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恶意透支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恶意,诈骗罪,信用卡,非法占有,持卡人,标准,目的。
恶意透支论文文献综述
乔青[1](2019)在《民刑交叉背景下恶意透支行为的民刑过渡逻辑与民法考量》一文中研究指出透支属于信用卡的一项基本功能,因此合理使用信用卡进行透支属于发卡银行与信用卡申领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范畴。在我国刑法将恶意透支行为认定为犯罪之后,透支行为便存在从善意到恶意、从民事违法到刑事犯罪的转化和过渡。本文以民法中可撤销合同的原理对恶意透支行为的民事法律性质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阐述恶意透支行为民刑过渡的逻辑过程。最终通过加入对民法要素的考量,为恶意透支行为的民刑过渡设立严格标准,力图在司法实践中构建一个畅通、有效、严格的恶意透支犯罪民刑过渡通道。(本文来源于《《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19年第20卷 总第20卷)——上海市青浦区检察院文集》期刊2019-12-01)
项谷,朱能立[2](2019)在《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案件适用最新司法解释的解析》一文中研究指出两高2018年12月1日实施的《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针对当前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法律适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对原解释进行修改,凸显恶意透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独立要件地位,强调对"非法占有目的"的综合考量,并允许提出反证。明确恶意透支催收的有效性,强调必须同时满足"有效催收"的实体条件和证据条件,进一步规范了入罪标准。大幅提高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完善恶意透支数额的计算方法,确立从宽处理规则,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本文来源于《上海公安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4期)
马磊,王晓兵[3](2019)在《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持卡人界定的辨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对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持卡人的界定,理论上存在不同观点,造成了司法实践中法条理解及适用的困难。文章运用刑法解释学原理,通过文义解释和论理解释,把非法持卡人和合法实际用卡人排除在持卡人范围之外,最后得出持卡人仅指登记持卡人的结论。(本文来源于《昭通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3期)
黄宁[4](2019)在《借卡恶意透支行为如何定性》一文中研究指出基本案情张某与王某系表兄弟关系,张某因急需钱要借王某信用卡使用,王某答应了。第二日王某接到公司通知去外省的工地出差4个月,出差回来后王某发现信箱里有其持有的信用卡发卡银行寄送的两张催收通知单。后王某得知张某使用其信用卡透支6万元,遂联系张某,但一直联系不上,随后发卡银行向公安机关(本文来源于《江淮法治》期刊2019年11期)
陈业晖[5](2019)在《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问题的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打击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客观因素、小额还款能否成为认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阻却事由,小额还款行为是否影响催收的效力、计算恶意透支数额的起算点如何确定、信用卡专项分期付款业务是否适用恶意透支等问题一直存在争议,影响司法适用。认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时,不能片面的以客观因素、小额还款行为单独判断。客观因素作为介入因素,并不一定与透支不还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小额还款仅是一种客观还款行为,其还款额度无论达到最低还款额与否,均不能客观反映持卡人的主观心态。小额还款要结合介入因素对透支不还结果发生的作用大小、是否影响还款能力、是否具有真实还款意愿等综合认定。如果综合小额还款等因素判断出确有还款意愿,介入因素直接导致无偿还能力,小额还款和客观因素才能成为认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阻却事由。小额还款能够影响催收的效力,但应当以最低还款额度为限。当小额还款额度小于最低还款额时,并不能实际催收目的,不能影响到催收的效力;当小额还款额度达到最低还款额时,以每期最低还款额度的还款计划能够实现催收目的,便导致到催收的效力无效,再出现无效还款时需要重新催收,计算叁个月期间。透支本金的起算点,应以涉案信用卡账户内最后一次结清本息日作为起算点,截至刑事立案,将透支数额与还款数额相减所得差额,即为恶意透支数额。关于信用卡专项分期付款业务,超出信用卡授信额度之外的且不具有循环透支功能的一次性授信透支,实质是借信用卡之名变相贷款,不适用恶意透支。(本文来源于《内蒙古大学》期刊2019-06-02)
黄良任[6](2019)在《浅谈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的法律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信用卡行业的高速发展,很多人为了赚钱不择手段,而且在经济危机的环境中,近年来信用卡诈骗的犯罪率逐渐增多。其中,信用卡的诈骗犯罪占很大的比重,已经威胁到了金融管理秩序和市场经济的稳定发展,达到非常恶劣的效果。国家联合发布了《关于损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的法律应用及若干问题解释》,希望广大群众了解不要轻信他人,导致自己损失钱财的事件发生。本文是将信用卡被恶意透支及信用卡诈骗等犯罪案例的原因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对建议。(本文来源于《纳税》期刊2019年11期)
汪力,陈鼎文,纪明岑[7](2019)在《论单位利用员工信用卡恶意透支集资行为的认定——基于信用卡诈骗罪的最新司法解释》一文中研究指出信用卡诈骗罪将单位纳入犯罪主体,是对信用卡金融犯罪规制对象的合理补充。以单位为主体,利用员工信用卡恶意透支集资行为符合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应当认定为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单位虽然不是员工信用卡的申领者,但应当在遵循罪刑法定原则与可预测性原则的前提下将单位纳入"持卡人"的主体要件要素当中;诈骗的定罪数额需要进行危害结果上的整体认定;量刑数额方面应当综合考量单位还款能力以保证刑罚均衡与罪责适应,如此方能适应新形势下刑事司法对单位金融诈骗行为的规制需要。(本文来源于《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期刊2019年03期)
张明楷[8](2019)在《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客观处罚条件——《刑法》第196条第2款的理解与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司法实践不当扩大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处罚范围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没有正确理解《刑法》第196条第2款所规定的"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体系地位;"经发卡银行催收仍不归还"既不是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要素与责任要素,也不是仅具有语感意义,而是客观处罚条件。恶意透支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但发卡银行催收后予以归还的,虽然成立信用卡诈骗罪,但因为缺乏客观处罚条件,不能给予刑罚处罚;透支后产生不归还的意思因而未归还的,以及透支后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归还的,原本就不成立信用卡诈骗罪。恶意透支后,在提起公诉前或者一审判决前由持卡人或者保证人全部归还的,应当不起诉或者应当免予刑事处罚;客观处罚条件的法律效果适用于所有的犯罪人,而不应当将"曾因信用卡诈骗受过两次以上处罚的"行为人排除在外。(本文来源于《现代法学》期刊2019年02期)
张金钢[9](2019)在《互联网金融视角下的恶意透支行为定性探析——以“蚂蚁花呗”为例》一文中研究指出"蚂蚁花呗"作为一种新型的金融工具与传统的金融工具相比具有明显的差异,从而导致了法律关系的独特性。以"蚂蚁花呗"为例,从财产犯罪与社会管理秩序视角分析恶意透支行为,否定了诈骗罪和盗窃罪的适用问题。认为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对传统财产犯罪理论、刑法观念、现行刑法体系都产生了一定的冲击。指出应当更加谨慎地审视刑法调整的范围,坚持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为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创造一个更为宽松自由的环境。(本文来源于《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9年02期)
吴学安[10](2019)在《厘清“恶意透支”罪与非罪需体现司法宽严相济原则》一文中研究指出安徽宣城市民刘某某前些年申请了一张信用卡,在最后一次透支后,只归还了 6000多元,便“失联”了。后银行将其告上法庭,一审法院判其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刘某某不服,提出上述。日前,二审法院认为,刘某某恶意透支金额达不到犯(本文来源于《民主与法制时报》期刊2019-02-19)
恶意透支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两高2018年12月1日实施的《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针对当前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法律适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对原解释进行修改,凸显恶意透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独立要件地位,强调对"非法占有目的"的综合考量,并允许提出反证。明确恶意透支催收的有效性,强调必须同时满足"有效催收"的实体条件和证据条件,进一步规范了入罪标准。大幅提高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完善恶意透支数额的计算方法,确立从宽处理规则,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恶意透支论文参考文献
[1].乔青.民刑交叉背景下恶意透支行为的民刑过渡逻辑与民法考量[C].《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19年第20卷总第20卷)——上海市青浦区检察院文集.2019
[2].项谷,朱能立.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案件适用最新司法解释的解析[J].上海公安学院学报.2019
[3].马磊,王晓兵.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持卡人界定的辨析[J].昭通学院学报.2019
[4].黄宁.借卡恶意透支行为如何定性[J].江淮法治.2019
[5].陈业晖.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问题的研究[D].内蒙古大学.2019
[6].黄良任.浅谈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的法律完善[J].纳税.2019
[7].汪力,陈鼎文,纪明岑.论单位利用员工信用卡恶意透支集资行为的认定——基于信用卡诈骗罪的最新司法解释[J].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2019
[8].张明楷.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客观处罚条件——《刑法》第196条第2款的理解与适用[J].现代法学.2019
[9].张金钢.互联网金融视角下的恶意透支行为定性探析——以“蚂蚁花呗”为例[J].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
[10].吴学安.厘清“恶意透支”罪与非罪需体现司法宽严相济原则[N].民主与法制时报.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