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环境侵权责任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环境公益诉讼,被告人供述,共同侵权,污染环境罪,起诉人,污染环境犯罪,民事赔偿,同案被告人,证人证言,审查起诉阶段
环境侵权责任论文文献综述
刘东杰,朱红晖,李斌[1](2019)在《刑事附带民事环境公益诉讼如何确定侵权责任》一文中研究指出编者按 近年来,随着治理力度的不断加大,生态环境得到有效改善,在办理污染环境案件中,如何认定多名被告人的民事侵权责任是难点之一。在此,以检察机关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为例,通过确定污染物总量计算赔偿数额,再结合书证、鉴定意见等,认定各被告人应承担的相(本文来源于《检察日报》期刊2019-11-15)
马芝钦,丁国民[2](2019)在《环境侵权诉讼中原告的举证责任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侵权责任法第66条规定了环境侵权诉讼因果关系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则,随着司法审判实践的发展,其遭遇了理论界的质疑和实务界消极抵制的双重困境。为此,最高院于2015年出台司法解释,含蓄指出在环境侵权诉讼中,原告应在被告证明因果关系不存在前承担因果关系存在的初步举证责任。这进一步平衡了原被告双方的举证负担。鉴于环境侵权案件的特殊性,原告初步举证证明标准的原则应为至少"51%心证的盖然性",在此基础上实行证明标准起点类型化。原告应对环境侵权因果关系链条进行拆解举证,证明方式可包括经验常识、鉴定意见、环境监测值、时间先后关系、疫学方法等。(本文来源于《合肥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9年05期)
孙佑海,王倩[3](2019)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绿色规制限度研究——“公私划分”视野下对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纳入民法典的异见》一文中研究指出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作出绿色规制应有限度。其审议稿设立"损害生态环境责任"专章(第一次审议稿为"生态环境损害责任"),并将传统的环境侵权责任纳入生态环境损害责任中。环境侵权所指向的权利是人身权、财产权等私权,适用侵权责任编的调整规则,生态环境损害责任指向的对象是公共利益,由环境法调整,将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纳入民法典的调整范围将导致公、私法体系的混乱。为保证民法典制定的科学性,我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应当回归救济私益的价值取向,专章规范环境侵权责任,同时建议增设与环境保护法和其他规制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的法律相衔接的条款。(本文来源于《甘肃政法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5期)
沈毅[4](2019)在《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环境侵权的民事责任与一般的民事侵权对比,具有一定独特性。理清环境侵权责任的特殊性,是环境侵权救济制度的基石。本文以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最终实现为归依,对其概念、构成要件、归责原则、抗辩事由以及我国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立法之缺陷与完善进行了论述。当有危害行为、发生侵害事实以及两者之间有因果关系叁者均成立时,加害人就要承担民事责任。不过,若是危害事实是不可抗力或者受害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的,加害人可以免除相应民事责任。目前,我国环境侵权民事法律制度仍然有很多不足,还要逐步完善举证责任倒置制度、因果关系推定原则,以及延长诉讼时效等,才能更好地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本文来源于《管理观察》期刊2019年27期)
王艳梅,祝雅柠[5](2019)在《论公司环境侵权后股东损害赔偿责任——基于事故成本法经济学理论》一文中研究指出生态环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制度的构建是中国未来生态环境保护与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仍以自然人侵权为模型构建的环境侵权责任法制度不能适应以法人或社会组织为主要侵权主体的生态环境污染现状。基于事故成本法经济学理论,股东承担公司环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具有天然的制度优势。股东承担公司环境侵权责任重新分配侵权获益人与受害人的成本与收益,是通过市场机制激励公司自发减少环境侵权事故,从而降低环境侵权事故总成本。修正有限责任原则,建立公司环境侵权后股东损害赔偿责任制度符合法律正义与经济效率。公司仍是环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公司控股股东等承担损害赔偿的补充责任,立法上可以在修正现行《公司法》有限责任的规定之后,制定专门的环境损害赔偿法确立公司环境侵权后股东损害赔偿责任。(本文来源于《西安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9年06期)
李明耀[6](2019)在《生态环境侵权责任中“绿色原则”的功能阐释与规则整合》一文中研究指出《民法总则》第9条"绿色原则"体现了立法者从民法视角破解我国生态环境问题的积极努力。围绕该原则是否具有明确内涵及是否具有强规范属性等争议,传统文理、体系解释方法面临的解释难题可借助法教义学范式分析予以合理化解并得出肯定结论。在未来民法典分则生态环境侵权责任部分,绿色原则既有可能基于吸收生态学上的人类中心主义伦理,进而从价值进路上增进生态环境侵权规则体系的开放度,同时其内在的类型化逻辑又为维持生态环境侵权规则体系的稳定自洽提供了新的构建视角。从目前《民法典分则草案》(征求意见稿)相关规定来看,绿色原则在生态环境侵权制度部分已有所体现,但仍有完善必要。具体而言,一方面有必要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构建更加完善的生态环境损害救济体系,另一方面还应适当区分破坏生态和污染环境两类原因行为导致的传统私权损害,并在过错规则、因果关系举证责任规则等侵权规则上进行重新整合,从而实现对生态环境侵权的合理规制。(本文来源于《求索》期刊2019年05期)
阎黄灵[7](2019)在《环境侵权案件因果关系的证明责任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各种各样的环境问题也由此产生,政府和社会都意识到了环保对于现今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重要性,作为改善举措之一的垃圾分类试点再次引发了社会大众对于环保问题的新一轮关注与热议。当前,环境污染侵权纠纷中,立法规定和司法实务就受害人对作为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的因果关系,即污染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关系,是否负有初步证明责任存在较大差异。本文从立法、理论、实践叁个层面进行理性考量,探索构建环境侵权案件因果关系推定的证明责任的现实必要性。(本文来源于《现代经济信息》期刊2019年17期)
陈诚[8](2019)在《达标排污是否可以阻却环境侵权责任?——对达标排污的若干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了环境侵权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污染者不得以排污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为由提出抗辩。然而,我国有关环境侵权的司法实践并没有完全接受无过错责任原则,有的法院判决达标排污者不承担侵权责任。在解决这一问题时,需明确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环境质量标准所对应的内涵,从而得出侵权责任的承担应以污染物排放标准为依据、环境质量标准只是在认定环境受到损害时起辅助作用的结论。(本文来源于《汉江师范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4期)
李博源[9](2019)在《环境侵权损害中环境责任保险与私人法律救济之衔接》一文中研究指出以个体救济为核心的民事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存在难以保障大规模环境侵权案件中受害人利益的弊端,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作为社会化救济的途径之一可以对个体救济进行补充。目前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尚未建立,但是实践中对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需求却愈发迫切。因此,应对环境侵权中个体救济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进行梳理,明晰两者之界限与衔接,为制定完善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做出规定,从而解决环境侵权损害的救济问题。(本文来源于《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3期)
赵悦,刘尉[10](2019)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一审稿”生态环境公益损害民事救济途径辨析》一文中研究指出《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一审稿"通过"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统摄环境侵害救济,选择了环境公私益损害复合性立法路径,体现了民事环境侵权立法理念的重大突破,但在法律概念界定和具体责任构成要件设计上,"生态环境损害责任"都过分强调公平与秩序,而对民事主体个人自由价值的保障不足。本文基于对环境公私益损害间差异性的辨析,建议将二者进行类型化界分,在厘清法律概念的前提下,对环境公益损害责任适用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且因果关系证明责任不倒置、违法性要件不排除。(本文来源于《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9年03期)
环境侵权责任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侵权责任法第66条规定了环境侵权诉讼因果关系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则,随着司法审判实践的发展,其遭遇了理论界的质疑和实务界消极抵制的双重困境。为此,最高院于2015年出台司法解释,含蓄指出在环境侵权诉讼中,原告应在被告证明因果关系不存在前承担因果关系存在的初步举证责任。这进一步平衡了原被告双方的举证负担。鉴于环境侵权案件的特殊性,原告初步举证证明标准的原则应为至少"51%心证的盖然性",在此基础上实行证明标准起点类型化。原告应对环境侵权因果关系链条进行拆解举证,证明方式可包括经验常识、鉴定意见、环境监测值、时间先后关系、疫学方法等。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环境侵权责任论文参考文献
[1].刘东杰,朱红晖,李斌.刑事附带民事环境公益诉讼如何确定侵权责任[N].检察日报.2019
[2].马芝钦,丁国民.环境侵权诉讼中原告的举证责任研究[J].合肥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
[3].孙佑海,王倩.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绿色规制限度研究——“公私划分”视野下对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纳入民法典的异见[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9
[4].沈毅.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探析[J].管理观察.2019
[5].王艳梅,祝雅柠.论公司环境侵权后股东损害赔偿责任——基于事故成本法经济学理论[J].西安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
[6].李明耀.生态环境侵权责任中“绿色原则”的功能阐释与规则整合[J].求索.2019
[7].阎黄灵.环境侵权案件因果关系的证明责任研究[J].现代经济信息.2019
[8].陈诚.达标排污是否可以阻却环境侵权责任?——对达标排污的若干思考[J].汉江师范学院学报.2019
[9].李博源.环境侵权损害中环境责任保险与私人法律救济之衔接[J].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9
[10].赵悦,刘尉.《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一审稿”生态环境公益损害民事救济途径辨析[J].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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