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竞业禁止义务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竞业禁止,董事,义务,商业秘密,原判,法定代表人,劳动合同。
竞业禁止义务论文文献综述写法
储慧文,古林[1](2019)在《旅游公司叁个电话号码能转让吗》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报讯 江苏省海安市一家旅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许海将该公司使用了十几年的3个电话号码,擅自转给与其家人相关的两家旅游公司使用。公司其他股东认为此举侵犯公司利益,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权并变更过户。近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判(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19-10-08)
李阳[2](2019)在《董事竞业禁止义务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1993年《公司法》确定公司治理结构中,设置了董事和监事,这表面与德国公司治理结构类似,不过差别在于由于我国传统理念的限制,没将监事置于董事之上,所以在法律的运行中,立法者逐渐发现监事的监督职能不能得到有效的保障。于是为了权力的制衡和对中小股东的保护,在2005年的《公司法》修订版中引入独立董事制度,正式确立了我国董事、监事、独立董事叁者并存的现行公司治理结构。从我国现行公司治理结构产生的基本历程,可以看出一个特点就是代表一元公司治理结构的独立董事和执行董事分类,与代表二元公司治理结构的董事和监事叁者并存在一起的杂糅;而董事竞业禁止制度更是有对大陆法系构建法定竞业禁止制度基础的禁止同业竞争与英美法系主要规制董事违反忠诚义务的禁止篡夺公司商业机会的双重借鉴。这种杂糅和借鉴优点和缺点并存,优点是兼容并蓄制度设计更趋于合理化;缺点就是称谓可以拿来制度可以拿来,但制度的背景无法拿来,当公司治理结构和具体的竞业禁止制度发生交叉时,就出现了制度本身与制度之间衔接的诸多问题。对此本文通过《德国股份公司法》、《德国商法》和《美国标准公司法》对域外的公司治理结构和竞业禁止制度设计背景进行还原,找到董事、监事、独立董事等法律主体在其制度产生国的职权与义务,并与我国关于董事竞业禁止义务的立法进行对比,发现我国董事竞业禁止义务的立法缺陷,其中包括:未明确独立董事竞业禁止义务的内容与范围、禁止篡夺公司商业机会不具有现实操作性、董事违反竞业禁止义务公司权利救济困难、对董事竞业禁止约款的法律适用未作解释四项。在此之后本文又采取了一种类似于法律术语“涤除权”的“涤除”态度,即不管其在域外的设定为何,只要其背后的法学理论不变,就应结合本国国情重新设定相关权利义务关系,对这些立法缺陷进行综合分析,给出完善我国董事竞业禁止义务的四点建议:单独规定独立董事竞业禁止义务、扩大禁止篡夺公司机会原则适用、健全损害赔偿权与归入权的设定、明确董事竞业禁止约款的法律适用。(本文来源于《长春理工大学》期刊2019-03-01)
邓恒[3](2018)在《劳动者竞业禁止的法定义务》一文中研究指出竞业禁止又称为竞业避止、竞业避让,或者称为竞业限制。劳动者在职期间所应当遵守的竞业禁止,司法实践中俗称“法定竞业禁止”,究其渊源,与《公司法》第148条第5项中规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负的不得同业竞争还是有一定区别的。两者在诸多方面都存在较大的差异,无(本文来源于《中国社会科学报》期刊2018-04-04)
黄鑫鑫[4](2017)在《董事竞业禁止义务法律规制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现代公司治理中由“股东会中心主义”向“董事会中心主义”转变已是大势所趋。董事拥有公司的经营管理权和业务决策权,熟悉和掌握公司商业秘密、经营信息等特有资源,一旦董事为了一己私利,利用职权所带来的便利发生竞业行为,将给公司带来实际利益损失或潜在的竞争威胁。董事竞业禁止义务理论的发展,以及逐步纳入制定法的规范体系,就是为了防止董事发生上述道德风险、平衡公司与董事之间利益而进行的制度构建。竞业禁止制度起源于西方国家民法中的代理制度,用以规制代理人的行为,后来适用范围也扩大到公司法领域,形成独特的董事竞业禁止制度。竞业禁止制度在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都有较为完善的发展,而在我国则处于起步阶段。我国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便规定了绝对的董事竞业禁止义务,对董事一切竞业行为均采取否定态度。2005年公司法将其修改为相对的董事竞业禁止义务,规定董事原则上不得从事竞业行为,但经过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同意的除外。现行公司法即2013年公司法延续了这一规定。由于起步较晚,我国董事竞业禁止制度发展并不完善,有关该课题还存在很多理论和实务上的争议。本文将综合国内外的理论研究、立法情况和司法实践,对该课题进行深入、全面的分析和论证,力图厘清相关问题,提出相关完善建议。本文一共分为四章:第一章为董事竞业禁止义务概述。本章首先界定了董事竞业禁止义务的概念,根据不同划分标准分析了董事竞业禁止义务的类型;其次从如何判定董事竞业行为的角度出发,剖析了董事竞业义务的构成要件;最后分析了董事竞业禁止义务的理论基础。第二章为我国董事竞业禁止义务的立法现状及问题。本章汇总分析了我国关于董事竞业禁止义务的法律、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结合司法案例指出我国董事竞业禁止制度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董事竞业行为的法律界定标准存在争议;归入权的行使规定不足;归入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竞合问题未予明确;董事离任竞业禁止义务缺乏规制。第叁章为董事竞业禁止义务法律规制的比较研究。本章汇总了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部分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和司法情况,希望通过借鉴其他国家或地区关于董事竞业禁止制度的经验,为我国董事竞业禁止制度的立法和司法完善,提供些许启发。第四章为我国董事竞业禁止义务法律规制的思考和建议。本章通过反思我国董事竞业禁止制度的不足,借鉴域外经验,提出完善建议:第一,明确董事竞业行为的法律界定标准,对事实董事、影子董事、名义董事、独立董事以及职工董事是否承担竞业禁止义务进行分析,并对“同业”和“自营和为他人经营”的判断标准予以说明;第二,完善归入权制度,明确归入权的性质、行使主体和行使期限等问题;第叁,完善归入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规定,采用重迭适用的模式,规定公司对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的董事可以同时行使以上两种权利;第四,完善董事离任竞业禁止制度,本文认为董事离任竞业禁止义务并不能直接适用劳动法相关法律规范,而归属于公司法的调整范畴,应采用法律模式与契约模式相结合的方式对其加以规制。(本文来源于《中国政法大学》期刊2017-10-01)
陆烨[5](2017)在《董事、高管无权协议免除自身的竞业禁止义务》一文中研究指出【裁判要旨】董事、高管对公司负有的竞业禁止义务来源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公司原则上无权放弃对董事、高管的竞业禁止要求,董事、高管互相之间亦无权通过私下协议免除该义务,否则即是对公司利益和外部债权人利益均造成损害,该协议应当无效。当各方均违反竞业禁止义务时,应当将各方因此所得的收入均归入公司后再行处理,而不能简单加以抵销。(本文来源于《人民司法(案例)》期刊2017年11期)
胡银燕[6](2017)在《董事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的判定——基于A房产公司诉王某一案的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公司法》规定董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竞业禁止义务正是一种典型的忠实义务。董事竞业行为既包括从事与其任职公司形成竞争的业务的行为,也包括谋取公司商业机会的行为。本文拟从一则案例的分析入手,探究董事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的具体构成及法律后果。(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7年05期)
熊锦秋[7](2016)在《应高度重视董事的竞业禁止义务》一文中研究指出创业板上市公司硅宝科技前不久发布公告称,近日分别收到股东郭弟民及合计持股10%以上的股东蔡显中、王有华、王有治向公司发出的“关于提请公司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案”,要求罢免董事长王跃林的董事职务,理由是其存在投资与硅宝科技业务有竞争关系的公司的行为。(本文来源于《上海证券报》期刊2016-11-30)
褚红娜[8](2016)在《营业转让中的竞业禁止义务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竞业禁止义务作为营业转让中的重要问题,在营业转让的实践中发挥重要作用,正确的处理竞业禁止义务的问题既能够对受让人的利益进行保护,又能够保障转让人的营业自由,本文采用比较分析等方法对营业转让中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并且一一阐述了自己的观点。本文主要包括四部分:第一部分介绍营业转让中确立竞业禁止义务的价值,通过对竞业禁止义务涵义、特征,以及目的阐述,具体明确确定竞业禁止义务的价值;第二部分对营业转让中竞业禁止义务的正当性进行分析,竞业禁止义务之所以存在,具有一定的正当性,主要包括竞业禁止义务的经济学基础(代理成本)和法学基础(利益平衡原则、合理限制竞争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第叁部分对从法定竞业禁止义务和约定竞业禁止义务两个方面对相关问题进行深入研究主要包括法定竞业禁止义务的内容,主要限制性规定,性质以及责任的免除。约定竞业禁止义务主要包括约定竞业禁止义务的性质,以及对约定竞业禁止义务合法性构成要件和合理性要件的考量;各国关于营业转让中竞业禁止义务的立法规定和立法例分析;第四部分,主要阐述了营业转让中竞业禁止义务的责任承担,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不同处理结果,和具体的责任承担方式。(本文来源于《内蒙古大学》期刊2016-06-08)
张雪娥[9](2016)在《商业秘密保护视角下的劳动者竞业禁止义务》一文中研究指出市场经济的繁荣和人才流动的增强伴随着企业商业秘密的流失,人才流动已经成为引发企业商业秘密泄露的主要侵权渠道。针对此问题,许多国家的相关法律规定了劳动者竞业禁止义务,此义务的设定对于强化企业的商业秘密保护具有实际意义。我国法律对此有着相似但模糊的规定。有必要明确商业秘密的内涵、合理化竞业禁止义务的经济补偿标准、规定灵活的竞业禁止期限、规定合理的竞业禁止地域和行业限制、合理对待违反公共利益的情况,在借鉴其他国家有益规定的基础上完善我国的具体规定。(本文来源于《长春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6年03期)
李卓羽[10](2015)在《董事竞业禁止义务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董事会是公司治理的关键,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员,掌握着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权,如果董事违反竞业禁止义务,就可能会损害到公司利益。公司法中为董事设定竞业禁止义务就是为了保护公司合法权益,防止董事滥用权利,为自己或他人利益与公司竞业。我国1993年颁布《公司法》时就对董事竞业禁止义务进行了规定,2005年修订《公司法》将董事绝对竞业禁止义务改为了相对竞业禁止义务。该制度至今已经实施十余年了,理论界对该制度进行了比较丰富的解读和分析,提出很多立法建议,但较少关注董事竞业禁止制度的实务操作问题。本文从董事和公司的关系入手,分析董事承担竞业禁止义务的依据,通过比较分析和实证分析,对我国董事竞业禁止制度中的竞业主体和行为界定、竞业禁止的豁免机制和违反竞业禁止的救济途径进行了系统阐述。本文对董事竞业禁止义务的研究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董事竞业禁止义务的理论基础。本章首先通过整理和概括学界的主要观点,论述了董事竞业禁止义务的概念和分类。在此基础上通过对司法实践中案例的统计分析,厘清了董事竞业禁止义务和禁止利用公司机会义务的区别和联系,进一步明确董事竞业禁止义务的独有价值。其次,通过分析董事与公司之间的关系,论证了董事对公司负有竞业禁止义务的依据。最后,从经济学和法学两个角度分析了董事竞业禁止义务的价值。第二部分是董事竞业的构成要件分析。本章首先分析了认定董事竞业的主体要件,从董事的概念和性质以及董事认定方式这两方面进行论述。然后分析了董事竞业的客体,围绕学界争议较多的“同类营业”中营业范围的界定以及“同类”的概念进行具体的分析。最后,界定了董事竞业的时间、地域范围,指出了制度上存在的不足并提出了完善的建议。第叁部分是董事竞业禁止义务的豁免机制研究。本章首先从理论上研究部分豁免董事竞业禁止义务的意义,然后通过系统分析和比较分析提出了完善豁免机制中“披露”和“许可”两个环节的具体建议。第四部分是董事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的法律责任。本章重点在于董事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的民事责任,主要从董事与公司竞业产生的对外法律效果和对公司负有的责任两方面展开。第一部分研究的董事与公司的关系是董事违反竞业禁止义务时公司行使救济权的理论基础,本章根据该基础提出并具体分析了几种公司追责的权利,针对我国立法中的不足提出了相应建议。(本文来源于《浙江财经大学》期刊2015-12-01)
竞业禁止义务论文开题报告范文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我国1993年《公司法》确定公司治理结构中,设置了董事和监事,这表面与德国公司治理结构类似,不过差别在于由于我国传统理念的限制,没将监事置于董事之上,所以在法律的运行中,立法者逐渐发现监事的监督职能不能得到有效的保障。于是为了权力的制衡和对中小股东的保护,在2005年的《公司法》修订版中引入独立董事制度,正式确立了我国董事、监事、独立董事叁者并存的现行公司治理结构。从我国现行公司治理结构产生的基本历程,可以看出一个特点就是代表一元公司治理结构的独立董事和执行董事分类,与代表二元公司治理结构的董事和监事叁者并存在一起的杂糅;而董事竞业禁止制度更是有对大陆法系构建法定竞业禁止制度基础的禁止同业竞争与英美法系主要规制董事违反忠诚义务的禁止篡夺公司商业机会的双重借鉴。这种杂糅和借鉴优点和缺点并存,优点是兼容并蓄制度设计更趋于合理化;缺点就是称谓可以拿来制度可以拿来,但制度的背景无法拿来,当公司治理结构和具体的竞业禁止制度发生交叉时,就出现了制度本身与制度之间衔接的诸多问题。对此本文通过《德国股份公司法》、《德国商法》和《美国标准公司法》对域外的公司治理结构和竞业禁止制度设计背景进行还原,找到董事、监事、独立董事等法律主体在其制度产生国的职权与义务,并与我国关于董事竞业禁止义务的立法进行对比,发现我国董事竞业禁止义务的立法缺陷,其中包括:未明确独立董事竞业禁止义务的内容与范围、禁止篡夺公司商业机会不具有现实操作性、董事违反竞业禁止义务公司权利救济困难、对董事竞业禁止约款的法律适用未作解释四项。在此之后本文又采取了一种类似于法律术语“涤除权”的“涤除”态度,即不管其在域外的设定为何,只要其背后的法学理论不变,就应结合本国国情重新设定相关权利义务关系,对这些立法缺陷进行综合分析,给出完善我国董事竞业禁止义务的四点建议:单独规定独立董事竞业禁止义务、扩大禁止篡夺公司机会原则适用、健全损害赔偿权与归入权的设定、明确董事竞业禁止约款的法律适用。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竞业禁止义务论文参考文献
[1].储慧文,古林.旅游公司叁个电话号码能转让吗[N].人民法院报.2019
[2].李阳.董事竞业禁止义务研究[D].长春理工大学.2019
[3].邓恒.劳动者竞业禁止的法定义务[N].中国社会科学报.2018
[4].黄鑫鑫.董事竞业禁止义务法律规制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2017
[5].陆烨.董事、高管无权协议免除自身的竞业禁止义务[J].人民司法(案例).2017
[6].胡银燕.董事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的判定——基于A房产公司诉王某一案的分析[J].法制博览.2017
[7].熊锦秋.应高度重视董事的竞业禁止义务[N].上海证券报.2016
[8].褚红娜.营业转让中的竞业禁止义务研究[D].内蒙古大学.2016
[9].张雪娥.商业秘密保护视角下的劳动者竞业禁止义务[J].长春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
[10].李卓羽.董事竞业禁止义务研究[D].浙江财经大学.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