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不作为犯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不作为,纯正,义务,理论,支配力,顺位,排他性。
不作为犯论文文献综述写法
于润芝[1](2019)在《现代社会下过失不作为犯构造——基于注意义务与作为义务关系》一文中研究指出行为人以不作为的形式过失地实现了法益侵害结果,属于过失不作为犯。当过失不作为犯成为问题的场合,同样定位于构成要件及违法性阶层中的注意义务与作为义务之间的关系必须明确。不能将注意义务消解于作为义务,更不能将作为义务消解于注意义务,若不对作为义务发生根据进行独立检讨,容易出现将违反所有相关注意义务的人均以过失犯处罚的现象。因此,应通过弄清作为义务发生根据,确立负有防止结果发生义务的保证人范围,从而划定适格责任主体的框架,通过弄清结果回避义务,确立如何防止结果的实行行为样态,从而在上述框架中判断责任主体是否违反了注意义务的具体内容。二者共同限定过失犯的处罚。(本文来源于《四川警察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5期)
苏奕帆[2](2019)在《从案例浅析不纯正不作为犯的放火罪》一文中研究指出不纯正的不作为犯,一直是刑法研究的一个难点问题,因其作为义务没有明确的统一,且我国目前对不纯正的不作为犯没有系统性的研究,在一些案件中往往引发诸多争议。本案中,因一起"放火罪"涉及不纯正的不作为犯的罪与非罪,笔者根据此案浅谈了自己的看法,以期通过具体案例谈谈自己对不纯正的不作为犯的理解。(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9年25期)
杨军[3](2019)在《不纯正不作为犯概念之修正》一文中研究指出不纯正不作为犯在事实样态和规范基础上具有特殊性。应当以具备结构特征表述性的语词"纯正"和"不纯正"代替命题真假表述性的"真正"和"不真正"来指称不纯正不作为犯。鉴于"通常形式实现说"、"结果犯对应说"、"作为形式实现说"、"两可形式实现说"等四种学说都存在或多或少的问题,不能满足确定概念的对所欲描述对象的指涉性、界定目的之合理性与有效表达、与相邻范畴的区分性、与实定法的相容性等四项要求,应当以"典型类型实现说"将不纯正不作为犯的概念修正为:以不作为的行为形态实施了典型行为类型为作为犯的构成要件的犯罪。(本文来源于《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9年03期)
姚诗[4](2019)在《真正不作为犯:义务困境与解释出路》一文中研究指出真正不作为犯构成要件要素中,义务这一核心要素面临艰难的解释困境,需要从义务内容及义务主体两方面进行澄清。真正不作为犯的界定存在争议,应当以"条文中包含不作为、条文谴责的重点在不作为"来定义真正不作为犯。在义务内容的解释上,不同的解释方法之间不能进行优劣对比,但存在具体的适用顺位,应从解释与立法的关系出发,充分考虑自由主义与风险控制的平衡,根据不同的法益类型建构相应的适用规则。在义务主体的解释上,应有条件地适用保证人理论,当义务主体和法益侵害结果之间具备高度关联性时,以保证人理论来确定主体范围;是否具备该高度关联性,取决于该罪与相应的不真正不作为犯进行的比较;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无需适用保证人理论,遗弃罪、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玩忽职守罪等则需要借助保证人理论对主体作出实质解释。(本文来源于《政治与法律》期刊2019年06期)
白满静[5](2019)在《司法实案视角下不纯正不作为犯之等价性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大陆法系,不纯正不作为犯理论的核心内容之一是等价性问题。以不作为方式实现的犯罪构成事实与通过作为实现的犯罪构成事实在违法价值上的相等即是等价性理论。在不纯正不作为犯理论的研究过程中,德日等国更加侧重将等价性问题作为核心理论进行研究,而我国尚停留在初探阶段。等价性理论的重要价值日益显现,一度引起了国内外学者的关注。故,本论文以司法实案视角下进行不纯正不作为犯之等价性问题研究,同时结合国内外各等价性理论学说,包括等价性的判断标准、实质、体系定位的内容,从而将等价性理论运用于指导我国司法实践,已期贡献自己的一点力量。本论文主要内容是在我国司法实案视角下来研究不纯正不作为犯之等价性问题。首先是审视我国不纯正不作为犯之司法实案。对此,笔者对近叁年司法实案进行整理,进而发现和总结出不纯正不作为犯在我国司法实务处理中关涉等价性的问题。其次,进行不纯正不作为犯之等价性的理论探讨。探讨了不纯正不作为犯之等价性的必要性、实质与体系定位、判断标准,其中,等价性的判断标准问题研究是重要的一环,对此,笔者归纳了国内外学者观点,并通过分析进而产生笔者见解。最后,是关于不纯正不作为犯等价性理论的司法实案的适用。笔者从两方面出发阐述:司法实案中的等价性的体现和司法实案中的等价性判断两点,同时基于此,总结出司法实案视角下不纯正不作为犯等价性之倡导的内容。(本文来源于《内蒙古大学》期刊2019-06-02)
徐万龙[6](2019)在《不作为犯中支配理论的法教义学批判》一文中研究指出实际支配理论、排他性支配理论和领域支配是不作为犯教义学中欲使作为和不作为等置的保证人地位的法理基础。然而,这叁种支配理论在概念和逻辑层面都存在疑问:在概念层面,这叁种支配理论中的支配和作为犯中的支配在"支配程度"上有所不同,且实际支配理论中的支配与作为犯中的支配在"支配性质"上也并不一致;在逻辑层面,从支配中推导义务的思路错置了支配与义务的关系,两者至多只是伴随关系而不可能相互推导。因此,不作为犯中的支配理论无法成为保证人地位的法理基础。"领域支配"的确可以产生刑法上的作为义务,但须对它进行重新解释:"领域支配"所产生的是"交往安全义务",此义务并不要求领域的支配者阻止领域内的犯罪行为、救助领域内的伤者,支配者只需确保自己所支配的领域不向外输出风险即可。(本文来源于《现代法学》期刊2019年03期)
申伟,张艺[7](2019)在《不纯正不作为犯之作为义务来源的实质化》一文中研究指出不纯正不作为犯以不作为的方式达到与作为犯相同的法律效果,其作为义务来源乃支撑刑罚处罚的实质依据。传统的四来源表征形式化的分类无法解释不作为行为性及原因力的问题,新的实质化理论层出不穷,"支配说""功能说""违法性说"等都在不同程度上完成了解释的使命,但面对"流于形式、疏于实质"的诟病仍然表现出束手无策之感。不同解释论对实质化的探讨,尚未得出一个能够全面评价作为义务来源的结论。(本文来源于《内蒙古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期刊2019年03期)
白赫溪[8](2019)在《不真正不作为犯的认定问题》一文中研究指出一直以来不真正不作为犯罪都是刑法理论界难解的课题之一。不作为犯罪包括真正不作为犯罪和不真正不作为犯罪。对于真正不作为犯罪来说,其在刑法上有明确规定,如遗弃罪、丢失枪支不报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判罪;而对于不真正不作为犯罪,由于不同国家对于其的理解不同而众说纷纭,所以一直没有统一和明确的立场。从理论上说,分析一种犯罪类型,主要围绕着其成立要件,在什么界限内成立,如何处罚该类犯罪等角度分析。对于不真正不作为犯罪来说,其最基本也是最核心的难点之一便是作为不真正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问题。可以说,目前我国刑法理论界对其的研究还不是十分深入。也正因为如此,研究不真正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对于推动我国刑法关于不真正不作为犯罪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由于不真正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具有十分复杂的特点,本文不可能全面分析到,所以以叁个经典案例出发,引出涉及到的相关问题,对当前的理论争议进行辨析,得出自己的结论。首先,通过第一个案例探讨合法行为是否可以成为不真正不作为犯罪的先行义务来源。目前的理论对此持不同态度,通过对不同观点的梳理来讨论不真正不作为犯罪的先行行为是否应当包含合法行为。其次,从第二个案例中,经过一系列的解读,我们可以得出“保证人”的概念,以及由保证人的概念出发引申来讨论当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时,如何运用等价性理论,使其可以作为不真正不作为犯罪义务来源的合理性和必要性。最后,通常因果关系的成立是以“作为”方式成立的,所谓不能“无中生有”但是判定一个人的不作为行为需要对犯罪结果负责必须认定两者间存在因果关系。该部分首先介绍案例中存在的争议,通过对当前理论界存在的学说进行讨论,得出一个相对合理的结果并对案例进行评价(本文来源于《辽宁大学》期刊2019-05-01)
刘冰[9](2019)在《不纯正不作为犯的等价性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由于不纯正不作为犯在结构上与作为犯有着很大的区别,将不纯正不作为犯按照作为犯进行处罚是否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在学术界一直存在争议,而等价性解决了这一争议难题。等价性对于研究不纯正不作为犯有着举足轻重的意义,总结等价性的基本理论并提出一个明确的判断标准,对于我国的理论和实践有着重要的作用。国外的关于等价性的理论研究比较多,学者们提出了很多典型的学说,而我国关于不纯正不作为犯等价性问题的研究还没有引发应有的关注。通过对国内外关于等价性的各种学说研究,提出在司法实践中具有操作性、可供执行的具体判断标准。除引言外,全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是关于等价性的基本问题的论述,分为两个部分。第一节介绍等价性问题的发展历程,对等价性问题的含义进行梳理,第二节是等价性的体系地位,对于等价性问题应该在叁阶层中的哪个阶层进行判断,最后得出应该在构成要件符合性阶层判断等价性问题。第二章是关于国内外等价性判断标准的理论及评析。首先阐述了国外的各种判断标准以及笔者对各个学说的评析,大体可以分为叁类:主观说、客观说和综合要素判断说。主观说又可以分为法敌对的意思说和积极利用意思说。客观说可以分为作为义务限定说和危险原因设定说。综合要素判断说主张结合客观说和主观说,通过结合主客观方面进行判断等价性问题。国内的学者的观点主要包括:两层级考察说、分别确定标准说、综合判断说、义务的程度说和社会相当说。第叁章通过对等价性判断标准理论的梳理,提出具体的等价性的判断标准。判断不纯正不作为犯与作为犯等价性时应该从叁个方面来判断:防止结果发生的可能性、排他的支配力、法益面临现实紧迫的危险。不作为犯在被害人面临现实紧迫的危险时,要有实现作为义务的可能性。而且具体的法益对不作为犯的依赖关系具有排他的支配力,不作为犯的不作为的行为导致法益侵害结果的发生。第四章是具体标准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运用。将前文中的具体的等价性的判断标准运用在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和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与不作为的诈骗罪与作为的诈骗罪中。(本文来源于《河北经贸大学》期刊2019-05-01)
汪萨日乃[10](2019)在《论不真正不作为犯的归因与归责》一文中研究指出因果关系作为犯罪的客观构成要件要素,具有连结行为与构成要件该当结果之间的机能。作为犯的因果流动可以从事实上体察,不作为犯不具有从外部可以观察到的积极行为以及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联。对于不作为犯的因果流程的实现而言,其构成要件行为的自然表现形式是无关紧要的,即决定性因素在于是否违反了特定义务,而非违反义务的外部方式。基于自然主义的不作为犯的因果关系理论,往往陷入既承认不作为与作为在存在论上的本质差异又否定不作为的行为性的悖论之中。在不真正不作为犯的理论构造体系上,保证人地位产生的根据与因果关系进行区分,将保证人地位置于结果归责的判断前提。对于不作为犯的因果关系审查上,只有从行为论上将不作为与作为在构成要件该当行为的角度进行等置,才有从具体的因果关系理论探讨不作为的归因归责的可能。基于此,文章的写作由以下四部分进行组成:第一部分,为合理解释在充足什么样的成立条件之下,不作为能够适用与作为相同的构成要件,等置理论旨在消除规范结构差异而被提出。等置理论与作为义务理论,判断标准竞合,呈现学说混杂的态势。走出等置理论的迷思,需要明确等置性的理论定位与实质内涵,等置属于构成要件合致性阶段对行为事实的等置。等置性与作为义务的关系上,等置性并非作为义务的成立条件。该理论旨在消除规范结构的差异,无法替代不真正不作为犯其他成立条件,在作为义务与不作为犯的因果关系上,不应以对面向结果原因流程的支配力决定保证人的责任范围。作为义务是判断不作为犯因果关系成立的前提性条件,因果关系不是作为义务产生根据的条件要素。第二部分,对于不作为的行为性从行为理论中展开论述,在肯定不作为的行为性的基础上考察构成要件中不作为的实行行为。不作为犯与作为犯在存在论上最大的差异在于不作为的行为表现形式。身体的静止并非“一无所为”,而是“不为所应为”的情形,未实施法规范要求的特定行为在社会非价意义上与积极地实施了规范所禁止的行为的本质相同,不作为与作为在构成要件的行为等置。有所不同的是,对于构成要件结果的实现,不作为犯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在构成要件充足之前结果回避的行为具有切断该因果流动的可能。因此,对于不作为犯罪的实行行为时点的判断必须以受刑法规范保护的行为客体直接受到危险的时刻为准,未遂的确立要以直接受到危险的程度为准。第叁部分在肯定不作为的行为性的基础上,进行不作为犯因果理论的梳理与评析。对于不作为犯的因果关系,具有否定与肯定说之分,肯定说有归因理论与归责理论,前者内部又有积极的肯定(不作为归因)与消极的肯定(作为归因)之分,本文采积极的肯定论走向客观归责论的立场。结果原因支配说通常从行为人实际控制支配了构成要件该当结果的流程而懈怠于阻止结果的发生来回溯论证作为义务。该说将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与因果关系问题相混淆且使保证人责任范围过于扩大,有必要基于危险规则理论对其进行客观限缩。第四部分,面向作为犯的客观归责理论,适用于不作为犯的场合有必要进行适当的修正。将构成要件的结果归责于不作为,不仅有归因判断也需要归责的判断。首先,归因阶段证明原因性关联,结果的实现形态对于不作为犯的因果关系而言具有决定性影响。避免原因性关联负担过重,该阶段对充足构成要件的结果有抽象确定即可。其次,在归因的基础上,结合风险规则规范审查,有效限缩不作为的归责射程。作为可以积极地创设法不容许的危险,在不作为的场合,先行行为类保证人只有对既发危险的放任适用风险降低理论,原始保证人或其他派生的保证人中对于脆弱法益具有创设法不容许的危险的可能。在客观归责理论的第二阶段中,避免不真正不作为犯的处罚范围过于泛化,结合规范保护目的对开放的构成要件进行客观解释。值得注意的是,规范保护目的又不能简单等同于构成要件的法益。过失犯中所讨论的合义务的代替行为,在不作为犯中应转化为对阻止结果的有效性。这也是在假设的因果流程之后探讨不作为的结果回避性问题的意义所在。最后,判断所实现的构成要件的结果是否属于建立在保证人地位的行为人的义务违反之上,如否,否定对结果的客观上归责。(本文来源于《西北政法大学》期刊2019-04-15)
不作为犯论文开题报告范文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不纯正的不作为犯,一直是刑法研究的一个难点问题,因其作为义务没有明确的统一,且我国目前对不纯正的不作为犯没有系统性的研究,在一些案件中往往引发诸多争议。本案中,因一起"放火罪"涉及不纯正的不作为犯的罪与非罪,笔者根据此案浅谈了自己的看法,以期通过具体案例谈谈自己对不纯正的不作为犯的理解。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不作为犯论文参考文献
[1].于润芝.现代社会下过失不作为犯构造——基于注意义务与作为义务关系[J].四川警察学院学报.2019
[2].苏奕帆.从案例浅析不纯正不作为犯的放火罪[J].法制与社会.2019
[3].杨军.不纯正不作为犯概念之修正[J].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
[4].姚诗.真正不作为犯:义务困境与解释出路[J].政治与法律.2019
[5].白满静.司法实案视角下不纯正不作为犯之等价性问题研究[D].内蒙古大学.2019
[6].徐万龙.不作为犯中支配理论的法教义学批判[J].现代法学.2019
[7].申伟,张艺.不纯正不作为犯之作为义务来源的实质化[J].内蒙古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
[8].白赫溪.不真正不作为犯的认定问题[D].辽宁大学.2019
[9].刘冰.不纯正不作为犯的等价性问题研究[D].河北经贸大学.2019
[10].汪萨日乃.论不真正不作为犯的归因与归责[D].西北政法大学.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