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法律言语行为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法律,言语,修辞学,理论,意图,文本,目的。
法律言语行为论文文献综述写法
孙艳芳[1](2017)在《古代法律俗语的言语行为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古代法律俗语是古代法律文化的重要载体,具有极强的意义和内涵。从语言学言语行为理论出发,依其语旨将法律俗语分为四类:劝谏类、警告类、讥讽类和称赞类。通过四类法律俗语所体现的对统治者、对官、对民的要求分析,总结出我国古代民众对于法律的消极态度和厌讼、惧讼心理,进而探讨法律俗语在普法传播过程中的作用。(本文来源于《淮海工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期刊2017年08期)
张亚妮[2](2016)在《英语法律语篇中的言语行为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的研究对象是英语法律语篇中的法律言语行为,法律言语行为指那些能够产生法律效力的言语行为。文章首先明确了法律语篇中的施为动词,然后借助语用学中的言语行为理论,以英语法律语篇为研究素材,对法律语篇中的言语行为进行了六项分类。另外,本文对法律言语行为的区分,为正确理解英语法律语言及对英语法律的翻译提供了合理的理论框架。(本文来源于《英语广场》期刊2016年03期)
胡范铸[3](2015)在《幽默语言、谎言、法律语言、机构形象修辞、实验修辞学……研究的逻辑起点——基于“新言语行为分析”的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有效的研究范式应该是目标、问题、方法的统一。据此,当"修辞"重新定义为"一切使用语言实现自己意图的过程",则"修辞学的根本目标"便应该设定为"以对言语行为的分析入手,有效地推进人的个体的社会化、群体的互动性、社会生活的现代化"。由此,修辞学的核心问题便是:当代生活中,人与人、机构与机构、人与机构的语言交往如何现代化?而要回答这一核心问题,最有效的核心概念就是:(新)言语行为。而相关的工具性范畴"主体类型""意图结构""语篇过程""语境参数""媒介""关联度""行为类型""案例分析""规则系统"(构成性规则/策略性规则)也就成为题中应有之义。而一系列前所未有的命题如"法律/政治/新闻……言语行为如何分析?""案例库修辞学何以必要?""实验修辞学何以展开?"等等也就拥有了理论建构的可能。这便是基于"新言语行为分析"的修辞学。(本文来源于《华东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期刊2015年06期)
李艳燕[4](2015)在《言语行为与法律中的意图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法律不仅是文本,更是一种行为。为了更好地理解立法中的言语行为,实现法的目标,我们需要了解立法者的"意图"。本文以奥斯汀的言语行为叁分说理论、约定符合理论和法律中的有关"意图"的理论为基础,分析法律中的意图对于理解和适用立法中言语行为的作用。(本文来源于《教育教学论坛》期刊2015年29期)
汪美华[5](2013)在《言语行为理论视角下的法律翻译》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从语用学的视角以Austin和Searl的言语行为理论尤其是Searl的语力行为的分类为基础来研究和分析法律文本中的言语行为,并依据法律对等的翻译标准对法律言语行为进行分析和翻译。法律言语行为与一般的言语行为的不同之处在于其能够产生法律效力。言语行为主张以言行事,而法律的主要功能在于通过语言手段来规范人们的行为调节社会与人们之间的关系,这为应用语言学的理论知识来分析和解释法律翻译提供了契机同时突出了本研究的意义。基于Searl对言语行为的五分法,本文根据法律语言的特点重新构建了法律言语行为五分法并对法律文本中的言语行为以此为标准分类并对其进行详细的分析;接着在法律翻译分析部分结合了Trosborg的翻译分析模式为基础,以模式中的各个参数如法律目的、语域等为参照物对原文和译文进行了比较和分析,译者在这个过程中尤其要注意领会原文中立法者所要表达的言语意图或法律意图并将其准确清楚的表达出来;最后通过分析结果来评价法律言语行为的翻译所达到的法律对等以及目标语读者对译文质量的期许。从语用学角度研究法律文本的语言现象和法律翻译,有助于了解和掌握法律语言的特殊性和功能性,有助于拓宽法律翻译的研究领域把握其研究趋势,而且对国际商务贸易、法律起草等也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本文来源于《广州大学》期刊2013-05-01)
刘渝[6](2012)在《法律英语文本中的言语行为》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以言语行为理论为指导,以言语行为标志词汇为研究切入点,分别举例分析了立法、司法及其他法律文本中的法律言语行为。(本文来源于《佳木斯教育学院学报》期刊2012年11期)
梁婷婷[7](2012)在《言语行为理论的法律实践价值初探》一文中研究指出“没有多少职业像法律一样关涉语言”,“我们的法律就是一部言词的法律”,当代美国法学教授蒂尔斯码(Tiersma)如是说。法律讲求规则,几乎在所有的法律体系中,法律规则都处于核心地位;语言也有其规则,法律语言学遵循的规则之一,也是法律语言学研究的基础支撑理论之一,言语行为理论的地位极其重要。本文将运用言语行为理论对已做出合理分类的法律规则进行系统的全面的深入分析,来探求言语行为理论在中国法律实践中的实际效果,并进一步探寻在违背此理论的情况下会对法律实践产生什么样的影响,以及现今社会应如何消除这些不利的影响。本文整体上可以分为六个部分,其中包含了引言和结论两个部分。首先在引言中点明论文的主旨,以及本文作者为什么会选择这样一个关于法律语言学的论文写作方向,而且是言语行为理论这个在法律语言学研究领域中研究成果并不多的一个理论作为论文写作的理论基础。其次,通过对法律语言学研究领域内已有的学术成果进行全面梳理、分析,深度发掘在这样的一个研究方向上前行会给现实生活带来什么样的理论价值和法律实践意义。第叁,在文献综述的基础上,找出现有研究成果究竟存在哪些不足,并对法律规范的言语行为研究提出自己的改进建议。最后,讲明本文将通过什么样的研究方法进行研究,并且交代了文章的整体架构。理论概述部分是全文的理论基础,它以言语行为理论的发展历程为主轴,交代了言语行为理论研究领域内的主要代表人物奥斯汀和塞尔,以及各自理论的主要的核心观点。首先是言语行为理论的内涵及其理论来源。其次是奥斯汀的言语行为叁分法,即以言表意,以言行事和以言取效。第叁是塞尔在“欲意皆可用言表”原则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以“意义”理论为基础的施事行为和取效行为两分法。第四是塞尔间接言语行为理论中“字面之力”和“言外之力”在“意义”上的不同。最后是塞尔如何将语言、意义和交际结合起来,并将其研究成果应用于法律规范的研究。通过对言语行为理论的全面介绍为下文进行实体法律条文分析做好理论铺垫。言语行为理论分析是本文的重点,它主要是以奥斯汀的言语行为理论为基础来分析言语行为理论的法律实践价值是如何在法律规则中体现出来的。首先介绍了法律规则的发展历程,然后根据立法目的实现方式的不同,对法律规范进行重新划分,并且借助其他相关的言语行为理论知识对法律条文进行深入分析。最后再总结出法律规范中存在的关于言语行为理论方面的问题。紧接着,在奥斯汀理论的基础上,结合塞尔的“字面之力”和“言外之力”理论,以及“意义”理论,对法律实践的全过程进行进一步的深入分析。根据立法语言为法律实践活动服务的目的,从立法、司法、执法语言规范化的角度对违反言语行为理论的表现和产生的影响进行了全面的总结。出现问题就要解决,因此本文在对前文违背言语行为理论产生的影响进行总结的基础上,提出了在立法、司法、执法过程中,如何减轻或者解除违反言语行为理论的现象在法律实践中的存在。从立法语言规范的明确,到司法程序权威的维护,再到执法结果的有效保障,进行了深入而全面的总结和概括。只有在整个法律实践过程中充分尊重并贯彻执行言语行为理论,才能更有效地实现法律规范的目的,推动中国法治的现代化。最后一部分是本文的结论。它点明本文的主要论点是将言语行为理论应用于法律规范分析,从行为的角度深入理解法律条文中体现出来的法律规则的真实含义,并将其应用于中国的法律实践,从而推动中国的法治建设。(本文来源于《吉林大学》期刊2012-03-01)
李超[8](2011)在《言语行为理论视野中的形式法律推理重构》一文中研究指出逻辑学以推理为研究中心,法律逻辑关注的核心问题也是法律推理。我们通常使用推理这个概念,包含着某命题被接受为真,即事先接受了作为前提的命题为真,由于规范本身既不是真的,也不是假的,因而在规范这一术语的意义上谈不上根据某些规范推导出另一些规范。以规范为前提建立的逻辑系统没有建立像形式逻辑命题理论那样普遍公认的的系统,存在的问题争论很大并且极其复杂。英国语言哲学家奥斯汀(J. Austin)开“言语行为理论”之先河,提出并详细、明确地研究言语行为理论,此后他的学生美国着名语言分析哲学家约翰·塞尔(John Searle)修正并发展了这一理论,使它进一步获得广泛而又重要的影响力。塞尔继承、修正和发展了奥斯汀理论,建立了更加完善、系统化的言语行为理论。本文从言语行为理论的视角出发,分析以言行事行为之间推理的可能性,并对法律推理的大前提、小前提以及结论的逻辑性质进行言语行为理论分析,以全新的理解方式对法律推理进行解构,算是对规范推理的一种语用学意义上的解读。本文主要从以下几个部分展开讨论:第一部分:言语行为理论概述本部分首先简单地介绍言语行为理论产生的历史渊源、哲学理论背景以及奥斯汀提出言语行为理论的目的和意义,之后通过对比系统地阐述塞尔言语行为理论的内容和分类,主要详述以言行事行为及其分类。第二部分:形式法律推理的传统逻辑构造本部分首先通过分析法律推理的传统涵义以及分类,对形式法律推理进行重新界定,把形式法律推理定义为法律推理的逻辑形式,之后对命题理论下的形式法律推理的模式——规范推理中的法律规范性质以及规范推导的几种形式进行分析,并指出其中的不足。第叁部分:言语行为理论视野下形式法律推理的逻辑重构本部分结合塞尔言语行为理论,尤其是以言行事行为,对法律推理进行分析,首先分析以言行事行为之间进行逻辑形式推理的可能性,并确定此类推理的一些规则,然后在言语行为理论的视角下对法律推理进行剖析,揭示法律推理的大前提、小前提以及结论的语用学性质,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形式法律推理的模式。第四部分:结语本部分根据法律推理的研究现状,提出在言语行为理论视野下重构法律推理的意义。(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1-03-30)
邵春美[9](2009)在《法律言语行为翻译的质量评估》一文中研究指出文章阐述的是不同法律文本中的法律言语行为的翻译及如何评价法律言语行为的翻译。首先对如何评价法律言语行为的翻译提出假设,然后以Sarcevic对法律文本的分类为基础,总结出不同的法律文本中的法律言语行为,并结合典型例子进行翻译评价,进而说明文中提出对法律言语行为的翻译评价这一假设的科学性。(本文来源于《黄石理工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期刊2009年02期)
姜琳琳,袁莉莉[10](2008)在《从言语行为理论看法律语篇的翻译单位》一文中研究指出言语行为理论认为言语交流的基础在于言语行为的实施,法律语言的行为本质是从言语行为理论探讨法律语篇翻译单位的基础。另外,对言语行为的区分也为理解法律言语行为提供了合理的理论框架。实例证明,正确区分法律言语行为类别并在翻译中加以运用,能够有效地传达出源语言中该法律行为在法律范畴内的效力和意义。(本文来源于《江西社会科学》期刊2008年11期)
法律言语行为论文开题报告范文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的研究对象是英语法律语篇中的法律言语行为,法律言语行为指那些能够产生法律效力的言语行为。文章首先明确了法律语篇中的施为动词,然后借助语用学中的言语行为理论,以英语法律语篇为研究素材,对法律语篇中的言语行为进行了六项分类。另外,本文对法律言语行为的区分,为正确理解英语法律语言及对英语法律的翻译提供了合理的理论框架。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法律言语行为论文参考文献
[1].孙艳芳.古代法律俗语的言语行为分析[J].淮海工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7
[2].张亚妮.英语法律语篇中的言语行为研究[J].英语广场.2016
[3].胡范铸.幽默语言、谎言、法律语言、机构形象修辞、实验修辞学……研究的逻辑起点——基于“新言语行为分析”的思考[J].华东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
[4].李艳燕.言语行为与法律中的意图研究[J].教育教学论坛.2015
[5].汪美华.言语行为理论视角下的法律翻译[D].广州大学.2013
[6].刘渝.法律英语文本中的言语行为[J].佳木斯教育学院学报.2012
[7].梁婷婷.言语行为理论的法律实践价值初探[D].吉林大学.2012
[8].李超.言语行为理论视野中的形式法律推理重构[D].西南政法大学.2011
[9].邵春美.法律言语行为翻译的质量评估[J].黄石理工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9
[10].姜琳琳,袁莉莉.从言语行为理论看法律语篇的翻译单位[J].江西社会科学.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