垄断的法律调控论文_曹哲

导读:本文包含了垄断的法律调控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法律,反垄断,自然,价格,企业,国有企业,规制。

垄断的法律调控论文文献综述

曹哲[1](2011)在《国有企业反垄断规制的法律思考——以公用国有企业价格调控为切入》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政府对于公用国有企业进行价格调控的过程中,会产生种种阻碍性因素,本文以供暖企业为例,试图思考如何克服政府进行价格调控的弊端。(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1年09期)

杜梅[2](2006)在《论公用企业反垄断的法律调控》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我国,公用企业长期实行事业化管理体制,即企业的市场经营与行业管理相结合,具有双重的法律地位。一方面,它们是民事主体,另一方面在管理机构的设置和职能上,它们又处于行业管理地位,是行政主体,多重角色的竞合,导致公用企业往往为一家或几家企业所垄断,政企不分状况严重,企业运行效率低下,企业行为极不合理、规范,难以适应经济的发展。公用企业作为垄断行业,在实际运营中常常滥用其市场优势地位谋取不当利益,强迫交易、实施歧视行为、服务质量低劣的现象时有发生,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利益,难以在市场中形成企业、消费者、政府叁方博弈的结构态系。此外,占有市场优势地位的公用企业还滥用其优势,构建行业壁垒,甚至依赖行政权力设置法律上的障碍,阻止相关企业进入本行业竞争,严重损害了一国正常、健康的市场竞争生态,阻滞了行业的进步,自身也无法发展壮大,参与国际竞争。因此,在一个尊重市场规律,倡导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国家,规范公用企业的行为,对其进行适当的法律调控,从制度上约束其垄断行为,势在必行。文章选择公用企业反垄断问题进行理论探讨,正是基于这种严峻的形势背景。笔者认为,我国在积极制定反垄断法的过程中,也要加强对公用企业反垄断具体制度的建构,要通过立法为公用企业反垄断提供较为详细、精当并便于操作的合法依据,这既是反垄断法完善自身体系的需要,也是法治国家应采之道。鉴于法学界对公用企业反垄断问题的探讨还局限于宏观方面,缺乏对反垄断具体法律制度的深入思考,本文将着重从公用企业反垄断具体制度设计方面进行论证和探讨。文章正文共分成四个部分进行分析论述。正文的第一部分是对公用企业垄断地位正当性给予反驳和质疑,文章先从基本概念入手,从法律角度对公用企业及公用企业垄断的特征进行认定。首先界定本文所探讨的公用企业的理论内涵,从辨析公用企业与自然垄断行业入(本文来源于《西南财经大学》期刊2006-04-01)

邹晓冬[3](2002)在《基础电信市场垄断的法律调控体系之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自从20世纪六十年代末美国率先在基础电信市场引入竞争之后,西方各国相继跟进,这股风气也影响到了众多的发展中国家,一时间,打破垄断、引入竞争成为基础电信市场的世界性潮流。1994年,联通公司正式成立,这标志着我国也加入了反垄断的行列之中。然而,九年之后,我国的基础电信市场中的垄断格局并未得到根本性的突破,而且电信资费高的老大难问题也始终未能得到解决。那么,垄断难以打破,是否是由于现行法律对垄断的调控存在着不足呢?本文的写作正是试图对这一问题作出回答。本文以基础电信市场垄断的法律调控体系为研究对象,主要采用了比较研究的方法、实证分析的方法以及经济学的分析方法,旨在对我国基础电信市场垄断的法律调控体系加以检讨,试图寻求其不足的成因所在,并提出一些相应的解决思路。本文的创新之处主要体现在分析思路上,如果从法律部门的角度出发,对基础电信市场垄断的法律调控体系事实上是由分散在反垄断法、电信法、物价法等不同的法律部门之中的一系列制度所构成的,本文之新就在于采用了一种结果导向的分析思路,将不同法律部门中的各种制度进行重组,以期达到解决问题的目的。笔者采用这种方法的原因,部分是受到庞德等社会学法学大师的影响。既然法律是社会控制的手段,那么,人为的画地为牢,只能会束缚我们的思维,对于问题的解决并无裨益,采用一种综合的进路似乎更为可取。本文共分五章,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是对基础电信市场垄断的法律调控体系之宗旨进行分析。在电信行业发展的早期,自然垄断学说盛极一时,该学说坚信,由于电信市场存在巨大的规模经济,唯有垄断才能带来最大的生产效率。在这一学说的影响下,各国对电信市场的垄断进行法律调控时的宗旨并不是打破垄断,而是在维持垄断的同时防止垄断者滥用其垄断力,因此在调控方法上侧重事前管制,并对电信市场实施了全面的进入管<WP=3>制,而且还普遍将电信市场豁免在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之外。但是,随着技术的发展,规模经济的产出范围也在迅速下降,当代的经济学家们普遍对基础电信市场的自然垄断性质表示了怀疑。同时,一系列的实证分析结果表明,即使承认这一市场具有自然垄断的性质,由于缺乏竞争的刺激,垄断者不可能达到其最大可能的生产效率。为此,各国对基础电信市场垄断的法律调控体系的宗旨相继发生了转变,从维持垄断转向了打破垄断,促进竞争。接下来,本文对竞争的各种模式进行了探讨,最后认定只有有效竞争才是唯一现实可行的竞争模式。因此,垄断的法律调控体系在当前的宗旨应当是促成有效竞争。第二章是对打破垄断、促成有效竞争的调控方法加以探讨。依据经济学家提出的有效竞争两大标准:结构标准和行为标准。促成有效竞争的方法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结构调控,即分拆垄断者或放松市场进入管制,以满足有效竞争的结构标准;二是行为调控,即对垄断者滥用垄断力的行为加以约束,以满足有效竞争的行为标准。由于美国是世界上最早在电信市场打破垄断的国家,在对垄断的法律调控方面经历最为丰富,因此本文特地结合了美国的例子对结构调控和行为调控两种方法进行探讨。在结构调控中,主要包括了分拆垄断者和放松市场进入管制两种做法,通过分析,笔者认为,分拆并不是一种好的调控方法,它会带来相当可观的费用,而且可能会造成被分拆的企业元气大伤,这并不是我们希望看到的结果。因此,放松市场进入管制应当是主要的结构调控方法。不过,不论是分拆还是放松市场进入管制,其实践效果都是有限的。原因在于,由于电信网络具有很强的外部性,互联互通在电信市场具有特别重要的地位,而垄断者可以凭借诸如在互联互通上设置障碍等反竞争行为对竞争对手进行强有力的阻击,为此就必须对垄断者滥用垄断地位的行为加以约束。行为调控的重要性在此也就不言而喻了。在行为调控中主要包括了事先防范和事后制裁两种方法,前者是由电信主管机关依法对垄断者的行为加以规制,从而做到防患于未然。但是,管制经济学的研究结果表明,主管机关的事前管制总是存在着一定的弊端,为此就需要通过事后制裁的方式加以补救,而事后制裁主要是通过反垄断法的适用。通过将<WP=4>垄断者滥用垄断地位的行为确定为非法,并追究其法律责任,可以对垄断者形成有力的威慑,迫使其放弃滥用垄断地位的行为。第叁章是对我国在1994年开始在基础电信市场反垄断历程中对垄断的法律调控体系之演变进行分析,并采用了实证分析的方法对其运作的实践效果加以考察。同时,鉴于我国在1998年前后两个阶段的反垄断历程在很多地方都存在着一些差异,本文特地以1998年信息产业部的成立作为分水岭,将我国的反垄断历程分为两个阶段,企图通过对两个阶段的分析,寻求我国对垄断的法律调控未能实现打破垄断宗旨的原因所在。通过对第一阶段的分析,笔者发现,我国基础电信市场对垄断的法律调控体系中存在着众多的不足之处,最直接的后果就是网际互联互通的不畅和电信资费的高居不下。对此,多数学者认为,垄断的法律调控体系的不完善以及现实运作中的形同虚置,都是由于电信主管机关――邮电部与垄断者中国电?(本文来源于《西南财经大学》期刊2002-04-01)

郑少华[4](2002)在《论中国公用企业垄断行为的法律调控机制》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分析了中国公用企业垄断 ,并指出中国公用企业垄断行为形成的社会结构性原因在于 :国家行政权力膨胀 ,团体社会远未形成。因此 ,规制公用企业垄断行为 ,必须重建行政规制机制 ,促进团体社会的发展。具体来说 ,应建立相互独立、相互制衡的企业运行机制 ,建立行业协会 ,建立各种消费者组织 ,建立行业信息披露制度 ,改革公共定价制度等。(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学院学报》期刊2002年02期)

蒋安,唐健飞[5](2002)在《略论自然垄断价格的法律调控》一文中研究指出转型时期我国自然垄断行业价格出现的问题 ,损害了广大消费者利益 ,其定价机制亟需合理厘定政府监管部门和市场企业之间的权力与权利分配的边界。而自然垄断价格的法律调控要根据中国的具体国情以及自然垄断行业性质 ,从法治角度对其定价机制进行理性分析与应对。(本文来源于《财经理论与实践》期刊2002年01期)

李昌麒,吴文龙[6](2001)在《论自然垄断行业的政策与法律调控》一文中研究指出目次一、自然垄断行业特点与普遍存在的问题二、工业化国家自然垄断行业规制对策的演化叁、中国自然垄断行业法律规制一、自然垄断行业特点与普遍存在的问题(一)自然垄断的含义关于自然垄断的定义,中外经济学家对此都有过许多精辟的论述,一般而言, "自然垄断"一词通常用来表述这样的一种现象:在某一市场上出现一个经营者(生产者或供给者,以下通称经营者)之后即排除了其他经营者以同样的方式进入该市场,从而使已(本文来源于《经济法论丛》期刊2001年01期)

马子麟[7](1997)在《竞争与垄断:调控的法律问题:教学参考书》一文中研究指出本书具有较强的教学与实践取向。作者(法律学副博士、高级教师、俄联邦反垄断委员会专家)揭示了俄联邦反垄断法及俄联邦受调控垄断立法的基本条款的内容,分析了反垄断机构的法律地位,阐述了对垄断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进行警告、限制和制止的问题。研究了反垄断控制的法律手段(本文来源于《管理科学文摘》期刊1997年11期)

屈茂辉[8](1993)在《论地区垄断行为及其法律调控》一文中研究指出一、地区垄断行为的界定如何界定地区垄断行为?目前,对于我国特有的这类严重妨碍市场经济的社会现实问题,法学界尚未进行深入系统的研究,从全国各地存在的地区垄断现象分析,不难发现,这类行为有以下叁个特征: 一是行政性。所有地区垄断行为的行为主体均是地方政府或地方政府授权的机关,就是说,这类行为不是企业、事业单位的行为,而是政府行政行为。一些地方政府为了本地区的局部利益,公然对抗国家法律和政策,运用自己手中的权力,对本地区同其他地区之间的经济贸易(本文来源于《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期刊1993年05期)

垄断的法律调控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在我国,公用企业长期实行事业化管理体制,即企业的市场经营与行业管理相结合,具有双重的法律地位。一方面,它们是民事主体,另一方面在管理机构的设置和职能上,它们又处于行业管理地位,是行政主体,多重角色的竞合,导致公用企业往往为一家或几家企业所垄断,政企不分状况严重,企业运行效率低下,企业行为极不合理、规范,难以适应经济的发展。公用企业作为垄断行业,在实际运营中常常滥用其市场优势地位谋取不当利益,强迫交易、实施歧视行为、服务质量低劣的现象时有发生,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利益,难以在市场中形成企业、消费者、政府叁方博弈的结构态系。此外,占有市场优势地位的公用企业还滥用其优势,构建行业壁垒,甚至依赖行政权力设置法律上的障碍,阻止相关企业进入本行业竞争,严重损害了一国正常、健康的市场竞争生态,阻滞了行业的进步,自身也无法发展壮大,参与国际竞争。因此,在一个尊重市场规律,倡导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国家,规范公用企业的行为,对其进行适当的法律调控,从制度上约束其垄断行为,势在必行。文章选择公用企业反垄断问题进行理论探讨,正是基于这种严峻的形势背景。笔者认为,我国在积极制定反垄断法的过程中,也要加强对公用企业反垄断具体制度的建构,要通过立法为公用企业反垄断提供较为详细、精当并便于操作的合法依据,这既是反垄断法完善自身体系的需要,也是法治国家应采之道。鉴于法学界对公用企业反垄断问题的探讨还局限于宏观方面,缺乏对反垄断具体法律制度的深入思考,本文将着重从公用企业反垄断具体制度设计方面进行论证和探讨。文章正文共分成四个部分进行分析论述。正文的第一部分是对公用企业垄断地位正当性给予反驳和质疑,文章先从基本概念入手,从法律角度对公用企业及公用企业垄断的特征进行认定。首先界定本文所探讨的公用企业的理论内涵,从辨析公用企业与自然垄断行业入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垄断的法律调控论文参考文献

[1].曹哲.国有企业反垄断规制的法律思考——以公用国有企业价格调控为切入[J].法制与社会.2011

[2].杜梅.论公用企业反垄断的法律调控[D].西南财经大学.2006

[3].邹晓冬.基础电信市场垄断的法律调控体系之研究[D].西南财经大学.2002

[4].郑少华.论中国公用企业垄断行为的法律调控机制[J].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2

[5].蒋安,唐健飞.略论自然垄断价格的法律调控[J].财经理论与实践.2002

[6].李昌麒,吴文龙.论自然垄断行业的政策与法律调控[J].经济法论丛.2001

[7].马子麟.竞争与垄断:调控的法律问题:教学参考书[J].管理科学文摘.1997

[8].屈茂辉.论地区垄断行为及其法律调控[J].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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