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试论对假离婚效力的法律规制(论文文献综述)
董淳锷[1](2021)在《中国市场监管法律实效评估问题研究——对“规避监管”行为的方法改良》文中研究指明基于"守法—违法"传统范式的引导,以往对市场监管法律实效的评估普遍忽视"监管规避行为"对法律实施的消极影响,由此可能导致评估结果出现偏差。实证分析表明,针对被某项市场监管法律制度规避行为的种类越多、规避行为被判定为合法有效的概率/比例越大、规避行为实施者被严格究责的可能性越低、规避行为的净收益越多、规避行为后果与立法目的偏离程度越高,则该项法律制度的实效必然越弱。简言之,普遍存在且成功实现目的的规避行为,是导致市场监管法律实效弱化的充分非必要条件。当针对某项市场监管法律制度的各种规避行为经过法律解释而普遍被判定为合法(有效),往往也就是该项法律制度缺乏实效而必须进行重大修改甚至将被废除的时候。
姚桐[2](2021)在《论夫妻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及其法律约束力》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依据我国《民法典》第1065条,夫妻双方可以约定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此即“约定分别所有”之基本含义。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是指,男女双方没有书面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而是以口头或默示形式进行约定,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持续、稳定地以实际行为对双方婚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各自所有、独立管理和处分。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是狭义、绝对、约定的夫妻分别所有财产关系,是有实无名的约定分别财产制。通过访谈和案例研究发现,我国民众多数以口头或默示形式约定财产分别所有。如果仅因欠缺书面形式就一律否定当事人分别所有的财产关系,不仅与当事人实际财产关系状态严重不符,而且违背了当事人自主选择财产关系的自由意志,甚至危及个人合法财产权益。更严峻地是,对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认定为共同共有可能导致机会主义行为,从而加剧夫妻矛盾、扭曲人的价值观。故应对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的法律约束力问题予以深切关照。认定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的法律约束力在现实层面、价值层面和规范层面都可获得正当性依据。就现实层面而言,生产力发展使个人财富积累增多;女性地位提升导致男女日趋平等;丁克、再婚等多元婚姻形态弱化了男女双方合作程度;独生子女政策强化代际关系的同时对夫妻关系造成冲击。其结果是,无论感情牢固与否,越来越多的当事人都开始实行财产分别所有。就价值层面而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的法律约束力提供了价值泉源和检测标尺。对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赋予法律效力,符合自由价值、和谐与友善价值以及公平价值。就法律规范层面而言,首先,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存在相关规范上的漏洞,依其性质可以经由《民法典》合同编第464条转介,在合同编“找法”。其次,对《民法典》合同编第490条的参照适用为其法律约束力认定提供了具体法律依据。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认定规则包括如何认定双方达成财产分别合意的一般规则和特殊规则。就一般规则而言,夫妻双方均无共同共有的意思表示是认定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的先决条件;当事人财产分别的客观行为是其必要条件。就特别规则而言,再婚、一方个人债务清偿不能和特殊婚姻状态下的典型财产分别行为有其特定的认定条件和举证责任分配。在承认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基础上,其对内效力包括以下几方面:个人财产方面,以财产分别发生的时间为界确定个人财产范围。个人无偿处分较大数额的财产应受到必要的限制。共同财产方面,财产分别发生前的共同财产一般遵循法定夫妻财产制规则,没有必要的可先不予分割,以节省司法成本;确有分割必要的,以均分为原则,以参照适用《民法典》离婚财产规则为例外。财产分别发生后,双方可以约定按份共有。离婚补偿方面,在对具体补偿标准提出量化计算公式的基础上,结合婚姻类型化,对不同类型婚姻适用不同的比例系数,以发挥不同夫妻财产制的信号功能。同时,将过错、彩礼、经济能力作为自由裁量因素,防止公式的僵化适用。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的对外效力主要包括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清偿、夫妻一方多个债务的清偿顺序。首先,为了尊重选择财产分别的当事人之意愿,约定分别所有下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应当排除《民法典》第1064条但书条款的适用,以日常家事范围作为法定共同债务的唯一标准。其次,约定分别所有的,夫妻一方可能对另一方和第三人同时产生多个债务。鉴于债务清偿顺序直接影响到交易安全和家庭稳定的平衡保护,故在对债务类型进行梳理的前提下,借鉴运用破产法和继承法清偿顺序原理,确定债务清偿顺序,以实现生存价值优先、平等保护配偶和第三人、防止关联交易等目标。
宁宇[3](2020)在《通谋虚伪离婚行为效力研究》文中研究指明通谋虚伪离婚属近年来的多发现象,对于该行为的效力究竟为何一直在理论界和实务界争论不休。在此种情形下,厘清通谋虚伪离婚行为的法律效力以更好的维护公平正义就具有现实的理论和实践意义。对此本文将分为四章对该问题进行详细阐述。第一章,本章节的第一、二小节介绍了通谋虚伪离婚行为及其上位概念通谋虚伪行为的概念和构成,为之后研究做基础铺垫。本章三、四小节中总结了通谋虚伪离婚行为形成的部分原因以及当事人要面临的法律风险,以阐述该行为为何在社会中呈现多发性的原因,并更深入的认识通谋虚伪离婚行为并由此引出正题。第二章,主要阐述了通谋虚伪离婚行为效力评判的立法现状、司法现状和理论现状。从立法现状一节来讲,本节选取了现今我国法律规定中与通谋虚伪离婚行为效力评判相关的规定,通过对《婚姻登记条例》、《婚姻法》及司法解释以及《民法典》总则编有关条文的研究探讨,总结出立法中突显的问题。从司法现状一节讲,本节在总结裁判文书的基础上,随机选取了有代表性的部分案例,并以此作为该节的研究样本。从法律适用频率、现有不同裁判观点入手对现状做出细致分析,总结出目前该行为多发的原因以及法院在裁判中的现存问题。从理论现状一节讲,本节总结了理论界对于通谋虚伪离婚所涉及的身份行为与财产行为效力评判中现存的不同学说,并对不同学说的理由逐一阐述。笔者由此认识到,若要对通谋虚伪离婚行为的效力进行准确判断,需追本溯源,从法律行为的判定理念和标准入手,探寻真正适宜我国的通谋虚伪离婚行为的效力判定思路和方案。第三章,因对法律行为效力进行科学判定离不开法律行为判定的科学标准,而法律行为判定的标准又往往来源于人们对法律行为判定理念的不同取舍。故笔者在本章第一节较为深入的剖析了个人本位、社会本位、个人兼社会本位这三种不同的效力判定理念,并对为何我国应采个人兼社会本位的理念作以阐述。在此基础上,本章第二节对基于不同法价值理念而衍生出来的三种效力判定标准,即意思主义的标准、表示主义的标准和折中主义的标准逐一论述,并深刻论述为何通谋虚伪离婚行为而言应采取以意思主义为主导以表示主义为辅助的折中主义的效力判定标准。第四章,笔者从民法的基本理论出发探究了上述三种不同效力判定标准之所以产生的根本原因,即在考量对内心真意与外在表示的兼顾以及私益与公益的权衡中的不同观点。并基于此提出了通谋虚伪离婚行为效力判定中应秉持的三大判定思路。在本章第二节,笔者结合以上效力判定的理念、判定的标准及判定的思路,总结了对于通谋虚伪离婚行为的判定方案,提出对于身份行为应适用有效说而对财产行为应适用无效说的理论观点,为进一步总结裁判的应然路径做出深层次的理论指引。
彭诚信[4](2020)在《论民法典中的道德思维与法律思维》文中研究说明对于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无论采何种观点,民法典中某些法律制度及理念均受到道德思维的一定影响。民法典既有坚持好人思维(如拾得遗失物等)、坏人思维(如缩短重大误解撤销权期间等)的制度设计,也有从坏人思维转变到常人思维的合理制度改进(如自己代理与双方代理等)。民法典既有依据纯粹法律思维的制度改善,也有受道德影响体现了不纯粹法律思维的制度设计:其中既有值得肯定者(如高空坠物不明加害人对受害人的合理分担补偿),也有可深入探讨者(如善意取得排除赃物等)。民法典对生物技术伦理的要求、环境保护意识的弘扬、救助他人好人条款的设计等均体现出受美德影响可生良法,而"共债共签"等夫妻债务认定制度则体现出败德对法律的不良影响。单纯站在坏人或好人视角理解法律往往会简化制度设计,甚至会违背制度设计的应然逻辑,最好还是坚持常人思维:立法上应侧重引导常人行善,注重预防或减少常人作恶的程序化制度设计;司法上则应坚持"案件社会背景考量"的思维方式与判决导向,强化当事人识别欺诈的注意义务以减少作恶者成功机会,加强惩治力度;最终实现遏制与打击败德和维护交易安全的法律正义之美。
杨智博[5](2020)在《虚假结离婚骗取拆迁款行为的刑民规制》文中提出对于虚假结离婚骗取拆迁款的行为能否认定为诈骗罪,存在有罪说与无罪说两种不同的观点。应支持有罪说,贯彻违法一元论,认为只有在民事违法的前提下始有成立诈骗罪的可能。在民事违法性的认定上,在不违反《民法典各分编(草案)》《婚姻法》规定的前提下,应对结婚和离婚中的"自由意思表示"进行违法性的实质分析,同时结合《民法总则》第146条和第153条的规定,综合认定虚假结离婚行为属于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虚假结离婚行为即使经过登记,仍然属于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此基础上,虚假结离婚骗取拆迁款的行为也符合诈骗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在客观构成要件的认定上,属于作为形式的诈骗,同时是就事实进行的诈骗。在主观构成要件上,不能以主观要件难以认定为由否定诈骗罪的成立,而应将主客观因素相结合,类型化地认定主观故意。
董淳锷[6](2020)在《规制“规避”:中国民商法的技术选择、制度演进与改进策略》文中提出《民法总则》建立了"虚伪表示效力判定规则",且未再沿用《民法通则》关于"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行为无效"的规定。实务界期待新规则能够更合理、有效地规制法律规避行为。但新规则的有效适用需要充分的证据支撑,而获取与核实该类证据的高成本性可能阻碍了法官对虚伪表示的认定。此外,结合以往实践经验推断,新规则对日益普遍的"组合式规避行为"的规制作用有限。为此,有必要在"虚伪表示效力判定规则"基础上,进一步通过直接对某些规避行为进行立法定性、直接禁止当事人从事特定行为、提高当事人从事规避行为的成本以及改革监管措施以阻却当事人实施规避行为等多种途径,系统构建规制法律规避行为的制度体系。
李佳逸[7](2020)在《通谋虚伪行为的效力分析》文中研究说明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经济活动中出现了阴阳合同、名不符实合同、黑白合同等一系列新问题。这些问题涉及通谋虚伪行为制度。《民法总则》第146条第一款,虽规定了通谋虚伪行为无效,但其内容过于单薄,无法涵盖社会中出现的有关通谋虚伪行为的问题。通谋虚伪行为对第三人效力、经登记的通谋虚伪行为效力、与身份行为相关的通谋虚伪行为的效力、通谋虚伪行为与一方欺诈行为的竞合等问题,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学界对于通谋虚伪行为的界定、通谋虚伪行为的效力等问题一直存在争议。本文通过结合典型案例,从通谋虚伪行为概念、通谋虚伪行为的构成要件、通谋虚伪行为与类似制度的区别、通谋虚伪行为的法律效果等方面入手,分析我国立法中关于通谋虚伪行为制度的不足。从通谋虚伪行为的界定、通谋虚伪行为中善意第三人保护、经登记的通谋虚伪行为效力、通谋虚伪行为与一方欺诈行为竞合等角度,提出完善建议。
李树静[8](2020)在《当代中国农村契约秩序研究 ——以北京市延庆区为样本》文中研究指明契约是当事人对交易标的达成基本共识基础上的交换关系。“契约秩序”意指特定社会组织通过契约安排所达成的运行状态。全方位贯穿于农村生产生活中的契约,既内生于农村社会,又与国家权力密切关照,构建了当代中国饶有特色的农村契约秩序。通过契约实现产权价值,是契约秩序的内在功能,契约的缔结形式、内容、契约的履行和纠纷解决方式,是契约秩序的外在表现。本文以北京市延庆区为样本,将当代中国农村契约分为公共事务契约、私人事务契约两大板块,从三个层面对农村契约秩序加以梳理和分析:第一,通过翔实的数据和鲜活的事例展现当代中国农村契约的基本样态;第二,以产权相对性理论为基础,阐释当代中国农村契约秩序在实现产权价值功能方面的实然与应然状态;第三,通过分析契约秩序所具有的系统性特征,从农村秩序系统的外在表征,即农村契约的形式与内容、农村契约的履行、农村契约争议解决三个维度,论证农村契约秩序的法治化问题并提出相应建议。本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研究北京市延庆区农村公共事务契约基本样态。农村公共事务契约以农村集体经济合同为主,因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和村民(代表)会议决议(统称“村民自治规约”)建立在村民合意基础上,并且作为村民自治领域极其重要的社会规范,对包括农村集体经济合同在内的农村公共事务契约具有极其重要的影响,本章将二者共同作为研究对象,通过对2019年1月前延庆区尚在履行中的四类集体经济合同(资源类合同、资产类合同、资金类合同和其他类合同)基本样态进行分析,发现作为当代中国农村的主要契约类型,农村集体经济合同存在多方面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一是代表“村集体”行使产权人权能的主体混乱,村民委员会、集体经济组织关系不清;二是政府对农村集体经济合同内容或过度规制,或监管不足,其中,乡镇政府审批和备案流于形式的现象较为突出;三是已签约的村集体资源、资产闲置率较高,产权价值未能充分实现;四是合同内容违法者不在少数,集中体现在合同期限超过法律规定、违反土地用途管制法规(尤其是在未履行转批手续的情况下将农用地用于非农建设);五是农村集体经济合同面临口头形式不稳定、书面形式不完善的双重挑战。通过对延庆区现存村民自治规约体例形式、内容、制定实施程序的分析,发现尽管随着国家对乡村治理关注程度的加深,村民自治规约的规范化水平有所提高,但目前延庆区村民自治规约的共通问题是:不能充分体现“民意”,村干部、政府的意志过多注入,尤其是村干部与村民代表组建的利益共同体,凌驾于村民之上操纵村民自治决定的情况仍很突出。另外,村民自治规约的频繁变动、村民自治规约与法律难以有机协调,法律法规对于村民自治规约侵犯村民基本权利的救济途径不畅,导致维权之路步履维艰,也是困扰延庆农村的重大难题。第二章,研究北京市延庆区农村私人事务契约基本样态。家庭承包土地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是具有社会保障属性的用益物权,与之相关的农户家庭承包合同、土地流转合同、农村房屋宅基地买卖合同,直接影响农村社会的稳定与发展。本章梳理了延庆区此三类农村私人事务契约及相关制度的演进脉络、契约的稳定性与规范化程度,认为农户家庭承包契约秩序相对稳定,以出租为主要方式的土地流转需要通过村集体实现,延庆区土地大多流转给企业和政府相关部门用于造林绿化,土地流转存在区域差异,并且土地流转合同不规范现象普遍。尽管国家对农村房屋宅基地买卖施加诸多限制,但延庆区此等交易意愿强烈,受内生传统规则、外在法律规制以及时代发展进程多重影响,通过契约所交易的农村房屋宅基地因环境而异,相关买卖契约样态不断演变,现实中的农村房屋宅基地的权利主体多元、用途一主多辅。农村家事契约兼具人身属性和财产属性,延庆区农村普遍存在婚约,相应制度调整需求强烈,广泛的“假离婚”现象冲击着当地社会秩序的公平与稳定,父系传统下准契约性质的传统分家协议,逐渐被父系传统弱化下具有契约特征的当代分家协议所取代。第三章,分析农村契约秩序的功能:实现产权价值。农村契约秩序形成的前提是存在用于交换的产权,农村契约秩序的功能在于通过契约交换实现产权价值。以产权相对性为理论基础,本章对村集体资产、家庭财产、宅基地以及农用地的产权内容、产权限制及其价值实现方式展开研究。村集体对其资产所享有的所有权,受到承包权、经营权制约,最终收益权及其处分决策权属于村集体成员。有资格代表村集体行使产权人权能的法律拟制主体包括村民委员会和集体经济组织,二者之间的界分无论在法律规范层面还是在现实执行层面,都不清晰。避免村民委员会和集体经济组织在代表村集体过程中出现僭越,确保村集体意志的载体(包括但不限于村民自治规约)真实反映其成员的集体合意,有赖于村级民主程序的正常履行,解决之策在于不断完善法律体系、加强司法审查力度、推动行政干预恰当有据。家庭财产的产权价值实现方式研究,建立在家户关系、家庭结构分析基础上,由于中国农村家庭财产价值实现方式具有契约化特征,应以尊重家庭成员的契约自由为根本原则,但当此等契约严重扭曲了社会公认的价值理念时,需要外部权威力量及时恰度介入。在宅基地产权价值实现方式一节,首先阐述了宅基地产权限制政策的演变过程,推导出2018年后宅基地三权分置与农房使用权放活之必要性,借助宅基地“三权”的具体权利内容分析,建议通过宅基地使用权附条件入市,实现农村房屋和宅基地产权价值的最大化。关于农用地的产权价值实现研究,首先以翔实的数据论证了当前农用地产权价值实现状况,进而分析认为当前中国农村存在一定程度的产权价值攫取问题,建议构建尊重产权人意愿、集体积极参与、国家适度干预和社会广泛动员的农村契约秩序。第四章,论证农村契约秩序的法治化。农村契约秩序具有自成一体的系统性特性,该系统的运作全部围绕契约铺开,契约的形式与内容、契约的履行与争议解决,共同构成了农村契约秩序系统的外在表征。本章通过对农村契约形式与内容的法律规制及实然状况分析,从法治化角度提出对策建议。与静态展现农村契约秩序的契约形式与内容不同,契约的履行和争议解决更多关照动态运作中的农村契约秩序。分析发现,当代中国农村公共事务契约履行状况较好,土地流转合同履行状况不稳定,农村房屋宅基地买卖契约履行状态欠佳。提升农村契约履约水平,有赖于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本章聚焦于公权机关对推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所应发挥的作用,建议政府强化程序性服务与指导、法院建立裁判文书依申请公开制度、检察机关配合公益组织推动农村环境公益诉讼以及监察机关强化村干部监管。为稳定农村契约秩序,本章提议构建农村契约纠纷的多元解决机制,以解决当前以与村民自治规约相伴的农村公共事务契约纠纷、村民自治规约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国家法律刺激下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农民工合同纠纷和农村家庭契约纠纷为主要类型的农村契约争议。所构建的农村契约纠纷多元解决机制,应科学定位及有效发挥现有解决方式的作用,司法机关在充分履责的基础上坚守底线,行政裁决与行政复议机构回归为民服务定位,信访部门在发挥纽带职能的同时强化问责,各级调处机构在前线冲锋陷阵将矛盾消解于基层,而农村契约的缔约者自行解决纠纷,至少通过提高缔约能力、强化留痕观念减少纠纷,方为根本之策。农村契约纠纷多元解决机制,需要通过统一尺度、搭建平台,信息共享、引导到位,村为平台、各方辅助的方式协调互动,形成农村契约纠纷化解共同体。
刘国栋[9](2019)在《中国法院执行宅基地政策研究》文中指出法院对宅基地政策的执行是一个颇具中国特色的法律问题。对这一问题,理论界通常围绕着宅基地政策能否作为民法渊源展开讨论。但在《民法总则》第10条已经不再将国家政策作为民法正式渊源的背景下,相关理论研究仅证立其为非正式法律渊源是远远不够的,尚需要更为深入的理论探讨。要澄清法院执行宅基地政策这一复杂命题,首要任务是勾勒出其实然状态。在实然层面,尽管理论界普遍质疑宅基地政策的法律属性,但实务界却越发强调宅基地政策在司法裁判中的导向作用。在涉及宅基地政策的纠纷处理中,法院裁判结果呈现出明显的政策取向。法院通过多种方式将宅基地政策引入司法裁判,以实际执行宅基地政策,比如将宅基地政策作为说理或裁判依据,变通现行法的相关规定等等。究其本质,法院执行宅基地政策意味着中国的法院除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之外,还扮演着政策实施者的角色。从法院执行宅基地政策所生的效应上看,其可以类型化为回应性效应和充实性效应两种类型。前者主要表现为法院将宅基地政策通过直接或间接地方式引入裁判过程,实质性地影响裁判结果;及时改变裁判结果以回应宅基地政策的变化。后者则主要表现为法院结合宅基地政策的目的,对其规制范围进行扩张,以保障政策运行的效果,确保党和国家政策目标的落实。理论界与实务界对法院执行宅基地政策问题存在着不同的认识所引出的问题是:何种因素造成法院执行宅基地政策,并以此来决定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归属?传统“法源说”进路认为法院对宅基地政策的执行源于政策的法源地位,其可以作为民法渊源进入裁判活动并决定当事人实体权利归属。然而,“法源说”进路在将宅基地政策厘定为非正式法律渊源,这无法解释出宅基地政策在实际裁判中“形无实存”的现实状态,与我国法院裁判的实际相脱节。而且基于“法源说”进路所提出的改进方案存在着过于理想化之嫌,并不具有现实的可操作性。事实上,中国法院对宅基地政策执行问题的探究,需要从法院自身的属性入手,实现从“法源说”向“法院角色说”的研究转向。从法院的内在品性来看,其具有“双重角色”,分别为审判法院和公共政策法院。而不同角色之下的法院在对待法律、政策等问题上存在着不同的立场与表现。由于在我国的政治生态中司法镶嵌于政法体系,党的领导在司法权的行使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法院需要自觉接受党的领导(政治领导、思想领导与组织领导),且司法职能发挥应服务于党和国家的大局。而宅基地政策集中反映了某一阶段党在农村社会与经济转型中的中心任务。这决定法院侧重于宅基地政策的实施,更多地表现为公共政策法院的面向。虽然最高法院并没有实际审理涉及宅基地政策纠纷,但其将宅基地政策的转化为司法政策为法院对该政策的执行提供指引。最高法院司法政策发挥作用的机理是藉由最高法院的权威将宅基地政策传递到法院裁判中。正是法院的角色定位以及最高法院司法政策,赋予了宅基地政策在法院裁判中的实质拘束力,确保了法院对政策的执行。由此引发的问题是应如何评价法院执行宅基地政策?对于这一问题,我们应从积极与消极两个面向对之进行评价。从积极的面向来看,法院对宅基地政策的执行,表明其自觉嵌入宅基地政策的实施过程中,配合了其他国家机构的政策执行行为,助推了不同国家机构之间的沟通与合作,提升了国家治理的体系化和协同化。而且相较于法律,宅基地政策具有灵活性的特点,可以及时地回应农村正在发生的社会与经济转型。宅基地政策对一些关键的问题做了细致的规定,更适应于农村社会关系的调控与农村社会经济的发展。因此,法院执行宅基地政策有助于落实该政策的功能。但法院对宅基地政策的执行也会带来一定的消极后果,主要表现为法院将宅基地政策引入司法裁判,会导致该政策借助司法的强制力扩大其本身存在的负面效应。不仅如此,最高法院为了执行宅基地政策所创制的司法政策欲发挥其事实上的指引功能,会造成审判权独立行使的弱化。法院执行宅基地政策的完善应充分顾及我国政治生态的特殊性以及司法权的有限性,促成法院以法治化的方式贯彻宅基地政策,并消除政策实施带来的消极后果。基于此,在执行宅基地政策的过程中,应回归为审判法院的角色,关注当事人之间纠纷的解决和利益平衡,以裁判方式实施宅基地政策。与此同时,宅基地政策执行方式也有待完善。法院应完善该政策进入裁判的方式,应适用公序良俗原则实现政策目标,并依靠诚实信用原则消弭政策实施所产生的消极后果,实现政策执行的规范化。同时,最高法院的司法政策在形式和内容上也应进行革新,完善案例指导制度,并依靠该制度克服司法政策抽象性与不周延性,弥补非正式载体的权威性不足,更好地发挥指引作用。从注重实体性规范的指引转换为程序性规范的供给,保障审判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便利审判法院掌握完整、准确的信息,平衡当事人各方的利益。
侯学宾[10](2019)在《面对假离婚法律怎么办》文中研究表明人们常说电视剧中的情节过于狗血,但往往现实中的有些事情,更让人觉得生活限制了自己的想象力。据近日媒体报道,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的一户人家有11人因为涉嫌诈骗罪,被警方采取强制措施。引起人们关注的原因在于,这户人家涉嫌"诈骗"的行为太过奇葩了。他们在短短15天内先后结婚、离婚共23次,不仅有小叔子和嫂子结婚又离婚
二、试论对假离婚效力的法律规制(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试论对假离婚效力的法律规制(论文提纲范文)
(1)中国市场监管法律实效评估问题研究——对“规避监管”行为的方法改良(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与方法 |
(一)政策背景与研究起点 |
(二)问题及其意义 |
(三)思路与核心观点 |
二、市场监管实践中的规避行为及其效力判定 |
(一)规避监管行为的动机 |
(二)规避行为的效力判定 |
三、规避监管行为对市场监管法律实效的影响 |
(一)基本原理阐释 |
(二)进一步的例证 |
四、将规避行为纳入市场监管法律实效评估范围 |
(一)规避行为的样本收集 |
(二)实效评估所需的样本信息 |
五、根据法律实效评估结果完善市场监管法律制度 |
六、结语 |
(2)论夫妻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及其法律约束力(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的背景和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框架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问题的提出 |
第一节 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的界定 |
一、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的基本内涵 |
二、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的分类 |
第二节 否定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弊端 |
一、违背当事人意志、损害个人合法权益 |
二、加剧夫妻矛盾、扭曲人的价值观 |
第二章 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正当性证成 |
第一节 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现实基础 |
一、生产力的发展 |
二、女性地位的提高 |
三、独生子女政策的实施 |
四、家庭形态多元化 |
第二节 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价值泉源 |
一、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自由价值 |
二、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和谐、友善价值 |
三、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公平价值 |
第三节 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法律依据 |
一、《民法典》第464 条的解释适用 |
二、《民法典》第490 条的参照适用 |
第三章 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认定规则 |
第一节 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认定的一般规则 |
一、先决条件:夫妻双方均无共同共有的意思表示 |
二、必要条件:夫妻双方财产分别的客观行为 |
第二节 典型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认定的特殊规则 |
一、再婚者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认定规则 |
二、个人债务清偿不能后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认定规则 |
三、特殊婚姻状态下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认定规则 |
第四章 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内部效力 |
第一节 分别所有下的个人财产范围及其权利行使 |
一、个人财产的范围 |
二、个人财产权利行使的限制 |
第二节 分别所有下的共同财产认定与分割 |
一、按份共有财产的认定与分割 |
二、共同共有财产的认定与分割 |
第三节 分别所有下的离婚补偿:兼与共同财产制比较 |
一、离婚补偿的计算公式 |
二、离婚补偿计算的裁量因素 |
第五章 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外部效力 |
第一节 分别所有下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清偿 |
一、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与法定范围 |
二、夫妻共同债务的对外清偿与内部分配 |
第二节 分别所有下夫妻一方个人债务的清偿顺序 |
一、夫妻一方个人债务的类型梳理 |
二、夫妻一方个人债务清偿顺序的基本原理 |
三、夫妻一方个人债务清偿顺序的具体规则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3)通谋虚伪离婚行为效力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思路 |
三、文献综述 |
四、研究方法 |
(一)规范分析法 |
(二)法解释学分析法 |
(三)实证分析法 |
五、本文创新点 |
第一章 通谋虚伪离婚行为概述 |
一、通谋虚伪行为的概念和构成 |
二、通谋虚伪离婚行为的概念和构成 |
(一)通谋虚伪离婚行为的概念 |
(二)通谋虚伪离婚行为的构成 |
(三)通谋虚伪离婚与欺诈离婚的异同 |
三、通谋虚伪离婚行为的动机 |
(一)追求征地拆迁补偿等补偿款项的动机 |
(二)追求某种资质的动机 |
(三)逃避债务的动机 |
四、通谋虚伪离婚行为的法律风险 |
(一)人身权方面的法律风险 |
(二)财产权方面的法律风险 |
第二章 通谋虚伪离婚行为效力现状分析 |
一、通谋虚伪离婚行为效力的立法现状分析 |
(一)《婚姻登记条例》中关于通谋虚伪离婚行为效力的规定 |
(二)《婚姻法》及司法解释关于通谋虚伪离婚行为的规定 |
(三)《民法总则》及《民法典》中关于通谋虚伪离婚行为效力的规定 |
(四)立法凸显的问题分析 |
二、通谋虚伪离婚行为效力的司法现状分析 |
(一)对身份行为属于通谋虚伪行为的认定审慎保守 |
(二)过分倾向于肯定离婚协议书的效力 |
(三)对财产行为效力的认定不统一 |
三、通谋虚伪离婚行为效力的理论现状分析 |
(一)通谋虚伪离婚行为中身份行为效力学说梳理 |
(二)通谋虚伪离婚行为中财产行为效力学说梳理 |
第三章 通谋虚伪离婚行为效力判定的理念与标准 |
一、通谋虚伪离婚行为效力的判定理念 |
(一)家族本位的判定理念 |
(二)个人本位的判定理念 |
(三)个人兼社会本位的判定理念 |
(四)我国应采取的判定理念 |
二、通谋虚伪离婚行为效力的判定标准 |
(一)意思主义的标准 |
(二)表示主义的标准 |
(三)折中主义的标准 |
(四)我国应采取的判定标准 |
第四章 通谋虚伪离婚行为效力判定的思路与方案 |
一、通谋虚伪离婚行为效力判定的思路 |
(一)坚持动机意思与内容意思相区分的思路 |
(二)坚持通谋虚伪离婚行为效力判定“两分法”的思路 |
(三)坚持私益考量与公益考量相统一的思路 |
二、通谋虚伪离婚行为效力判定的方案 |
(一)通谋虚伪离婚行为中身份行为效力判定的方案 |
(二)通谋虚伪离婚行为中财产行为效力判定的方案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论民法典中的道德思维与法律思维(论文提纲范文)
一、民法典中的道德与伦理思维体现 |
(一)好人(善人)思维的继续维持 |
(二)坏人思维的制度体现 |
(三)从坏人(恶人)思维到常人思维 |
(四)从常人到好人的制度性激励 |
二、民法典中的法律思维体现 |
(一)不纯粹法律思维的肯定性体现 |
1. 保护环境生态的相关理念与制度 |
2. 加害人不明之抛掷物品致害的法律后果问题 |
(二)不纯粹法律思维的修正 |
1.“英烈条款”人格利益保护条款 |
2. 欺诈、胁迫在旧法中的二元效力条款 |
(三)纯粹法律思维的坚持 |
1. 赃物适用善意取得的排除规定 |
2. 原合同法第51条的废除与第132条的改进 |
三、道德与法律相互影响在民法典中的体现 |
(一)道德与法律在现实社会中的相互影响 |
(二)道德与法律在民法典中的相互影响 |
1. 第1064条制定背景:对夫妻共同债务中败德现象的现实回应 |
2. 第1064条的总体评价:道德风险的法律积极应对 |
结语:法律思维的现实应变 |
(5)虚假结离婚骗取拆迁款行为的刑民规制(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 |
二、违法一元论之提倡 |
(一)违法相对论的不足 |
(二)违法一元论的合理性 |
(三)不宜以“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作为认定犯罪的依据 |
三、虚假结离婚属于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
(一)对“意思自由”的实质认定 |
(二)与《民法总则》的规定相结合 |
(三)对“形式真实主义说”的回应 |
四、符合诈骗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 |
(一)客观构成要件的认定 |
1.欺诈行为的形式 |
2.欺诈的内容 |
(二)对主观故意的推定 |
1.主观故意认定的困境 |
2.主观故意的类型化认定 |
(6)规制“规避”:中国民商法的技术选择、制度演进与改进策略(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 |
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目的行为无效”:原有规则的缺陷 |
(一)规范分析 |
(二)实证检验 |
三、“虚伪表示效力判定”:新规则的进步及可能遭遇的难题 |
(一)规制技术的进步 |
(二)行为“合法”外观的信赖与虚伪表示的认定 |
(三)“组合式规避行为”带来的挑战 |
四、规则补充与规制机制的系统构造 |
(一)对规避行为进行立法认定 |
(二)对规避行为进行立法禁止 |
(三)以监管创新阻却规避行为实施 |
(四)加重规避行为的实施成本 |
五、结语 |
(7)通谋虚伪行为的效力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典型案例评述 |
(一)相关案例 |
1.杨春凤与赵志挥、杨春霞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 |
2.余某与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
3.林某与恒生富通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 |
4.许某、方某和郑某慧房屋买卖案 |
(二)案例引出的法律问题 |
1.通谋虚伪行为应该如何界定 |
2.通谋虚伪行为产生何种法律效力 |
二、通谋虚伪行为的法律效果 |
(一)通谋虚伪行为的界定 |
1.通谋虚伪行为的定义 |
2.通谋虚伪行为的构成要件 |
(二)通谋虚伪行为与相关概念的比较 |
1.通谋虚伪行为与真意保留 |
2.通谋虚伪行为与戏谑表示 |
3.通谋虚伪行为与隐藏行为 |
(三)通谋虚伪行为的法律效力 |
1.通谋虚伪行为的效力 |
2.通谋虚伪行为对第三人的效力 |
3.经登记的通谋虚伪行为的效力 |
4.通谋虚伪行为与一方欺诈行为的竞合 |
三、通谋虚伪行为法律制度的完善 |
(一)通谋虚伪行为的立法比较 |
(二)我国相关立法存在的问题及立法建议 |
1.通谋虚伪行为不适用于身份行为 |
2.买卖型担保是否是通谋虚伪行为 |
3.明确规定通谋虚伪行为无效,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
4.经登记的通谋虚伪行为的处理 |
5.通谋虚伪行为与欺诈行为竞合的处理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当代中国农村契约秩序研究 ——以北京市延庆区为样本(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节 问题缘起:农村秩序具有契约偏好 |
一、农村契约具有构造社会秩序的作用 |
二、诸多与农村契约相关的问题有待解决 |
第二节 研究现状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第三节 研究目的与研究内容 |
一、研究目的:推动当代中国农村契约秩序的功能实现和法治化 |
二、研究内容:农村公共事务契约和私人事务契约 |
第四节 核心概念界定 |
一、“契约”及其与“合同”的异同 |
二、农村契约 |
三、农村契约秩序 |
第五节 研究方法与创新之处 |
一、研究方法 |
二、创新之处 |
第一章 北京市延庆区农村公共事务契约基本样态 |
第一节 农村集体经济合同 |
一、资源类合同 |
二、资产类合同 |
三、资金类合同 |
四、其他类合同 |
第二节 契约合意下的村民自治规约 |
一、延庆区村民自治规约的总体样态 |
二、村规民约 |
三、村民自治章程 |
四、村民(代表)会议决议 |
第二章 北京市延庆区农村私人事务契约基本样态 |
第一节 农户家庭承包及流转合同 |
一、农户家庭承包合同 |
二、土地流转合同 |
第二节 农村房屋宅基地买卖契约 |
一、农村房屋宅基地买卖意愿强烈 |
二、农村房屋宅基地买卖契约基本样态 |
第三节 农村家事契约 |
一、婚姻契约 |
二、分家协议 |
第三章 农村契约秩序的功能:实现产权价值 |
第一节 产权与农村契约秩序的关系 |
一、产权明晰是契约秩序形成的前提 |
二、产权具有相对性 |
三、实现产权价值是契约秩序的主要功能 |
第二节 村集体资产的产权价值实现 |
一、村集体资产的产权人及产权内容 |
二、村集体资产的产权价值实现方式 |
第三节 家庭财产的产权价值实现 |
一、家与户的关系 |
二、家庭结构 |
三、家庭财产的产权价值实现方式 |
第四节 宅基地的产权限制及其价值实现 |
一、宅基地的产权限制政策 |
二、宅基地的产权价值实现方式 |
第五节 农用地的产权价值实现与攫取 |
一、当前农用地的产权价值实现状况 |
二、农用地的产权价值攫取 |
三、农用地产权价值最大化的建议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农村契约秩序的法治化 |
第一节 农村契约形式的规范化 |
一、立法对农村契约形式的规制 |
二、农村契约的实然形式 |
三、农村契约形式现存问题及解决方案 |
第二节 农村契约内容的法治化 |
一、立法对农村契约内容的规制 |
二、完善农村契约文本内容 |
三、农村契约内容的法治化问题及解决方案 |
第三节 以法治方式推动农村契约履行 |
一、农村契约履行状况 |
二、公权机关对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应发挥的作用 |
第四节 农村契约纠纷的多元解决机制 |
一、农村契约纠纷的主要类型及发生原因 |
二、农村契约纠纷多元解决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学期间学术成果情况 |
(9)中国法院执行宅基地政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 |
二、选题意义 |
三、研究现状 |
四、研究思路 |
五、研究方法 |
第一章 中国法院执行宅基地政策的经验考察 |
一、数据来源和技术路线 |
(一)数据来源 |
(二)技术路线 |
二、法院执行宅基地政策方式的类型化分析 |
(一)直接方式 |
(二)间接方式 |
三、法院执行宅基地政策效应的类型化分析 |
(一)回应性效应 |
(二)充实性效应 |
四、本章小结 |
第二章 中国法院执行宅基地政策正当性的再阐释 |
一、“法源说”及其省思 |
(一)“法源说”的涵义 |
(二)“法源说”的省思 |
二、“法院角色说”及其适应性 |
(一)中国法院的“双重角色” |
(二)法院“双重角色”与宅基地政策的执行 |
三、本章小结 |
第三章 中国法院执行宅基地政策的评价 |
一、中国法院执行宅基地政策的积极面向 |
(一)国家治理体系化和协同化的提升 |
(二)宅基地政策功能的落实 |
二、中国法院执行宅基地政策的消极面向 |
(一)政策负面效应的扩散 |
(二)审判权独立行使的弱化 |
三、本章小结 |
第四章 中国法院执行宅基地政策的完善路径 |
一、法院执行宅基地政策中的角色定位 |
(一)审判法院的角色回归 |
(二)审判法院执行宅基地政策的路径 |
二、法院执行宅基地政策技术的完善 |
(一)民法原则适用的规范化 |
(二)案例指导制度的完善 |
(三)程序性规范供给的增加 |
三、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四、试论对假离婚效力的法律规制(论文参考文献)
- [1]中国市场监管法律实效评估问题研究——对“规避监管”行为的方法改良[J]. 董淳锷. 经贸法律评论, 2021(06)
- [2]论夫妻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及其法律约束力[D]. 姚桐. 吉林大学, 2021(01)
- [3]通谋虚伪离婚行为效力研究[D]. 宁宇. 中国政法大学, 2020(03)
- [4]论民法典中的道德思维与法律思维[J]. 彭诚信. 东方法学, 2020(04)
- [5]虚假结离婚骗取拆迁款行为的刑民规制[J]. 杨智博. 北方法学, 2020(03)
- [6]规制“规避”:中国民商法的技术选择、制度演进与改进策略[J]. 董淳锷. 北方法学, 2020(03)
- [7]通谋虚伪行为的效力分析[D]. 李佳逸. 黑龙江大学, 2020(05)
- [8]当代中国农村契约秩序研究 ——以北京市延庆区为样本[D]. 李树静.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2020(12)
- [9]中国法院执行宅基地政策研究[D]. 刘国栋. 吉林大学, 2019(02)
- [10]面对假离婚法律怎么办[J]. 侯学宾. 方圆, 2019(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