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不动产租赁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不动产,税负,租赁市场,项目,抗力,管理人,报表。
不动产租赁论文文献综述
陈美霞[1](2019)在《“营改增”下的不动产租赁税负变化及其税务筹划》一文中研究指出基于"营改增"的背景条件下,给不动产租赁行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地推动作用。但是,随着税收行政的变化,导致流转税的征收更加的科学、规范,但与此同时也为不动产租赁的税务筹划增加了一定的难度。本文基于此次"营改增"的具体内容,探讨对于不动产租赁行业的税负变化以及税负筹划办法买一次来促进整个不动产租赁行业的健康运行和发展。(本文来源于《纳税》期刊2019年34期)
尹学新,金根元,龚漾,李睿培,段文澜[2](2019)在《违法建筑整治后的不动产租赁市场规范研究——以消除整治中对租赁市场造成的负面效应为切入点》一文中研究指出自2007年起,因"建设文明城市"的行动在S市全面展开,整治违法建筑便首当其冲成为政府重点工作。然则违法建筑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概念,因而违法建筑的认定具有主观随意性,进而导致公民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现象时有发生。尤其M区地理位置十分特殊,必须研究违法建筑整治后会对位于城乡结合部的M区租赁市场造成何种影响,从而为消除整治中对租赁市场造成的负面效应提出对策建议,防止社会矛盾激化,更好地巩固M区在违法建筑整治工作中取得的硕果。(本文来源于《《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19年第12卷 总第12卷)——闵行区法院卷》期刊2019-10-01)
陆军[3](2019)在《“营改增”对不动产租赁企业的影响及对策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我国税收制度的不断改革,"营改增"得到了有效的落实和执行,对于促进产业发展、减少企业税负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目前,我国已对不动产经营租赁的税务管理做出了相关的法规规定,基于"营改增"背景下,对于租赁业会计核算管理工作也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使租赁市场面临着更大的机遇和挑战。本文主要基于"营改增"背景下对不动产租赁业的影响以及相关应对措施进行有效探究,促进不动产租赁企业能够稳定可持续发展进而为国家经济发展贡献力量。(本文来源于《纳税》期刊2019年27期)
易东柯[4](2019)在《论破产管理人选择履行权在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的行使》一文中研究指出破产管理人的选择履行权是指企业在进入破产程序前签订且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可以由破产管理人决定是否继续履行的权利。虽然我国《破产法》对选择履行权有明确的规定,但是选择履行权的具体适用条件、适用范围等问题都没有规定具体的处理方法。而司法实践中,破产管理人针对不动产租赁合同几乎都会选择解除,造成承租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失。而管理人解除合同的主要目的是将该不动产变卖以清偿其他企业债权人,推进破产程序。但是这样做与《合同法》中保护不动产承租人的利益而设立的“买卖不破租赁”等规则背道而驰,造成了很大的争议。且企业处于破产阶段,其经济状况往往是不能清偿全部债务的。合同被解除以后,预付租金及违约损害赔偿应当如何处理也是实践中难题。我国《破产法》既然赋予了管理人选择履行权,就应当明确其在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的行使条件以及对其权利对应的合同相对人的利益保障。本文采用案例分析的方式对此类问题进行探讨和研究,结合国内外各个专家学者的法律、文献,以期解决对破产管理人的选择履行权的相关问题。文章的组成部分:第一部分,绪论。介绍论文的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相关问题目前的研究情况,不同国家及学者对问题的观点;第二部分,案例介绍。介绍案情、争议焦点、审判思路,对“破产管理人在不动产租赁合同中行使选择履行权”的叁个典型案例进行分析,总结出此类案件在实务中存在的问题;第叁部分,问题研究。根据对案例的梳理对相关问题进行法理分析,分别对破产管理人对不动产租赁合同的选择履行权的适用、管理人选择履行权的行使方式以及行使选择履行权所产生的债权债务的处理等问题进行了分析。第四部分,研究结论及研究启示。总结文章提出的问题及笔者的观点,提出对这些问题的解决建议,从立法的层面限制和监督破产管理人的选择履行权,确保权利不被滥用,保障不动产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等合法权益。(本文来源于《贵州民族大学》期刊2019-06-03)
李海毅[5](2019)在《关于《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调整会对不动产租赁业公司产生的影响与初步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我国加入WTO开始到近年来"一带一路"越来越多的进入到世界更多的国家与地区,中国作为"全球化"的推动者其经济影响遍布全球。在此背景下,我国的会计政策正加速向国际会计准则趋同的方向发展。2019年《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6号-租赁》即将实施,该准则对租赁业态将产生重要影响。本文试图通过对国内传统租赁业者(承租人)假设按照该准则予以会计核算、报表列报来分析租赁比重较大的企业将面临怎样的影响,进而可以提前思考如何通过商业模式创新规避该项政策的不确定风险。(本文来源于《财会学习》期刊2019年05期)
张伟伟[6](2019)在《关于“营改增”后不动产租赁不同征税方式对经营影响分析探讨》一文中研究指出自"营改增"税制实施以来,我国各行各业的经营和生产都受到的非常深远的影响。为了使企业赋税得以减轻,培育企业新动力,在实施"营改增"政策时,将不动产租赁也纳入其中。基于此,本文通过对"营改增"后企业不动产租赁征税方式进行分析,论述了"营改增"后一般征税方式对企业经营的影响、简易征税方式对企业经营的影响以及对企业所得税征收的影响。(本文来源于《纳税》期刊2019年02期)
范永兴[7](2018)在《浅析破产程序中不动产租赁合同处置》一文中研究指出破产清算程序中,债务人名下工业房地产常为债务人核心资产,对工业房地产的变价、处置关系到破产程序是否能顺利推进以及管理人履职行为能否得到含担保权人在内的广大债权人的认可。在进入到破产程序前,债务人又常因租赁收入、抵偿债务等原因将闲置工业房产租赁给第叁人,此时,管理人应如何解决租赁权与资产变价处置的矛盾?本文中笔者从自身承办的多起破产案件处置经验,分析破产管理人应如何妥善处置实务中形态各异的不动产租赁合同。(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8年30期)
刘京勇,邓辉[8](2018)在《论不动产租赁权登记制度的构造》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在不动产稀缺性和价值性日益彰显的背景下,探索包括租赁在内的不动产多元化利用机制,成为未来不动产法治发展的重要课题。~①由于不动产租赁涉及承租人的生产和生活利益,为了稳定不动产租赁关系,我国实体法规定了"买卖不破租赁""抵押不破租赁"等规则,相关的强制执行程序也十分重视对承租人利益的保护,使不动产租赁权具备对抗第叁(本文来源于《中国不动产法研究》期刊2018年01期)
胡文智[9](2018)在《关于“营改增”后不动产租赁不同征税方式对经营影响的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近些年来,经济增长速度趋于平缓,经济发展模式的发生转变,为了减轻企业赋税,提升各方积极性,培育新动力,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2016年5月1日起,全面实施"营改增",不动产租赁也纳入了"营改增"范围。本文就"营改增"后针对企业在不动产租赁方面采取不同的计税方式对企业经营影响进行分析,为业务处理提供指引。(本文来源于《纳税》期刊2018年18期)
陶刘婷[10](2018)在《强制拍卖程序中不动产租赁权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执行程序中,不动产变价主要通过强制拍卖来实现,租赁权往往会成为该不动产的负担。强制拍卖中如何处理不动产租赁权的规定仅仅散见于我国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中。理论上,对不动产租赁权的探讨也大多停留在实体法上,鲜有从程序法的角度分析不动产租赁权。因此,本文在对强制拍卖中不动产租赁权的相关理论简单梳理的基础上,主要从程序法的角度,对于强制拍卖涤除不动产租赁权问题进行分析,并对强制拍卖中有关不动产租赁权处理的困境加以整合,从而提出相关问题的解决机制。第一部分为概述,在该部分主要对强制拍卖和不动产租赁权的概念及性质进行厘定,并对强制拍卖中不动产租赁权的处理原则进行了分析。本文认为,强制拍卖是在国家强制力保障下进行的,具有公法性。由于买卖不破租赁、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等原则赋予了不动产租赁权一部分物权化的特征,但是不动产租赁权产生于债权合同,因此不动产租赁权的性质应当是物权化的债权。对于不动产租赁权在强制拍卖中的处理原则,我国采纳了以承受主义为原则,消灭主义为例外的立法主义。第二部分,本文阐述了强制拍卖中不动产租赁权的几大问题,一是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的在不动产强制拍卖中的应用问题,对于该问题,本文的观点是强制拍卖程序对于买卖不破租赁的运用应当是附条件的。二是强制拍卖中不动产租赁权与抵押、查封相冲突的处理问题。第二个问题所解答的就是买卖不破租赁被应用的具体情况分析,当已登记的抵押权成立在先时,先将租赁权涤除后再进行强制拍卖;当查封成立在先时,无需执行机构涤除,租赁权在强制拍卖之后当然消灭;当租赁权成立于抵押查封之前时,则适用“执行不破租赁”原则,保留租赁权进行拍卖。正因为如此,实务中出现了许多利用“执行不破租赁”设立虚假租赁合同拖延强制拍卖的情形。第叁部分,主要谈的是强制拍卖涤除租赁权的程序,首先,需要明确涤除租赁权的判断标准,笔者以法条为根据,将涤除的标准概括为两项,第一项标准是时间上租赁权成立在抵押查封之后,在如何认定租赁权成立时间的问题上,笔者对于主流的叁种标准进行了阐述,其中笔者认为租赁权的成立应以附条件登记备案为标准,将租赁合同分为短期和长期,对长期合同采强制登记备案制度,短期合同采自愿登记备案制度;第二项标准是影响上租赁权的存在对强制拍卖有影响,何谓有影响,本文观点为先通过评估确定租赁权的存在对优先受偿权的实现是否有影响,如果有影响则涤除租赁权,如果不存在影响则保留。其次,本文谈到涤除租赁权的具体程序,在启动主体上应当依据优先受偿的债权人申请,在审查范围上,由于执行机构不得进行实质性审查,所以需要优先受偿权人另行提起异议之诉。再次,对于涤除程序的效力,本文认为,租赁权涤除后,租赁合同在出租人与承租人双方之间继续有效,承租人有权向出租人要求违约赔偿;买受人可以得到完整的不动产所有权。最后,关于租赁权被涤除后承租人的权利救济问题,本文观点是由承租人提起案外人异议维护权益。第四部分,对强制拍卖程序中涤除不动产租赁权时遇到的困境进行梳理,并将其归纳为不动产租赁合同真实性确定难;租赁权成立时间认定难;登记备案制度不够完善;租赁权涤除后承租人权利保护欠缺四个方面。同时,对解决强制拍卖中不动产租赁权处理问题提出了解决机制,包括扩张申请执行人提供担保下的执行期限;明确分配举证责任;加大对虚假租赁的惩罚力度;设立附条件的登记备案制度;确立不动产现状调查制度;设立缓期交付制度。(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8-04-15)
不动产租赁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自2007年起,因"建设文明城市"的行动在S市全面展开,整治违法建筑便首当其冲成为政府重点工作。然则违法建筑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概念,因而违法建筑的认定具有主观随意性,进而导致公民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现象时有发生。尤其M区地理位置十分特殊,必须研究违法建筑整治后会对位于城乡结合部的M区租赁市场造成何种影响,从而为消除整治中对租赁市场造成的负面效应提出对策建议,防止社会矛盾激化,更好地巩固M区在违法建筑整治工作中取得的硕果。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不动产租赁论文参考文献
[1].陈美霞.“营改增”下的不动产租赁税负变化及其税务筹划[J].纳税.2019
[2].尹学新,金根元,龚漾,李睿培,段文澜.违法建筑整治后的不动产租赁市场规范研究——以消除整治中对租赁市场造成的负面效应为切入点[C].《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19年第12卷总第12卷)——闵行区法院卷.2019
[3].陆军.“营改增”对不动产租赁企业的影响及对策研究[J].纳税.2019
[4].易东柯.论破产管理人选择履行权在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的行使[D].贵州民族大学.2019
[5].李海毅.关于《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调整会对不动产租赁业公司产生的影响与初步思考[J].财会学习.2019
[6].张伟伟.关于“营改增”后不动产租赁不同征税方式对经营影响分析探讨[J].纳税.2019
[7].范永兴.浅析破产程序中不动产租赁合同处置[J].法制博览.2018
[8].刘京勇,邓辉.论不动产租赁权登记制度的构造[J].中国不动产法研究.2018
[9].胡文智.关于“营改增”后不动产租赁不同征税方式对经营影响的研究[J].纳税.2018
[10].陶刘婷.强制拍卖程序中不动产租赁权问题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