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入条款论文_姚媛媛

并入条款论文_姚媛媛

导读:本文包含了并入条款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提单,条款,租约,提货单,航次,合同,鹿特丹。

并入条款论文文献综述

姚媛媛[1](2018)在《提单并入条款的法律效力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国际贸易、航运运输的飞速发展,提单的使用非常普遍,提单中并入条款的法律效力更是不能忽视,特别是租约仲裁条款的并入。仲裁因简便快捷越来越受到海运业的欢迎。在海事仲裁实践中,越来越多的当事人选择将租约仲裁条款并入提单的方式表达自己的仲裁意愿。我国《海商法》和《仲裁法》对这方面的规定的比较原则和笼统,司法实践中遇到该问题时的裁判标准不一,因此探讨提单中并入条款的法律效力,特别是租约提单中并入的仲裁条款的法律效力的探究,分析英美法系国家的典型案例和做法,为完善我国租约提单并入条款的法律效力,特别是对租约仲裁条款并入提单的立法及司法现状提出建议,为我国海事法院在涉外案件的审判中,对我国当事人可以提供更有力的保护尽一些绵薄之力。关于提单的并入条款在此前有一些学者已经展开了研究,对英美国家的法律对提单并入条款的规定进行了总结,对不同的租约并入条款进行了分类讨论,对提单的并入条款的法律研究起到了非常大的推动作用。本文是通过对提单的并入条款的法律问题系统的研究,分别从提单并入条款的含义及解释原则、形式和内容、法律效力的一般问题及特殊情况方面由浅入深的进行研究,进一步指出我国在该方面的立法缺陷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对此提出完善的建议。(本文来源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期刊2018-11-01)

张珠围[2](2018)在《提单并入条款的定性与准据法确定——兼评《鹿特丹规则》第76条》一文中研究指出对中国法院审查涉外提单并入租船合同的案件进行考察,揭示司法实践缺乏对法律选择结果逻辑推理的说理与阐释的问题。中国法律未就并入条款效力问题的准据法作出规定,理论界分歧较大,实践做法并不统一。通过总结提炼中国司法实践经验、对外国立法及实践进行比较研究,提出并入条款是提单所证明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合同条款之一,对该条款的法律效力的审查属于合同解释的范畴,应适用提单运输合同的准据法作为审查提单是否并入租船合同的准据法。《鹿特丹规则》第76条第2款应理解为以公约规定的方式并入到提单中的租船合同仲裁条款不受公约关于仲裁地的限制。(本文来源于《中国海商法研究》期刊2018年02期)

魏友超[3](2016)在《论租船合同中并入条款的效力》一文中研究指出提单中的并入租船合同的效力如何,是并入的条款部分有效,还是并入的全部有效,这些都有必要进行厘清。在租船实务中,由于复杂的法律关系,有必要对并入条款的使用及注意的事项进行合理的解说。(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6年20期)

保雅坤[4](2014)在《论并入条款的解释原则和内容》一文中研究指出提单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适用十分广泛,而出租人往往为了使其在提单中所承担的义务和享有的权利,尽可能与租约的规定相一致,就在提单中订入租约的某些条款。并入条款的有效性关系到承运人与提单持有人之间权利与义务的分配,但在理论上却被人称为海商法中的"灰色地带"。本文简要并入条款的解释原则及内容等问题,为我国完善并入提单制度提供一些有益的意见和建议。(本文来源于《现代商业》期刊2014年14期)

刘昱[5](2010)在《提单并入条款法律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租约条款并入提单会对提单当事方的权利、义务产生巨大的影响。由于我国相关立法存在缺陷,导致司法实践对于提单并入条款法律问题的混乱状况。提单并入条款所引起的法律争议故被称为《海商法》中的“灰色地带”,严重影响了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使得对该问题的研究具有重大的理论价值与现实意义。本文主要运用比较研究与案例分析的方法,通过比较、汲取英美法长期积累的经验,结合我国立法与司法的实际情况,对提单并入条款法律问题进行初步的探讨。全文共计叁万余字,除引言和结束语,分为四章:第一章“提单并入条款概述”,本章首先通过对提单与租船合同的简要介绍,解释了提单并入条款产生的原因与含义,指出本文所讨论的提单并入条款源于航次租船合同下签发的提单。接着对如何正确识别提单并入条款法律关系当事人,即承运人与提单持有人进行分析。最后,结合英美法合同解释的一般原则与提单并入条款法律问题的特殊性,对提单并入条款的解释原则做出总结。第二章“提单并入条款的形式与内容”,本章通过比较英国Rena-K案与美国Son Shipping案中两国法官的不同观点,旨在说明虽然同属一个法系,但是英美两国对于提单并入条款的形式却存在着不同的要求。在分析提单并入条款的内容时,以英国Annefield案、美国Otto案等诸多经典案例为基础,通过重点比较英国法已成体系的审判规则与美国法所体现出的最大限度发挥法官自由裁量权的灵活性,指出两国对于租约仲裁条款并入提单问题的分歧所在。第叁章“提单并入条款的法律效力要件”,本章主要研究提单并入条款产生法律效力所必备的五个要件。首先对于提单并入条款的法律适用问题提出笔者自己的见解。随后重点以San Nicholas案为基础,介绍英国法对欲并入提单租约的识别原则及例外;以Merak案、Miramar案、Rena-k案为基础,阐释英国法对于租约中与提单主题相关条款和租约仲裁条款并入提单时进行语言调整所体现的不同态度。第四章“我国现状及完善建议”,本章通过分析我国现行《海商法》、《仲裁法》中与提单并入条款相关条文之缺陷,如前者第95条规定过于粗糙,与其它条款明显存在冲突,后者不承认临时仲裁,导致与仲裁核心理念不符,也有违当今国际流行做法,并提出相应完善建议。随后笔者引出我国司法实践对于提单并入条款法律问题的混乱状态,指出为了保护我国善意提单持有人的正当利益,促进国际贸易的健康发展,我国对于提单并入条款的形式要求应当借鉴英国法区分普通并入条款和特殊并入条款的做法。最后通过分析否定提单并入租约仲裁条款效力的叁种模式,即:直接否定租约仲裁条款效力模式;承认租约仲裁条款的效力,但否认其可以并入提单模式;承认租约仲裁条款效力,也肯定其可以并入提单,但认为它对提单持有人无约束力模式,指出其不合理之处,从而得出笔者对于该问题所持的肯定态度。(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0-03-16)

王能强[6](2005)在《提单并入条款若干法律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提单条款的内容及其效力直接关系到提单各关系方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实践中,根据航次租船合同签发的提单,通常含有使用简单的措辞援引租船合同内容的条款,这就是提单中的并入条款。作为海商法中的灰色区域,提单并入条款常常引起争议。本文试图借鉴英美国家长期积累的成功经验,并结合我国在这一问题上的立法规定和司法实践,对提单并入条款问题作一初步的探讨。全文分为四章。 第一章对提单并入条款作了简单概述,主要介绍了提单并入条款的由来与含义,阐明了提单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关系,并对提单并入条款的当事人这一问题进行了分析。 第二章是对提单并入条款内容的研究。不同形式的提单并入条款所能涵盖的租船合同的内容也不相同,本章首先探讨了提单并入条款的形式问题。由于对提单并入条款的解释直接涉及到租船合同内容能否有效并入提单,本章接下来分析了提单并入条款的解释原则。随后,文章对提单并入条款所能涵盖的租船合同的具体内容进行了阐述,同时基于租船合同仲裁条款的特殊性,本章最后对租船合同仲裁条款有效并入提单的要求进行了分析。 第叁章分析了提单并入条款的法律效力。本章首先结合英美法经验,阐明了提单并入条款生效的要件,并分析了提单并入条款的效力,同时对我国海商法第95条的规定进行了探讨,最后对提单并入条款的法律适用和诉讼时效进行了简要分析。 第四章是对完善我国提单并入条款相关法律的研究。本章首先分析了我国海商法关于提单并入条款规定的不足及其在适用中的矛盾之处,然后对我国仲裁法中与国际海事仲裁实践的不协调之处进行了探讨,本章最后对我国提单并入条款相关法律的完善及途径提出了建议。(本文来源于《武汉大学》期刊2005-05-01)

庞艳卿[7](2005)在《浅析租船提单并入条款给FOB项下卖方带来的不利》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国际贸易实务中,当大宗货物成交时,一般采取租船的方式进行运输。出租人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一般会在签发的提单中载入并入条款,以约束非承租人的提单持有人。FOB术语在国际贸易中使用频繁,在实务中,FOB贸易合同的买卖双方对谁安排货物运输有数种变通做法。而在(本文来源于《珠江水运》期刊2005年02期)

张凯[8](2004)在《论租船提单中并入条款的法律效力》一文中研究指出提单是国际贸易和运输中的重要单证,其条款的效力直接影响到提单有关当事方的权利和义务。提单中的“并入条款”并不像其它条款那样具有明确的文字表述,仅仅是约定将提单对应的租船合同条款“并入”到提单中。由于这样的条款的内容须借助所引述租船合同的内容才能确定,又涉及不同的当事人,故其内容常常是不确定的,而“并入条款”的内容直接涉及到提单关系方的利益,其不确定性会对提单关系方的权利和义务造成不同程度的影响。 国际航运实践和司法实践中,对于提单“并入条款”形成了一套独特的操作理论。但国内的司法理论对此却缺乏深入的探讨,特别是结合国内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研究。在我国,《海商法》对有关提单“并入条款”只有一条原则性规定,即第95条规定:“对按照航次租船合同运输的货物签发的提单,提单持有人不是承租人的,承运人与该提单承运人之间的权利业务关系适用提单的约定。但是,提单中载明适用航次租船合同条款的,适用该航次租船合同的条款”。对这一原则性条款如何理解适用?对有关条款(如《海商法》第87条、第78条、第45条等)如何结合该原则性条款适用于判案,均有待立法、司法机关解决。 本文将依据国内的法律理论,结合国际上的通行实践对提单“并入条款”的效力提出法律理论依据;对提单并入条款可能引发的法律后果做深入分析(包括运费的追讨、费用的承担等);结合国际货物买卖的特点,提出符合国际贸易发展要求的提单“并入条款”解释原则;对提单并入租船合同仲裁条款的条件等问题作出具体深刻的分析。(本文来源于《大连海事大学》期刊2004-09-01)

朱颖[9](2004)在《提单并入条款的英美法比较》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提单对租约仲裁条款的并入问题上,英美法国家的有关规则已经通过一系列的判例予以明确。但在同属于英美法系的国家之间,如英国和美国之间,对这一问题的解释和规定又有很大的不同。本文通过对英美法在这方面的规则的介绍、比较及分析,以期为我国的司法实践提供一些可供借鉴的经验。(本文来源于《武大国际法评论》期刊2004年00期)

王恬[10](2003)在《慎用FOB术语下租约提单中的并入条款》一文中研究指出租约提单签发的主要依据是租船合同,为了保持双方的一致性往往采取合并这一法律形式。然而除非信用证规定允许租约提单,开证行往往会因自身的利益拒付这种含有并入条款的提单。特别是在FOB术语中由于买卖双方的责任划分的特殊性,使得提单的各方关系人更为复杂。这就使得买卖一方可能会因为不恰当的引入并入条款而遭受利益的损失。(本文来源于《国际经贸探索》期刊2003年03期)

并入条款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对中国法院审查涉外提单并入租船合同的案件进行考察,揭示司法实践缺乏对法律选择结果逻辑推理的说理与阐释的问题。中国法律未就并入条款效力问题的准据法作出规定,理论界分歧较大,实践做法并不统一。通过总结提炼中国司法实践经验、对外国立法及实践进行比较研究,提出并入条款是提单所证明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合同条款之一,对该条款的法律效力的审查属于合同解释的范畴,应适用提单运输合同的准据法作为审查提单是否并入租船合同的准据法。《鹿特丹规则》第76条第2款应理解为以公约规定的方式并入到提单中的租船合同仲裁条款不受公约关于仲裁地的限制。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并入条款论文参考文献

[1].姚媛媛.提单并入条款的法律效力研究[D].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18

[2].张珠围.提单并入条款的定性与准据法确定——兼评《鹿特丹规则》第76条[J].中国海商法研究.2018

[3].魏友超.论租船合同中并入条款的效力[J].法制博览.2016

[4].保雅坤.论并入条款的解释原则和内容[J].现代商业.2014

[5].刘昱.提单并入条款法律问题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0

[6].王能强.提单并入条款若干法律问题研究[D].武汉大学.2005

[7].庞艳卿.浅析租船提单并入条款给FOB项下卖方带来的不利[J].珠江水运.2005

[8].张凯.论租船提单中并入条款的法律效力[D].大连海事大学.2004

[9].朱颖.提单并入条款的英美法比较[J].武大国际法评论.2004

[10].王恬.慎用FOB术语下租约提单中的并入条款[J].国际经贸探索.2003

论文知识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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