息权的权利地位,构造个人信息权的权利体系以及完善个人信息权的私法救济制度,建立完善的个人信息权民事法律保护体系。同时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加强对不同部门个人信息保护的监督与管理和确立行业自律规范的一般规则。从而构建起综合性的个人信息权法律保护体系。(本文来源于《郑州大学》期刊2019-05-01)
封宇[10](2019)在《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权的私法保护》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数据呈现爆炸式增长,信息规模日益庞大,信息数据为企业的决策提供了坚实的信息基础,提升了人民群众生活满意度。同时,大数据时代也加剧了数据风险,个人信息被泄露和非法利用的情况十分普遍,给个人带来了严重的困扰,甚至威胁到公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纵观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有关个人信息的保护还不完善,民事方面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尚未制定,公民个人信息受到侵害后得不到有效的民事救济,不利于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文章认为,有必要分析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权的法律保护现状,结合当前审判实践探索完善个人信息权私法保护的路径。(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经济》期刊2019年04期)
私法保护论文开题报告范文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随着我国对外交往的增加,一些民事活动已经摆脱了地域的限制,行为多样,主体多元。保护弱者原则为深入研究国际私法的具体问题提供了重要依据和理论基础。当今国际社会,不论是经济市场还是政治领域都更追求自由、平等和社会正义,限制强权和保护弱者的理念在不断被重视和实现。我国《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中体现了保护弱者的原则,但仍需要结合我国立法和现状加以完善。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私法保护论文参考文献
[1].段泽孝.英烈精神保护中公法与私法的衔接[J].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
[2].孙艺玮.我国国际私法保护弱者原则[J].法制与社会.2019
[3].王鹏鹏.论个人数据的静态与动态融合的私法保护[J].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
[4].黄芳,刘懿彤.论德国国际私法中的弱者保护[J].哈尔滨学院学报.2019
[5].梅夏英.在分享和控制之间数据保护的私法局限和公共秩序构建[J].中外法学.2019
[6].刘中明.浅议农村私人坟墓的私法权益保护[J].湖南警察学院学报.2019
[7].李莎莎.场景与风险理念下的个人信息私法保护[J].天水行政学院学报.2019
[8].廖美婷.个人信息的私法保护研究[D].广州大学.2019
[9].董腾飞.个人信息权的私法属性及立法保护研究[D].郑州大学.2019
[10].封宇.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权的私法保护[J].法制与经济.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