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逻辑范围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行政诉讼,逻辑,公权,合议制,函数,等比数列,集合论。
逻辑范围论文文献综述
田娟,叶艳[1](2019)在《悖论与校正:独任制审判范围适度扩张的逻辑基础与实现路径——以S市两级法院近叁年审判数据为分析样本》一文中研究指出审判组织是法院内部依法组成、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审判案件的具体组织形式,是当事人与社会民众在诉讼中感知与评价法院与司法的组织载体。①随着全面依法治国进程的推进,人民司法需求出现了新变化,其中对于司法效率需求尤为凸显。审判组织作为司法权力运行的基本载体,需要对传统的功能定位和适用机制加以检视和修正,更好契合司法规律和现实需求。在此背景下,对审判组织中最主要的两种形式即独任制和合议制审判适用范围加以科学调整、合理安排,适逢其时,确有必要。(本文来源于《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与刑事审判问题研究——全国法院第30届学术讨论会获奖论文集(下)》期刊2019-06-20)
杨晓萌[2](2018)在《“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可以作为“滥用行政诉权”的认定依据吗?——一个基于语义逻辑的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法律没有明确对滥用行政诉权行为进行规范的前提下,司法机关认定当事人构成滥用诉权应当十分审慎。目前看来,一些法院倾向于将"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作为"滥用行政诉权"的认定依据。然而,滥用行政诉权应以享有行政诉权为前提,而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却又是享有行政诉权的前提。也就是说,当事人起诉事项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也是滥用行政诉权的前提,如果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当事人根本不享有行政诉权,更谈不上构成滥用行政诉权。因此,法院用"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为由认定当事人构成滥用行政诉权的做法显然是不合理的。(本文来源于《研究生法学》期刊2018年06期)
杨伟东[3](2018)在《新司法解释受案范围规定的思路、逻辑及未来发展》一文中研究指出新司法解释坚持"否模式",把重点完全放在不可诉行为的澄清和细化之上。由新司法解释所直接规定的不可诉行为背后隐含的逻辑,是虽属行政行为但因不对当事人产生实际影响将其排除在外,即确立无实际影响标准。不过,从未来发展观察,应由《行政诉讼法》直接确立"无明显实际影响"标准,再由司法解释细化。(本文来源于《行政法学研究》期刊2018年05期)
顾永昆,葛鹏[4](2018)在《地方官员变更对企业投资影响的空间范围——基于政企联盟重建的逻辑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文章运用政企联盟重建这一理论对政企双方行为进行分析,完整的解释了我国官员变更对企业投资影响所呈现出的区域、层级及所有制特征,利用2003-2012年沪深两市上市企业面板数据进行了实证研究。结果表明:(1)官员变更对企业投资的影响呈现区域性、层级性特征。省委书记变更省委书记变更不会对全省的企业投资产生显着影响,但导致省会城市的企业投资明显减少,对省会城市影响高于非省会城市影响;市委书记变更对市区企业投资影响显着高于对县区企业影响。(2)省委书记与国有企业建立的紧密联盟会突破本地性特征,延伸到外地,而省委书记与民营企业建立的默契联盟则具有明显的本地性。文章研究丰富了官员变更对企业投资影响的相关文献。(本文来源于《南方经济》期刊2018年07期)
秦国荣[5](2018)在《用人单位义务:责任范围与立法逻辑》一文中研究指出劳动关系乃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基于市场双向自主选择并通过缔结劳动契约而形成的特定雇佣关系。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承担义务与责任的依据在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权利分配状况。即保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平衡构成了用人单位责任承担的伦理逻辑与立法依据,用人单位在缔约阶段应承担诚信义务与契约责任,在履约阶段应承担保护责任与照顾义务。劳动立法应以公平公正中立的立场保护劳企双方正当合法权益,既形成要求用人单位履行劳动伦理责任与法律义务的有效机制,又充分尊重用人单位的劳动用工自主权和内部管理权,维护劳动力市场的有效调节功能。(本文来源于《法治研究》期刊2018年03期)
陈生虎,胡仁本[6](2018)在《变量范围与简易逻辑》一文中研究指出1充要条件与集合论涉及求某些参数的范围,如要求集合A,实质是在这些参数所在的全集U中确定集合A.但是有时在集合U中寻找符合条件的参数范围A比较困难,我们可以通过先找出符合条件的一些必要条件如集合B,C等,而集合A是集合B,C等的子集,当然也是集合B∩C的子集,再在这个范围较小的B∩C中确定集合A往往就轻松得多,如图1.(本文来源于《中学数学月刊》期刊2018年03期)
杜国平[7](2017)在《金岳霖“范围逻辑”的扩充》一文中研究指出金岳霖构建的范围逻辑是一个关于范围的演算系统,对之进行扩充,可以描述"道德是红的"这样的废话语句,也可以描述诸如"道德无所谓红"等涉及范围的语句。在范围逻辑的扩充系统中,还可以给出上述语句的语义解释。范围逻辑为解决罗素悖论提供了一个富有启发性的新视角。(本文来源于《湖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7年05期)
邓刚宏[8](2017)在《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基本逻辑与制度构想——以行政诉讼功能模式为分析框架》一文中研究指出尽管新《行政诉讼法》一定程度上扩大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但是,本次修改明显带有"权宜之计"的嫌疑,缺乏深层次的理论基础,也必然带来司法实践中如何明确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困惑。因此,以主观公权利与客观法秩序为两条基本路径探讨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基本逻辑,具有理论与现实基础。在主观公权利救济模式下,一个行政行为是否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主要取决于一个最基本的逻辑,司法审查与被诉的行政行为之间的实质上的关联程度。在客观法秩序模式下,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基本逻辑,就是假定一切行政行为可以接受司法审查为原则,其最大化的结果就是被诉的行政行为与起诉人是否有利害关系无关,对行政行为是否遵守所有与行政行为相关的法律规范进行完全的司法审查。我国《行政诉讼法》应当立法明确双层结构的受案范围标准,假定行政行为可以审查标准,立法排除司法审查的例外范围。(本文来源于《东方法学》期刊2017年05期)
曹险峰,徐恋[9](2017)在《侵权财产损害赔偿范围确定之逻辑进路论纲》一文中研究指出一个责任原因事实可能造成一系列不利后果,在结果形态上可分为财产损害与非财产损害。两者在可赔偿性、赔偿目的、赔偿计算规则等方面存在质的区别,很难建立一个统摄两者的损害赔偿范围模式;又由于人身伤亡中的财产损害赔偿或采用项目列举式赔偿方式,或采用定型化赔偿方式,故本文原(本文来源于《河南社会科学》期刊2017年08期)
陈爱娟[10](2017)在《范围错位——论述文写作逻辑问题例谈之叁》一文中研究指出范围错位,在同学们作文中的表现,通常是以部分代全体、以局部代整体、以个别代一般,不是全盘肯定就是全盘否定,说话太绝对。【例1】且不说历史上的那些大家们偏爱信守旧习,就拿当代一些名家来说,哪一个又不是偏爱信守旧习的呢?——摘自作文《把根留住》【分析】这个语段中有两处范围错位。一是说"且不说历史上的那些大家们"偏爱信守旧习,二是说"拿当代一些名家来说,哪一个"不是偏爱信守旧习,两处均范围过大。按照常情和常识来看,"偏爱信守旧(本文来源于《中学生天地(C版)》期刊2017年05期)
逻辑范围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在法律没有明确对滥用行政诉权行为进行规范的前提下,司法机关认定当事人构成滥用诉权应当十分审慎。目前看来,一些法院倾向于将"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作为"滥用行政诉权"的认定依据。然而,滥用行政诉权应以享有行政诉权为前提,而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却又是享有行政诉权的前提。也就是说,当事人起诉事项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也是滥用行政诉权的前提,如果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当事人根本不享有行政诉权,更谈不上构成滥用行政诉权。因此,法院用"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为由认定当事人构成滥用行政诉权的做法显然是不合理的。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逻辑范围论文参考文献
[1].田娟,叶艳.悖论与校正:独任制审判范围适度扩张的逻辑基础与实现路径——以S市两级法院近叁年审判数据为分析样本[C].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与刑事审判问题研究——全国法院第30届学术讨论会获奖论文集(下).2019
[2].杨晓萌.“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可以作为“滥用行政诉权”的认定依据吗?——一个基于语义逻辑的分析[J].研究生法学.2018
[3].杨伟东.新司法解释受案范围规定的思路、逻辑及未来发展[J].行政法学研究.2018
[4].顾永昆,葛鹏.地方官员变更对企业投资影响的空间范围——基于政企联盟重建的逻辑分析[J].南方经济.2018
[5].秦国荣.用人单位义务:责任范围与立法逻辑[J].法治研究.2018
[6].陈生虎,胡仁本.变量范围与简易逻辑[J].中学数学月刊.2018
[7].杜国平.金岳霖“范围逻辑”的扩充[J].湖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
[8].邓刚宏.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基本逻辑与制度构想——以行政诉讼功能模式为分析框架[J].东方法学.2017
[9].曹险峰,徐恋.侵权财产损害赔偿范围确定之逻辑进路论纲[J].河南社会科学.2017
[10].陈爱娟.范围错位——论述文写作逻辑问题例谈之叁[J].中学生天地(C版).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