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今日环境保护意识抬头,立法每赋予环境保护的主管机关各种职权,以及建立避免机关失灵的制度,均希冀藉由各方力量的努力,强化环境污染的防治能量,以确保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能永续存在。台湾地区除在环境开发阶段引进公民参与机制外,如废弃物清理法等环境保护法律亦增加规定,赋予受害人民与公益团体一定权利,去迫使主管机关采取行政处罚与行政执行手段,以达成清除已出现污染与重建环境的目的。当主管机关消极不行使职权时,受害人民与公益团体得经督促程序后,向行政法院起诉请求判命被告主管机关,应积极采取一定的作为。如此之立法开启司法机关对于环境主管机关,就污染个案防治之裁量权行使,进行另一种形式的事后审查,有限缩行政机关消极不行使裁量权空间的效果,但有益环境保护目的之实现。
论文目录
文章来源
类型: 期刊论文
作者: 张永明
关键词: 公益诉讼,废弃物清理,行为责任人,状态责任人,行政裁量权司法审查
来源: 治理研究 2019年03期
年度: 2019
分类: 社会科学Ⅰ辑,工程科技Ⅰ辑
专业: 环境科学与资源利用,行政法及地方法制
单位: 高雄大学法学院财经法律学系
分类号: D922.68
DOI: 10.15944/j.cnki.33-1010/d.2019.03.014
页码: 122-128
总页数: 7
文件大小: 1668K
下载量: 307
相关论文文献
标签:公益诉讼论文; 废弃物清理论文; 行为责任人论文; 状态责任人论文; 行政裁量权司法审查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