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肖扬征询在京全国人大代表意见(论文文献综述)
韩金成[1](2020)在《公共价值视角下的邻避设施决策研究》文中提出近年来,我国地方政府在规划建设垃圾焚烧厂、污水处理厂、养老院等一些具有负外部性威胁的公共服务设施时,普遍遭遇到选址地周边居民“不要建在我家后院”的抵抗行为,对地方政府决策能力形成严峻挑战并严重影响到社会公共服务水平。邻避设施决策已经成为摆在地方政府面前的棘手课题。现有关于地方政府邻避设施决策的研究由于缺乏完整的理论依据和分析框架,不但难以做到全面透视邻避设施“决策黑箱”,而且也很难让地方政府官员清楚地认识到邻避设施决策困境的症结所在。因此,本文对地方政府邻避设施决策展开分析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本文通过对公共价值、目的性价值、工具性价值等相关概念以及西蒙决策理论、渐进决策理论、行为公共管理学等相关理论的梳理,发现手段-目的链及其所对应的工具性价值和目的性价值分析结构可以将公共价值视角与邻避设施决策研究很好地联系在一起。邻避设施决策的相关公共价值可划分为目的性价值和工具性价值两个方面。从目的性价值和工具性价值角度对战略三角模型、公共价值失灵模型、公共价值目录这三个具有代表性的公共价值分析工具进行拓展和调适,搭建了一个贯穿于宏观、中观和微观研究层次的邻避设施决策分析框架。基于此框架,本文从宏观、中观和微观公共价值研究视角出发,首先解构当前我国地方政府邻避设施决策管理体制与机制,其次评估邻避设施决策的公共价值失灵问题与公共价值重塑实践,再次探究政府官员的公共价值感知对其邻避设施决策行为意向的影响机理,最后建构基于公共价值管理的邻避设施决策模式。主要研究结论包括:(1)运用基于公共价值生成链的战略三角模型,从价值目标管理、授权环境管理和运作能力管理三个方面对我国地方政府邻避设施决策管理体制与机制进行了制度性分析。我国地方政府邻避设施决策管理体制与机制的特征可以概述为“一块战略组、两条价值链、三层授权面”。地方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作为邻避设施决策的战略管理主体,在应对上部、内部和外部授权环境时显示出了自身运作能力的不足,使得横向上政府机构内部的公共价值整合链和纵向上与其他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公共价值需求链不能有效发挥其应有的公共价值凝聚以及公共价值创造功能。(2)本文以余杭和番禺两个典型垃圾焚烧发电项目选址案例为研究对象,分析与评估地方政府邻避设施决策的目的性价值和工具性价值失灵问题及其重塑实践。余杭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决策过程中出现的一系列公共价值失灵现象表明,地方政府、企业和公众之间难以就各自的目的性价值偏好和工具性价值偏好进行有效弥合,导致现阶段的地方政府邻避设施决策普遍存在目的性价值和工具性价值失灵问题。通过对余杭案例和番禺案例的对比性考察评估,发现两地政府采取了两条风格迥异的邻避设施决策改进路径,可以分别称之为“余杭模式”和“番禺模式”。两种模式所重塑的目的性价值存在着非常大的差异性,而所重塑的工具性价值则既有相似之处又有一定的差异性。两种模式都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公共价值偏差问题,“番禺模式”的价值短板主要体现在创造的社会经济方面的目的性价值不足,而“余杭模式”的价值短板主要体现在缺失“中立性”价值。(3)本文根据政府官员问卷调查所获得的一手数据,考察了政府官员的目的性价值偏好和工具性价值偏好对其邻避设施决策行为意向的影响。政府官员的目的性价值偏好对其邻避设施决策行为意向具有显着性影响,9种目的性价值要素均至少在某一个邻避设施决策价值冲突情境中具有显着性影响,“经济发展”“稳定”“民主”三种价值在10个邻避设施决策情境中的显着性影响次数均达到或超过了5次。政府官员的工具性价值偏好也对其邻避设施决策行为意向具有显着性影响,在17种工具性价值要素中,有13种价值至少在某一个邻避设施决策价值冲突情境中具有显着性影响,“效率”“有效性”“创新”“透明性”四种价值在10个邻避设施决策价值冲突情境中影响均不显着。通过对跨邻避设施决策情境下具有显着性影响的价值要素进行关系性分析和层级结构分析,发现政府官员的公共价值偏好间会呈现出一定的网络特性和层级结构。(4)邻避设施决策的公共价值管理模式包括价值偏好引导和价值目标管理、主体间关系重塑和授权环境管理、公共价值创造和运作能力管理三个部分。在价值偏好引导和价值目标管理阶段,政府、企业、社会自身应积极培育公共性,对邻避设施启动价值管理战略,地方政府通过循证分析机制拟定项目决策方案。在主体间关系重塑和授权环境管理阶段,地方政府、特许经营企业和社会公众之间通过伙伴关系、公众参与和协同网络三种类型的嵌入式关系协调模式对邻避设施决策进行主体间关系重塑。在公共价值创造和运作能力管理阶段,地方政府加强协同领导能力,与特许经营企业和社会公众共同创造多元公共价值,各方通过十项公共价值审查方式展开项目决策评估工作。
储一鸣[2](2018)在《汉语副词“也”的历时与共时考察》文中提出古汉语句中表小停顿的语气词“也”字在高频判断语境中吸收了“认同”“主观”“强调”的语境义特征,又因占居状语的句法位置,从而获得了与古汉语“亦”字类同的功能意义特征。近似的语义和句法特征,在语用推理的作用下,句中小停顿的“也”字在六朝时代开始出现“类同”的表意功能,并从表语气的“也”字中分立,与原表类同作用的副词“亦”展开语用竞争。唐、宋以后汉语内部言语形式的调整,口语化生态空间日益扩大,适合于口语表达的副词“也”字最终淘汰了副词“亦”字,取得汉语中表“类同”义的主要语用地位,其动因源于语境感染,重新分析,汉语书面表达口语化的制约。新出现的副词“也”,经历了魏晋六朝至隋唐五代的语用起步期、宋元明清的语用发展期、近现当代的语用繁盛期等阶段。其间,副词“也”字的句法作用日益多样、功能日益拓展、句法结构日益复杂化,但其基本表意功能“类同”一直贯穿始终。在基本表意功能的作用下,副词“也”句位分布呈现出两个体系:小句体系和复句体系。在小句中主要有三种形式:A式(“也”+VP),B式(NP+“也”+VP),C式(VP/AP+“也”+VP/AP),其中,B式是强势分布,三种分布优先序列为B式>A式>C式。在复句中“也”分为单用、配套复用和复合构式等情形,以单用为主,其优先序列为单用标复>复合标复>配套复用标复;在前后项成分配置上,“也”标前主要为四种性质成分:名词或名词性短语、动词或动词性短语、代词、副词。其中,代词为最常见类型,优先序列为代词>名词性短语>动词或动词性短语>副词。“也”标后成分主要为四种形式:A式(“也”+动词性结构)、B式(“也”+形容词性结构)、C式(“也”+代词)、D式(“也”+名词短语)。其中,前三种是高频类型,优先序列A式>B式>C式>D式。前后项成分的配置受到语义、语用以及构式内部诸要素的制约;在句法的韵律上,“也”标本句有四种基本韵律形式A式(……,“也”[C3·B2](?)。)、B式(……,[B2·“也”B2B2](?)。)、C式(……,[C3·“也”B2](?),……)、D式(……,[A1“也”·B2](?),……);其优先序列可分解为,重音序列:居后>居前>句(也)中;句调序列:降调>平调>升调>曲折调;音步(韵律词)数分布序列:“也”标后>“也”标前等。在基本表意功能作用下,因语用的拓展,副词“也”引申出“表示次要位置的意义”。在话语中,表现为选择次要类同项、在主要话题之外选择次要话题、或者辅助主要关联标记建构临时框架参与语用表达等情形。引申的理据主要源于人们对虚设关系意义之间的相邻或相近关系的联想认知,语言的层次结构对语义层次结构的规约,以及语用优选对静态意义多样性的选择与处置等;副词“也”在“表示次要”的意义时,其句型倾向为复句,本句前一般都存在预设性前提,限定规约着本句的语义内涵,其内部关系分为因果、转折两大类,“也”在其中发挥辅助标记作用,主要有因果类的“因为p,也(原标’所以’)q”、“既然p,也(原标 ’那么’或’就’)q”、“如果(要是、要不是、假使、假如、倘若、设使、倘若)p,也(原标’那么’或’就’)q”、“只要p,也(原标’才’、’那么’、’就’)q”等;转折类的如“即使P,也q”、“即便P,也q”、“宁可P,也q”、“虽然p,也(原标’而且’)q”、“无论p,也(原标’都’)q”等。在这些关系框架中,副词“也”处在后标位置,其句中功能或属性均为辅助。在语用上,副词“也”与各标记结合的固化度不完全相同,像“即使P,也q”、“即便P,也q”、“宁可P,也q”等让步句中,固化度高,在心里认知上,普遍被语用者接受,在其他各类复句中,固化度偏低,往往是表达者语用需要临时替代的结果。语用中,副词“也”在“表示次要”时,常隐含“无可奈何”“勉强”“只好这样”之类的语义信息,具备三个方面的功能:(一)组成“也罢”“也好”“也行”类“也族”词,此时,副词“也”语素化,成为构词的辅助性语素;(二)构句和连句。构句多为单用,连句多为复合。构句时,一般要满足本句前拥有前提句的条件,前提句主要为整个句子的主要话题,是言语者表述时的第一选择,“也”字本句是次要话题、第二选择,“也”字本句在“前提句”的规约下,具有语义的顺延性或反转性。在具体语用中,前提句可以省略,但根据语境可以补出;连句时,副词“也”需要配合其他关系标志词,组构成临时框架,“也”在句中倾向于表连接关系,均处于后标位置,发挥辅助作用,具有完形、定位等功能。此外,在表示“位置次要意义”时,副词“也”还可以在语篇中发挥衔接、预设的作用。在衔接上,既可以呈上,也可以启下,或呈上启下并用。预设既可以语义预设,也可以语用预设,在言语表达上往往以显性触发语面貌出现。语气功能是副词“也”基本表意功能的再次引申,主要有委婉和强调两种类型,其作用在于调整语句的情感度。委婉是在“选择次要位置意义”基础上的进一步虚化,也是基本表意功能在语用功能上的进一步拓展,在具体话语中,可以完成传事、传问、传疑等语用任务,主要存在批评性委婉、提醒性委婉、祈使性委婉、征询性委婉、无奈性委婉等类型。其句法多以小句为主,常具有隐含性前提、省略话题信息等特征;当两个事物之间通常没有类同关系,而现在发现其存在类同关系时,常用“也”来强调这种类同关系的出现或存在,由此,副词“也”又引申出加强语气的功能,具有强调“出现了新的类同项”的意义。在句法上,多数情况是由副词“也”配合其他成分和结构共同完成,其强调语气体现出整个构式共同作用的特征,主要特殊句式有“连……也……”构式、任指句式、重动句式、数量+也构式等,副词“也”其间发挥拷贝、标记话题、焦点、导引评注等作用。此外,副词“也”在语用中,还可以“配套复用”,以“也P,也q”为典型结构,其中,“P”,“q”成分在语义特征上存在像似性和似矛盾性,其前成分具有类同化、对称化倾向,该格式可以表示同时存在,远时陈述,或表示让步语气,客观陈述,具备叙述、解释、描写、评价、列举等多种表达功能。在认知上,因“类同”的基本作用,副词“也”激活了的言语者比较的思维框架,存在单比、通比两种类型,语用句法的核心配置常为“也”+动词结构或形容词结构;其语义特征分别是“+单比、+类同”、“+通比、+类同”;单比的句模为“甲(不)VP/AP,乙也(不)VP/AP,甲也(不)VP/AP,乙也(不)VP/AP,甲也(不)VP1/AP1,也VP2/AP2”,句法规约是后项对前项的复制和语义顺延;通比的句模为“……,NP也VP/AP;SP,NP也VP/AP”,接受因果、转折、并列等框架的规约;语用上单比“也”侧重句内语境,通比“也”侧重句外语境,言语交际力上后者强于前者;此时,副词“也”蕴含的主观性体现在三个方面:(—)“也”字句蕴含主观化视角,即言说者与文本重合型视角、言说者与文本分裂型视角。(二)凸显情感,反映说话者主观态度和主观情绪。(三)存在主观化量级,使其在共时平面还存在—条虚化链,即表类同→表关联→表语气→话题或焦点标记。因主观性的存在,使得副词“也”的语用张力加强,自由灵活的空间被扩大,在推理的作用下,语法形式得以重新配置,语义内容得以重新调整,语用功能得以多层次发挥。
彭璐[3](2018)在《广州市城市管理法治化创新研究》文中指出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快速推进,城市问题日益突出,我国城市管理的复杂性和困难性不断加大,不断增长的城市公共服务需求以及不断强烈的公众利益表达需求,对加强和改善城市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使得从城市管理走向城市治理的呼声日渐高涨。自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党和国家一直不断强调要创新社会治理,城市管理是社会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在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背景下,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加强城市管理是我国城市管理创新发展的必然趋势。实现城市管理法治化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作为国家中心城市和副省级城市,位于改革开放前沿阵地的广州市在探索城市管理法治化的路上走在全国前列,取得了不俗的成绩,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值得继续深入研究探讨。本文首先对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进行了阐述,并重点介绍了关于城市管理的国内外研究现状,提出了研究框架与可能的创新,介绍了本文所运用的以文献研究法、理论联系实际法、矛盾分析法和案例分析法等多种手段相结合的研究方法。随后,对“城市管理”、“法治”以及“城市管理法治化”等核心概念进行了界定,并运用马克思主义人本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及城市治理理论作为研究城市管理法治化创新的理论基础进行论述,还对城市管理法治化创新的重大意义及基本要求进行了阐述。接着以广州市为例,重点考察了广州市城市管理改革与法治化探索的历程,并对广州市城市管理法治化创新所取得的成绩做了重点阐述与分析,总结出包括城市管理理念不断提升、法规规章不断完善、体制机制不断创新、城管执法规范化建设不断提高以及公众参与机制逐步建立等五大方面的成果。再后对当前广州市城市管理法治化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原因分五个方面进行了重点分析和总结,最后针对问题提出了改进广州市城市管理法治化创新的对策建议。
刘忠[4](2016)在《未完成的“平等武装”刑辩律师非知识技艺理性的养成》文中研究表明控辩平等武装是正当程序理论的基础定理之一。1979—2012年,立法持续对刑事辩护注入攻防对抗权利,但刑辩质量并未因输入而获得等量输出。扩大外部制度供给效能不高的初始原因在于刑辩律师职业的浅准入门槛、低知识壁垒及由此产生的低收益回报和优秀人员的逆向选择。律师结成律所,主要以成本核算为主导因素,这使得律所始终是一个弱集合体。与"检察一体化"原则下以组织方式出现的公诉机关相比,原子化的刑辩律师对抗力量不足。在单一利润目标追求下,律师将更多精力用于报价、开发案源和社交,知识更新缓慢。律师在成本压力下"什么案件都办",专业化程度较难提升。刑辩效果难以检测等因素,亦对刑辩律师产生较弱激励,由此导致部分刑辩律师工于较多非知识性技艺活动,刑辩产品品质降低。
王鹏[5](2014)在《中国当代文学评奖制度研究 ——以全国性小说评奖为核心》文中指出文学评奖是文学价值生产的重要手段,是文学评价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文学评奖制度的建构总是与国家在一定时期的文化政策、文学场域内各种力量的相互作用以及由此展开的大规模文学评奖实践活动密不可分。自“1978年全国优秀短篇小说评选”首次以制度化的形式标志着中国当代文学评奖制度正式确立以来,以全国优秀短篇小说奖、全国优秀中篇小说奖、茅盾文学奖、鲁迅文学奖为核心的中国当代文学评奖制度已经成为了 20世纪中国文学制度体系中不容忽视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由于文学评奖的动态化发展和评奖制度建构自身的缺陷,对于中国当代文学评奖制度的研究始终没能摆脱视角狭窄、对象单一、系统研究相对匮乏的格局和主观性、盲目性、随意性的研究倾向。本论文以埃斯卡皮的“文学社会学”、福柯的“知识考古学”、布尔迪厄的“场域理论”为主要依据,以“重回历史现场”的姿态,在深入挖掘评奖史料、展开理论思辨的基础上,将研究视野伸向整个20世纪的文学评奖活动之中,既填补了中国当代文学评奖“历史源起”研究的诸多学术空白,又在质疑学界已有共识的基础上对理论偏误进行了“纠偏”;既对全国性小说评奖为核心的中国当代文学评奖制度确立、演进、修正进行了全景式的考察,又对这种变化背后凸显的、文学场域内各种力量之间的相互博弈、此消彼长进行了富有建构性的研究,同时,对因此而形成的中国当代文学评奖的主导原则、审美偏向、制度性缺陷等从学理上给予了必要的辨析。本论文共分四章:第一章,“前制度设计”:中国当代文学评奖的历史源起。本章主要从中国现代文学评奖的三种机制、中国当代文学第一次评奖的制度构想、“十七年”时期中国当代文学评奖的重要收获等三个方面入手,力图找寻中国现代、“十七年”时期文学评奖与新时期中国当代文学评奖制度确立之间的关联性。(1)中国现代文学评奖的三种机制。本节在打破国统区、解放区、沦陷区“地域区隔”的基础上,对中国现代文学评奖中民间奖励机制、文艺组织奖励机制、个人资助机制的丰富实践进行系统、翔实论述的同时,就中国现代文学史上未能真正形成评奖制度、国家共识的个中缘由进行了理论阐明。(2)中国当代文学第一次评奖的制度构想。本节通过对《文艺报》试刊号第1-13期的搜集、整理、研读,从“无果而终”的构想和“广开言路”的求索两个方面入手,就中国当代文学研究中鲜为人知的学术“盲点”——与第一次文代会同时进行的“文艺作品评选活动”展开论述,扭转了中国当代文学评奖制度研究中认识偏误的同时,填补了新中国文艺体制研究的一个空白。(3)“十七年”时期中国当代文学评奖的重要收获。本节主要通过“墙外花开”、“墙内凋敝”两种截然对立的景象,既肯定了中国当代文学所具有的“世界性影响”,又从一个侧面说明文学评奖作为“十七年”时期文学批评的一种陪衬,始终未能建构起制度化的文学价值评判方式。第二章,现代化诉求:中国当代文学评奖制度的确立。本章主要从新时期文学体制的重构、中国当代文学评奖制度的创立两个方面,在丰富翔实的史料钩吊中,深入探寻了中国当代文学评奖制度确立与新时期国家全新的现代性文化想象和文化意志之间;与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和生动活泼的文艺局面,缓和文艺界内部分歧之间;与新时期国家政治、经济、文化体制的合法性论证之间的密切联系。(1)新时期文学体制的重构。本节以新时期文学体制重构为突破口,进一步挖掘了文学组织恢复、文学刊物复刊、文艺政策调整对于中国当代文学评奖制度确立所起的重要作用。(2)中国当代文学评奖制度的创立。本节以“1978年全国优秀短篇小说评选”的开创性意义和全国优秀中篇小说奖、茅盾文学奖的相继创立为核心,从创设缘由、制度设想、实践操作、意义价值等角度入手,对以全国性小说评奖为核心、通向文学现代性并兼具中国特色的中国当代文学评奖制度的确立进行了细致入微的透析。其中,对“全国优秀中篇小说奖创立”的系统性研究、对“1978年全国优秀短篇小说评选”从《设想》到《启事》以及评选中“三次篇目调整全过程”背后复杂机制成因的探求是本章力求有所突破的“难题”。第三章,介入式探索:中国当代文学评奖制度的演进。本章从中国当代文学评奖制度的革新与中国当代文学评奖制度遭遇“拐点”两个方面入手,运用数据统计学方法,对20世纪80年代以全国性小说评奖为核心的中国当代文学评奖制度的演进轨迹进行了系统的阐明。(1)中国当代文学评奖制度的革新。本节主要通过奖项设置、评委组成、评选机制等三个方面的制度性变化,对中国作家协会以介入性探索的方式改革文学评奖制度所作的努力给予了充分的肯定。(2)中国当代文学评奖制度的“拐点”。本节主要通过对“非文学因素”的介入导致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文学评奖制度遭遇“拐点”的分析,从正反两方面既对评奖制度屡遭僭越进行学理批评,又对评奖审美范式发生的可喜变化持以肯定。尤其是对第九届全国优秀短篇小说奖(1987-1988)、第五届全国优秀中篇小说奖(1987-1988)合法性地位的认识、辨析上所作的努力,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扭转中国当代文学评奖制度研究认识偏误的作用。第四章,话语权博弈:中国当代文学评奖制度的修正。本章从中国当代文学评奖制度的困局、格局、变局三个维度着手,对20世纪90年代以来,以茅盾文学奖、鲁迅文学奖为核心的中国当代文学评奖制度的修正进行了深入细致的探讨。(1)中国当代文学评奖制度的困局。本节主要从公共生态与自身存在两个方面对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当代文学评奖制度困局的出现进行了学理思辨。(2)中国当代文学评奖制度的格局。本节以20世纪90年代的“评奖热”为出发点,对官方政府奖、文学传媒奖、民间机构奖等多元文学评价主体共同构筑的文学价值评判新体系作出宏观与个案研究相结合的判断。对以茅盾文学奖、鲁迅文学奖为核心的全国性文学评奖中凸显出的主流意识形态话语与文学自主性、文学精英话语与读者大众趣味、市场资本话语与文学独立性等评价元素之间的相互博弈进行了富有理论思辨的界说。(3)中国当代文学评奖制度的变局。本节在对20世纪90年代以来历届茅盾文学奖、鲁迅文学奖《评选条例》的细致比较中,对中国当代文学评奖制度修正过程中奖项设置与干预机制、评奖标准与调节机制、评奖运作与创新机制、评奖纪律与回避机制的利弊作出了一分为二的判断。
汪仕凯[6](2011)在《工人政治的逻辑及其变革: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研究》文中指出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是协调国家与工人阶级之间关系的国家制度,是社会主义政治制度体系的重要构成部分,在党和国家的政治文献中,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一直是不可或缺的论说对象。本文正是以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为研究对象,采用历史制度主义的研究方法,在厘清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是什么的基础上,探寻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政治机理。不仅如此,本文以历史的角度审视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变革中来把握国家与工人阶级之间关系的调整,并进一步解释此种调整中所呈现出来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政治机理的变化。最后,本文的研究将总结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变迁的内在逻辑与中国现代国家建设之间的关系,对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政治价值做出说明。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始创于1957年,其目的是为基层领域中的人民内部矛盾的正确处理提供制度保障。在数十年的发展进程中,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发生了三个方面的重大变化:首先,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从“党委领导下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转变成为“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其次,职工代表大会从单位制企业中的“权力机构”调整成为公司制企业中的行使民主管理权的机构;最后,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存在的空间由单位制企业改革成为公司制企业。如果对上述变化加以概括,则是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结构形态发生了根本性的转换,这就是从单位制企业中体现工人阶级的阶级权力和领导地位的单位化的国家制度,发展成为在公司制企业中建构生产政治空间、保障工人通过行使公民的政治权利进而维护和实现公民的社会经济权利的现代国家制度。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内容设计诠释着国家与工人阶级之间的特定关系,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变革同样意味着国家与工人阶级之间的特定关系的变化,而此种特定关系就是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政治机理。本文使用工人阶级政治性结构对国家与工人阶级之间的特定关系进行概念化表达,其核心内容是工人阶级在同党和国家的关系上具有阶级性与群众性的二元政治品格,重要的是工人阶级的阶级性是由党和国家所代表和占有的,工人阶级自身只具有群众性,缺乏阶级性的工人阶级只是自在自发的阶级,因此党和国家必须同工人阶级紧密结合起来,对其进行教育、组织和领导,将阶级性灌输给工人阶级,使之成为自觉自为的阶级。由此可见,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正是实现工人阶级的阶级性与群众性的结合、协调的制度设计,也就是工人阶级政治性结构的制度化表现。工人阶级只有与党和国家政权结合在一起才能获得阶级性,才能形成为自觉自为的阶级,然而此时的工人阶级就不是一般的阶级,而是以夺取国家政权、掌握国家政权、以党和国家政权及其制度体系表现自身存在和阶级统一性的政治阶级。正如工人阶级并不是一开始就是政治阶级一样,工人阶级也不会永远是政治阶级。市场经济体制的兴起和公司制企业的建立逐渐改变了工人阶级与国家政权结合在一起的状态,从而也改变了国家与工人阶级之间的特定关系,在国家与市场的双重塑造下,工人阶级从存在于国家领域中的政治阶级转型为存在于社会领域中的社会阶级。社会阶级是由获得了自主性权利意识的公民组成的集合体,党和国家面临着将社会阶级重新制度化的任务。社会阶级的自主性不同于党和国家所代表的工人阶级的阶级性,因此党和国家对社会阶级的制度化的基本内容就是协调阶级性与自主性,而阶级性与自主性得以协调的基础在于公民身份。具体而言,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经过转型之后嵌入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去行使民主管理权,在生产领域建构一个基层自治的政治空间,工人立足于公民身份进入基层自治空间,通过行使公民的政治权利进而维护和实现公民的社会经济权利。生产领域中的基层自治是将工人锻造成为公民的根本途径,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转型和实践则是将转型为社会阶级的工人阶级制度化的基本方式,于是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政治机理就演变成为国家与公民关系,由此可见,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转型绝非是它独自的转型,而是在为总体国家制度的转型准备微观的政治基础,因此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向现代国家制度的转变,也意味着总体国家制度的现代化。纵观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结构形态的转换和政治机理的演变,本文得出如是结论: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发展进程昭示着中国现代国家建设的基本逻辑,即是中国现代国家建设存在一个从政权建设到制度成长的发展逻辑。具体论之,中国现代国家建设具有两个中心任务不同但又相互衔接的历史阶段,首先是诉诸于阶级力量来夺取和巩固政治权力,而后则是立足于公民身份来发展国家制度,最终实现国家现代化。工人阶级从政治阶级转型为社会阶级是推动国家制度成长的基本动力,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实践则是国家对工人阶级进行制度化的基本方式,这不仅意味着对社会阶级的制度化是国家制度建设的基本构成部分,而且意味着中国现代国家建设的进程在极大程度上取决于国家对社会阶级进行制度化的程度,质论之,一个制度化的社会阶级的出现将是中国现代国家成熟的基本标志。
吴展才[7](2011)在《论我国民事诉讼当庭宣判》文中指出在我国民事诉讼程序当中,当庭宣判是法定的宣判方式之一。作为一项诉讼制度,当庭宣判牵涉到诸多问题,它直接影响着进行诉讼的成本、司法工作的透明度、法官的职业化建设以及公民法律信仰的培养;而作为诉讼运行过程的一种司法行为,当庭宣判的实现与民事诉讼构造、司法体制以及司法政策都有着密切的联系。然而,这一重要的论题并未引起学者们足够的重视,而且理论界对此亦缺乏系统的、缜密的研究,更难以回应司法实践中究竟需要何种意义上的当庭宣判的困惑。本文从民事诉讼当庭宣判的基本理论出发,分析其现存的问题、弊端并揭示原因所在,考察、借鉴域外经验,旨在为完善民事诉讼当庭宣判的制度设计提供有益的探索及思考。除引言和结语外,本文正文共由四个部分组成,具体结构安排如下:第一章:民事诉讼当庭宣判的一般考察。首先,对国内学界关于当庭宣判定义的学说纷争作全面和辩证的评析,界定当庭宣判的内涵与外延;其次,阐明民事诉讼当庭宣判的程序价值,包括程序公正价值、程序安定价值以及司法效率价值;最后,对我国当庭宣判制度的历史发展作出客观的梳理。考察当庭宣判的历史沿革,从现有的中国法制史资料和文献中具体考量古代的宣判制度,并与在近代引入国内的当庭宣判制度进行比较,以求明晰该项制度的来龙去脉。第二章:我国民事诉讼当庭宣判存在的问题、弊端及成因。当庭宣判在我国民事程序立法中至少存在适用条件不明确、效力不明确以及缺乏可操作性等缺陷;而在司法实践中,当庭宣判适用率低则是实务部门面临的最大问题。以上种种现状,直接导致了淡化庭审的效果、增加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以及留下司法寻租空间等一系列的弊端。从诉讼架构模式和司法政策层面深入剖析,其原因主要在于:我国法院行政化的体制;集中审理形式化;直接、言词原则未予确立;辩论原则不具有约束性;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司法环境等。第三章:域外民事诉讼当庭宣判的考证与启示。本章具体考察了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国家的民事诉讼当庭宣判,并从诉讼方法论的角度比较两者之间的差异。英美法系属于日耳曼法系,秉承从事实出发的诉讼思维模式,在此种诉讼观指导下的民事诉讼庭审,陪审团负责认定案件事实,法官则适用法律作出裁判。尽管英美法系不存在当庭宣判的法律概念,但是在实行陪审团审理的案件中,陪审团就其作出的事实裁决当庭宣判乃属常态。而奉行规范出发型诉讼思维模式的大陆法系,其职业法官皆是司法精英,民事审判由法官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并作出最终裁判。大陆法系庭审模式下的民事诉讼当庭宣判并非常态,立法者亦未对其作强制要求。通过对两大法系的考察可得知,英美法系的当庭宣判是实行陪审团审理的必然结果,大陆法系的当庭宣判则是强调集中审理原则的理论设计。两者的根本性差异为我国完善民事诉讼当庭宣判提供了有益的启示,即当庭宣判属于法官的自由裁量事项而不能作为一项硬性规定强行推广,而且当庭宣判所蕴含的司法公正与效率之理念更为值得追求。第四章:完善我国民事诉讼当庭宣判之制度设计。构建完善的民事诉讼当庭宣判制度需要着力把握以下三个问题:首先应细化民事诉讼当庭宣判的立法,包括当庭宣判的基本条件、适用范围与例外、适用方式及其效力;其次,是各审级程序下的民事诉讼当庭宣判,具体区分一审程序、二审程序以及再审程序等不同情况进行讨论,并从理论上划分出程序性当庭宣判和实体性当庭宣判,力求把握在各审级程序中进行当庭宣判的时机;最后,从充实审前准备程序、落实证据失权制度、确立约束性辩论原则以及合理扩大合议庭权限等方面建立起民事诉讼当庭宣判的保障制度。
张雪樵[8](2010)在《经济行政权法律监督研究 ——利益衡平的视角》文中研究指明本文的出发点是关注经济行政领域的检察监督。因为社会转型期官民之间的矛盾激化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而社会矛盾的根源并不是经济的飞速发展,恰是利益的分配失衡所导致的急剧的贫富分化。因此仅仅纠结于权力作恶而加强对政府的权力制衡也许还只是治标不治本的疗法。虽然宪政赋予了检察机关对公权力的法律监督权,但如果偏离了利益调整这一法律的根本价值,那么任何执法、监督都是自我欣赏的游戏而已。基此,本文试图在检察实践的基础上,以利益衡平为视角,对经济行政权的法律监督制度作一个理论性的探索。文章第一章从应然出发对经济行政权制度作一个粗略的描绘,包括经济行政权的设置动因、逻辑结构、职权主体、职权行为以及法定职责等。实际上是间接地来回答检察机关为什么要监督、怎么来监督经济行政权的问题。第二章介绍经济行政权法律监督的一般理论。首先对行政权监督作—历史制度的考察,一是分析我国古代台谏制度的变迁;二是比较分析西方近代以来的行政权检察监督制度的差异,借鉴其以检察权作为权力制衡的媒介和平衡点的观念。三是考察前社会主义国家所代表的行政权检察监督制度。因为国家性质、意识形态和组织制度与前苏联国家的一脉相承,其检察监督制度的参考价值更为重要。第二节安排了法律监督的概述。继而提出经济行政权法律监督这一新概念,并运用法律经济学的基本概念来解析法律监督与利益衡平的内在机理;阐述其利益衡平功能。第三章循序而进,论证了经济行政权法律监督的利益衡平原则,原创性地提出了朴素正义等法哲学概念,丰富理论以支撑相应的制度构建。从第四章开始对经济行政权法律监督的具体制度加以研究。行政抗诉是目前唯一有明确法律依据并且运作相对成熟的诉讼监督制度。文章结合目前实践,创造性地提出了检察调处的制度设想。第五章从国家、公共利益救济出发,论证经济行政权法律监督的新机制——民事督促起诉。虽然检察机关针对国资流失等公共利益的受损而提起民事诉讼,但这种监督方式既是对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一种公力救济,也是对经济行政部门不作为或懈怠于行使职责的公权力监督。第六章从我国的宪政制度与检察权的定位入手,与西方国家行政公诉进行比较分析,突出我国经济行政公诉的司法监督属性。基于目前这项制度仅仅是理论界的探索,文章没有过多展开具体的程序设计。第七章所论证的经济行政执行权的法律监督正是目前司法体制改革的一个热点。在明晰了执行权性质的基础上,就程序异议救济制度作了具体建构。第八章就行政执法信息库与行政执法统一投诉举报平台的实践机制,实证分析了这种非诉讼监督手段的合理性和有效性。文章在最后一章专门阐述经济行政权法律监督的立法完善问题。因为经济行政权法律监督是法律监督的种概念,文章便以制定统一的法律监督法的视角来探索其中的司法规律,解析法律监督立法的现实背景和实践中亟需解决的立法问题,进而提出法律监督统一立法的基本原则、体例模式,并专门对经济行政权法律监督的对象与范围,权限与保障以及运行机制、程序等具体内容作了相应的设计。
田荔枝[9](2010)在《我国判词语体流变研究》文中指出本研究选取古代、近代、现代几个时间节点上的典型判词,用语体学的理论考察我国判词语体从古至今的发展变化,力图通过具体判词文本语言证实:我国的判词语体从古至今走过了一条封闭——开放——封闭——开放的路径,呈现出一个“之”字形走向,从古代判词的文学化、情感化、道德化至近代判词对传统的扬弃及域外的引鉴,以至现代判词语体的政策化、政治化、军事化、新闻化等等,均说明从古至今判词语言更多地是被背后的意识形态所操控,未能完全走上法律语体规范轨道,中国判词语体的规范化(或现代化)尚需假以时日;判词语体的形成除了制判主体的主观制导因素外,社会客观语境的变更亦会决定判词语体异质要素的增加、个体特征的形成,从判词语体在不同历史文化语境下分化、融合的嬗变轨迹即可显示其在社会文化因素作用下所呈现的不同个体特征,归结出判词语体形态与社会文化共变的规律性。法律语言的本质属性是工具,因而对法律语言的研究,更重要的意义还在于影响、指导法律实践。对法律语言规范化问题的研究也如此,而有了语体的规范,语言的规范才可能是全面、科学的规范。本文除导言和结语外,共包括五章内容。导言部分介绍了选题的国内外研究现状及研究意义,论文的大致框架和写作的思路与方法,以及必要的文献综述。第一章阐明我国判词语体及其特性,界定概念并明确判词语体在语体体系中的位置,为下文的展开奠定理论基础。作为语用学范畴的语体是适应不同交际功能、不同题旨情景需要而形成的运用语言特点的体系,这些经过抽象而形成的特点的综合体就构成了语体。每一种语体均系适应人类社会交际需要才产生,都有着表现自己语体特点的不同的语言材料、语言手段。它们实际上是各种修辞现象所组成的一个抽象综合体。一种修辞现象或少数修辞现象是够不成综合体的,只有多种修辞现象才能组合成特有的语体。判词因其重要的社会价值而为世人所重视并成为法律文书中最具代表性的文种,其语体特色足以代表司法书面语体特征,因此选取判词语体规范问题加以研究应该颇具代表性。我国判词源远流长,历经数千年的发展变化,形成独具特色的语言风格。判词语体作为语体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语体样式,是语言运用在司法判决领域时所形成的功能变体,是为适应司法裁判交际领域、目的、任务需要,运用全民语言形成的语言特点体系。其语体特点表现为:理性化、专业化、书面化、中性化。语体可以划分出诸多种类,从语言表达方式是可以分为口头语体和书面语体,前者主要诉诸于声音,而后者则诉诸于书面文字。书面语体又因其交际领域、目的、任务的不同划分为事务语体、政论语体、文艺语体和科技语体。判词语体在语体体系中所处位置应该为:语体——书面语体——事务语体——法律事务语体——司法事务语体——判词语体。第二章我国古代判词语体的阐释。包括古代判词语体的简要历史流变、语体特征阐释以及形成因素等三个方面。本章主要选取《朕匜铭》、《春秋决狱》、《龙筋凤髓判》、《甲乙判》、《名公书判清明集》、《折狱新语》以及清代于成龙、陆稼书、张船山、樊增祥等判词语料,证实古代判词经历了由萌芽、雏形、繁荣、成熟几个历史阶段,每个历史阶段虽然在语体上略有变化,但总体上风格趋同没有明显变化,即主要表现为语体的文学化、道德化及情感化三方面特征。形成古代判词语体上述特征的原因主要涉及制判主体与社会文化两个方面。古代(尤其是唐代以后)制判主体的诠选途径和方式注定了判词语体文学化的趋势。据《文献通考》记载,唐代科举选官考察制判目的是为了检验士子“必通晓事情,谙练法律,明辨是非,发摘引伏”的水平,从而保证这样诠选的官员不仅精通诗词歌赋,而且具有处理社会实际问题的能力。然而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对于判词优劣判断的重心却又放在判词的文采之上,讲究文辞的华美,对仗的工整,用典的精当。如此以来判词写作的文学价值得到提升,实践意义和实用价值反倒被贬抑了,因为所取者无非学问精通,文章美丽,而不一定适合从政。在现存的唐代判词中,绝大多数都有一种自觉不自觉的文学化倾向,具有相当高的文学价值。另外更重要的是社会文化因素的制约作用。古代中国礼法合一,引礼入法的法律制度,为判词语言的道德化提供了坚实的话语环境,因此,中国古代判词自汉代董仲舒开创《春秋决狱》的制判笔法后,形成一种制判传统,即判决依据法律和社会道德,法律和道德部分,语言的道德教化色彩浓厚。同时,古代中国司法行政合一,司法专横,不公开、不平等,司法行政化,重刑轻民等司法制度的状况,制判主体既是行政长官又是审判人员,尤其唐宋以来的判词,一般用于基层州县地方官对民间纠纷和轻微刑事案件,流传于进的唐宋判词多为应试之作的“拟判”,而非实际审理案件的“实判”。明清的实判,一般很简短,很少成文成章。总之,古代判词与现代判决书的差异甚大,不应同日而语。注定制判主体往往以“父母官”而不是法律职业人的话语来处理案件,训导说教甚至情感化语言出现非常明显,情感化是古代判词语体的别样特色。第三章我国近代判词语体分析。主要对近代(1848——1949)清末、民国的判词语体特色、成因等问题进行分析。选取清末、民国及陕甘宁边区的典型判词语料为分析对象。此期,我国古代判词在语体特色上发生重大转变,可以说晚清以来的中国在西方列强的步步紧逼之下被迫融入现代世界体系,正是在这种社会变迁中,传统判词语体开始了向现代判词语体的转型。在语体特色上呈现出一种新的发展趋势:模式化、简明化、逻辑化。其成因主要涉及法律制度与语言运动的现代两个方面。自1840年(清道光二十年)鸦片战争以后,中国逐步沦为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西方的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传入,中华法系解体,司法文书发生了巨大变化,传统的古代司法文书被废弃,判词制作从模式到内容都发生了重大转变。清末变法休旅,宣统年间有沈家本编纂的《考试法官必要》所载,借鉴日本、德国的司法文书制作经验,结合中国法律文化实际,启动现代司法文书格式,对民刑等主要判决文书格式做出了统一规定,我国判词语体模式化程度初见端倪。民国时期的司法文书承袭清末制定的司法文书模式基础上发展而来,期盼次对于清末指定的民事判决书和刑事判决书均有不少变化,论证讲求逻辑性增强,内容要素细化,语言专业化程度加强,同时保持简明晓畅的风格,结构更加严谨。判词语体呈现出较高的规范性。民国时期革命根据地和解放区政权所使用的司法文书格式基本上采用当时通行模式,虽有变动但甚微,语言风格上虽文白间杂但更加通俗,易于理解,只是因为政权性质的不同、司法制度的不同判词内容上发生了实质性变化。另外,自鸦片战争打开了闭关自守的清朝帝国大门以后,中西文化的接触和交流逐渐增加。最初中国只知道西洋船坚炮利,后来意识到要革新武器必须革新生产,最后明白基本问题在于革新教育。对于鸦片战争以来的近代中国而言,挽救民族危亡的危机意识催生了现代意义上的语言统一运动——以开启民智、普及知识为目的而展开的白话文运动,这一语言运动对传统判词语体的现代性转型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第四章我国现代判词语体思考。现代中国司法文书的最大特点是四个法域即大陆、香港、澳门、台湾的司法文书并存。主要探讨新中国成立以来大陆判决书语体规范问题。其中选取建国初期、文革时期、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和近年来的判决书语料为分析对象兼及与台湾、香港判决书的语体比较。总体上来说,我国大陆判词语体1949年以后处在一种封闭的语境中发展,并在毛泽东语言这种权威话语、核心话语的影响下形成了其现代化、大众化、民族化的独特个性;而台湾判词语体较多地保留了20世纪40年代末大陆判词语体原型的模式共性,充分显示了两者间相延相续的血脉关系。伴随20世纪现代汉语书面语的发展,新中国成立后大陆判决书语体可大致分四个时期:1949年建国初期至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初期的创建时期;1966年—1976年间的文革时期的破坏时期;上世纪七十年代末至九十年代初的重建时期;20世纪90年代中期至今规范时期,为顺应时代发展和建设法治国家的需要,对各类判词的制作模式和要求进行了重构。而判词语体的发展则主要表现为根据中国国情,传承民国时期判决书格式“主文——事实——理由”的三段论结构形式,建构了半文半白的杂合判词语体,在语言风格上表现出较强的政策性。经历了20世纪20年代的白话文运动,30年代的大众语运动和40年代初期以民族形式为本位的语文建设运动的发展,现代汉语到40年代中后期逐步成熟规范。实现了中国语文从文言文到白话文,再到现代汉民族共同语的转型,完成了语文形式现代化、大众化、民族化的协调统一。可以说,现代汉语是“以北京语音为标准音,以北方方言为基础方言,以典范的现代白话文着作为语法规范”。考察50年代末60年代初的判词语体,表现为与口语吻合的现代白话文,与此同步,50年代后期,判词结构模式由“主文——事实——理由”演变为“事实——理由——结论”的结构形式。1957年下半年的“反右”运动开始,,极左思潮泛滥成灾,法律虚无主义猖獗肆虐,否定司法程序和司法文书规格,错误地认为讲究司法程序和司法文书格式是搞“繁琐哲学”,1959年司法部被撤销后,司法文书质量日益下降,特别是在“文革”十年里,随着“砸烂公、检、法”的狂潮,司法文书格式亦遭破坏。60年代以后,大陆判词语体在现代白话文的道路上走得更为迅速彻底,判词语体朝着通俗易懂的大众化方向演进。“文革”十年,判词语体强烈的政治功用性使大陆判词写作朝个人崇拜化、革命化方向发展,判词写作越来越偏离语体原型,形成了带有畸形生态的判词语体。主要表现为:政治话语取代法言法语,情绪性话语取代理性话语,直白性话语取代思辨性话语,主观性话语取代中性话语。20世纪八九十年代以来改革开放提供了判词语体发展的崭新语境,随着法制建设的加强,刑法、刑事诉讼法等重要法律制定和颁布,检察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的恢复,司法文书再度受到重视并得到了发展。司法部恢复后,即由普通法院管理司负责制定并于1980年6月颁发了《诉讼文书样式》计八类六十四种,重新统一了司法文书格式。1982年国家机构改革,调整政府职能,司法部的普通法院管理司和专门法院管理司被撤销,法院系统的司法行政工作划给最高人民法院管理,从而形成了公安、检察、法院、司法行政四系统分别各自制定和修订本系统的文书格式的局面。最高人民法院在原有文书格式的基础上于1992年6月制定了《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试行)》计十四类三百一十四种,判词格式日益完备。1996年3月,全国人大对刑事诉讼法作了重大修订,判词格式须伴随之进一步修订。最高人民法院于1999年4月修订下发了《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样本)》,其中删除了不再使用的刑事诉讼文书样式八种,新增加了刑事诉讼文书样式53种。同时,随着国际往来的日益增多和现代媒体的广泛传播,外来词语也伴随着新事物、新概念纷纷涌人汉语的词汇系统,形成了汉语发展史上继两汉西域借词、汉魏唐宋佛教借语、近代西方科技文化借词之后的第四次大规模借词浪潮,大量的法律术语涌进汉语词汇,判词语体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伴随着司法改革的逐步深入,《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指出,“通过判词,不仅记录裁判过程,而且公开裁判理由,是向社会公众展示司法公正形象的载体,进行法制教育的生动教材”①,判词的社会价值凸现,人们对其制作的要求亦愈来越高,格式和制作规范更需要不断完善和提高,针对判词规范问题的讨论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因此,上世纪八十年代以来判决书语体风格主要表现为模式化与个性化,规范性与习惯性、明确性与模糊性、详尽性与简约性之间的冲突与协调问题。第五章我国未来判词语体的思考。主要针对判词语体的个性化与模式化、判词语体融合、判词语体的语境制约、判词语体的比较与借鉴等问题展开。针对当代判词改革研究中存在的上述问题,提出个人的思考。指出未来判词的发展须在解决好个性化与模式化、封闭与开放、坚守与借鉴等问题基础之上展开,认为传承古代判词语体精髓部分具有现实意义及深层文化基础,我国判词语体的规范化还尚需假以时日。
陈春勇[10](2009)在《赦免及其程序问题研究》文中认为赦免制度源远流长,有些法治发达国家一直适用。中国赦免古已有之,建国后曾被践行,并产生过积极效果。然而,中国现行赦免立法缺乏明确的实体和程序规制,加之严峻的治安形势和民众重刑观念等社会因素的影响,赦免多年处于“休眠”状态,其应有功能未能得以充分发挥。为此,探索赦免的正当性依据,考察和比较古今中外乃至联合国公约中的赦免问题,结合中国的现行赦免立法与实践,针对中国赦免实体与程序问题提出完善建议,以期促进中国赦免制度的发展,对于补救法律僵化,彰显国家德政,体恤民情民意,凸显人道主义,尤其是彰显对被追诉人和被判刑人的人权保障,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论文共分七章,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赦免与相关范畴”。为全面认识赦免,该章从赦免概念的界定和赦免权归属的探讨入手,指出现代社会的赦免权由诸权协同行使,赦免决定权和赦免申请权分别系宪法性权力和宪法性权利。然后,基于对几种常见的赦免法定类型及其发展变化的分析,简要梳理了赦免的实体和程序问题。文章指出,赦免实体问题规制赦免实体权力和权利的及时实现和合理限制,而赦免程序既可保障赦免实体问题的实现,又有其独立价值,如弥补赦免实体问题不足,确保赦免申请人有效参与赦免程序,从而彰显程序正义,促进人权保障。最后,为阐明赦免的独立存在价值,文章运用比较研究方法,专门剖析了赦免与减刑、假释等制度的区别,指出赦免制度具有不可替代性,可克服上述制度的刻板僵硬,满足国家应对特殊形势的需要,并为被追诉人和被判刑人提供必要的权利救济和人权保障途径。第二章,“赦免的正当性依据”。该章针对中外赦免存废争议进行了简要评析,指出赦免制度犹如一把双刃剑,其适用须有完善的实体和程序法保障,以期避免赦免滥用。然后,文章采用系统研究方法展开研究:不仅以伦理学和社会学为视角探究赦免的正当性依据,还着重从宪政及刑事政策的角度探寻赦免的正当性根基,即在从分权制衡、法治原则和人权保障的角度阐明赦免宪政依据的同时,还从刑罚轻缓化和人道主义的角度来阐释赦免的刑事政策依据。第三章,“中国赦免考察与比较分析”。该章运用逻辑论证与经验论证相结合的研究方法,联系中国古今赦免实践展开研究,对中国古代各历史时期的赦免实体和程序问题的产生、发展和演变进行了系统考察,尤其对汉代和唐代的赦免类型、适用范围和效力等实体问题和赦免启动、赦书制作与发布等程序问题进行了较为详细的挖掘,同时简要梳理了中国大陆和台湾地区的现代赦免立法与实践中的实体与程序问题。然后,文章运用比较研究方法,对中国古今有关赦免问题进行了比较分析。文章通过对比中国古今赦免事由与立法状况,指出中国古代赦免实践的随意性和赦免立法“重实体轻程序”的一面以及中国现代赦免的非连续性和立法粗略性等;通过古今赦免实体问题的比较,说明古代赦免类型的复杂性和赦免对象的针对性以及现代赦免类型和对象的单一性;通过古今赦免程序问题的比较,指明古代赦免启动模式的多样性、赦书内容的繁杂性和较难操作性,以及现代赦免启动模式的单一性、由赦免执行主体审查确定赦免名单等赦免重大事项的失当性。第四章,“外国赦免考察与中外赦免比较分析”。该章将研究视角伸向国外,采用比较研究方法,对两大法系某些国家的赦免进行简要历史回顾后,系统介绍了其现代赦免实体和程序问题,尤其对美国赦免的法律根据、赦免实践与增减趋势、国会对赦免的制衡等问题,赦免类型、适用范围和效力等实体问题,以及基于赦免程序规则的赦免申请资格、赦免调查、赦免建议报告起草应考虑的因素、赦免的决定与否决以及赦免信息的保密与公开等程序问题,进行了较为详尽的阐述。然后,文章对中国与两大法系的赦免立法模式,赦免类型、适用范围、效力等实体问题,以及赦免启动、申请、审查、决定、执行等程序问题,逐项进行比较分析,剖析是非优劣,评判利弊得失,以期推动中国赦免的发展。第五章,“赦免与国际公约”。该章以国际犯罪赦免和有关赦免的国际公约为视角,首先在探索国际犯罪赦免的必要性、可行性基础上,尝试提出了国际犯罪赦免应具备的实体和程序性要件,如,国际犯罪赦免仅适用于实施国际犯罪后果轻微或责任较小的参与者;为使别国承认赦免效力,联合国安理会应进行调停;赦免应由国家相关审查机构审查后认定赦免资格,必要时可付诸公开听证或全民公决;由立法机关参照国际条约或国际惯例宣布赦免。然后,文章从赦免决定主体、赦免申请权等不同侧面介绍了某些公约中的赦免规定,尝试探讨了《罗马规约》对赦免问题的态度,提出结合《罗马规约》制定指导性文件以规制赦免。最后,文章以赦免的类型、赦免适用的犯罪种类等实体要件和死刑犯等的赦免申请等程序要件为视角,运用比较研究方法,对中国和国际公约中的赦免问题进行了简要比较分析,以期对中国的赦免完善有所启发。第六章,“中国赦免的现状与问题”。该章从中国现行法律的赦免规定和已有赦免的实践与背景入手,剖析了中国现行赦免存在的问题。文章指出,中国的现行赦免立法较为粗陋,缺乏明确而具体的实体和程序规制,可操作性差;由于多年来社会治安等形势较为严峻,相关立法粗疏而理论研究匮乏,加之民众重刑观念浓厚等因素的存在,赦免实践长期处于搁置和停滞状态;另外,赦免的运行还缺乏必要的监督机制和专门的赦免事务机构。第七章,“中国赦免的完善构想”。该章针对中国现行赦免存在的问题,采用比较研究方法,在吸取中国古代赦免和两大法系现行赦免的立法与实践经验基础上,立足于中国曾有的赦免实践和目前国情,提出了完善中国赦免的总体设想,即确立赦免适用原则,设立赦免监督机制,成立赦免委员会,并构建完整的赦免立法体系。关于立法建议,文章认为,应分别在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有关“时效”和“执行”的专门规定后增加“赦免”和“赦免程序”的规定,在刑法中规制赦免的实体要件,如赦免的类型、效力、适用对象等,同时在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赦免的程序要件,如一般赦免的调查与建议、启动与审查、决定、执行,以及特别赦免的启动与申请、受理与审查、决定与执行等,以期增强赦免的可操作性。
二、肖扬征询在京全国人大代表意见(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肖扬征询在京全国人大代表意见(论文提纲范文)
(1)公共价值视角下的邻避设施决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问题的提出 |
1.3 研究意义 |
1.4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5 研究思路、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 |
2 核心概念、理论基础和分析框架 |
2.1 核心概念 |
2.2 理论基础 |
2.3 分析框架 |
2.4 本章小结 |
3 我国地方政府邻避设施决策管理体制与机制 |
3.1 邻避设施决策的价值立场 |
3.2 邻避设施决策的授权环境 |
3.3 邻避设施决策的价值冲突应对 |
3.4 邻避设施决策管理体制与机制特征 |
3.5 本章小结 |
4 地方政府邻避设施决策的公共价值失灵与重塑评估:以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为例 |
4.1 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的整体考察 |
4.2 案例选取与基本介绍 |
4.3 邻避设施决策的公共价值失灵评估 |
4.4 邻避设施决策的公共价值重塑评估 |
4.5 本章小结 |
5 政府官员公共价值感知影响邻避设施决策行为意向选择实证研究 |
5.1 实证研究设计 |
5.2 描述性统计 |
5.3 实证分析结果 |
5.4 研究结论与讨论 |
5.5 本章小结 |
6 基于公共价值管理的邻避设施决策模式建构 |
6.1 邻避设施决策的价值偏好引导和价值目标管理 |
6.2 邻避设施决策主体间关系重塑和授权环境管理 |
6.3 邻避设施决策的公共价值创造和运作能力管理 |
6.4 本章小结 |
7 研究结论与展望 |
7.1 研究结论 |
7.2 可能的创新点 |
7.3 研究不足与展望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1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 |
附录2 邻避设施决策公共价值感知调查问卷 |
(2)汉语副词“也”的历时与共时考察(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意义 |
二、研究对象 |
三、研究现状回顾 |
四、研究视角与框架 |
五、语料说明 |
第一章 副词“也”的出现及其基本表意功能的来源 |
第一节 副词“也”的出现与语用占位 |
一、副词“也”的出现 |
二、语用占位 |
第二节 基本表意功能的形成 |
一、频现判断语境:吸收语境义特征 |
二、游离句中:获得状位的句法特征 |
三、“类同”义的获得 |
四、动因说明 |
小结 |
第二章 副词“也”基本表意功能的历史流变 |
第一节 早期案例中表意功能考察 |
一、早期案例:基本表意功能的确立 |
二、基本表意功能的早期形式表现 |
第二节 副词“也”基本表意功能的时代流变 |
一、表意功能的语用起步期 |
二、表意功能的语用分化期 |
三、表意功能的语用拓展期 |
小结 |
第三章 副词“也”的基本表意功能的现时状态 |
第一节 “类同”义的下位类型 |
第二节 “类同”作用中的“也”字句位分布 |
一、小句中句位分布 |
二、复句中句位分布 |
三、小句与复句分布和值比 |
第三节 “类同”义中“也”字前后项成分的配置 |
一、“也”前项成分性质与倾向 |
二、“也”后项成分性质与倾向 |
三、“也”前后项形式配置的制约条件和限制 |
第四节 “类同义中“也”字前后成分的韵律模式 |
一、韵律词、重音与停顿 |
二、“也”标句的轻重音、停顿与语调 |
三、韵律倾向统计数据与优先序列 |
第五节 “类同”义的价值 |
一、引申价值 |
二、预设价值 |
小结 |
第四章 基本表意功能的引申:表示次要 |
第一节 引申的理据 |
一、联想思维的存在 |
二、语义层级的制约 |
三、优选的配置 |
第二节 “表示次要”的句法类型 |
一、因果型 |
二、转折型 |
第三节 “表示次要”的语用功用 |
一、“表示次要”下的组词功能 |
二、“表示次要”下的句、篇功能 |
小结 |
第五章 基本表意功能的再引申:表语气 |
第一节 从“次要”到“委婉” |
一、“委婉”功能的来源和类型 |
二、“委婉”功能的句法 |
第二节 从“无类同”到“强调类同 |
一、“强调”功能的来源与类型 |
二、“强调”功能的句法 |
小结 |
第六章 基本表意功能的配套复用 |
第一节 配套复用的句法 |
一、配套复用的句法表现形式 |
二、配套复用的结构成分 |
第二节 配套复用的条件 |
一、语义条件 |
二、语用条件 |
第三节 配套复用的功能 |
一、形式上的整齐规整作用 |
二、语义上的并类列举作用 |
三、语篇上的衔接作用 |
小结 |
第七章 与副词“也”基本表意功能相关的认知问题 |
第一节 副词“也”的比较问题 |
一、“比较”是“类同”的前提和基础 |
二、汉语表达“类同”的方式 |
三、副词“也”诱发的比较类型 |
四、单比与通比结构的核心组配与语义特征 |
五、单比、通比句模与规约 |
六、单比、通比“也”的语用差 |
第二节 副词“也”的主观性 |
一、主观性与主观化 |
二、副词“也”的主观量级 |
三、主观性对句法限制的消解 |
第三节 副词“也”的推理模型 |
一、推理:从语用到经验 |
二、副词“也”常见的推理模型 |
小结 |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攻读博士期间刊发的文章和主持的课题: |
致谢 |
(3)广州市城市管理法治化创新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及述评 |
1.2.1 国外城市管理研究现状 |
1.2.2 国内城市管理研究现状 |
1.3 研究方法、框架和可能的创新 |
1.3.1 研究方法 |
1.3.2 研究框架 |
1.3.3 可能的创新 |
第2章 城市管理法治化创新概述 |
2.1 核心概念界定 |
2.1.1 城市管理的内涵 |
2.1.2 法治的内涵 |
2.1.3 城市管理法治化的内涵 |
2.1.4 城市管理法治化创新的内涵 |
2.2 城市管理法治化创新的理论基础 |
2.2.1 马克思主义的人本思想 |
2.2.2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 |
2.2.3 城市治理理论 |
2.3 城市管理法治化的重大意义 |
2.3.1 建设法治国家的重要内容 |
2.3.2 树立政府良好形象的内在要求 |
2.3.3 维护市民合法权益的切实保障 |
2.3.4 创建和谐社会的有力保证 |
2.4 城市管理法治化的基本要求 |
2.4.1 城市管理法治化中的“科学立法” |
2.4.2 城市管理法治化中的“严格执法” |
2.4.3 城市管理法治化中的“公正司法” |
2.4.4 城市管理法治化中的“全面守法” |
第3章 广州市城市管理法治化的探索 |
3.1 广州市城市管理改革及法治化探索的历程 |
3.1.1 探索阶段(1997年以前) |
3.1.2 试点阶段(1997-2002年) |
3.1.3 全面推行阶段(2003-2008年) |
3.1.4 改革深化阶段(2009年-至今) |
3.2 广州市城市管理法治化取得的成绩 |
3.2.1 城市管理理念不断提升 |
3.2.2 城市管理法律体系初步建立 |
3.2.3 城市管理体制机制不断创新 |
3.2.4 城市管理执法规范化建设不断提高 |
3.2.5 城市管理公众参与机制逐步建立 |
第4章 广州市城市管理法治化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
4.1 法治理念与法律制度方面 |
4.1.1 城市管理法治理念发育不成熟 |
4.1.2 城市管理法律体系有待进一步完善 |
4.2 体制与机制方面 |
4.2.1 管理与执法的权责边界有待厘清 |
4.2.2 部门协调与联动机制需进一步完善 |
4.3 公众参与和监督检查方面 |
4.3.1 公众参与易流于形式 |
4.3.2 监督与检查机制不完善 |
4.3.3 法定程序易于虚化 |
4.4 法律责任追究方面 |
4.4.1 法律责任存在缺失 |
4.4.2 责任追究制度不健全 |
第5章 改进广州市城市管理法治化建设的对策建议 |
5.1 进一步提升城市管理法治化的基本理念 |
5.2 进一步完善城市管理法律规章体系 |
5.3 强化与保障充分的公众参与 |
5.4 进一步完善城市管理监督机制 |
5.5 进一步健全规范的程序制度 |
5.6 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行政问责制度 |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 |
(5)中国当代文学评奖制度研究 ——以全国性小说评奖为核心(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制度与文学制度研究 |
二、文学评奖与中国当代文学评奖制度 |
三、中国当代文学评奖制度研究的现状与问题 |
四、本论文的研究对象与基本设计 |
第一章 “前制度设计”:中国当代文学评奖的历史源起 |
第一节 中国现代文学评奖的三种机制 |
一、民间奖励机制的形成 |
二、文艺组织奖励机制的发挥 |
三、个人资助机制的产生 |
第二节 中国当代文学第一次评奖的制度构想 |
一、“无果而终”的构想 |
二、“广开言路”的求索 |
第三节 “十七年”时期中国当代文学评奖的重要收获 |
一、“墙外开花” |
二、“墙内凋敝” |
第二章 现代化诉求:中国当代文学评奖制度的确立 |
第一节 新时期文学体制的重构 |
一、文学组织的恢复 |
二、文学刊物的复刊 |
三、文艺政策的调整 |
第二节 中国当代文学评奖制度的创立 |
一、“1978年全国优秀短篇小说评选”的开创性意义 |
二、全国优秀中篇小说奖的创立 |
三、茅盾文学奖的创立 |
四、中国当代文学评奖制度的初步建立 |
第三章 介入式探索:中国当代文学评奖制度的演进 |
第一节 中国当代文学评奖制度的革新 |
一、奖项设置的扩容与新创 |
二、评委组成的专业化与年轻化改革 |
三、评选机制的革新与奖评机制的形成 |
第二节 中国当代文学评奖制度的“拐点” |
一、制度“拐点”出现的缘由 |
二、被僭越的评奖制度 |
三、“反向”的艺术高峰 |
第四章 话语权博弈:中国当代文学评奖制度的修正 |
第一节 中国当代文学评奖制度的困局 |
一、公共生态与制度危机 |
二、自身存在与制度危机 |
第二节 中国当代文学评奖制度的格局 |
一、多元评价主体的共生 |
二、多元评价标准的交锋 |
第三节 中国当代文学评奖制度的变局 |
一、奖项设置与干预机制 |
二、评奖标准与调节机制 |
三、评奖运作与创新机制 |
四、评奖纪律与回避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6)工人政治的逻辑及其变革: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对象、问题与方法 |
第1节 研究对象 |
1. 定位研究对象 |
2. 必要的说明 |
第2节 理论问题 |
1. 工人阶级政治性结构 |
2.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结构形态 |
3. 工人阶级转型 |
4. 现代国家建设 |
第3节 研究方法 |
1. 历史—结构—过程研究方法 |
2. 历史辩证法 |
第1章 文献综述:理论与经验 |
第1节 工人阶级形成与变迁研究:结构与意识 |
1. 阶级形成理论 |
2. 工人阶级形成研究 |
3. 工人阶级变迁研究 |
4. 工人阶级阶级意识研究 |
第2节 工人阶级政治研究:制度外与制度内 |
1. 工人阶级政治类型研究 |
2. 工人抗争政治机理研究 |
3. 工人阶级参政议政研究 |
第3节 企业内部政治研究:权力与权利 |
1. 生产政治理论 |
2. 生产政体研究:强制与说服 |
3. 生产政治研究:权利与利益 |
4. 职工代表大会研究:合法性、利益与控制 |
本章小结 |
第2章 工人阶级政治性结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政治机理 |
第1节 工人阶级政治性结构分析:阶级性与群众性 |
1. 基本内涵 |
2. 群众性 |
3. 阶级性 |
第2节 工人阶级状况:工人阶级政治性结构的历史基础 |
1. 现代化与工人阶级的起源 |
2. 工人阶级的政治生态 |
3. 革命与工人阶级的利益性 |
第3节 先锋队政党:工人阶级政治性结构的决定力量 |
1. 先锋队政党:阶级意识与组织 |
2. 党治国家:组织为统治阶级的无产阶级 |
3. 制度化:工人阶级政治性结构的内在诉求 |
本章小结 |
第3章 政治性结构制度化: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发展进程 |
第1节 企业管理民主化: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形成 |
1.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雏形:工厂管理委员会与职工代表会议 |
2.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形成:党委领导下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
第2节 阶级权力的实现: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建构过程 |
1. 党的领导权的贯彻 |
2. 工人阶级的力量 |
3. 政治形势 |
第3节 走向现代国家制度: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成熟 |
1. 调整中的发展 |
2. "大跃进"和"文革"中的冲击 |
3. 在改革中成熟 |
本章小结 |
第4章 国家单位化: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结构形态 |
第1节 组织与权力: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政治设计 |
1. 组织结构 |
2. 权力结构 |
第2节 企业领导权: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权力关系 |
1. 党委的政治领导 |
2. 厂长的行政权力 |
3. 职代会制度建构的平衡 |
第3节 单位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运行空间 |
1. 企业的政治性质:承载工人阶级阶级性 |
2. 企业的社会性质:承载工人阶级群众性 |
第4节 单位化的国家制度: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结构形态 |
本章小结 |
第5章 基层群众自治: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结构形态的转换 |
第1节 国企的双重目标结构:结构形态变迁的基础 |
1. 目标结构的内容:政治与经济 |
2. 目标结构的张力及其协调:宏观与微观 |
3. 目标结构的根源:革命与现代化 |
第2节 重构"内部国家":结构形态变迁的内容 |
1. 企业现代化及其政治后果 |
2.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调整 |
3.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转型 |
第3节 基层群众自治:结构形态变迁的后果 |
1. "内部国家"的结构 |
2. 生产政治中的自治 |
本章小结 |
第6章 工人阶级转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政治空间 |
第1节 政治阶级:在政治上组织为统治阶级 |
1. 政治阶级:工人阶级的形成 |
2. 资本统治:工人阶级只能成为政治阶级 |
3. 权力、阶级与国家制度 |
第2节 社会阶级:在国家与市场之间生长 |
1. 社会阶级的形成:国家与市场的双重塑造 |
2. 社会阶级的形态:结构、意识与行动 |
第3节 制度整合阶级:寻求国家与社会阶级的协调 |
1. 工人阶级政治性结构的松解 |
2. 社会阶级的制度化 |
本章小结 |
第7章 现代国家建设: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政治价值 |
第1节 政权与国家制度:中国现代国家建设的内涵结构 |
1. 国家政权建设:西欧经验 |
2. 政治权力:中国现代国家建设的起点 |
3. 国家制度:中国现代国家建设的深化 |
第2节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政治价值:政权及其巩固 |
1. 领导阶级:国家政权的社会基础 |
2. 合法性:政治权力的论证 |
第3节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政治价值:国家制度的成长 |
1. 权力与权利:制度成长的基础 |
2. 进化与重组:制度成长的内涵 |
3. 基层与国家:制度成长的逻辑 |
本章小结 |
结论 工人阶级的政治化与制度化:现代国家建设中的双重运动 |
参考文献 |
中文部分 |
英文部分 |
后记 |
(7)论我国民事诉讼当庭宣判(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民事诉讼当庭宣判的一般考察 |
第一节 民事诉讼当庭宣判的概念 |
一、民事诉讼当庭宣判定义的学说论争 |
二、民事诉讼当庭宣判的界定 |
第二节 民事诉讼当庭宣判的价值分析 |
一、程序公正价值 |
二、程序安定价值 |
三、司法效率价值 |
第三节 我国民事诉讼当庭宣判的历史演进 |
一、我国古代的宣判制度 |
二、清末、民国时期的民事诉讼当庭宣判 |
三、新民主主义政权的民事诉讼当庭宣判 |
四、新中国成立后的民事诉讼当庭宣判 |
第二章 我国民事诉讼当庭宣判存在的问题、弊端及成因 |
第一节 民事诉讼当庭宣判存在的问题 |
一、民事诉讼当庭宣判的立法缺失 |
二、民事诉讼当庭宣判的实践困境 |
第二节 民事诉讼当庭宣判现状的弊端分析 |
一、淡化庭审效果 |
二、增加诉讼成本 |
三、损害司法权威 |
四、有碍法官职业化推进 |
第三节 民事诉讼当庭宣判之问题的原因剖析 |
一、制度立法粗疏化 |
二、集中审理形式化 |
三、辩论原则空洞化 |
四、直接言词原则表面化 |
五、法官审判的非独立性 |
六、调、判孰优存在冲突 |
第三章 域外民事诉讼当庭宣判的考证与启示 |
第一节 英美法系国家与地区的民事诉讼当庭宣判 |
一、英国对当庭宣判的规定 |
二、美国对当庭宣判的规定 |
三、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对当庭宣判的规定 |
第二节 大陆法系国家与地区的民事诉讼当庭宣判 |
一、法国对当庭宣判的规定 |
二、德国对当庭宣判的规定 |
三、俄罗斯对当庭宣判的规定 |
四、我国台湾地区对当庭宣判的规定 |
第三节 两大法系民事诉讼当庭宣判的比较分析与启示 |
一、两大法系民事诉讼当庭宣判的比较分析 |
二、两大法系民事诉讼当庭宣判对我国的启示 |
第四章 完善我国民事诉讼当庭宣判之制度设计 |
第一节 细化民事诉讼当庭宣判的立法 |
一、民事诉讼当庭宣判的基本条件 |
二、民事诉讼当庭宣判的适用范围与例外 |
三、民事诉讼当庭宣判的方式 |
四、民事诉讼当庭宣判的效力 |
第二节 各审级程序下的民事诉讼当庭宣判 |
一、民事诉讼一审程序的当庭宣判 |
二、民事诉讼二审程序的当庭宣判 |
三、民事诉讼再审程序的当庭宣判 |
第三节 民事诉讼当庭宣判的保障制度 |
一、充实审前准备程序 |
二、确立约束性辩论原则 |
三、合理扩大合议庭的权限 |
四、引入当庭宣判监督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8)经济行政权法律监督研究 ——利益衡平的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第一章 经济行政权概述 |
第一节 经济行政权的学理分析 |
一、经济行政权的概念 |
二、经济行政权的特征 |
第二节 经济行政权的宪法设计 |
一、经济行政权的宪政基础 |
二、经济行政权的逻辑结构 |
三、经济行政权的功能定位 |
第三节 经济行政权的主体与行为 |
一、经济行政权的主体 |
二、经济行政权主体的职权行为 |
三、经济行政权主体的职责 |
第四节 我国经济行政的执法现状 |
第二章 经济行政权法律监督的一般理论 |
第一节 经济行政权法律监督制度溯源 |
一、中国历史上的行政权监督制度 |
二、资本主义国家的行政权检察监督制度 |
三、俄罗斯联邦的行政权检察监督制度 |
第二节 法律监督概述 |
一、法律监督的基本概念 |
二、法律监督的宪法地位 |
第三节 经济行政权法律监督的现实必要性 |
一、经济行政执法问题的实证分析 |
二、经济行政执法问题的归因分析 |
三、利益失衡——经济行政权法律监督的现实必要性 |
第四节 经济行政权法律监督的经济分析 |
一、经济行政权法律监督的概念 |
二、经济行政权法律监督的经济学概念 |
第五节 经济行政权法律监督的利益衡平功能 |
一、经济行政权法律监督的利益保护作用 |
二、经济行政权法律监督的利益平衡作用 |
第三章 经济行政权法律监督的原则及方式 |
第一节 经济行政权法律监督的一般原则 |
一、权力制衡原则 |
二、有限监督原则 |
三、超然性原则 |
四、辅助原则 |
第二节 经济行政权法律监督的利益衡平原则 |
一、利益衡平原则的价值取向 |
二、利益衡平原则的实践进路 |
三、公正在衡平中守护 |
第三节 经济行政权的法律监督方式 |
一、诉讼法程序上的监督 |
二、督促履行法定职责 |
三、提出检察纠正意见 |
四、提起经济行政公诉 |
第四章 经济行政抗诉监督 |
第一节 经济行政抗诉的属性 |
一、对公权力的双重监督价值 |
二、抗诉的利益救济功能 |
第二节 经济行政抗诉的现状 |
一、立法的局限性 |
二、行政诉讼监督的实践问题 |
三、行政审判面临的行政干预 |
第三节 经济行政抗诉程序的完善 |
一、实行同级抗同级审,增强监督的实效性 |
二、以抗诉理由为审理范围,体现监督的强制性 |
三、赋予检察机关有限的调查取证权,实现诉讼利益的衡平 |
四、出席再审法庭,加强动态监督 |
第四节 经济行政抗诉监督与检察调处 |
一、检察调处的实践创新 |
二、检察调处的理论定位 |
第五章 民事督促起诉 |
第一节 民事督促起诉制度的实践考察 |
一、民事督促起诉的源起 |
二、民事督促起诉的实践特点及存在的问题 |
第二节 民事督促起诉制度的理论探讨 |
一、民事督促起诉的正当性 |
二、民事督促起诉的法理依据 |
第三节 民事督促起诉的条件与范围 |
一、民事督促起诉的条件 |
二、民事督促起诉范围 |
三、民事督促起诉与民事公诉的衔接 |
第六章 经济行政公诉 |
第一节 经济行政公诉的本质属性 |
一、对经济行政权的权力制衡 |
二、对利益的衡平调整 |
第二节 经济行政公诉的现实性 |
一、经济行政公诉的必要性 |
二、经济行政公诉的可行性 |
第三节 经济行政公诉权的制度设计 |
一、关于检察机关的诉讼地位 |
二、经济行政公诉的前置程序 |
三、关于诉权竞合问题 |
第七章 经济行政执行权法律监督 |
第一节 经济行政执行权监督现状 |
一、经济行政执行概述 |
二、经济行政执行监督现状分析 |
三、2007年民诉法修正案执行监督规定解读 |
第二节 经济行政执行权的性质 |
一、经济行政执行权的性质之争 |
二、经济执行权性质分析 |
第三节 经济行政执行权法律监督的效率与衡平 |
一、我国司法体制下权力配置的效率 |
二、执行监督权力的过于集中需要法律监督制衡 |
三、执行当事人需要补强私权实现利益衡平 |
四、对经济行政裁判执行的监督是分配公正的客观要求 |
第四节 程序性异议救济制度的具体建构 |
一、关于经济行政执行行为抗告的提出与审查 |
二、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执行异议救济的范围 |
三、受理与审查期间原经济行政执行行为的处理 |
四、对经济行政执行抗告裁决的执行与复议申请 |
第八章 经济行政权的非诉讼法律监督 |
第一节 经济行政权非诉讼法律监督的必要性 |
第二节 非诉讼法律监督程序的实证分析 |
一、阳光监督——构建行政执法信息库 |
二、开放式监督——创设民众举报平台 |
三、综合监督——经济行政权法律监督的实效分析 |
第三节 经济行政权非诉讼法律监督的借鉴与完善 |
一、永康市、义乌市检察院做法的依据 |
二、永康市、义乌市检察院经验的推广价值 |
三、构建经济行政执法检察监督的有效路径 |
第九章 经济行政权法律监督的立法完善 |
第一节 法律监督立法的现实背景 |
第二节 完善法律监督立法的理性思考 |
一、政治文明和宪政权力结构的必然需求 |
二、法律监督的内在规律及其立法需要 |
第三节 目前法律监督规范体系中存在的问题 |
一、法律监督的基本范畴规定缺损 |
二、法律监督权限设定薄弱,手段不足 |
三、法律后果规定缺位 |
四、现有法律规定缺乏全面性、系统性和协调性 |
第四节 加强法律监督的地方立法评价 |
一、地方立法的概况及特点 |
二、地方立法在加强法律监督中的地位与积极作用 |
三、地方立法的局限性 |
第五节 完善经济行政权监督立法的设想 |
一、完善我国法律监督立法的基本原则 |
二、立法体例模式——制定统一的法律监督法 |
三、经济行政权法律监督的立法内容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9)我国判词语体流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国外法律语言研究状况 |
二、国内法律语言研究状况 |
三、论文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我国判词语体及其特性 |
第一节 判词语体概念界定 |
一、语体 |
二、法律语体 |
三、判词语体 |
第二节 判词语体规范体系 |
一、汉语的语体规范体系 |
二、判词语体规范 |
第三节 判词语体与表达方式 |
一、叙述方式 |
二、议论方式 |
三、说明方式 |
第四节 判词语体的发生与变化 |
一、判词语体的产生 |
二、判词语体的稳定与变化 |
三、判词语体演变的原因 |
小结 |
第二章 我国古代判词语体—文言语体 |
第一节 古代判词语体简述 |
一、判词语体的萌芽——《朕匜铭》 |
二、判词语体的雏形——《春秋决狱》 |
三、古代判词语体的繁荣——《龙筋凤髓判》《甲乙判》《名公书判清明集》 |
四、古代判词语体的成熟——《折狱新语》 |
第二节 古代判词语体的伦理化 |
一、判词强势话语体系的伦理道德化 |
二、判案依据呈现道德礼教化 |
第三节 古代判词语体的文学化 |
一、骈判——文学化的极端代表 |
二、散判——文学语体的交融 |
第四节 古代判词语体的情感化 |
一、制判者感情的流露 |
二、判决依据的情理化 |
第五节 古代判词语体的典雅化 |
一、用语典雅 |
二、结构用语格式化 |
小结 |
第三章 我国近代判词语体——文白间杂语体 |
第一节 近代判词语体简述 |
一、清末判词语体 |
二、民国时期的判词语体 |
第二节 近代判词语体的程式化 |
一、语篇程式性 |
二、词语程式性 |
第三节 判决理由的逻辑化 |
一、表示逻辑关系的词语 |
二、引据类语句 |
第四节 近代判词语体的异质化 |
一、法律词语——中西二元对立范式 |
二、语体渗透——文白间杂 |
第五节 近代判词语体的传承性 |
一、语体有浓重的情理色彩 |
二、判词旧有模式的保留 |
第六节 近代判词语体的通俗化 |
一、语词通俗、口语化 |
二、语言大众化、政策化 |
三、情文理并茂,可读性强 |
四、因地制宜风格不一 |
小结 |
第四章 我国现代判词语体——白话文语体 |
第一节 现代判词语体简述 |
第二节 现代判词语体的口语化 |
一、口号式话语取代思辨性话语 |
二、简短性语言代替分析性话语 |
第三节 现代判词语体的政治化 |
一、政治话语取代法言法语 |
二、概念化话语取代具象性话语 |
第四节 现代判词语体的情绪化 |
第五节 现代判词语体的规范化 |
一、现代判词语体规范事件简述 |
二、叙论语言繁简与适切的冲突 |
小结 |
第五章 我国未来的判词语体的思考 |
第一节 判词语体的个性化与模式化 |
一、判词语体的模式化问题 |
二、判词语体的个性化问题 |
三、模式化与个性化之间 |
第二节 判词语体的封闭性与开放性 |
一、新闻语体与判词语体的语体类型之界定 |
二、新闻语体能动性实证分析 |
三、新闻语体与判词语体关系之期待 |
第三节 判词语体的语境制约性 |
一、语境与语言的选择 |
二、判词语体的语境制约因素 |
第四节 判词语体的比较与借鉴 |
一、由形式到内容——域外判词语体之比较 |
二、对域外语体的融合与借鉴 |
小结 |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目录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10)赦免及其程序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内容 |
三、研究方法 |
四、研究意义 |
第一章 赦免与相关范畴 |
第一节 赦免概述 |
一、赦免的概念 |
(一) 赦免的词义考源 |
(二) 赦免概念的界定 |
二、赦免权的归属 |
(一) 赦免权归属争议 |
(二) 赦免权归属观点评析 |
三、赦免的类型 |
(一) 赦免的学理分类 |
(二) 赦免的法律分类 |
四、赦免的实体与程序问题 |
(一) 赦免的实体问题 |
(二) 赦免的程序问题 |
第二节 赦免与相关范畴 |
一、赦免与相关范畴的比较 |
(一) 赦免与缓刑 |
(二) 赦免与减刑 |
(三) 赦免与假释 |
(四) 赦免与豁免 |
二、赦免与相关范畴比较的意义 |
(一) 赦免的独立存在价值 |
(二) 赦免的人权保障功能 |
第二章 赦免的正当性依据 |
第一节 赦免存废争议与评析 |
一、赦免存废争议 |
(一) 肯定说 |
(二) 否定说 |
(三) 折中说 |
二、赦免存废争议评析 |
(一) 赦免存废争议评断 |
(二) 对赦免存废的简要结论 |
第二节 赦免的正当性依据 |
一、赦免的伦理学依据 |
(一) 基督教的伦理观 |
(二) 基于人性分析和社会防卫的伦理观 |
二、赦免的社会学依据 |
(一) 标签理论 |
(二) 犯罪的社会责任论 |
(三) 冲突理论 |
三、赦免的宪政依据 |
(一) 分权制衡 |
(二) 法治原则 |
(三) 人权保障 |
四、赦免的刑事政策依据 |
(一) 刑罚轻缓化 |
(二) 人道主义 |
第三章 中国赦免考察与比较分析 |
第一节中国古代与近代赦免考察 |
一、夏商周与春秋战国的赦免 |
(一) 夏商周的赦免 |
(二) 春秋战国的赦免 |
二、秦汉与三国两晋南北朝的赦免 |
(一) 秦汉赦免简述 |
(二) 汉朝赦免的实体与程序问题 |
(三) 三国两晋南北朝赦免的实体与程序问题 |
三、隋唐与宋元明清的赦免 |
(一) 隋唐赦免的实体与程序问题 |
(二) 宋元明清赦免的实体与程序问题 |
四、近代赦免 |
(一) 近代赦免的实体问题 |
(二) 近代赦免的程序问题 |
第二节 中国现代赦免考察 |
一、中国大陆的赦免 |
(一) 赦免立法与实践 |
(二) 赦免的实体问题 |
(三) 赦免的程序问题 |
二、台湾地区的赦免 |
(一) 赦免的实体问题 |
(二) 赦免的程序问题 |
第三节 中国古今赦免的比较分析 |
一、赦免事由与立法比较分析 |
(一) 赦免事由比较分析 |
(二) 赦免立法比较分析 |
二、赦免实体问题比较分析 |
(一) 赦免的类型与效力 |
(二) 赦免的适用范围 |
三、赦免程序问题比较分析 |
(一) 赦免的启动与行使 |
(二) 死刑复核与赦免 |
(三) 赦书内容和赦书的送达执行 |
第四章 外国赦免考察与中外赦免比较分析 |
第一节 大陆法系赦免考察 |
一、韩国和日本的赦免 |
(一) 韩国赦免的实体与程序问题 |
(二) 日本恩赦的实体与程序问题 |
二、法国、德国和俄罗斯的赦免 |
(一) 法国赦免的实体与程序问题 |
(二) 德国赦免的实体与程序问题 |
(三) 俄罗斯赦免的实体与程序问题 |
第二节 中国与大陆法系赦免的比较分析 |
一、赦免立法模式与实体问题比较分析 |
(一) 赦免立法模式比较分析 |
(二) 赦免实体问题比较分析 |
二、赦免程序问题比较分析 |
(一) 赦免的决定主体 |
(二) 赦免的启动与申请 |
(三) 赦免的审查与决定 |
(四) 赦免的执行 |
第三节 英美法系(美国) 赦免考察 |
一、英美法系赦免概述 |
(一) 英美法系赦免考源 |
(二) 美国赦免概述 |
二、美国赦免的实体问题 |
(一) 美国赦免的类型与效力 |
(二) 美国赦免的适用范围 |
三、美国联邦赦免的程序问题 |
(一) 联邦赦免的决定主体 |
(二) 联邦赦免的申请 |
(三) 联邦赦免的调查和报告起草 |
(四) 联邦赦免的决定与否决 |
(五) 联邦赦免信息和文件的保密与公开 |
四、美国的州赦免程序问题 |
(一) 州赦免权的行使主体 |
(二) 州赦免申请的资格 |
(三) 州赦免申请的提出 |
(四) 对州赦免申请的调查 |
(五) 州的赦免听证 |
(六) 州赦免建议前考虑的因素 |
(七) 对州赦免申请的处理和决定 |
第四节 中国与英美法系(美国) 赦免的比较分析 |
一、赦免立法模式与实体问题比较分析 |
(一) 赦免立法模式比较分析 |
(二) 赦免实体问题比较分析 |
二、赦免程序问题比较分析 |
(一) 赦免的决定主体 |
(二) 赦免的启动与申请 |
(三) 赦免的审查 |
(四) 赦免的执行 |
(五) 赦免的监督 |
第五章 赦免与国际公约 |
第一节 国际犯罪赦免与国际公约中的赦免 |
一、国际犯罪与赦免 |
(一) 国际犯罪赦免的必要性分析 |
(二) 国际犯罪赦免实体与程序限制 |
二、国际公约的赦免规定与简要评析 |
(一) 国际公约的赦免规定 |
(二) 对国际公约赦免规定的简要评析 |
三、《罗马规约》与赦免 |
(一) 《罗马规约》概述 |
(二) 《罗马规约》有关赦免规制的探讨 |
第二节 国际公约与中国赦免 |
一、国际公约中的赦免与中国赦免的比较 |
(一) 国际公约中的赦免实体与程序规制 |
(二) 国际公约中的赦免与中国赦免的比较分析 |
二、国际公约赦免条款在中国的法律效力 |
(一) 国际公约在中国的生效 |
(二) 国际人权公约赦免条款在中国的生效方式 |
第六章 中国赦免的现状与问题 |
第一节 中国赦免的现状 |
一、中国现行法律的赦免规定 |
(一) 宪法规定 |
(二) 其他法律规定 |
二、中国赦免的实践与背景 |
(一) 中国赦免的实践 |
(二) 中国赦免的背景 |
第二节 中国赦免存在的问题 |
一、赦免立法缺乏实体和程序规制 |
(一) 赦免存在的实体问题 |
(二) 赦免存在的程序问题 |
二、赦免实践受制于多种因素而长期停滞 |
(一) 社会治安形势严峻 |
(二) 立法粗陋和研究匮乏 |
(三) 民众重刑观念浓厚 |
三、缺乏赦免监督机制与赦免事务机构 |
(一) 赦免监督机制缺位 |
(二) 赦免事务机构缺失 |
第七章 中国赦免的完善构想 |
第一节 中国赦免完善的总体设想 |
一、确立赦免的适用原则 |
(一) 效益最大化原则 |
(二) 不损害被害人利益原则 |
(三) 最后补充救济原则 |
二、设置赦免监督机制和赦免委员会 |
(一) 设立赦免监督机制 |
(二) 成立赦免委员会 |
三、构建完整的赦免立法体系 |
(一) 立法模式的选择 |
(二) 宪法与法律的修改 |
第二节 中国赦免完善的立法建议 |
一、规制赦免的实体问题 |
(一) 确立赦免的类型 |
(二) 明确赦免的效力 |
(三) 规定赦免的适用范围 |
二、确立一般赦免的程序 |
(一) 一般赦免前的调查与建议 |
(二) 一般赦免的启动与审查 |
(三) 一般赦免的决定 |
(四) 一般赦免的执行 |
三、规定特别赦免的程序 |
(一) 特别赦免的启动与申请 |
(二) 特别赦免的受理与审查 |
(三) 特别赦免的决定 |
(四) 特别赦免的执行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四、肖扬征询在京全国人大代表意见(论文参考文献)
- [1]公共价值视角下的邻避设施决策研究[D]. 韩金成. 华中科技大学, 2020(01)
- [2]汉语副词“也”的历时与共时考察[D]. 储一鸣. 华中师范大学, 2018(12)
- [3]广州市城市管理法治化创新研究[D]. 彭璐. 武汉理工大学, 2018(07)
- [4]未完成的“平等武装”刑辩律师非知识技艺理性的养成[J]. 刘忠. 中外法学, 2016(02)
- [5]中国当代文学评奖制度研究 ——以全国性小说评奖为核心[D]. 王鹏. 南京大学, 2014(05)
- [6]工人政治的逻辑及其变革: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研究[D]. 汪仕凯. 复旦大学, 2011(02)
- [7]论我国民事诉讼当庭宣判[D]. 吴展才. 广东商学院, 2011(09)
- [8]经济行政权法律监督研究 ——利益衡平的视角[D]. 张雪樵. 华东政法大学, 2010(08)
- [9]我国判词语体流变研究[D]. 田荔枝. 山东大学, 2010(09)
- [10]赦免及其程序问题研究[D]. 陈春勇. 中国政法大学, 200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