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婷:论市民社会与民法的发展进程论文

陈婷:论市民社会与民法的发展进程论文

摘要:民法与市民社会的关系是我国法学界研讨的论题之一,民法产生于市民社会,而市民社会的种种又通过民法体现出来。本文通过深入剖民法与市民社会的发展进程,从而揭示市民社会与民法之间深刻的内在联系。

关键词:市民社会;政治国家;民法;商品经济

市民社会是一个历时性概念,从最初的政治社会一体的古代一元论到国家分野的二元论再到国家与市民社会相互渗透,在这一进程中,民法作为其法律表现,也随之变化。

一、市民社会概念的起源

市民社会并不随着人类产生而当然产生,马克思指出:“‘市民社会’这一用语是在18世纪产生的,当时财产关系已经摆脱了古代和中世纪的共同体。真正的资产阶级社会只是同资产阶级发展起来的。市民社会这一用语或名称始终标志着直接从生产和交往中发展起来的社会组织,这种社会组织在一切时代都构成国家的基础以及任何其他的观念的上层建筑的基础。”正如马克思所说,他所理解的“市民社会”的概念与社会的经济基础的概念属性相同,也可称为“交往形式”。所以马克思说:“在过去一切历史阶段上受生产力制约、同时也制约生产力的交往形式,就是市民社会。”①此处的市民社会是指与商品经济紧密关联的社会形态。而商品经济又与自然经济不同,它是一种以获取物的交换价值为目的的经济形态。在商品经济中,个人与个人之间相互独立,他们借由因各自需要的物为媒介而构成的商品交换关系,而借由这种商品交换关系发展起来的,即为市民社会,它是以物的关系为纽带的个人之间的独立性为基本特征。

二、民法产生的渊源

商品的所有者、商品交换者对商品有、所有权交换者意思表示一致是商品经济的三大要素。这三大要素,随着商品经济在人与人之间,形成的稳定的公平的制度时,权利主体制度、所有权制度和契约关系制度就在民法上体现出来。②古罗马私法或民法是商品生产者社会的第一个世界性法律。虽然古罗马是一个奴隶制国家,但调整商品交换关系的法律是罗马私法的本质内涵,在罗马私法中,“法人即交换过程的主体的规定已得到阐述”,交换主体独立的人格权、财产自由权和签订合同的自由权都在法律上得到了具体的确认。实际上我认为这与商品经济的主要要素相互对应,为了规制和保护个人主体之间能自由而公平的进行交换,将这些约定成俗的东西给予规定化强制化,伴之而生的就可谓之为民法或私法。民法或私法是反映商品经济法权要求的规则体系,是伴随商品活动发展而形成的产物。

由于市民社会是对社会经济交往这种形式的描述,而民法应这种形式而产生的保护神,所以也可以认为市民社会是民法的基础依据,而民法是市民社会的法律表现形式。

三、市民社会与民法的三个发展阶段

市民社会的发展运动是一个延续性的过程,而民法也是伴之不断丰富、发展与成长的过程。在这里,我主要认为这一进程有三个阶段。

(一)前资本主义时期

实际上,作为私领域保护着市民个人私权和利益的市民社会,与作为公领域利用公权力控制私领域的政治国家,有着不可调谐的矛盾,而为了调和这种矛盾,不让公权力肆意的干涉私人领域,民法就由此产生了。其所代表的私权自治,公平自由等价值要素与市民社会中的种种因素一一对应,最终民法也就成了平衡市民社会私权利与政治国家公权力的最佳工具。

市民社会中的种种都秉持着利己主义原则,而以私权本位、私法自治和身份平等为价值取向的民法规定与市民社会的原则有着内在的联系,其本质所追求的具有统一性。③在市民社会中,每个坚持着利己主义的人才是现实的,他们的生活以私有制为基础,且人与人之间相互隔绝,他们对政治和法律的要求都在这个场所中自然产生着。他们迫切需求能够代表他们在政治国家中为自己争取利益的代表,因此代议制构成了市民社会的政治形式。与此同时市民社会中财产关系的变化体现为了私法的发展。私法的发展则是市民社会财产关系的法律表现,为了适应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彻底分离的这一重大社会现象,与之相对应的体现近代私有制运动及商品经济关系的法律法规应运而生,近代私法及民法制度蓬勃发展。同时,封建君主为争取资产阶级的支持,制定法律保护其利益,由此罗马私法开始复兴,并与资产阶级法律紧密结合,毕竟其本质都是为了维护私人利益。资产阶级在政治舞台上的地位日益重要,而其代表的市民社会也与政治国家日益分离。

(二)近代资本主义时期

在马克思看来,随着商品经济在中世纪之后的不断发展,个人为逐利而越发的竞争激烈,为此市民社会自然地丧失了其原本自带的政治特征,而私人等级,也就是构成市民社会的基本要素的政治意义也随之消失。近代政治革命对政治等级转变向社会等级的转变,以及对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分离都起到了显著的加速作用。从十七世纪七十年代起,因商品经济发展而累积一定资产的庄园主或商人,日益迫切的需求一系列的政策来保护其自身利益,而为其形成桎梏的封建主义,已然严重阻碍其道路,为了自身利益的满足,即对私人利益的不断追逐,必然会产生对代表封建的政治国家的战争,而之后的法国大革命等政治革命,不断地促进这前资本主义时期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分离,使市民社会的等级差别完全变成了没有政治意义的私人生活的差别。在这一时期,人生而平等,没有高低贵贱之分,只有经济上的差别。

火星快车号能够传回火星表面的清晰照片,依靠的是一架质量非常好的照相机来充当它的眼睛。除了这只明亮敏锐的眼睛之外,它还携带有一只雷达探测器。照相机负责观看火星表面的情况,雷达则主要负责探测火星岩层以下的秘密。

在这一时期,人民的财产关系在推动社会发展的过程中起主导作用,市民社会与同政治国家快速分离,市民社会同政治国家的二分性逐渐明晰。

(3)慢加急性(亚急性)肝衰竭 在慢性肝病基础上,由各种诱因引起以急性黄疸加深、凝血功能障碍为肝衰竭表现的综合征,可合并包括肝性脑病、腹水、电解质紊乱、感染、肝肾综合征、肝肺综合征等并发症,以及肝外器官功能衰竭。患者黄疸迅速加深,血清TBil≥10×ULN或每日上升≥17.1 μmol/L;有出血表现,PTA≤40%(或 INR≥1.5)。 根据不同慢性肝病基础分为3型,A型:在慢性非肝硬化肝病基础上发生的慢加急性肝衰竭;B型:在代偿期肝硬化基础上发生的慢加急性肝衰竭,通常在4周内发生;C型:在失代偿期肝硬化基础上发生的慢加急性肝衰竭。

13段第2句,句式比较简单,但需要区分两个介词to的用法和含义,to whom he was faithful和to the day of his death,两者的含义不同,前者是prep+关系代词,词组be faithful to忠实于某人某物,后者prep表示直到某个时间为止。

(三)现代资本主义时期

最后一个阶段就是当下的时代,也就是二十世纪以来的现代资本主义时代。此时,商品经济不断地从自由竞争向垄断转变,导致了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不断融合,彼此接近。此时的显著特征是,公法的不断私法化以及私法的公法化,人们在追逐私人利益的同时,开始注重社会利益。由于不加控制的自由经济导致的世界性经济危机,造成了对社会人民的巨大伤害,对此各国政府利用公权力来调节市场经济,但随之而来的是行政权力的滥用,利益集团和跨国公司对公共政策的重大干预,以及福利国家的出现等种种问题的出现,所有的这些现象都显示出国家与社会之间界限的模糊。但是,公共权力与私人权利的日渐分开,公法私法化与私法公法化的现象日益突出,此时社会利益一般准则要求逐渐向私法制度的价值选择转化着。同时,立法者不再仅仅只是注重制定法律的形式主义,而是向法律的实质主义进军,如公序良俗原则、情势变更原则的诞生。在这一阶段之下,立法者与司法者更关注具体案件的特殊性,并为之设立一个能更好表现共同或社会利益的解决方法。伴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私法领域也愈发的重视社会或公共利益的保护。

四、结语

此时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尚未分离,具有高度的融合性。最突出的是雅典的万人公民大会,雅典公民利用公民大会这一最高政治权力机关对国家大事进行决断,亦包括司法行为和法律解释。而在之后的罗马共和国时期,罗马人相对于雅典的直接公民治理,更加注重法律的作用。因自身疆土领域的不断扩张,其所管理的内容和范围也日益变化,其中公民权的问题尤其突出。因为法律对于公民权的发展需要依靠法律来推动,所以罗马法律的调整范围的扩大就代表着公民权利范围的拓宽,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一体化进程就此被加速了。在欧洲进入了中世纪时期后,法律沦为宗教的附庸,但其也有着独具特色的制度,但在这一时期之中,市民社会的人身性质融入进了政治性质之中,例如庄园主与奴隶。但尽管在这一时期,市民社会依然在强大的政治国家中缓慢发展,自我丰富。

[ 注 释 ]

①公丕祥.民法与市民社会关系述要.法学经济,210097.

武汉地铁11号线光谷四路站—光谷五路站施工段(以下简为施工段)为双线盾构“S”型区间,采用2台土压平衡盾构机,于右线先行施工,左线滞后半个月后施工,并于2016年3月31日同时接收。该区间线间距为13.0~21.2 m,线路平面最小曲线半径为350 m,竖曲线半径为5 000 m(最小竖曲线半径为3 000 m),最大纵坡为6.062‰。隧道底板埋深为18.2~25.8 m,隧道底板标高为22.716~16.772 m。

②周宇浩.浅谈市民社会与民法的关联.法学,2010.

③薛永林.浅论民法与市民社会的关系.法制与社会,2009.5.

[ 参 考 文 献 ]

[1]公丕祥.民法与市民社会关系述要[J].江苏社会科学,2007(04):126-132.

[2]薛永林,申强,张萌.浅论民法与市民社会的关系[J].法制与社会,2009(14):211-212+214.

[3]李文娟,谢鸿昆.论市民社会与民法的关系[J].哈尔滨学院学报,2012,33(03):37-41.

中图分类号:D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9)09-0136-02

作者简介:陈婷(1992-),女,汉族,江苏南京人,南京师范大学,硕士,研究方向:法律硕士(非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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