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反言论文_芦佳敏

导读:本文包含了禁止反言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国际,保险法,法院,证据,制度,程序,起诉书。

禁止反言论文文献综述

芦佳敏[1](2019)在《禁止反言原则的理性审思与制度重构——兼评《保险法》第16条第6款》一文中研究指出禁止反言原则以公平为核心,是最大诚信原则对保险人的要求,亦是阻断保险人不当抗辩的重要机制。从理论的维度讲,即是要厘清其适用前提,一方面要明晰其构成要件,另一方面要重申其法理基础。禁止反言的构成要件包括外观知晓和合理信赖,而无需强调在先行为的性质及损失。其存在着深刻的法理基础:是对《保险法》下保险合同格式条款规制理念的深度契合和对满足投保方合理期待意识的理性张扬,亦是对保险合同信息不对称下双方风险分配理论的适时回应。从制度设计的维度看,就是要丰富《保险法》第16条第6款的制度内涵:一是要增设复效条款同时明晰适用情形,二是要辅设监控制度从而解决举证难题,叁是要将其独立成条从而更好彰显制度价值。(本文来源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学报》期刊2019年02期)

吕娟[2](2019)在《论禁止反言在常设国际法院和国际法院判例中的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国际法律体系日趋完善的进程中,禁止反言这一起源于国内法的规则被引入国际法并在各类国际争端的解决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特别是其在在国际常设法院和国际法院中的运用更是丰富了国际法上关于它的理论研究。禁止反言在一定程度上充当了国际法上条约必守原则和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的补充。运用禁止反言解决实际问题的的国际司法实践不在少数,但对它的理论探讨却微乎其微。正是由于它在国际法中的这种实践超前于理论研究的特点反过来约束了它在国际法上的发展。笔者在文章中对禁止反言在国际法适用中的一系列问题进行了探讨。首先,笔者简述了禁止反言原则在国际法上的起源和发展,明确了禁止反言的表现形式有默认和单方声明两种、阐释了禁止反言作为国际法上一项基本法律原则的法律地位以及它与国内法上禁止反言的区别。其次,笔者从常设国际法院和国际法院的判例中选取了典型案例,默认禁止反言选择了龙端寺案和白礁岛案,单方声明禁止反言选择了核试验案和东格陵兰案,通过对这些案件的对比归纳分析,总结出了禁止反言在国际常设法院和国际法院审判实践中需要满足的条件、适用的特点、以及存在的一些问题。最后,笔者选取了我国与周边国家之间的领土争端实例,对中印边界争端,中日钓鱼岛争端以及中菲、中越南沙群岛争端进行考察,试图对禁止反言在此类争端中所能发挥的积极作用进行了一些分析,以期日后能更好地运用该理论来维护我国的国家利益。所有的法律体系中都应该存在禁止反言这样的制度,来阻止一方因为出尔反尔而使另一善意方受到不利益。笔者在此呼吁,希望更多的国际法学者能关注这个理论,以期解决国际司法实践中很多难以解决的问题,它的发展和不断完善也是未来国际法的必然趋势。(本文来源于《天津师范大学》期刊2019-03-01)

胡萌[3](2018)在《英国证据法中的禁止反言规则》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建立了现代法律制度的国家和地区,法庭上的事实认定活动呈现出很大的相似性,但作为规制事实认定活动的重要裁判规则,证据法却是各不相同的,即使同属一个法系,在整体的证据制度设计或者具体的证据规则方面也存在很大差异。为了增进我们对各国证据法的了解,本版从今日起(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18-10-26)

胡萌[4](2018)在《美国刑事诉讼中的间接禁止反言规则》一文中研究指出美国禁止双重危险条款的初衷在于保护被告的正当利益,但在司法适用中却不足以防止控诉权的滥用,学者和法官们也在司法判例的经验积累中不断探寻着对被告人利益保护的周全之策。美国民事诉讼中的间接禁止反言规则应用于刑事领域,从宏观上是对禁止双重危险宪法保护的补充,从微观上也影响着法官对证据可采性的判断。本文正是从这两个层面展开,以美国法院的司法判例和学说理论的发展纵贯文脉,对间接禁止反言规则为被告提供的权利保护所能达到的界限予以思考。(本文来源于《证据科学》期刊2018年03期)

朱林[5](2015)在《国际商事仲裁中的禁止反言原则》一文中研究指出禁止反言原则是依托衡平法上的公平正义理念发展起来的一项法律原则,有两重基本含义:一是不允许一方当事人使用矛盾的语言或行为向相对方主张权利,二是禁止一方当事人意图推翻已经诉讼或仲裁做出终局性裁决的争议。随着国际商事仲裁在解决不同国家商事争端中的广泛适用,禁止反言原则在国际商事仲裁中也有广泛的适用。本文通过梳理“estoppel”一词的译法,确定禁止反言的译法,并根据其含义确定在国际商事仲裁中适用的两种类型:衡平性禁止反言原则和附随性禁止反言原则。其中衡平性禁止反言原则主要适用于将仲裁协议的效力扩张到非仲裁协议签字方的情形;附随性禁止反言主要在法院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过程中被适用。法院根据《纽约公约》规定的剩余裁量权适用附随性禁止反言原则,拒绝采纳一方当事人依据《纽约公约》的规定提出的拒绝承认与执行仲裁协议的理由,使得不利于被禁止反言方的仲裁裁决得到承认与执行。通过案例分析两种原则在国际商事仲裁中的适用,指出在适用过程中存在的争议和问题,随后对出现的问题提出解决方法并阐明本文对待这两种原则适用的不同态度。最后通过分析现阶段中国立法和中国的国际商事仲裁实践中对于禁止反言原则的适用态度,展望将来禁止反言原则在中国的国际商事仲裁中的适用。(本文来源于《清华大学》期刊2015-06-01)

梁卓[6](2015)在《论禁止反言在国际争端解决中的适用——基于对常设国际法院与国际法院判例的考察》一文中研究指出禁止反言发源于国内法,后被引入到国际法中,成为一项常设国际法院与国际法院在国际争端解决案件中适用的一般法律原则。禁止反言在国际争端解决中的适用有自身的特点:它广泛适用于各种类型的国际争端解决,是一项程序性规范,且通过理论上的修正实现了对国内法中禁止反言的扬弃。目前,禁止反言在国际争端解决中的适用存在以下问题:与默认制度的界限混淆不清;对默认的判断缺乏明确统一的标准;在单方声明案件中遗漏了信赖要件;在个案中没有体现实体正义。本文着重分析了这些问题,并思考了可能的解决途径。最后,本文对禁止反言在国际争端解决中适用的现状和发展趋势作出总体评价。(本文来源于《法大研究生》期刊2015年01期)

张倩文[7](2015)在《论保险法中的禁止反言原则》一文中研究指出禁止反言起源于英美合同法领域,并在英美法中得到了很大的发展,到目前它已经成为一个比较成熟的制度,并且在保险法领域大放光彩。而大陆法系国家与判例法国家不同,不能通过判例发展出一系列丰富的规则体系,仅在其法律中以个别条文的形式体现了禁止反言原则。由于这些条文的不周延性,在很多情况下给法院审理相关案件造成了不少麻烦和困扰。我国2009年保险法中第十六条第叁款和第六款的规定被视为是对禁止反言原则的引入,虽然这些条款并不完善,仍然存在很大漏洞,但是必须承认,这一原则的引入对于维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利益,维护保险市场的稳定都具有积极的意义。因而目前我们仍需要对禁止反言原则进行更深入的研究并完善我国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以使得禁止反言原则在保险纠纷及诉讼中发挥其利益平衡作用,恰当地运用这项原则能够更好地平衡保险人和投保人、被保险人之间利益关系,并促进我国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本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是对禁止反言原则的概述,该原则实际上是将普通法律意义上的含义,特定化到保险法中去。本章重点阐述了该原则在保险法中特定的含义及构成要件,并着重对禁止反言的构成要件进行分析,认为其构成要件包括外观知晓、保险人在先行为不当、信赖及损害四个构成要件,其中保险人在先的不当行为可能是弃权、也可能是欺骗或其他可能引起投保人、被保险人误解的行为等等,由此提出了一个新的观点,即将弃权作为禁止反言之构成要件——保险人不当意思表示的情形之一。第二章是对禁止反言的法理基础的分析,真正地理解一项原则,就要对其渊源加以了解,从禁止反言制度的起源来看,它是为了弥补英美合同法对价理论的不足而产生的。在其实践运用中,禁止反言实现了人们所追求的公平正义的价值观,并真正地全面贯彻和完善了保险法的最大诚信原则。除此以外,禁止反言还体现了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合理期待的精神内涵,使保险在实践中得到更长久地发展。第叁章介绍了禁止反言在保险法中的适用及限制,将禁止反言原则的适用范围、适用情形和适用限制进行了分类,在适用范围上包括事实和允诺两种,而适用情形则包括弃权、虚假陈述以及其他可能引起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误解的行为叁类,这将使得禁止反言原则在今后的适用中更加清晰明确。在禁止反言的适用限制方面,除了公共利益和口头证据规则对其约束以外,也讨论了禁止反言原则在保险诉讼中的限制,原本该原则被认为“只是盾而不是矛”,不能产生独立的诉权,随着对价理论的衰落,以禁止反言原则作为诉因逐渐被审判实践所接纳,并在美国第二次合同法重述中得到了创新性的发展——它可以作为诉因,这一观点的提出拓宽了该原则的适用范围。第四章探讨了如何在我国的保险法中构建和完善禁止反言制度,我国2009年新修订的保险法中引入了禁止反言原则,这是一个重大突破,但难免会存在不完善之处,所以一方面,通过对我国2009年《保险法》第十六条第叁款以及第六款规定的分析指出其存在的不足之处并对此提出改进的建议,另一方面通过对禁止反言原则的利益均衡点之探析为在我国运用禁止反言原则解决审判实践中遇到的问题提供一些解决的思路,以期我国保险法在今后能够更好地发挥该原则在追求保险公平正义目标中的作用。(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5-04-15)

陈家印[8](2015)在《保险法上的禁止反言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禁止反言制度源于英美法系中衡平法上的一种制度,其充分体现了衡平法追求公平正义的法治理念。具体而言,禁止反言制度旨在维护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的利益,限制保险人的不当抗辩权,达到保险法律关系中双方当事人法律地位的平等,追求公平正义的法治理念。禁止反言制度由于其自身具有的灵活性和可操作性,为不少国家立法所确认,并对此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在我国,2009年新修订的《保险法》虽然引入了禁止反言制度,但规定过于原则、简单,使得保险实践难以具体操作。鉴此,如何完善保险禁止反言制度,就成为值得研究的一项重要课题。研究保险禁止反言制度,首先必须界定保险禁止反言的内涵及其确立的意义。所谓保险禁止反言制度,是指保险人或其保险代理人在与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时,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其有关保险单中规定或约定的真实情况的,且此情况可能会导致保险合同无效、失效或者可解除,保险人不顾此情况仍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合同成立后,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以保险合同存在无效、失效或可解除进行抗辩的,法律禁止其反言;要求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中的规定或者约定,承担赔偿保险责任或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在功能上,禁止反言制度与弃权制度、缔约过失责任制度以及失权制度有一定的相似性,但它们之间也存在差异。确立保险禁止反言制度,其意义在于维护投保人之信赖利益以及矫正保险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失衡,实现公平正义之法治理念。在我国,现行保险法虽然就禁止反言作了一些规定,但存在规定过于简单等问题,如对禁止反言适用的要件等未作规定,使得保险实践难以具体操作。鉴此,未来在修改保险法时,在借鉴国外立法经验的基础上,明确规定保险禁止反言制度适用的要件、情形以及适用后产生的法律效果等,使得我国保险禁止反言制度的规定更加完善。(本文来源于《安徽大学》期刊2015-04-01)

陈张明[9](2014)在《弃权与禁止反言原则的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案情】 2013年12月7日,被告李某驾驶未经检验的本田雅阁轿车,与胡某驾驶的宝马越野车发生追尾碰撞,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交警认定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胡某不负事故责任。审理中,被告保险公司抗辩事故发生时本田雅阁轿车未正常年检,不同意在商业(本文来源于《江苏法制报》期刊2014-12-05)

胡萌[10](2014)在《英国证据法中禁止反言的起源与主要形态》一文中研究指出禁止反言是英国证据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诉讼中被作为抗辩理由提出的常用规则。禁止反言的形态从产生到发展已得到不断扩展,而证据法上的禁止反言主要表现为记录禁止反言或者现在更常提及的以先前司法程序禁止反言。民事诉讼中的禁止反言主要包括诉因禁止反言和争点禁止反言,并且通过判例发展出一些例外;刑事程序中的禁止反言只要表现为禁止双重危险(包括先前无罪开释和有罪判决的抗辩)与程序滥用,并通过《2003年刑事审判法》以成文法的形式作了例外规定。(本文来源于《证据科学》期刊2014年05期)

禁止反言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在国际法律体系日趋完善的进程中,禁止反言这一起源于国内法的规则被引入国际法并在各类国际争端的解决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特别是其在在国际常设法院和国际法院中的运用更是丰富了国际法上关于它的理论研究。禁止反言在一定程度上充当了国际法上条约必守原则和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的补充。运用禁止反言解决实际问题的的国际司法实践不在少数,但对它的理论探讨却微乎其微。正是由于它在国际法中的这种实践超前于理论研究的特点反过来约束了它在国际法上的发展。笔者在文章中对禁止反言在国际法适用中的一系列问题进行了探讨。首先,笔者简述了禁止反言原则在国际法上的起源和发展,明确了禁止反言的表现形式有默认和单方声明两种、阐释了禁止反言作为国际法上一项基本法律原则的法律地位以及它与国内法上禁止反言的区别。其次,笔者从常设国际法院和国际法院的判例中选取了典型案例,默认禁止反言选择了龙端寺案和白礁岛案,单方声明禁止反言选择了核试验案和东格陵兰案,通过对这些案件的对比归纳分析,总结出了禁止反言在国际常设法院和国际法院审判实践中需要满足的条件、适用的特点、以及存在的一些问题。最后,笔者选取了我国与周边国家之间的领土争端实例,对中印边界争端,中日钓鱼岛争端以及中菲、中越南沙群岛争端进行考察,试图对禁止反言在此类争端中所能发挥的积极作用进行了一些分析,以期日后能更好地运用该理论来维护我国的国家利益。所有的法律体系中都应该存在禁止反言这样的制度,来阻止一方因为出尔反尔而使另一善意方受到不利益。笔者在此呼吁,希望更多的国际法学者能关注这个理论,以期解决国际司法实践中很多难以解决的问题,它的发展和不断完善也是未来国际法的必然趋势。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禁止反言论文参考文献

[1].芦佳敏.禁止反言原则的理性审思与制度重构——兼评《保险法》第16条第6款[J].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学报.2019

[2].吕娟.论禁止反言在常设国际法院和国际法院判例中的适用[D].天津师范大学.2019

[3].胡萌.英国证据法中的禁止反言规则[N].人民法院报.2018

[4].胡萌.美国刑事诉讼中的间接禁止反言规则[J].证据科学.2018

[5].朱林.国际商事仲裁中的禁止反言原则[D].清华大学.2015

[6].梁卓.论禁止反言在国际争端解决中的适用——基于对常设国际法院与国际法院判例的考察[J].法大研究生.2015

[7].张倩文.论保险法中的禁止反言原则[D].华东政法大学.2015

[8].陈家印.保险法上的禁止反言制度研究[D].安徽大学.2015

[9].陈张明.弃权与禁止反言原则的适用[N].江苏法制报.2014

[10].胡萌.英国证据法中禁止反言的起源与主要形态[J].证据科学.2014

论文知识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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