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村民选举权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选举权,村民,司法,村民委员会,选举制度,村民自治,基层。
村民选举权论文文献综述
胡锦光[1](2018)在《是什么阻碍了村民选举权实现》一文中研究指出村民选举权是村民享有的自主选举基层自治组织成员的权利。在当前社会转型时期,规范意义上的村民选举权在实现过程中面临着村民选举权的救济制度不够健全;既有的法律条文过于原则化,尚待细化;村庄内部的结构性力量在一定程度上异化着选举环境;民主配套制度发展不充分等约束。因此,必须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积极推进这一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本文来源于《人民论坛》期刊2018年31期)
蒋成旭[2](2015)在《阻断司法救济的村民自治——以村委会选举权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不同的法院对村民委员会选举名单纠纷案件存在受理与不予受理两种做法,但根据我国现行的制定法,法院不存在受理此类案件的依据。村民自治阻断司法救济有其历史原因和意义。立法机关未将村民委员会选举权纳入司法救济可能出于保护村民自治权的考虑,但村民自治权是法律赋予的,有其自治边界。由于当前农村社会已经发生巨大变革,加上基层政府的不当干预,村委会的角色功能发生错位。司法介入村民自治是解决现实问题的需要,司法介入村民自治并不会侵蚀村民的自治权。通过对政治权利内涵的拓展和村民自治边界的明晰化,司法介入存在理论上和实践上的可能性。(本文来源于《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5年04期)
刘雅斌,何胜杰[3](2013)在《村民选举权探微》一文中研究指出村民选举权及其制度构成具有鲜明的基层自治性和民主性,是村民自治的首要环节和起始基点,也是村民自治的重要标志和实现的根本保证。作为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伟大创举,村民选举权及其制度的法治实践,为进一步提升我国民主政治建设水平提供了可资借鉴的宝贵资源。(本文来源于《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期刊2013年06期)
唐俊杰[4](2013)在《我国村民选举权司法救济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农村,最引人注目的政治发展政策是全面的实行村民民主自治,而村民民主自治的内容之一就是村民民主选举村民委员会,由民主选举的村民委员会管理村集体,村民选举权无疑在这个过程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占有中国绝大多数农村居民的民主选举可以说直接关系到我国民主政治建设,进而影响民主法治国家的建立。然而截至目前,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未将司法救济写入其中,从而使村民选举权受到侵害无法在司法上得到救济,致使这片领域的法律成为一个盲区。为了更好的保护村民选举权,使我国村民民主自治更好、更健康的发展,完善村民选举权的司法救济是其途径之一。本文由四个部分组成:第一部为绪论部分,该部分就本论文的研究背景、研究目的和意义及研究方法进行阐述;第二部分是对我国村民选举权司法救济进行了概述,从村民选举权和村民选举权司法救济的概念着手,进而分析二者的性质和特征等,通过分析使其对村民选举权及村民选举权司法救济进行全面细致的了解:第叁部分介绍了村民选举权司法救济存在的问题及必要性分析,指出村民选举权司法救济存在的问题,再从理论方面和实践方面对村民选举权司法救济的必要性进行论述:第四部分是对我国村民选举权司法救济的完善,从在现行的法律框架下填充村民选举权司法救济,通过立法或者司法解释构建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刑事诉讼和具有准司法性质的行政复议法框架对村民选举权进行保护,进而建立我国村民选举权选举纠纷诉讼体系,通过分析侵害村民选举权的行为,构建村民选举权纠纷的救济模式。(本文来源于《延边大学》期刊2013-05-24)
周明敏[5](2013)在《论村民选举权的法律保障》一文中研究指出村民选举权是伴随着村民自治的兴起而出现的新权利。村民选举是指依据《宪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具有本村户籍的村民按照一定的程序选举产生村委会成员、村民代表会议代表以及村民小组组长等成员的法律制度,村民选举对促进我国民主政治建设具有非常重要的、积极的意义。自1998年《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正式颁布实施以来,虽然在村民选举的程序上作了一些规定,规范了村民选举的有关事项。但是由于村民委员会选举是一项实际操作上要求很高的工作,必须要和地方特点紧密结合,在不断探索、不断进步的过程中,村民选举在规范上和实践中仍然存在了诸多问题。如:选民资格认定不清晰、选举程序的不规范、行政机关的干涉、救济制度的缺失等等问题,在村民自治的过程中,由于这些问题导致村民选举权受到不同程度的侵害,直接影响村民自治的运行和发展。因此,我们迫切需要进一步完善村民选举权的相关法律制度,以保障村民的选举权利不受侵害和村民自治的健康发展。本文共分为叁个部分:第一部分首先探讨村民选举权的概念以及村民选举权对于村民自治发展的重大意义。第二部分分析村民选举权中存在的问题。首先是剖析村民选举制度的不足之处,其次是村民选举意识和权利保护意识淡薄,最后是针对村民实施选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进行分析。总结出村民选举权的行使难,是由于法律法规不健全、村民自身的选举意识和法律意识淡薄、救济制度的缺失、监督罢免程序的虚设。第叁部分提出了完善村民选举权的保障应从四个方面进行。首先,建立健全村民选举的法律法规;其次,增强村民的选举意识;再次,完善村民选举权的法律救济;最后,保障罢免机制的运行。本文在分析村民选举在运行中存在主要问题的基础上,对村民选举的完善进行系统的论述,力求寻找保障村民选举权的现实路径,以期待对我国立法有所启示。(本文来源于《湖北大学》期刊2013-03-20)
杨涛[6](2012)在《村民被剥夺选举权,根源是政府部门不作为》一文中研究指出广东省阳春市春城街道城郊村农民林欢,和妻子户口均在村中。2002年村里收取新农合费用,因企业为夫妻两人购买了医疗保险,所以林欢夫妇没有缴费,于第二年才参加了新农合。2011年3月,城郊村委会举行换届选举,林欢夫妇没有选票。二人这才得知因第一年没有参与新农(本文来源于《检察日报》期刊2012-10-22)
曾文远[7](2012)在《论对村民选举权的法律救济——基于地方自治法的立场》一文中研究指出村民选举权屡遭侵害导致村委会选举出现不协调之音,从而影响村民自治原本具有的社会和法律功效,故从法律制度上保障村民选举权的救济实属必要。厘清地方自治与自治监督的关系问题,是正确看待村民选举权法律救济的前提。而具体从村委会选举纠纷和争议的形态和特征出发来构建相应的救济制度,方能够有效确保各种争议的解决。(本文来源于《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期刊2012年01期)
孟云丽[8](2011)在《论村民自治选举权司法救济制度的构建》一文中研究指出村民自治选举权司法救济是指村民基于其村民的身份直接选举产生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的时候,当其合法选举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根据法律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以诉讼的方式,依据法定的权限、程序和规则,采取一定的措施对发生的侵害结果予以补偿或者赔偿的制度。虽然我国2010年10月28号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但是从中不难看出,我国村民自治选举权司法救济制度还是一个空白。虽然本法中提到了村民自治选举权在受到侵害时可以由乡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为村民自治选举权提供一条救济之路,但是不可否认,这只是规定了村民自治选举权的行政救济,而没有上升到司法救济,作为权利救济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救济在法律中出现空白。此外,各地方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所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也没有相关制度的内容,这不仅导致村民自治选举权在受到侵害时,得不到及时的救济,使得村民自治选举权形同虚设。而且从长远来看,也不利于我国基层民主建设及法治建设。因此,构建村民自治选举权司法救济制度迫在眉睫,这将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建设奠定一个坚实的基础。本文主要通过对村民自治选举权司法救济制度的基本理论、国外司法救济制度的借鉴、我国村民自治选举权救济制度的现状的分析,并结合我国的国情探讨我国村民自治选举权司法救济制度的构建。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五部分。第一部分主要介绍了村民自治选举权司法救济制度的基本理论。从村民自治选举权的涵义、主体、性质及村民自治选举权司法救济制度的涵义、原则两方面来论述。第二部分主要介绍了村民自治选举权司法救济制度的宪政价值,其不仅可以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建设奠定一个坚实的基础,而且符合我国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精神。第叁部分主要是对国外司法救济制度的借鉴,通过对英国、法国等国家的司法救济制度的介绍,总结出我国村民自治选举权救济制度可以借鉴的地方。第四部分主要是介绍我国村民自治选举权救济制度的现状,主要从立法、司法及文化意识叁方面分析,从中找出我国村民自治选举权现有的救济制度的缺陷。第五部分主要是提出构建村民自治选举权司法救济制度的建议,结合国外司法救济制度的先进经验,分别从立法上、司法上及监督机制上提出一些完善建议。(本文来源于《山西大学》期刊2011-06-01)
韩娜娜[9](2011)在《论我国村民选举权救济机制的重构》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首先分析了村民选举权的涵义,准确界定村民选举权的内涵对村民选举权利及其救济的研究具有重要意义。通过与公民选举权的比较,分析了其与公民选举权性质及内涵的不同:公民选举权是年满18周岁的公民基于其中国公民的身份获得的选举权利,而村民选举权是村民基于其某一村村民的身份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的用于选举村民委员成员的权利。确认权、提名权、投票权、选举参与权与选举监督权、选举救济权及知情权等构成了村民选举权的内容。第二部分分析了目前村民选举权受侵害的现状及对其进行救济的必要性。目前存在的侵害事实可以分为以下几种:不依法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不依法进行选民登记、不依法提名确定候选人、限制村民选举权、不依法投票选举、不依法进行罢免等。存在这些侵害村民选举权利行为的原因主要有法律法规不健全、法制观念淡薄及利益驱动等。我国目前与村委会选举相关的法律仅《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一部,且这部法律中仅用6个条款对村民选举的相关内容予以规定。不难想象,这样的规定过于简单和抽象,无法满足选举实践的需要。在村民选举过程中,违法行为严重侵害了村民选举权,也挫伤了村民参与选举的积极性,从长远来看,不利于我国基层民主制度的发展。论文的第叁部分分析了我国目前存在的救济模式及其局限。目前的救济模式主要有内部救济和外部救济两种,但各有其局限性。在构建我国村民选举权利的救济机制时二者进行结合,既要发挥内部救济的便利性又要使外部救济的作用得到有效发挥。论文的最后提出了对村民选举权利进行救济的原则,即依法及时救济原则、救济途径与救济需要相适应原则、自力救济优先原则及司法救济终局原则。在这些原则的指导下提出了建构我国村民选举权利救济机制的框架,首先要完善村民委员会选举制度,为村民委员会选举的顺利进行提供制度保障;强化罢免作为救济村民选举权利重要途径的功能及村民选举委员会的功能;加强间接性社会救济,最后也是最重要的是要完善司法救济。(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1-03-30)
王长平[10](2010)在《论村民选举权的司法救济》一文中研究指出村民选举权司法救济的缺失一直是《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存在的缺憾。不妨以此次修改为契机,建立村民选举权的司法救济机制。这不仅存在着较强理论需求,更是村民自治和权利救济的实践主张。村民选举权的司法救济已迫在眉睫。(本文来源于《当代社科视野》期刊2010年12期)
村民选举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不同的法院对村民委员会选举名单纠纷案件存在受理与不予受理两种做法,但根据我国现行的制定法,法院不存在受理此类案件的依据。村民自治阻断司法救济有其历史原因和意义。立法机关未将村民委员会选举权纳入司法救济可能出于保护村民自治权的考虑,但村民自治权是法律赋予的,有其自治边界。由于当前农村社会已经发生巨大变革,加上基层政府的不当干预,村委会的角色功能发生错位。司法介入村民自治是解决现实问题的需要,司法介入村民自治并不会侵蚀村民的自治权。通过对政治权利内涵的拓展和村民自治边界的明晰化,司法介入存在理论上和实践上的可能性。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村民选举权论文参考文献
[1].胡锦光.是什么阻碍了村民选举权实现[J].人民论坛.2018
[2].蒋成旭.阻断司法救济的村民自治——以村委会选举权为视角[J].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
[3].刘雅斌,何胜杰.村民选举权探微[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3
[4].唐俊杰.我国村民选举权司法救济问题研究[D].延边大学.2013
[5].周明敏.论村民选举权的法律保障[D].湖北大学.2013
[6].杨涛.村民被剥夺选举权,根源是政府部门不作为[N].检察日报.2012
[7].曾文远.论对村民选举权的法律救济——基于地方自治法的立场[J].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12
[8].孟云丽.论村民自治选举权司法救济制度的构建[D].山西大学.2011
[9].韩娜娜.论我国村民选举权救济机制的重构[D].西南政法大学.2011
[10].王长平.论村民选举权的司法救济[J].当代社科视野.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