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商业银行的会计委派制

浅谈商业银行的会计委派制

赵华张海霞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河南郑州450000)

中图分类号:F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0992(2011)05-0000-01

会计委派制是上级单位或财产所有者向所属企事业单位统一委派会计人员并对他们的任免、调遣、考核、奖惩、工资和福利待遇进行统一管理的会计人员管理制度。人民银行会计工作是中央银行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是人民银行有效履行各项中央银行职能的重要手段。为了切实保障人民银行会计工作安全、稳定、高效运行,防范化解资金风险,逐步健全人民银行会计监督控制机制已是当务之急,探索在基层人民银行内部实行会计主管委派制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实行会计委派制的意义

(一)能够有效提高基层机构会计核算质量提升了基层机构风险防范能力

委派会计人员由于处于相对独立的监督地位并赋予委派会计人员一定的权利和承担相应责任,可以较好地发挥了“监督规范指导桥梁”的作用,增强规章制度的执行力,确保上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落实,强化柜面业务操作的事前事中控制,受派基层机构的业务操作运营直接置于委派会计人员的监督管理之下,能够及时控制前台人员违章操作带来的风险隐患,使基层机构风险控制能力增强。在业务发生的第一时间进行现场操作指导,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错误并加以纠正,使受派基层机构的会计业务差错率明显下降。保证了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同时可及时发现纠正经营管理中的问题和历史遗留问题。

(二)增强银行会计监督的有效性和独立性

长期以来,在大环境的影响下,受管理者素质和会计管理体制的制约,粗放经营、违规经营等突出的现象给银行造成了巨大的经营风险和经济损失。总结众多案件,如账外经营,账外贷款,违规办理银行承兑,“小金库”、高息揽存,数额巨大,擅自贷款企业减息、停息、搭车核销,涂改会计计凭证,甚至造成会计凭证丢失等等。发生这些案件的—个重要根源就是会计管理存在隐患,“一把手”直接管理财务,会计人员无法开展工作,会计监督、财务制度形同虚设,流于形式。经验告诉我们,如果没有一个专门机构管理会计人员,会计依附于单位领导,会计人员的任免调动、考察全凭领导一句话,要做到唯实不唯上很难。推行会计委派制,能够从源头上预防和防止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特别是对基层机构管理者、客户经理起到了有效的制约作用,促进他们的效益意识、风险意识、法治意识不断增强,实践中的具体表现为:其一,委派会计在例行审核经济业务账务处理时,可以及时发现不合理的费用,不合规定的凭证等,对经营管理者的舞弊行为当即就予以制止,使经营舞弊行为无法掩饰在企业的财务状况之中;其二,委派会计人员地位独立,不受基层管理者制约,可以随时就重大问题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便于及时采取预防措施和对策;第三,委派会计人员有较高的业务素质,能够客观地认识经营风险与经营舞弊行为,规范基层机构会计管理工作.促进基层机构业务合理、合法、合规经营。

会计监督是否有效关键在于会计人员的独立性,即:会计人员能否不受被监督者的支配。如果会计人员缺乏独立性,则会计监督就会形同虚设。目前,会计人员尤其是会计主管人员受所在行的直接领导,由于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会计监督作用的发挥往往受到不同程度的制约。实行会计主管委派制将解除会计主管与所在行的依附关系,使会计主管能排除干扰,消除顾虑,真正行使会计法规赋予的权利,对违反财经纪律、不符合会计财务制度的会计事项进行有效抵制。同时,通过对会计主管职责权限的界定和明确,也会进一步激发会计主管的工作积极性,严格把好受派行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关口,确保受派行会计财务基础工作规范化水平不断提高。

(三)有利于我国商业银行一级法人下的各派出机构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实行的是一级法人下的委托代理经营,总行为法人,一级分行、县支行、分理处乃至基层营业网点只是其派出机构,派出机构负责人仅为法人代理。在这种委托代理关系中,作为一级法人的总行可以知道其代理法人即各派出机构负责人的能力,但是对代理法人的工作努力程度和经营管理水平却无法准确知道,总行一级法人往往通过各种方式来监督和激励各派出机构负责人,这势必会导致内部代理成本的增加,即内部管理交易成本的增加。尽管在商业银行内部经营管理中也建立了“激励机制、监督机制和制约机制”三位一体的管理体系,但作为管理体系内的会计信息系统仅履行了核算职能,而并未很好地履行监督职能,实行会计委派制。通过委派会计人员来加强对各派出机构负责人的监控,能够解决各派出机构负责人,即代理法人的道德风险所造成的损失,减少总行一级法人与各派出机构负责人之间的行为差异,从而实现一级法人下的委托代理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

二、完善商业银行会计委派制的建议

(一)进一步完善与委派制相关的的管理机制

首先,在各分行人力资源部设立专门的机构对委派会计人员进行管理。该机构专门负责委派人员的选派、考查、轮岗以及工资福利待遇等其他管理工作。各商业银行可根据具体情况,专门设立委派会计管理部等类似的机构,并按制衡原则,下设两个部门:委派部门和考核部门。赋予委派部门人事调动权、奖惩处置权、职务晋升权等权利。赋予考核部门考核权、奖惩建议权并特别赋予考查部门对严重违法乱纪会计人员的就地免职权。其次,建立相关的汇报制度以及轮岗和回避制度。汇报制度主要包括:定期报告制度、重大事项汇报制度、例会制度、述职制度。述职制度是指各分行被委派的会计人员在年度终了或离职时,要向各分行人力资源部详细报告其工作情况。轮岗和回避制度是指对于被委派到各支行的会计人员,委派部门在考虑业务连续的情况下,必须进行定期不定期的调整或轮换,为了防止被委派的会计人员同与其有亲属关系的单位负责人联合作弊,对委派人员与被委派单位负责人有亲属关系‘或经济利益关系的,必须实行委派回避制。

(二)进一步明确界定委派会计主管的职责

合理确定会计主管人员的工作职责和权限是基层人民银行实行会计主管委派制能否成功的关键。建议委派会计主管人员的职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依法从事会计核算、财务核算、会计核算管理以及财务管理工作;加强会计财务监督,促进会计财务工作规范化;加强和完善会计财务制度建设;及时向分行会计主管部门报告受派行的会计、财务工作情况;参与受派行的重大会计财务事项的决策;服从受派行的工作安排,遵守受派行的规章制度等等。同时,为保证委派会计主管工作的相对独立性,还应进一步明确规定对中心支行领导的权限进行相对约束,具体体现在:不得阻碍会计主管正常行使岗位职责和权限;不得超越权限、违反规定或未经会计主管的同意擅自调查会计人员;不得对会计主管履行网位职责,遵守财经纪律和会计制度的行为打击报复等等。

(三)正确划分委派会计人员与基层机构负责人之间的职责

《会计法》中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但在实行委派制后,就要分情况考虑:如因为委派的会计监督不力或知情不报造成的会计信息失真或国有资产流失等,应由委派的会计人员负主要的责任,并按对委派会计人员的奖惩条例处置;如因为委派银行负责人故意隐瞒、回避委派人员,而委派的会计人员确实难以发现其违法乱纪事实而造成的不良后果,应由被委派银行负责人负主要的责任,并由主管机构酌情处理。在委派制度下,委派会计人员与基层机构管理者的关系发生了变化,双方都要适时调整角色,视彼此间相互牵制、相互监督作用的存在,努力消除负面效应,避免双方的对立,让委派会计人员真正做到服务与监督并重,在行使监督权的同时,积极参与基层机构的经营活动,为基层机构发展出谋划策。

(四)建立委派会计主管的后续教育及离任审计制度

会计委派制的良好实施需要建立相应的后续教育及离任审计制度,以推进会计委派制度的长久开展。需注意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1)注重委派会计主管观念、知识更新和技能的培养,在拥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过硬的政治素质的基础上,不断学习相关的理论知识,不断地提高会计管理水平和监督能力,以适应日益复杂的经济发展环境需要。2)委派会计主管要有国际化意识和创新能力,除要掌握我国会计准则和相关的法律法规外,还要学习国际会计有关准则,了解国际市场及本行业的特点.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处理相关的业务,更好地应对日常工作中出现的问题。3)委派会计主管在受派行任职期满应进行离任审计。客观、公正地评价委派会计主管的工作情况。对于强令指使委派会计主管违反财经纪律、打击报复的相关入员要依法惩处。委派会计主管对违法乱纪行为如不抵制、不报告、开假票、报假账以及实施其他违规行为等。视情节轻重给予教育、调离、撤职、追究法律责任等处理,以确保会计主管委派制顺利执行和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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