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民商事管辖权论文_官隆清

导读:本文包含了国际民商事管辖权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管辖权,国际,民商事,海牙,民事,案件,法院。

国际民商事管辖权论文文献综述

官隆清[1](2017)在《论统一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国际立法的最新发展》一文中研究指出涉外民商事管辖权是一国法院受理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权限与资格。从国际私法的角度来说,国际民商事管辖权则意味着一国受理某些具有涉外因素的案件的法律依据。从2010年起,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召开“判决项目”特别会议(Special Meeting on the Judgments Project,简称“判决项目”会议),开始起草一个全面的涉外民商事判决承认与执行的公约草案(Proposed Draft Text on the Recognition and Enforcement of Foreign Judgment,简称“判决项目”公约草案)。在“判决项目”会议之前,国际上在有关法院管辖权的规则建设中成果显着的公约主要有欧洲国家间的《布鲁塞尔公约》、1988年《关于民商事管辖权和判决承认的卢加诺公约》、1979年美洲国家间的《美洲国家间关于外国判决和仲裁裁决的域外有效性公约》、2005通过的海牙《选择法院协议公约》等。“判决项目””公约草案提出之后,在国际上掀起了新一轮统一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权的浪潮。本文从“判决项目”公约草案提出的国际背景入手,分析《布鲁塞尔公约》等国际公约对“判决项目”公约草案提出的影响,通过总结草案在管辖权上的发展情况,对我国加入该公约草案的可行性和策略进行分析,并提出应对措施。本文共分五个部分:第一部分论述“判决项目”公约草案的提出及进程。本文基于判决在实践上的需求,指出“判决项目”公约草案提出具有必然性。通过分析从《布鲁塞尔公约》到海牙《选择法院协议公约》与“判决项目”公约草案的关联性,本文认为这些公约为“判决项目”公约草案的草拟和行程奠定了理论和实践的基础。第二部分分析“判决项目”公约草案对一般管辖权规则(General Jurisdiction)的规定及发展。本文首先分析主要国家和国际公约对一般管辖权的规定,通过对比研究后指出,“判决项目”公约草案不仅在语言结构上进行了创新和调整,放弃了过去国际上通常使用的直接规定模式,采用了在判决承认和执行条件中混合管辖权问题进行间接规定的“混合条款”模式,并且对一般管辖权范围进行了改进和扩大,默认了判决地法院对原告也享有管辖权。第叁部分和第四部分分析“判决项目”公约草案对专属管辖权(ExclusiveJurisdiction)和特别管辖权规则(Specific Jurisdiction)的规定及发展。文章仍然使用比较分析法研究了“判决项目”公约草案对专属管辖权和特别管辖权的发展。在专属管辖权上,确立了对知识产权和不动产的专属管辖权,在知识产权方面突破了地域管辖,能够更好的保护知识产权;在特别管辖权方面,概括的使用了“非合同之债”的概念代替了“侵权”,更具有普适性,也能够充分协调英美的侵权管辖权冲突。第五部分论述我国对“判决项目”公约草案的态度和策略。文章首先提出,我国目前迫切需要协调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管辖,以及我国判决在他国得到承认和执行的问题;“一带一路”提出后,建立一个国际化的涉外管辖权标准来规范国际交流活动也是我国的当务之急,因此应当关注“判决项目”公约草案的发展动态。其次在策略上,我国可以通过积极参与谈判,影响草案发展,条约保留和本国管辖权的协调这些策略,来应对未来“判决项目”公约为我国带来的不利影响,为未来我国加入该公约奠定基础。(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7-03-09)

李佳佳[2](2016)在《论国际民商事管辖权扩张及协调》一文中研究指出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涉外性和国家司法主权平等性赋予了国际民商事管辖权平等性、抽象性和整体性的特点。各国在主权原则指导下通过确立保护性管辖权、平行管辖权和公共秩序保留等国家政策,极大地扩张了本国国际民商事管辖权,这也导致国际民商事管辖权的冲突。因此,各国应调整国内立法,加强国际合作与协调,以消弭国际民商事管辖权扩张所带来的危害。(本文来源于《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期刊2016年01期)

申沐坤[3](2015)在《国际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制度研究——从“不方便法院原则”看国际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制度在我国的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国际民商事案件当事人国家的多样性,导致了当民商事案件产生冲突时,可能存在多个国家的法院拥有对案件的管辖权。尽管如此,并非任何一个国家的法院的管辖,都能够对解决国际民商事案件冲突产生最好的效果。虽然有些国家法院确实具有管辖权,但却不能有效地解决冲突,导致当事人的不便以及资源的浪费。在这种情况下,"不方便法院原则"就为国际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冲突的解决提供了一个有效的方法。(本文来源于《南方论刊》期刊2015年11期)

徐颖[4](2011)在《涉外民商事诉讼管辖权与国际商事仲裁管辖权的冲突与协调》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国际经济交往的加强和国际贸易的发展,国际民商事争议也随之增多。涉外民商事诉讼与国际商事仲裁作为解决争议的两种主要方式,经常会出现冲突,在实践中如何梳理两者之间的关系,避免和消除两者的法律冲突,不仅是理论界应该加以探讨和研究的,更需要各国实践实务界加以努力,兼具理论和实际价值。本文第一章从民事诉讼中的管辖权入手,分析管辖权的重要性及其背后所涉及的法律实益,并对国际私法中的管辖权概念进行阐述,分析管辖权概念在商事仲裁中的转借使用,接着对涉外民商事诉讼管辖权的根据及其冲突的解决原则进行分析,最后再详细阐述国际商事仲裁管辖权的叁个必要要件。本文第二章对两种管辖权的关系进行了深入辨析,首先找出二者的联系之处,其次分析二者的区别,包括理论根据不同、权力享有者不同、确定原则不同、冲突频率不同、以及法律效果不同几个方面;其次探讨了仲裁管辖权的扩张化趋势,接着说明了法院对仲裁管辖权的司法支持和监督情况。最后探讨两种管辖权冲突产生的根本原因,并以真实案例的形式列举了冲突的表现,为后文协调和解决冲突作准备。本文第叁章从司法对国际商事仲裁的监督的角度进行了比较法研究,包括叁个方面,一是司法介入商事仲裁趋势改变的比较研究,二是两种管辖权异议的比较研究,叁是冲突解决途径——“并存控制”制度的比较研究,为我们处理好两种冲突提供了思路和大方向。本文第四章对我国解决涉外民商事诉讼管辖权和国际商事仲裁管辖权冲突的机制构建做了一个设想,首先从立法层面对相关问题进行明确,其次对国内外实践中已经操作过的经验进行了梳理,最后通过相关规则和制度的完善推进法院与仲裁机构的机制衔接,最终促成从立法到实践操作的动态协调和解决冲突机制的建立。(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1-04-16)

梅智斌[5](2011)在《浅析网络环境下国际民商事诉讼管辖权争议》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网络成为现今人们生活、工作、学习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在网络为人们生活带来便捷的同时,其发展也对传统的、以物理空间为存在基础的传统法律提出了极大挑战。在网络环境下,国际民商事诉讼管辖权的确定规则也受到冲击。(本文来源于《沧桑》期刊2011年01期)

阎丽红[6](2010)在《试论国际民商事诉讼管辖权的冲突及其解决》一文中研究指出国际民商事诉讼管辖权的冲突不仅是一个重大的理论问题,而且是一个复杂的实践问题。本文首先从比较法角度,对解决国际民商事诉讼管辖权冲突应当遵循的原则和解决办法作了探讨,然后针对我国立法的现状及不足提出了一些相应的完善方案。(本文来源于《漯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期刊2010年04期)

刘卫国[7](2009)在《论国际民商事管辖抗辩权》一文中研究指出民商事案件管辖权抗辩是当事人的一项基本诉权。涉外民商事诉讼的当事人以法院无管辖权作为拒绝涉外民商事判决的理由,且推定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协议管辖等原则在法律上不仅应规定管辖权抗辩,通过管辖权听证等途径给当事人提供行使这一权利的机会,并在实体问题审理之前明确告知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理由,以便提高涉外民事诉讼的法律效率。(本文来源于《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学报》期刊2009年11期)

刘一凡[8](2009)在《国际民商事管辖权领域中的禁诉令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禁诉令制度是英美法国家解决国际管辖权冲突的一种特殊制度,主要是针对本国法院具有属人管辖权的当事人,禁止其在外国法院诉讼。但同时由于它的冒犯性,各国均遵循尊重国际礼让、保守并谨慎适用的原则。相比而言,由于大陆法系国家大多并没有将禁诉令纳入成文法中,也没有衡平法的救济方式。因此,大陆法系国家对于禁诉令比较陌生,对禁诉令制度的研究也比较落后。近年来,随着在国际仲裁和民事诉讼程序中禁诉令屡屡出现,该问题也逐渐引起理论界与实务界的关注。全文共分为四章,运用比较分析和实证分析的方法来阐述禁诉令的产生背景、适用范围,并结合英国、美国两大主要英美法系国家的司法实践以及相关国际规则来说明禁诉令所产生的法律效力及其影响。文章最后重点分析了中国禁诉令的案例和相关问题,同时结合中国适用禁诉令制度的理论依据,对禁诉令制度在中国的司法应对和未来制度建立的具体条文设计进行了论述。第一章是概述部分。主要介绍禁诉令的概念、历史起源、发展轨迹和特点等问题,为以后各章的论述打下基础。第二章主要介绍了英、美两大主要英美法系国家禁诉令制度的发展轨迹,以及其签发禁诉令的评判标准。本章同时以德国为例,介绍了大陆法系对于禁诉令制度的一些不同看法。第叁章介绍了当前主要国际规则对待禁诉令的态度。探讨分析了《关于民商事案件的管辖权及判决执行公约》(简称《布鲁塞尔公约》)、《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2006年修订版)两个主要国际文件对待禁诉令制度的不同态度。第四章探讨了禁诉令在中国的有关问题。主要分析中国的禁诉令案件,对于其中的主要问题进行了研究,并就我国如何应对和适用禁诉令提出了相关建议,进而提出构建我国禁诉令制度的法律条文。(本文来源于《厦门大学》期刊2009-04-01)

颜林[9](2008)在《论多边公约体系下的国际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冲突及其解决》一文中研究指出国际民商事案件的管辖权冲突是国际社会的一个突出的现象。长期以来,各国都是通过国内立法的方式予以解决。1950年代以来,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开始通过制定国际公约的方式对此类问题予以规制。通过制定多边国际公约的方式解决管辖权冲突有很多优势,但同时也存在着一些缺陷和不足。我国应该努力进行国内立法的改革,并积极参与相关的国际公约的草拟和制定,为最终解决国际民商事案件的管辖权冲突做出自己的贡献。(本文来源于《社会科学辑刊》期刊2008年05期)

段宁[10](2008)在《论管辖权对国际民商事案件间接决定作用的过度膨胀》一文中研究指出各国法律制度的差异性和国际民事诉讼的特殊性决定了由不同国家法院行使案件管辖权,会对整个案件审理的各个环节及最终结果产生决定性的影响。管辖权的这种间接决定作用的产生、存在及其过度膨胀都是有其深刻的历史和现实原因的,这种间接决定作用的存在使得国际私法离它所追求的目标愈发遥远了。(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08年12期)

国际民商事管辖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涉外性和国家司法主权平等性赋予了国际民商事管辖权平等性、抽象性和整体性的特点。各国在主权原则指导下通过确立保护性管辖权、平行管辖权和公共秩序保留等国家政策,极大地扩张了本国国际民商事管辖权,这也导致国际民商事管辖权的冲突。因此,各国应调整国内立法,加强国际合作与协调,以消弭国际民商事管辖权扩张所带来的危害。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国际民商事管辖权论文参考文献

[1].官隆清.论统一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国际立法的最新发展[D].西南政法大学.2017

[2].李佳佳.论国际民商事管辖权扩张及协调[J].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6

[3].申沐坤.国际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制度研究——从“不方便法院原则”看国际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制度在我国的适用[J].南方论刊.2015

[4].徐颖.涉外民商事诉讼管辖权与国际商事仲裁管辖权的冲突与协调[D].华东政法大学.2011

[5].梅智斌.浅析网络环境下国际民商事诉讼管辖权争议[J].沧桑.2011

[6].阎丽红.试论国际民商事诉讼管辖权的冲突及其解决[J].漯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0

[7].刘卫国.论国际民商事管辖抗辩权[J].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学报.2009

[8].刘一凡.国际民商事管辖权领域中的禁诉令制度研究[D].厦门大学.2009

[9].颜林.论多边公约体系下的国际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冲突及其解决[J].社会科学辑刊.2008

[10].段宁.论管辖权对国际民商事案件间接决定作用的过度膨胀[J].法制与社会.2008

论文知识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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