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奎屯市委党校,新疆奎屯833200)
摘要:法治直接体现出了社会文明的发展程度,也是社会治理中一种基本手段。对于地方政府而言,如何实现社会治理法治化,是需要深入研究的课题。本文从地方政府社会治理法治化过程中的问题出发,对实现社会治理法治化的路径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地方政府;社会治理;法治化;路径
前言:经济飞速发展背景下,我国当前处于改革关键时期,社会矛盾越发凸显,社会治理要求法治化,通过法律的效力,实现对不同社会阶层利益结构的分化重组,做好矛盾调和,推动社会的稳定健康发展。
1社会治理现状
最近几年,我国的经济发展速度不断加快,社会保障持续完善,民生工程效果显著,对于地方政府部门而言,在社会治理中也经历了从强化社会管理到推升治理水平、从创新管理体制到创新治理体制的过程。尤其是在创新地方社会治理体制的过程中,地方政府通过不断努力,实现了政府工作从行政干预到主动服务的转变,地方群众在社会治理中的角色也从旁观者变成了参与者,社会治理从原本的善治转变为法治,地方社会治理也取得了较为显著的成效。不过,在具体实践中,由于主客观因素的影响,社会治理中依然存在着一些问题,需要做好相应的处理[1]。
2地方政府社会治理法治化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社会治理法治化,简单来讲,就是通过法治来实现对社会的治理,其与人治互不相容,不过并不会排斥德治。相关规范指出,想要保证社会治理的良好效果,需要法律和道德共同发挥作用,做到法治与德治兼顾。社会治理法治化同样如此,不仅需要坚持法治的主导地位,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还需要引发道德的教化作用,实现相辅相成。当前,地方政府在社会治理法治化过程中,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体现在两个层面:
2.1政府层面
一是政府本身缺乏准确的角色定位。最近几年,地方政府始终致力于政府职能的转变,逐步转变为服务型政府。而在社会治理,尤其是基层社会治理层面,政府对于民众的管理采用的依然是自上而下的管理活动,民众只是单纯的作为被管理对象,被动接受政府管理,自身的意见不能得到采纳,能动性也难以发挥,使得多数居民对于社区自治等活动存在抗拒和排斥心理。二是部门缺乏良好的法律意识。具体来讲,部分地方政府部门缺乏对于法治的有效认知,在社会治理中采用的依然是人治为主,缺乏以法治方式推动社会治理改革的能力,也有一些部门存在揽权诿责思想,使得部分规范性文件缺乏针对性和可行性,甚至部分人员存在滥用职权、有法不依的情况,群众反映强烈。三是缺乏健全的考核机制。部分地区在考核指标的设置方面缺乏合理性,存在着敷衍应付的情况,例如,社区需要在做好各项日常工作的情况下,完成上级部门委派的行政事务,在分身不足的情况下,必然会导致部分工作沦为表面形式,无法发挥实质作用[2]。
2.2社会层面
一是居民本身法律意识缺乏,没有能够在社会治理法治化的背景下得到有效提升,极少居民存在使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经历,在遇到需要法律解决的问题时,往往会由于感到费时费力而另寻他途,普遍存在着信访不信法的情况;二是居民参与地方治理的积极性不高。在社会治理中,居民参与度非常重要,影响着治理效果。受工作压力、认识偏见等主观因素的影响,许多居民对于社会事务缺乏积极性,“事不关己高高挂起”。而在客观方面,社区资源不足、参与体制欠缺等同样影响了居民对于社区治理活动的参与度。
3地方政府社会治理法治化的实现路径
3.1做好政府引导
3.1.1优化政府角色
立足社会治理法治化的目标,地方政府需要重新定位自身在社会治理中扮演的角色。一方面,应该坚持公民本位的理念,破除传统官本位的权力惯性思维,结合上级示范,引导政府工作人员及时转变工作作风,实现从管理向服务的转变,强化领导干部的宗旨意识和服务意识。另一方面,应该扮演好社区治理服务者的橘色。在社会治理中,政府部门应该关注服务行政的有效性,转变原本管理者的角色,对所有关系社区经济或者居民个人的事项,都可以交给居民自治组织管理,政府部门不需要过多介入,对于政府部门必须介入的事项,政府部门需要发挥自身的服务功能[3]。
3.1.2增强法治观念
应该认识到,法律约束的对象是全体公民,政府工作人员也包含在其中,而非单纯的对人民群众进行约束。因此,应该进一步增强政府法治观念,在社会治理过程中,要求地方政府自觉规范自身的行为,运用法制思维。例如,在具体工作中,政府部门和工作人员需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度展开,为人民群众办好事,办实事。对于直接面对人民群众的基层工作人员,更是必须强化其法治观念,基层干部能否做到依法办事,直接影响着法律的威信,也影响着广大人民群众对民主法制建设的信心。而在基层治理法治化环节,应该从遵纪守法、依法办事的角度,对领导干部进行考察,通过教育培训,确保基层领导干部都能够强化法治意识。
3.1.3完善考核体系
在当前十八大中,对于社会管理体制的建设提出了新要求,政府部门应该放眼长远,确定明确而具体的指标,推进绩效评估主体的多元化。考核体系的完善应该从绩效评估内容和实施环节着手,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对政府部门的监督作用,在强化政府部门主动服务的同时,实现服务的精细化[4]。
3.2注重社会推进
3.2.1强化普法宣传
应该做好法律理论的研究以及普法队伍建设,而从调动研究人员积极性和能动性的角度,可以完善激励机制,从地方社会发展情况出发,鼓励专业人员立足地方特色,将贴近基层的实际问题及存在的矛盾作为重点进行研究,结合研讨会或者学术论坛等多样化形式,将研究的成果在网站、报刊以及社会宣传栏等进行发表,进一步对法律宣传力度进行拓展。同时,应该进一步推动志愿服务机制建设,要求法律人士发挥自己的专长,构建社区法律志愿服务长效机制,逐步推进社会治理法治化。在实际操作中,一方面,需要组织好志愿者培训,提升其法律知识和法律素养,另一方面,可以发动公检法司机构的专业人员深入到社区进行普法宣传,不断充实志愿者队伍。
3.2.2引导居民参与
应该对居民参与社区自治的渠道进行拓展,创新工作方式,通过座谈会、宣传大会、上门走访等多样化的形式,组织社区居民开展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相关活动。如“文明住户”、“文明楼栋”评选等,强化居民对于社区的归属感,增强其对于社区文化建设和法治建设的参与度。另外,可以定期由居民对社区公共服务工作进行评价,将居民评价结果作为判定工作绩效的参考,实现民主监督经常化[5]。
4结语
总而言之,社会治理法治化的实现并非短期内可以完成的,是一项长期性的工作。地方政府部门应该扮演好自身引导者、服务者和调控者的角色,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加强普法宣传教育,提升居民参与社会治理的积极性和能动性,实现社会管理到社会治理的转变,推进我国的法治化建设。
参考文献:
[1]唐磊,王利军.地方政府治理现代化的现实困境与路径选择[J].湖北经济学院学报,2016,14(6):83-87.
[2]申静,杨静.地方政府管理创新的法治路径选择[J].法制与社会,2012,(29):149-150.
[3]赵传君.社会治理法治化的深层思考[J].对外经贸,2015,(1):121-122.
[4]毛慧丽.社会治理法治化的动因、价值追求和实现路径[D].河南师范大学,2016.
[5]唐皇凤.法治建设:转型中国社会治理现代化的战略路径[J].江汉论坛,2014,(9):1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