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民事诉讼制度改革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文书提出命令制度,律师协会,司法行政机关,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制度改革论文文献综述
何雨潇,蒋文玉[1](2019)在《民事诉讼律师调查令的实践问题及制度完善——以我国五省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改革实践为研究样本》一文中研究指出民事诉讼中经常出现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因为客观原因无法通过自身获取相应证据,而法院则由于司法资源有限,很难满足当事人提出的由法院调查证据请求的情况,从而导致当事人诉讼权益难以实现的问题。为解决这一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深化人民法院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意见——人民法院第五个五年改革纲要(2019—2023)》(以下简称《五五改革纲要》),提出要"全方位、立体化、精细化"推进民事诉讼制度改革,(本文来源于《中国司法》期刊2019年10期)
吴子宇[2](2019)在《民事诉讼中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改革与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我国的法律制度越来越完善,在相对完善的法律制度下,才能够保证国家有长效持久的发展。虽然我国十分重视法律法规的制定,但是对于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方面的相关法律制定的仍然不够完善。如今我国证人出庭作证率非常低,这就造成了诉讼中书面言辞泛滥的情况,导致法庭质证的虚化,这种情况对于整个案件的正常审理会造成一定的影响。因此国家应该就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制度进行不断的改革和完善。(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24期)
张卫平[3](2019)在《改革开放以来民事诉讼制度的变迁》一文中研究指出对民事诉讼制度变迁的考察,离不开对民事诉讼法法典文本制定和修订动态过程的考察。改革开放以来的民事司法改革与民事诉讼法文本的变迁有紧密联系。民事司法改革的第一阶段主要是审判方式的改革:二十世纪八十年代至九十年代中后期"强化"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强化庭审功能、强调公开审判、实行当事人当庭质证、法院当庭认证;二十世纪世纪九十年代中后期至二十一世纪初主要实施庭前证据交换制度、实行查审分离制度、试行证据失权制度,进一步强化当事人举证,规定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职权范围,改进庭审方式。二十一世纪初至今是民事司法改革的第二阶段,也是全面拓展阶段,主要推进案件受理制度的改革、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机制的改革、检察民事公益诉讼的改革、家事司法改革、民事执行制度的改革、民事司法智能化的改革。(本文来源于《人民检察》期刊2019年01期)
郁佳佳[4](2018)在《浅谈我国民事审级制度之改革——从民事诉讼程序视角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我国经济实力的大幅提升和司法环境的大幅改善,民事领域案件数量增多且案情复杂的现实状况已经无法在现有国情下得到良好解决,现行民事诉讼四级两审终审制的一元化审级制度弊端日益凸显,亟需改革创新,制定一套符合国情的审级制度。(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8年28期)
李元华[5](2017)在《论我国民事诉讼制度改革也要以“审判为中心”》一文中研究指出"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并非刑事诉讼的专利,民事诉讼也要"以审判为中心"进行改革。司法实务中,裁判者一味地追求调解严重地偏离了司法规律,人民法院俨然成为了"调解法院",必须强调以"审判为中心"。强调以审判为中心并不意味着让审判与调解在数量上进行"斗争",而是通过调解规范化、庭审实质化、裁决的示范化,实现从调解为中心到审判为中心的转变,达成主次分明为前提的审判与调解相得益彰的新局面。(本文来源于《绥化学院学报》期刊2017年12期)
刘志杰,顾禛蕴[6](2017)在《对于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改革与发展的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民事诉讼调解制度是一项极具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在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充当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至今仍为我国法律程序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但伴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以及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各类新型的民商事案件也日益增多。现行的民事诉讼调解制度本身的缺陷开始显现。因此我们在保持已有优点的同时,应该积极探索现行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缺陷,寻求改革的办法。如此,民事诉讼调解制度才能在新时期继续发挥其重要作用。(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7年09期)
佐久间泰司,平野武,张英[7](2016)在《日本民事诉讼中的司法鉴定——以近年的制度改革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系统地介绍了日本民事诉讼中的司法鉴定制度。为了缩短案件审理周期,方便民众利用司法,2003年的日本民事诉讼法修改中对鉴定制度作了很大的修改,新设了专业委员制度,专业委员参与到民事诉讼程序中,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经验辅助法官准确地找到争点,确定鉴定事项,有效地加速了裁判所审理案件的进程。同时,对日本民事鉴定中的专业委员以及民事调停中的专家调停委员的构成体系,以及在医疗、建筑等诉讼中的作用等实际运作情况作较为详细的介绍。(本文来源于《中国司法鉴定》期刊2016年06期)
刘玉莲[8](2016)在《民事诉讼中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改革与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证人是就自己所知道的案件事实向法庭作出陈述的人。证人了解案件某一方面的真实情况,是法庭调查的关键。由于观念上和法律上的原因,在我国民事诉讼实践中,证人出庭作证率一直很低,从而导致民事诉讼中书面言词证言横行、直接言词原则落空、法庭质证的虚化。为改变这一现状,本文提出要明确必须出庭作证的证人范围,确立"正当理由"的范围;强调证人有出庭作证的义务,对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作证的证人予以制裁;确立证人的权利保障制度等改革措施,以期对我国证人出庭作证制度进行完善。(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6年29期)
王玥涵[9](2016)在《我国民事诉讼审级制度的改革与完善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诉讼审级制度是司法裁判效力理论在法律上的体现和应用,司法裁判效力的公信力和司法成本的高低直接取决于诉讼审级制度的设计。当今世界不同国家甚至不同地区由于人文历史、法律文化等多方面的差异,其诉讼审级制度的模式也各自不同,但各国制定诉讼审级制度的核心价值取向始终是公正和效率两个方面,目前世界各国的诉讼审级制度主要有一审终审制、二审终审制和叁审终审制叁种模式,我国目前采用的是两审终审为原则,一审终审为例外的诉讼审级制度模式。本文立足于我国现行的两审终审制民事诉讼审级制度,从我国多年的司法实践出发,根据现代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在与域外具有代表性的民事诉讼审级制度相比较的基础上,提出改革与完善我国现行民事诉讼审级制度的构想。除了绪论和结语,文章的研究内容共有四章:第一章提出了民事诉讼审级制度的功能和价值,主要从民事诉讼审级制度的基本定位出发,阐述了其保障法律统一适用的功能和公正与效率的价值取向,突出了审级制度的设置是为了保证法律统一适用和审判效率的实现、审判结果的公正,最终达到缓解或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最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二章首先简要阐述了在我国现有的四级法院的层级设置中,现行的两审终审为原则,一审终审为例外的民事诉讼审级制度,及该制度的一些优势、特点,然后找出了此制度下存在的如法院审判职能趋同、制度难以适应多元化的案件、案件审理终审不终、法律统一适用难以得到保障以及审判不公现象等弊端,并分析了这些弊端分别是因四级法院均可初审、案件多元化、终审法院级别偏低、再审程序容易启动、法院体制行政化产生的。第叁章用比较研究方法分析了域外典型的民事诉讼审级制度及其特点、优势。笔者分别从域外一审终审、叁审终审的审级制度、域外法院的管辖区域及域外最高法院法官的主要职能方面出发,有针对性的探究了一些对我国民事诉讼审级制度改革与完善有借鉴意义的事项。第四章是从我国的基本国情出发,通过在第叁章对域外民事审级制度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改革与完善我国民事诉讼审级制度的必要性及简想。笔者首先分析了我国民事诉讼审级制度改革与完善的必要性。然后,对我国司法系统中法院、法官从其职能方面进行重新定位,再将我国现有的两审终审为主的审级制度扩充到以两审终审为原则,以及有条件的一审终审、有条件的叁审终审为例外的审级制度改革与完善,并提出了笔者的简要的改革与完善的具体实施方案。(本文来源于《贵州民族大学》期刊2016-06-23)
黄盈[10](2016)在《论民事诉讼方面两审终审制度的改革设想》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民事审判为彰显公正性和客观性,所采取的制度是两审终审制,一直以来各地在此原则下进行民事诉讼活动,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然而,在社会和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人们的法律意识逐步提高,更关注公平公正,以及各种客观因素的存在,两审终审制度存在问题更加明显了。本人认为司法界的改革已势在必行,审级制度并非一成不变,而要随着客观情况的变化以及社会的发展及时做出调整。(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6年09期)
民事诉讼制度改革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我国的法律制度越来越完善,在相对完善的法律制度下,才能够保证国家有长效持久的发展。虽然我国十分重视法律法规的制定,但是对于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方面的相关法律制定的仍然不够完善。如今我国证人出庭作证率非常低,这就造成了诉讼中书面言辞泛滥的情况,导致法庭质证的虚化,这种情况对于整个案件的正常审理会造成一定的影响。因此国家应该就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制度进行不断的改革和完善。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民事诉讼制度改革论文参考文献
[1].何雨潇,蒋文玉.民事诉讼律师调查令的实践问题及制度完善——以我国五省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改革实践为研究样本[J].中国司法.2019
[2].吴子宇.民事诉讼中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改革与完善[J].法制博览.2019
[3].张卫平.改革开放以来民事诉讼制度的变迁[J].人民检察.2019
[4].郁佳佳.浅谈我国民事审级制度之改革——从民事诉讼程序视角分析[J].法制博览.2018
[5].李元华.论我国民事诉讼制度改革也要以“审判为中心”[J].绥化学院学报.2017
[6].刘志杰,顾禛蕴.对于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改革与发展的思考[J].法制与社会.2017
[7].佐久间泰司,平野武,张英.日本民事诉讼中的司法鉴定——以近年的制度改革为视角[J].中国司法鉴定.2016
[8].刘玉莲.民事诉讼中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改革与完善[J].法制与社会.2016
[9].王玥涵.我国民事诉讼审级制度的改革与完善研究[D].贵州民族大学.2016
[10].黄盈.论民事诉讼方面两审终审制度的改革设想[J].法制博览.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