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质证权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被告人,证人,实质,规则,办法,言词,民事诉讼。
质证权论文文献综述
屈丽丽[1](2018)在《行政处罚听证办法征求意见临近结束 质证权成焦点》一文中研究指出正在征求意见的《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办法》让质证权成为焦点。从1998年盖茨听证会到2018年的扎克伯格听证会,人们在听证会的激烈辩论中不仅看到了技术创新、企业垄断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博弈,更是看到了一个力图保护各方利益的行政决策的过程。这正是听证(本文来源于《中国经营报》期刊2018-12-03)
刘岩,孙颖[2](2018)在《论网上庭审对消费者质证权的影响》一文中研究指出网上庭审在实践中的运行模式主要为微信庭审模式、类案全流程在线办理平台模式、远程视频庭审模式、微信小程序庭审模式。当前网上庭审仍存在降低消费者质证能力与价值等问题,对消费者的质证权存在不利影响。通过建立专业性与可实现性同时具备的全国统一的网上庭审平台,法官居中搜集证据、划出适合进行网上庭审案件的范围界线,线上证据争议线下鉴定等方式,可降低或消除网上庭审对于消费者质证权的不利影响。(本文来源于《哈尔滨学院学报》期刊2018年09期)
胡惠婷,杨亚[3](2018)在《我国民事诉讼法视阈下质证权困境刍议》一文中研究指出质证权作为一个专业的法律术语,在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律中并没有准确的定义,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8条、第200条都涉及了质证这一概念。随着我国诉讼程序的不断完善,公民法律素养的不断提高,质证权也逐渐受到重视。在民事诉讼中,质证权不仅是当事人应当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更是当事人实际中会运用的一项程序参与权。然而,学界对于质证权的有关研究却乏善可陈。分析质证权在我国民事诉讼存在的问题及成因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对策,以保证当事人能够更加有效地行使自己的质证权。(本文来源于《洛阳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8年04期)
张笑宇[4](2018)在《论刑事被告人质证权》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庭审实质化的发展以及人权保障的要求,刑事被告人的质证权越来越受到各国的重视。与我国有所不同的是,在一些法治发达的国家,质证权已经成为被告人一项必不可少的权利。本文从质证权的概念和内容入手,通过域外透视反思我国关于质证权的立法和司法现状,并在此基础之上,构建和完善我国刑事被告人质证权。本文正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从阐释质证权的概念入手,进而阐述质证权的基本内容、相关概念辨析和价值探索。从质证的概念入手,明确质证的实质,进而深入阐释质证权的基本内容,最后剖析质证权的诉讼价值。第二部分阐述质证权的起源、发展,并且针对不同法系国家质证权的立法、内容、质证模式进行分析和对比。通过对不同国家质证制度的分析、比较,进而对我国庭审实质化起到一定的借鉴作用。第叁部分剖析和对比我国质证权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我国立法未明确规定质证权,司法实践中证人出庭率低、律师缺乏有效辩护等使得被告人质证困难重重。认真研析现阶段我国质证权司法实务现状及立法现状,揭示质证权未能得到有效保障的原因,以便日后在立法及司法实务中更有针对性地解决这些问题。第四部分构建我国刑事被告人的质证权制度。针对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庭审走过场的现状,参考和借鉴法治发达国家的理论、实践经验,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质证权。具体包括完善立法和司法制度、完善证人出庭制度、完善现行刑事辩护、建立面对面质证规则以及交叉询问规则等庭审质证方式。(本文来源于《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期刊2018-06-15)
刘畅[5](2018)在《刑事被告人质证权保障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质证权是刑事被告人的一项程序基本权,是被告人实现程序正义最低限度的权利。保障被告人质证权的实现是进行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目标之一,同时也是实现司法公正与程序正义的重要促进方式。从世界范围看,被告人的质证权被广泛确认为一项基本权利甚至宪法性权利,在刑事诉讼领域承担着保障公民权利与制约国家权力的职能,是公民实现与国家权力机关展开平等的交流和说服活动的载体,是一项重要的诉讼防御权利。我国刑事诉讼法本身存在的矛盾与不足体现出现行立法对被告人质证权保障的无力性;至今质证权未被规定于宪法之中;卷宗移送制度与证人出庭率低客观上仍使得庭审虚化;裁判权与被告人的诉权不平衡,直接原则、言词原则与证据裁判原则的不完备及救济性制度的缺位,使法官裁量权肆意延伸。为保障刑事被告人的质证权,应该积极借鉴西方法治国家对质证权保障的措施,将质证权上升为宪法权利,完善直接原则、言词原则与证据裁判原则,尽量降低裁判权与被告人诉权之间的不平衡,确立有效的救济性制度。(本文来源于《内蒙古大学》期刊2018-06-14)
冯玖山[6](2018)在《庭审实质化背景下刑事被告人质证权实证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刑事诉讼以证据裁判为原则,没有证据则没有诉讼。在刑事领域,被告人在证据攻防中处于一种消极和防御的地位,即通过质疑、否定公诉方提出的证据以实现瓦解控诉的目的。显然,刑事被告人的质证权是其对抗控方主要手段之一,而且随着《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国际条约将质证权规定为保证公正审判的最低限度标准,同时在我国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庭审实质化改革的背景下,将刑事被告人的质证权确定为公民的一项基本的程序权利是具有重大意义的。相比英美法系的先进国家,我国质证权研究起步较晚,司法实践中对其重要性的认识存在不足,更多的是当做用来发现案件真实的一项庭审程序。对此,笔者结合部分案件出现的不公正的庭审状况,以寻找行之有效对策为出发点;并通过文献分析法、问卷调查法、比较研究法来提出、分析、解决问题。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刑事被告人质证权的概述。其目的在于阐释清楚质证权的概念和主要内容,同时结合我国庭审实质化和各种理论表明完善刑事被告人质证权的重要意义,这其实在本文中起着引言的作用;第二部分是现状分析。首先,先从文本上分析我国质证权规定不完善的地方,譬如质证权的定性、交叉询问规则的缺失、未完全贯彻传闻证据规则等;其次,通过调研司法实践中影响质证权行使的因素,譬如,法律职业共同体质证观念的淡薄、质证对象(证人)的缺失、质证能力(辩护率和辩护能力)偏弱等;第叁部分是质证权完善的可行性论证。这里主要涉及影响质证权完善的叁大基础:即我国人权观念大幅提升给质证权带来的思想基础、中国经济快速提升给质证权带来的物质支撑以及宪法和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给质证权奠定的制度基础;这起着承上启下重要作用,即和前文论述质证权存在的问题一脉相承,又在可行性分析中暗示着下文对策的研究;第四部分,结合上文中研究分析找寻出的问题,逐一提出建议对策。首先,在文本上确定刑事被告人质证权是公民的基本刑事权利以及完善质证的相关规则;其次建立、完善相关的配套措施以保障质证权的行使;最后呼吁法律职业共同体加快思想转变和改变“案卷中心主义”审判方式。(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8-03-14)
李思远[7](2016)在《论庭审实质化改革下的直接言词原则——以证人作证和被告人质证权的实现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直接言词原则是推动庭审实质化改革的重要内容,证人出庭作证率低被认为是制约直接言词原则贯彻落实的关键因素,但域外其他地区与国家,并非所有的案件都一味强调证人的出庭率,通过辩诉交易完成的案件更是直接省略了庭审程序。结合我国刑事案件的特点,并非所有的案件证人必须都要出庭,可将刑事审判分为微罪、轻罪和重罪的审判程序,在保证轻罪、微罪案件公正处理的同时,应集中力量办理重罪案件,在大案、要案中应提高证人出庭率,同时应保障被告人质证权,才能实现以证人出庭作证为核心的直接言词原则。(本文来源于《南方论刊》期刊2016年06期)
刘文化[8](2016)在《权利与规则:我国刑事被告人质证权的透视与完善——以“司法文明指数”的数据样本为依据》一文中研究指出质证权起源于英国,是一些法治发达国家刑事被告人的一项基本权利。刑事被告人质证权的基本内容包括直接原则、言词原则、面对面规则、交叉询问规则。我国刑事被告人质证权当前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刑事被告人质证权在法律规定上的矛盾、质证规则和程序可操作性不强、控辩审叁方的庭审质证能力不足、普通证人和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比率不高。完善我国刑事被告人质证权制度,需要重视质证权的地位和意义、完善质证程序与规则、提高控辩审叁方质证的能力、确保证人出庭以及谨慎与合理使用未出庭的证人证言。(本文来源于《证据科学》期刊2016年01期)
付红萍,李银娇[9](2015)在《浅析刑事被告人质证权的保障》一文中研究指出质证权是刑事被告人最低限度的诉讼权利,已为法治国家所普遍确立并加以保护。然而,在我国的刑事诉讼过程中法官主导庭审权力过大,证人不出庭,律师辩护缺失,被告人庭前不知悉证据内容和庭审中公诉人采取成组举证的方式等导致被告人未获得有效质证的现象非常普遍。鉴于此,本文主要从完善证人出庭制度、法律援助制度和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保障刑事被告人庭审前对证据的知悉权,建立刑事程序内的程序性制裁机制等方面提出保障刑事被告人质证权的完善措施。(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5年20期)
霍建平,刘利珍[10](2014)在《刑事共同被告人质证权保障》一文中研究指出刑事共同被告人的质证权是一项宪法性权利,其确立的法理基础是法治国家的自主原则和平等原则,证据裁判原则和严格证明法则。文章通过对英美法系、大陆法系两大法系的对比研究,结合我国的司法实践,构建符合我国实际的刑事共同被告人的质证权,并完善相关配套制度,以使该权利落到实处。(本文来源于《人民论坛》期刊2014年17期)
质证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网上庭审在实践中的运行模式主要为微信庭审模式、类案全流程在线办理平台模式、远程视频庭审模式、微信小程序庭审模式。当前网上庭审仍存在降低消费者质证能力与价值等问题,对消费者的质证权存在不利影响。通过建立专业性与可实现性同时具备的全国统一的网上庭审平台,法官居中搜集证据、划出适合进行网上庭审案件的范围界线,线上证据争议线下鉴定等方式,可降低或消除网上庭审对于消费者质证权的不利影响。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质证权论文参考文献
[1].屈丽丽.行政处罚听证办法征求意见临近结束质证权成焦点[N].中国经营报.2018
[2].刘岩,孙颖.论网上庭审对消费者质证权的影响[J].哈尔滨学院学报.2018
[3].胡惠婷,杨亚.我国民事诉讼法视阈下质证权困境刍议[J].洛阳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
[4].张笑宇.论刑事被告人质证权[D].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18
[5].刘畅.刑事被告人质证权保障研究[D].内蒙古大学.2018
[6].冯玖山.庭审实质化背景下刑事被告人质证权实证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8
[7].李思远.论庭审实质化改革下的直接言词原则——以证人作证和被告人质证权的实现为视角[J].南方论刊.2016
[8].刘文化.权利与规则:我国刑事被告人质证权的透视与完善——以“司法文明指数”的数据样本为依据[J].证据科学.2016
[9].付红萍,李银娇.浅析刑事被告人质证权的保障[J].法制与社会.2015
[10].霍建平,刘利珍.刑事共同被告人质证权保障[J].人民论坛.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