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晓舜
广东省生产许可证审查服务中心510630
摘要:生产许可证制度是我国政府实施的一种行政许可行为,旨在规范企业生产和市场准入。长期以来,许可证管理的产品过宽,企业提交的材料繁多,取证周期长,证后监管乏力。2017年是生产许可证改革频次最多、力度最大的一年,主要是精简产品目录,压缩审批时限,简化受理程序,改进审查方式,优化检验环节,实行先证后核,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最大限度地减轻企业负担,提高行政审批效能。2018年是生产许可证改革的收官之举,有效地规范了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各项工作。
一、生产许可证制度
生产许可证制度是为了保证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体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工业产品的质量安全,贯彻国家产业政策,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协调发展,通过开展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确认企业具备持续稳定生产合格产品的能力,并颁发生产许可证证书,允许其生产的一种行政许可制度。
二、数字见证改革轨迹
1984年,第一批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重要工业产品为87种。
1992年,先后发布了9批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目录,到1992年为487种。
1994年,先后撤销205种和150种,到1994年为132种。
1998年,增加了4种,到1998年为136种。
2001年,减少了10种,到2001年为126种。
2003年,减少到86种
2011年,减少到61种。
2016年,减少到60种。
2017年,减少到38种。
2018年,减少到24种
现在进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主要是涉及质量安全和产业政策方面的产品,如:劳动防护用品、钢铁、水泥、人民币鉴别仪、危险化学品、化肥等。其中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负责审批发证的产品7类,省级质监部门负责审批发证的17类。
可见,历次调整,劳动防护用品始终在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范围之中,足见其重要性。
三、改革密锣紧鼓
(1)2016年11月21日,在上海召开“放管服”改革座谈会议,提出要全面清理生产许可证。
(2)2016年12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进一步强调全面清理生产许可证,向国际通行的认证制度转变。
(3)2017年6月13日,全国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电视电话会议,专门论述了生产许可证制度改革工作,着力推动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要求有大的突破。
(4)2017年6月24日,《国务院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试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国发〔2017〕34号),对生产许可证改革做出了总体部署。
改革的核心是简化审批程序,即“先证后核”。试行简化生产许可审批程序工作,本着依法行政、便民高效、放管结合、梯次推进的原则,重点在以下几个方面先行先试:
一是取消发证前产品检验。企业在申请时提交具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报告,发证机关在发证前不再实施对企业产品的抽样、封存和检验。
二是后置现场审查。发证机关仅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合格的即审批发证,实施证后监督性现场审查。
(5)2017年7月7日,质检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试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国质检监〔2017〕317号),对生产许可证改革做出了具体部署。第一批试行地区包括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山东、广东等6个省、市。试行产品范围包括由省级发证的17类产品(危险化学品、食品相关产品除外)。
一是不再指定发证检验机构。总局不再指定承担产品检验任务的机构,有资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检验机构均可为企业出具产品检验报告,用于申请生产许可证。
二是简化企业申报程序。最大限度方便企业申报,全面实施电子化和无纸化网上申报,大幅删减企业申报中的“繁文缛节”,实行申报材料“一单一书一照”制,即《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单》、产品质量检验合格报告、保证质量安全承诺书、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是优化政府受理程序。实行2个工作日受理决定制,自企业申报到受理机关作出受理决定,最长不超过2个工作日。
四是实行生产许可电子证书。电子证书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效力,电子证书公布之日即为证书送达之日,企业可以自行打印电子证书。
(6)2017年7月28日,质检总局《关于加快推进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简化审批程序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国质检监函〔2017〕381号),对后置现场审查做出了明确的要求。
一是核查时间。获证后3个月内完成现场核查。
二是核查组成。核查组由企业所在地从事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行政人员和注册审查员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核查组长原则上由具有高级注册证书的审查员担任,应为熟悉该产品所属行业工艺、技术的专业性审查员。
三是现场核查。后置现场审查主要核查企业申请产品应具备的关键设备。符合《现场审查表》要求的,现场核查结论为合格;企业任一获证产品不符合《现场审查表》要求的,核查结论为不合格。现场核查结论只有合格与不合格,颠覆了以前一直沿用的整改做法。
(7)2017年10月27日,质检总局关于发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简化审批程序工作细则》的公告(2017年第91号),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检验报告的要求。型式试验报告、委托检验合格报告与国家、省
下转第482页
级监督抽查检验报告,合格的均可。签发日期在1年以内。委托检验合格报告的检验项目要覆盖相关细则检验项目。
二是时限的要求。受理2个工作日,审批10个工作日,公示7个工作日,证书10个工作日,后置现场审查在获证后30日内。
(8)2018年1月12日,原质检总局关于印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一企一证”改革实施方案》的公告(2018年第10号),要求大幅精简压缩审批流程,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多种产品一并审查,颁发一张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5、第十五条,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企业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的,2日内一次性告知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即时作出受理决定。
6、第十六条,不具备申请资格的4种情形:(1)提供虚假材料的,1年内;(2)使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的,3年内;(3)被吊销的,3年内;(4)申请撤回的,6个月内。
7、第二十条,由相应专业的审查员担任审查组长。
8、第二十七条,企业无正当理由拖延、拒绝或者不配合审查的,终止办理生产许可。
9、第二十九条,电子证书与文本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第三十二条,后置现场审查属于证后监管,30日内完成对企业的后置现场审查。
11、第三十三条审查组由监管人员和审查人员组成。
12、第三十四条,企业任一获证产品不符合产品实施细则要求的,后置现场审查结论为不合格。后置现场审查结论不合格的,撤销证书。
13、第三十六条,企业与其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产厂(场)点等单位共同取证的,由企业住所所在地委托企业所属单位所在地进行审查,由企业住所所在地发证。
五、现行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主要变化
1、第四条(三),产品单元由32种压减为15种,将服装和鞋分别整合为一个产品单元。删除了规格型号,增加了产品单元说明。产品单元说明在检验和证书中不再体现,最大限度地减轻了企业的负担。
2、第六条,大幅度裁剪了企业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以防静电服为例,必备的生产设备为:工业用缝纫机、裁剪机、熨烫设备;裁剪了:锁边机、钉扣机、锁眼机。
3、第六条,大幅度裁剪了出厂检验项目。以防静电服为例,出厂检验项目为6项:面料点对点电阻、面料断裂强力、服装缝制、服装带电电荷量、服装衬里、标识;裁剪了3项:服装外观质量、服装结构及款式、服装附件。
4、附件2,后置现场审查办法,分为4大部分12条14款,经审查未发现不符合的,审查结论为合格,没有建议整改项。以前为6大部分19条45款,非否决项可以建议整改。更加简化,更加刚性。
5、第十二条,产品生产许可范围更加合理。以防静电服为例,提供任意级别的防静电服检验报告,确认证书产品许可范围为:“防护服防静电服”。不再分A级与B级。
六、改革的意义
生产许可证制度改革,是落实国务院加快推进“放管服”改革的重大举措,目的是减轻企业负担,提高行政审批效能,为质量安全加强保障,为公平营商创造条件。现行的,将2017年以来历次许可证改革归为一统,从根本上保证了全国各地许可证工作规范有序地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