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正确认识和理解“阶级”概念是精准理解马克思阶级理论乃至整个唯物史观的重要前提。然而,对于马克思的“阶级”概念,西方马克思主义一直争论不休,存在着诸多模糊和混乱之处,他们并没有把“阶级是什么”与“什么形成阶级”这两个不同的难题区分开来。实际上,前者求解阶级的本质规定,后者求解阶级的外部影响因素。就前者而言,“阶级”的本质规定是由生产力所决定的处于特定生产关系中的现实的人;就后者而言,经济、政府、法律、暴力、意识等因素共同形塑“阶级”,阶级是一种结构性存在。就方法论而言,阶级的本质规定是由经济(生产力与生产关系)一元决定的,而现实具体规定是由经济、政治和文化等多元决定的;既不能把不同层次的阶级规定混为一谈,更不能用具体层面的任何一种阶级规定去排斥甚至取代本质抽象层面的阶级规定。
关键词:剩余劳动;生产关系;政治法律;阶级意识;马克思
一、问题的提出
自马克思的社会哲学产生以来,西方马克思主义围绕“阶级”理论展开的诸多学术讨论时断时续地进行着,尤其是对“阶级”概念的讨论始终难有定论,存在着诸多模糊和含混不清之处。传统的马克思主义者遵循“两个阶级”①两个阶级模式源于《德意志意识形态》和《共产党宣言》等经典文本中对社会—人划分为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以及奴隶和奴隶主、农民和封建主、资本家和工人这样的二分模型。模型的划分。[1]然而,随着资本主义的新变化和新发展,社会分工越来越细化,对阶级概念的理解也不断地深入和发展。从学术史梳理来看,我们可以将西方马克思主义所诠释的阶级概念划分为以下四种情况:一是“经济决定论”的“阶级”概念,他们强调把阶级概念定义为由生产方式决定的人群共同体,以财产或生产工具的占有关系为标准划分社会/人的层次;②“经济决定论”的阶级概念具体内容可参阅:Michele Barrett,Women's Oppression Today:Problems in Marxist Feminist Analysis(London:New Left Books,1980),p.131./JurgenKuczynski,The Rise of the Working Class,trans,C.T.A.Ray(New York:McGrawHill,1967),p.10./Lange,PoliticalEconomy,vol.1,trans.A.H.Walker(NewYork:Macmillan,1963),p.16./Dahrendorf,Class and Class Conflict in an Industrial Society(London:Routledge and Kegan Paul,1959),p.137/Mills,The Marxists(New York:Dell Publishing,1962),pp.106ff./Giddens,The Class Structure of Advanced Societies(New York:Harper&Row,1975),pp.107ff./Lekachman,A History of Economic Ideas(New York:McGraw-Hill,1959),p224/andPashukanis,General Theory of Law and Marxism(London:Ink Links,1978),pp.176ff.二是“意识决定论”的阶级概念,强调只有处于一定生产关系中的人们获得一定意识时,阶级才最终“发生”或“形成”,凸显阶级意识的重要性;①“意识决定论”的阶级概念,最早是由卢卡奇在《历史与阶级意识》中提出的,后来的某些学者继承了这一观点。如,Erik Olin Wright,Class Crisis and the State(London:New Left Books,1979),pp.33ff.;E.P.Thompson,The Making of the English Working,(New York:Vintage Books,1963),p9.三是“权力决定论”的阶级概念,突出强调马克思的阶级概念与人们之间的权力或统治关系构成本质性联系,凸显权力的重要性。②“权力决定论”的阶级概念可参阅:G.A.Cohen,Karl Marx's Theory of History:A Defense(Princeston,NJ:University Press,1978),p.63.Dahrendorf,Class and Class Conflict in an Industrial Society(London:Routledge and Kegan Paul,1959),p.213.;Ernesto Laclau:Politics and Ideology in Marxist Theory(London:New Left Books,1977),p.106.;Bob Jessop:The Political Indeterminacy of Democracy,in Alan Hunt,ed.,Marxism and Democracy(London:Lawrence&Wishart,1980),p.63;Adam Przeworski,Proletariat into a Class,Politics and Sociey,vol.7,no.4(1977),pp.343-401.A.A.Berle,Gardiner Means,The Modern Corporation and Private Property(New York:Commerce Clearing House,1932);P.M.Sweezy,on the Theory of Monopoly Capitalism(New York:Monthly Review Press,1966),Ch2.And especially pp.19-35.四是阶级的“复合概念”,强调阶级应该是一个总体性概念,阶级概念是由经济关系、政治关系和文化关系之间的某些复合因素构成的。③“阶级的复合”概念可以参阅:Max Weber,Economy and Society:An Outline of Interpretive Sociology(Berkeley: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1978),GuglielmoCarchedi,On the Economic Identification of Social Classes(London and Boston:Routledge&Kegan Paul,1977),pp.162-167.N.Poulantzan,Class in Contemporary Capitalism(London:New Left Review,1978),pp.13-35.and State,Power,Socialism(London:New Left Book,1978),pp.43ff.Erik Olin Wright,Class Crisis and the State(London:New Left Books,1979).Samuel Bowles and Herbert Gintis,On the Class-Exploitation-Domination Reduction,Politics and Society,vol.II,no,3(1982),p.23.在面对解释和说明具体的某一阶级时又出现如下两种趋势,一是对“中间阶层”或“中间阶级”的认识,一些学者指出,资本主义社会除了两大根本阶级——工人阶级和资本家阶级——之外还存在着“中间阶级”,这些中间阶级包括自由职业者、手工业者、小企业主、小商人以及小农等“旧中产阶级”和小官员、教师和白领职员、高科技信息人员、中小企业主在内的“新中产阶级”。④“中间阶层”或“中间阶级”的具体观点可以参阅:宋丽丹.西方“中产阶级”概念的演变及其危机.马克思主义研究,2016,12;孔德永,王存福.“中产阶级”的历史发展及概念辨析.社会主义研究,2006,01;王建平.中产阶级:概念的界定及其边界.学术论坛,2005,01;陈义平.关于中产阶级概念的理论问题.广东社会科学,2002,01;魏晓红.对中产阶级概念的再解读.学理论,2014,22;张月.中产阶级:中国语境中的概念功能分析.中州大学学报,2011,06;代艳红.中产阶级概念研究的若干问题.经济与社会发展,2013,05;汤诗杰.“中产阶级”概念之于中国现实.导师:陆晓文.上海社会科学院,2013.二是对“工人阶级”或“无产阶级”的认识,一些学者提出,由于分工越来越细化,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的分离,非物质劳动和生命政治劳动的涌现,马克思的“工人阶级”或“无产阶级”概念在当今社会并不能获得具体的自然肉身,因此,应该抛弃此概念而使用“诸众”和“新阶级”等概念。⑤推崇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区分的重要性,并把这种区分视为阶级的决定因素,具体可参阅:Serge Mallte,La Nouvelle ClasseOuvrière(Paris:Éditions du Seuil,1969);“诸众”的概念可以参阅:Michael Hardt,Antonio Negri,Multitude:War and Democracy in the Age of Empire(New York:the Penguin Press,2004).陆青.诸众:对马克思无产阶级理论的重构——哈特和奈格里“诸众”概念评析.浙江社会科学,2013,(8);张早林.从“诸众”到“共有者”——哈特与奈格里激进政治主体的逻辑转换及当代意义.南京社会科学,2015,(7);“新阶级”的概念可以参阅:艾尔文·古德纳.知识分子的未来和新阶级的兴起.第2版.江苏人民出版社,2006;陈胜军.当代西方新阶级概念评析与反思.导师:高绍君.湖南师范大学,2010.
随着时代发展,高校教风学风建设面临新挑战。高校应转变传统教学模式,转“以教师教授为主”为“以学生主动学为中心”。帮助学生塑造良好的学习习惯,抵御生活中的重重诱惑;帮助学生合理规划学生生涯甚至工作生涯;帮助树立学习信心;应更多的开展引导活动,邀请专家学者走进校园分享人生经历,推送学生走出校园发现自己的差距与闪光点;加大惩罚力度,强迫学生走出短暂的舒适圈;加大硬件设施建设,构建师生交流平台,帮助学生及时解决问题。
无论是经济决定论、权力决定论、意识决定论的阶级概念甚或阶级的复合概念,还是“中间阶层”的凸显以及“诸众”和“新阶级”概念的呈现都与对马克思的“阶级”概念的理解联系在一起。详尽臧否上述各种观点之长短不是本文的任务。但需要指出的是:马克思的阶级概念可以有不同层面的理解,可以在“本质规定”层面对“阶级是什么”进行解答,还可以在“现象规定”层面对“什么形成阶级”或“什么是阶级”进行解答。实际上,前者求解阶级的本质规定,后者求解阶级的外部影响因素。就前者而言,“阶级”的本质规定是由生产力所决定的生产关系的人格化;就后者而言,经济、政府、法律、暴力、意识等非经济因素和经济因素共同形塑“阶级”,阶级是一种结构性存在。就方法论而言,阶级的本质抽象层次是由经济(生产力与生产关系)一元决定的,而现实具体层次是由经济、政治和文化等多元决定的;既不能把不同层次的阶级规定混为一谈,更不能用具体层次的任何一种阶级规定去排斥甚至取代本质抽象层面的阶级规定。不明白马克思的“从抽象上升到具体”的哲学方法,就不能从本质规定和现象具体两个层次理解阶级,①本文主要采用“从抽象上升到具体”的哲学方法考察马克思的阶级概念,关于这一方法王峰明教授认为,就本质抽象而言,从研究过程来说,要得出“思维抽象”层次的本质和规律就是把本质关系和规定从各种非本质关系和因素中识别出来;从叙述过程来说,将作为思维抽象的本质规定予以先行表达和说明,无非就是把各种非本质关系和因素悬置起来,只是就本质规定展开阐释;就思维具体而言,就是把各种非本质因素和关系加进来,使得对本质的理解越来越丰满。具体内容可参阅:王峰明.马克思经济学假设的哲学方法论辨析——以两个“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关系问题为例.中国社会科学,2009,(4).从而就会陷入阶级概念的一种多重维度的解释窠臼之中。
二、思维抽象与阶级的本质规定I:生产力
虽然吉登斯没有对阶级的起源和概念做具体的说明,当他把对作为资本的私有财产的控制作为“阶级分化社会”和“阶级社会”的区分标准时,其实就是对阶级概念做考察。为何“阶级”的本质规定是经济关系?为何阶级概念的第一层本质规定由生产力发展所决定的?为何只有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作为生产关系(私人所有)人格化抽象的阶级才出现?
空调系统形式有很多种,可根据多种冷热源与多种末端形式的搭配来分类,例如,冷机/热网(冷热源)与VAV形式(末端)属于其中常用的一种。冷热源的选择还包括冷机/燃气,热泵/锅炉,吸收式制冷/锅炉,热泵供冷热等;末端形式的选择还包括风机盘管,散热片,多联机,辐射板等。针对每一种空调系统,分别建立空调系统设备库,确定所包含的设备类型,输出设备类型表。
烧伤在临床上较为多见,一般小面积的Ⅰ度烧伤多半能自愈,但是如果烧伤面积在Ⅱ、Ⅲ度烧伤,易导致创面出现感染,延长患者的住院时间,因此,创面的处理好坏与烧伤后的感染、病程、功能恢复都有着密切的联系,直接影响病情的发展。因此,对于烧伤患者正确的创面处理,合理的外用药物选择都将是烧伤患者治愈的关键环节[1]。对此,本次研究就选取了我院96例(2015年11月-2017年5月)烧伤患者,分别选用了1%磺胺嘧啶银霜和磺胺嘧啶银锌霜两种药物进行治疗,分析以上两种药物对烧伤患者的临床治疗效果的影响,现报道如下。
更为重要的,马克思还从作为生产力发展水平标识的剩余劳动的形成和发展高度阐释了阶级的本质规定。任何阶级的出现与对劳动者“剩余劳动”的无偿占有构成本质性关联。没有剩余劳动就不会有阶级。没有生产力的一定发展,就不会有剩余劳动。在决定和影响生产力的因素中,“自然条件”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一般剩余劳动的自然基础,即剩余劳动必不可少的自然条件是:只需要花费整个工作日的一部分劳动时间,自然就以土地的植物性产品或动物性产品的形式或以渔业产品等形式,提供出必要的生活资料。”[3](p713)由此可见,没有农业生产力的不同程度的发展,就不可能产生任何形式的剩余劳动,不会产生任何形式的经济剥削,也不会形成阶级。一定的生产力水平为一定的阶级关系提供了物质技术基础。
例如,作为封建社会的地主阶级和农民阶级的划分,就是以持续性地提供剩余劳动为保证,以生产力的一定发展为前提。在封建社会下,“农民劳动者”生产的产品必须能够补偿其“生存资料”和各种“劳动条件”。“这一点对一切生产方式来说始终是一样的”,它“是一切连续不断的和再生产的劳动的自然条件”,是“它本身的作用条件的再生产”。[3](p893)在此基础上,生产力的发展必须保证能够提供剩余劳动,否则就不可能有劳动地租存在。同时劳动地租这种特定的剥削形式进一步推动生产力的发展。“虽然直接生产者不是所有者,而只是占有者,并且他的全部剩余劳动实际上依照法律都属于土地所有者,可是在这种关系下,负有徭役义务的人或农奴竟能有财产和——相对地说——财富的独立发展。”[3](p896)这种看似令人惊讶的现象背后的原因在于:徭役劳动是建立在劳动方式本身的原始性基础上,与发达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的“剩余价值”相比较而言,“它自然只会在直接生产者的总劳动中,占有一个小得多的部分”。第二,作为剩余劳动的徭役劳动在一定时期内会“固定下来,成为一个不变量”,并且,“由习惯法或成文法在法律上规定下来”。第三,作为满足直接生产者生活的“生存资料”和“劳动条件”的再生产却是一个相对可变的量。这个可变量会随着直接生产者的新需要和经验的增多而发展。第四,“这种劳动力的使用决不限于农业,也包括农村家庭工业”。由此可见,劳动地租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它是封建剥削关系和阶级关系能够取代奴隶主剥削关系和阶级关系的深层次根源。
本质抽象层次的“阶级”是经济范畴,具有经济属性,是一种生产关系的人格化。而现象具体层次的“阶级”受到经济、政治权力、法律和意识等等的影响,属于多样性层次。就前者而言,恩格斯提出马克思发现的重大历史运动规律:“一切历史上的斗争,无论是在政治、宗教、哲学的领域中进行的,还是在其他意识形态领域中进行的,实际上只是或多或少地表现了各社会阶级的斗争,而这些阶级的存在以及它们之间的冲突,又为它们的经济状况的发展程度,它们的生产的性质和方式以及由生产所决定的性质和方式所制约。”[8](p583)
剩余劳动本质上是生产力的问题,没有生产力的发展,就不会有剩余劳动的形成。在具体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必须有足够的生产率,使可供支配的劳动时间不致全被直接生产者的食物生产占去;也就是使农业剩余劳动,从而剩余产品成为可能”,“社会上的一部分人用在农业上的全部劳动——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必须足以为整个社会,从而也为非农业劳动者生产必要的食物;也就是使从事农业的人和从事工业的人有实行这种巨大分工的可能,并且也使生产食物的农民和生产原料的农民有实行分工的可能。”[3](p715-716)也就是说,农业剩余劳动是社会剩余劳动形成的基础;农业剩余劳动是分工的发展的基础;农业生产力的发展是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的基础。
阶级的本质规定离不开生产力的发展,但决不能由此就把阶级关系归结为生产力的发展。因为,从生产力出发,只能理解和诠释剩余劳动的形成,却无法理解和诠释剩余劳动的特定社会形式如产品地租、货币地租和剩余价值等,也无法理解和诠释剩余价值的特定形式,如利润、地租和利息。剩余劳动的存在本身并不意味着对劳动者的剥削,并不由此形成不同的阶级,而产品地租和利润却意味着对劳动者剩余劳动的无偿占有。因此,剩余劳动只是剩余价值和利润存在的一般客观条件,但并不是利润和剩余价值本身。正如马克思所说:“剩余劳动和剩余价值本身的主观条件和客观条件,和一定的形式(不管是利润形式或地租形式)无关。这些条件对剩余价值本身起作用,而不管它采取什么特殊的形式。因此它们不能说明地租。”[3](p717)
三、思维抽象与阶级的本质规定II:生产关系
从前述作为封建社会阶级关系和剥削关系特定形式的地租可以看出,剩余劳动一般的主观条件是必须有足够的生产力,客观条件即直接生产者的劳动的自然条件是土地必须有足够的肥力,自然劳动生产率必须满足必需的劳动之外还有可能从事剩余劳动。因此,一定的生产力的发展只为剩余劳动和阶级关系的形成提供可能性。这种可能性不等于现实性,不能把阶级关系的形成归结为某种可能性。正如马克思说:“这种可能性不会创造地租。只有变这种可能性为现实性的强制,才创造地租。”[4](p895)由此可见,阶级关系的形成就在于这种“强制”。正是这种“强制”才使得剩余劳动的占有和垄断由可能性转变为现实性。
随着计算机应用技术的不断成熟,网站和软件开发在近年来快速发展,并由原来传统的单机应用架构演变为分布式集群应用架构,零散的数据经过分布式应用架构体系集中统一管理,网络数据信息爆炸的时代带来的效应就是大数据技术的产出,进而推动分布式计算和未来智慧城市的发展。
对劳动者的“强制”绝不是一个生产力的问题。因为,生产力本质上是人与自然之间的物质技术变化过程,自然界是不会“强制”劳动者去从事满足自身必需的生活需求之外的剩余劳动。只有“非劳动者”对生产资料的垄断和私人所有才能形成对直接生产者的现实强制,才能赋予剩余劳动以特定的社会形式。因此,剩余劳动的所有和占有关系就是一种强制,本质上是“生产关系”的问题。从总体上说,马克思把阶级概念看作是处于特定经济关系中的现实的人,是特定经济关系的承担者。经济关系本身又包括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上述已经从作为生产力表现的分工和剩余劳动的形成和发展来论述阶级概念的本质规定,这里将从生产关系角度来论证阶级概念的本质规定。正如马克思指出:“阶级对立是建立在经济基础上的,是建立在迄今为止存在的物质生产方式和由这种方式所决定的交换关系上的。”[5](p533)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这两大阶级的起源和发展是由于纯粹经济的原因”。[6](p250)恩格斯也说:“这些相互斗争的社会阶级在任何时候都是生产关系和交换关系的产物,一句话,都是自己时代的经济关系的产物。”[4](p739)由此可见,马克思的“阶级”概念的本质不仅仅停留在经济关系层次,还必须深入到历史的“生产关系”层次进行解释和说明。这是马克思区别于同时代的其他思想家的地方。①大多数思想家对阶级的经济本质进行了探索,但他们最多停留于作为生产关系的法律表现的财产关系进行解释和说明,并没有深入生产关系这一本质层面,阶级的“生产关系”性质是马克思所独创的视角。
要使阶级由一种技术上的可能性转变为现实性,就必须有“生产关系/权力关系”的中介。如果“阶级”关系体现的是人与人之间的一种关系的话,那么阶级概念的本质规定就是处于特定“生产关系”中的现实的人。这里,笔者将借用王峰明教授的“生产关系”②与传统教科书把“生产关系”理解为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不同,此处的涵义采用:“物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人与人之间的权力关系,而不包括同样是在物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人与人之间的劳动关系或者说技术关系”。具体参见王峰明.历史唯物主义——一种微观透视.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4年。内涵来分析阶级概念的本质规定,生产关系包含两重规定,生产关系I:人与“劳动条件”之间的关系;生产关系II:人与“劳动产品”之间的关系。[7](p3-11)由此,我们通过生产关系I与生产关系II得出“阶级”概念的双重规定。
“阶级”的本质规定首先是处于与生产资料、与劳动条件的权力关系中的现实的人。马克思说道:“在过去的各个历史时代,我们几乎到处都可以看到社会完全划分为各个不同的等级,看到社会分成多种多样的层次。在古罗马,有贵族、骑士、平民、奴隶,在中世纪,有封建主、臣仆、行会师傅、帮工、农奴,而且几乎在每一个阶级内部又有一些特殊的阶层。”[8](p272-273)这里,马克思在对广义的“阶级”概念进行现象描述,而具体根据何种标准划分这些阶级,却要站在《资本论》及其手稿这一文本群的高度才能得出具体的解答。在《资本论》及其手稿中,马克思总是把“阶级”同“资本”和“雇佣劳动”联系起来考察。他指出:“如果我抛开构成人口的阶级,人口就是一个抽象。如果我不知道这些阶级所依据的因素,如雇佣劳动、资本等阶级又是一句空话。而这些因素是以交换、分工、价格等等为前提的。”[9](p41)由此可见,就人口——阶级——雇佣劳动和资本之间的关系而言,要知道人口是什么,就必须把它当作阶级人来考察,要理解阶级人的本质规定就必须深入到“雇佣劳动”和“资本”层次。马克思那里,“资本是一种生产关系”。资本本身就是一部分人通过对生产资料的垄断权,通过雇佣劳动,形成的一种死劳动——物,对活劳动——人的单向度、不平等的权力支配关系。[10](p16-23)雇佣工人和资本家就是资本这种生产关系的两种不同的现实的人。因此,阶级的本质规定就是处于“生产关系/权力关系”的现实的人。
马克思以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产生的过程为例,揭示了阶级的本质规定是人对劳动产品的私有关系,其指出:“如果工人需要他的全部时间来维持他自己和他的家庭所必需的生活资料,那么他就没有时间来无偿地为第三者劳动。没有一定程度的劳动生产率,工人就没有这种可供支配的时间,而没有这种剩余时间,就不可能有剩余劳动,从而不可能有资本家,而且也不可能有奴隶主,不可能有封建主,不可能有大私有者阶级。”[11](p218)由此可见,阶级的本质规定是与剩余劳动的有无以及人对生活资料的所有性质构成本质性勾连。
生产力的发展为阶级的产生提供可能性。生产力发展过程中最重要的是分工和剩余劳动。②有关分工所属范畴的讨论,学术界并未达成共识,此处笔者把分工归属为生产力范畴。因此,笔者选取分工和剩余劳动来阐释阶级的本质规定。分工的发展造成了社会/人的划分,分工决定着不同的生产关系和阶级关系。正如马克思指出:“分工的每一个阶段还决定个人在劳动材料、劳动工具和劳动产品方面的相互关系。”[1](p521)马克思论证了分工的不同发展阶段形成了不同的社会/人,形成了不同的所有制形式。当分工很不发达时,自然分工占据主导地位,社会划分为部落首领、部落成员和家庭中的“奴隶制”。随着交往的扩大,分工比较发达,引起城乡分离和城乡利益对立使得“公民和奴隶之间的阶级关系已经充分发展”,社会被划分为“有产者公民”“平民小农”和“奴隶”等不同阶级。在乡村,农业与工商业的分离后,通过“征服战争”和农业的普及,形成了王公、贵族、僧侣和农民的划分,由此农村的封建“等级”结构就形成联合,形成支配农奴和农民的权力;在城市中,手工业独立出来,形成同业公会,即手工业的封建组织,帮工制度和学徒制度是一种类似于农村等级制的等级制,除了师傅、帮工、学徒、平民和短工之类的划分,就没有什么分工了。[1](p523)随着分工的进一步发展,由简单协作到工场手工业再到机器大生产,使得社会的两极分化越来越明显,社会关系越来越简单化,形成了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2](p32)
马克思批判了从收入的来源规定阶级的本质。他指出:“什么事情使得雇佣工人、资本家、土地所有者成为社会三大阶级?”[9](p588)资产阶级的经济学家如斯密说,从工资、利润和地租三种收入把社会“人口”分为三大阶级。马克思认为这种阶级的划分只是一种表面的现象,以生活“收入”即分配关系来说明阶级就容易抹杀“差异”,看不到人与人之间的本质区别。他举例说道:“例如,医生和官吏也就形成了两个阶级,因为他们属于两个不同的社会集团,其中每个集团的成员的收入都来自于同一源泉。”这里,医生与官吏之间的本质区别不是收入“来源”,以收入来源为标准并不能区分医生和官吏是否属于同一阶级。
不仅如此,阶级的本质规定是处于与“劳动产品”的权力关系中的现实的人。虽然,马克思是在论述“资本”关系时才引出“必要劳动”与“剩余劳动”的关系。但“剩余劳动”的社会形式和社会性质与阶级的产生、发展和消亡构成本质性关联。我们可以把人类社会的“劳动产品”在逻辑上分为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两个部分。必要劳动与剩余劳动的划分是一切社会形态都存在的,不同的是二者之间的关系。马克思不是从收入的来源划分阶级,而是从必要劳动与剩余劳动的对抗性关系来划分阶级,这是马克思与其他思想家的又一不同之处。因此,马克思的阶级概念内在地包含着必要劳动与剩余劳动的对抗性关系。①必要劳动与剩余劳动的对抗性关系指的是在生产资料私人所有制的生产关系中,剩余劳动的多少与必要劳动多少的互为原因和前提。也就是说,剥削者阶级占有剩余劳动越多,劳动者阶级获得必要劳动就越少;反过来,劳动者阶级获得必要劳动越多,提供给剥削者阶级的剩余劳动就越少。但在具体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必要劳动与剩余劳动之间的对抗性具有不同的表现形式。原始社会的必要劳动与剩余劳动处于“同一”的关系下,由于生产力发展低下,与其说两者同一,不如说剩余劳动掩盖在必要劳动之下,只存在必要劳动,两者之间不存在对抗性关系。奴隶社会的劳动者阶级是奴隶,奴隶没有人格,与牲畜并列,是会发声的工具。[9](p481)因此,与其说两者是同一的关系,不如说奴隶创造的剩余劳动被遮蔽起来了,这时剩余劳动与必要劳动就形成对抗性关系。封建社会作为直接生产者的剩余劳动以地租形式存在,而地租在一定时期内是相对固定的量,必要劳动却是相对可变的量,因为地租是以法律或社会规则的形式提前确定的。资本主义社会正好相反,雇佣工人的必要劳动以劳动契约合同上规定的工资形式存在,在一定时期内是一个相对固定的量,而剩余劳动却是相对可变的量,因为工资是以劳动契约的形式提前确定的。因此,资本家阶级对雇佣工人阶级的剩余劳动的占有和垄断更胜于地主阶级对农民的剩余劳动的占有和垄断,这种对抗性关系更甚于封建社会的对抗性。
⑩邱磊:《地方政府竞争影响经济增长的动力机制研究》,《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3期;傅强、朱浩:《中央政府主导下的地方政府竞争机制——解释中国经济增长的制度视角》,《公共管理学报》2013年第1期。
那么,当社会发展“达到这样的程度,以致一方面整个社会只需要用较少的劳动时间就能占有并保持普遍财富,另一方面劳动的社会将科学地对待自己的不断发展的再生产过程,对待自己的越来越丰富的再生产过程。”[9](p286)换句话说,用“较少的劳动时间”占有“普遍财富”和通过把人从劳动中解放出来,以此让人去从事例如科学、文化和艺术等活动,这是未来社会剩余劳动的占有和使用情况。
剩余劳动所有或占有的实现方式可以是多种多样的。有家庭、氏族、部落和部落联盟这样的原始共同体共同占有,阶级产生之后也有了奴隶主所有、封建主所有、资本家所有以及未来社会“重建个体所有”等等。即便是共同体所有,它还可以有多种多样的实现方式。马克思这样说道:“这种以同一基本关系为基础的形式,本身可以以十分不同的方式实现。……在大多数亚细亚的基本形式中,凌驾于所有这一切小的共同体之上的总和的统一体表现为更高的所有者或唯一的所有者,因而实际的公社只不过表现为世袭的占有者。……而在这些单个的共同体中,各个个别的人事实上失去了财产,或者说,财产——即单个的人把劳动和再生产的自然条件看作属于他的条件,看作他的主体的以无机自然形式存在的客观躯体这样一种关系——对这个别的人来说是间接的财产”,[9](p467)那么这种“财产”或“所有”在具体的现实过程中就表现为总和的统一体,表现为更高的所有者或唯一的所有者、小的共同体所有和个人间接所有。
在原始的GAN中,判别网络需要区分真实图像和合成图像,但在T-GAN中,判别网络则需要判别两种输入:真实图像+匹配文本和合成图像+不匹配文本。因此,它必须隐式地分离两个错误来源:不真实的图像(对于任意文本)和不符合条件信息的真实图像,它们与条件信息不匹配。但这可能会使学习动态复杂化,我们修改了GAN训练算法来分离这些误差源。除了在训练中对判别网络的真/假输入之外,我们还增加了第三种类型的输入,由真实图像伴随着不匹配的文本组成。通过这样的方法,强化D的训练效果,强迫D判断生成的图片是否符合文本描述,让D能够更好地学习文本描述和图像内容的对应关系。
总之,“阶级”的本质规定是经济关系,尤其是生产关系的人格化,又分为人对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关系和人对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的对抗性与否的分配关系。正如恩格斯说道:“资产阶级是指占有社会生产资料并使用雇佣劳动的现代资本家阶级。无产阶级是指没有自己的生产资料,因而不能不靠出卖劳动力来维持生活的现代雇佣工人阶级。”[8](p272)由此可见,对阶级的本质规定,马克思不仅仅停留于人对生活资料的关系,更为重要的是要深入到人对生产资料的关系这一内核之中。
四、现象具体与“阶级”概念的非经济因素的影响
前述提到的四种类型的阶级概念之间并不是绝对对立的,他们只是没有对阶级概念的多层次、多方面考察做出区分。借用王峰明教授历史唯物主义认识论的两条路径,[12](p81-95)本质抽象层次是一元决定,而现实历史过程是多元因素相互作用的思想来分析“阶级”概念。因此经济决定论的阶级概念、权力决定论的阶级概念和意识决定论的阶级概念之间并不存在矛盾,它们只是出于不同的层次、从不同的角度论述问题。
剥削关系和阶级关系从一种形式向另一种形式的更迭变化也以生产力的发展为前提,同时又进一步推动生产力的发展。再以封建社会为例,作为直接生产者的农民和土地所有者的地主之间的阶级关系的变化随着剩余劳动表现形式的变化而有所不同。比之于劳动地租,“产品地租的前提是直接生产者已处于较高的文明状态,从而他的劳动以及整个社会已处于较高的发展阶段。”因此,在缴纳产品地租时,农民和地主的阶级关系表现为“直接生产者或多或少可以支配自己的全部劳动时间的使用”,劳动产品的形式不是劳动者“直接劳动时间的自然形式”,地主阶级只是在剩余劳动借以实现的产品的自然形式上得到它。这种剥削关系或阶级关系显然不同于“劳动地租”,并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原因在于,生产者为自己的劳动和为土地所有者的劳动,在时间和空间上已不再明显分开,这样,采取产品地租的形式就克服了徭役劳动由于直接生产者时空的分开而造成的生产中断,管理方式不便等缺陷。所以直接的结果是:与劳动地租相比,“体现剩余劳动的产品地租,根本不需要把农民家庭的全部剩余劳动吮吸光”,并且“生产者已经有了较大的活动余地,可腾出时间来从事剩余劳动,这种劳动的产品,同满足他的最必不可少的需要的劳动产品一样,归他自己所有”。[3](p898-899)同理,没有社会劳动生产力的一定发展,产品地租向货币地租的转化是不能实现的。就阶级关系而言,随着剩余劳动——货币地租的不断发展和普遍化,一方面,“这种转化在其他方面均适宜的一般生产关系下,会被利用来逐渐剥夺旧的农民占有者”,从而形成新的阶级——资本主义租地农场主;另一方面,“这种转化又使从前的占有者得以赎免交租的义务,转化为一个对自己耕种的土地取得完全所有权的独立农民。”[3](p901-902)这些变化都会引起生产力的进步和发展。
就后者而言,马克思分析具体的“人”时一方面与他所属的阶级,所属的生产和经济的性质联系起来考察,另一方面还把各种非经济因素纳入考察范围。在《路易·波拿巴的雾月十八日》里,马克思对“小农”阶级的分析就是最好的例证。一方面,马克思认为“法国小农”是一个阶级,因为“每一个农户差不多都是自给自足的,都是直接生产自己的大部分消费品,因而他们取得生活资料多半是靠与自然交换,而不是靠与社会交往”,并且“一小块土地,一个农民和一个家庭;旁边是另一小块土地,另一个农民和另一个家庭”,这些“数百万家庭的经济生活条件使他们的生活方式、利益和教育程度与其他阶级的生活方式、利益和教育程度各不相同并互相敌对”。[8](p677)由此可见,马克思是从生活条件、生活方式、利益等方面说明“小农”是一个阶级。从本质上来说,他们属于“封建生产方式”。然而,另一方面,马克思又说“小农”不是一个阶级。为什么呢?因为“各个小农彼此间只存在地域的联系,他们利益的同一性并不使他们彼此间形成共同关系,形成全国性的联系,形成政治组织。”[8](p677)也就是说,这里马克思强调“阶级”的外在影响因素:政治组织,并以此界定“小农”是否是一个“阶级”。如果没有共同关系,没有全国性联系,没有阶级意识和政治组织,“小农”只是一种潜在的可能的“阶级”,还不能在现实性上实现自己,还不是自为阶级。
在谈到“剩余劳动”与资本的关系时,马克思这样说道:“资本的伟大的历史方面就是创造这种剩余劳动,即从单纯使用价值的观点,从单纯生存的观点来看的多余劳动,……超过必要劳动的剩余劳动本身成为普遍需要,成为个人需要本身产生的东西。”[9](p286)当然这里主要指的是资本对剩余劳动的贡献。马克思进一步指出:“另一方面,普遍的勤劳,由于世世代代所经历的资本的严格纪律,发展成为新一代的普遍财产,最后,这种普遍的勤劳,由于资本的无止境的致富欲望及其唯一能实现这种欲望的条件不断地驱使劳动生产力向前发展。”[9](p286)这种“普遍的勤劳”指创造“剩余劳动”的普遍化。在资本关系作用下,“剩余劳动”占有成为一种普遍财产。这种普遍财产是通过资本的无限性、贪婪性和逐利性而实现的生产力的极大发展而获得的。简言之,就“资本”的文明面而言,资本有利于生产力提高,有利于为了追求剩余劳动而使劳动本身成为一种普遍劳动。
关于政治组织的外在影响性,马克思进一步论证道:“他们不能以自己的名义来保护自己的阶级利益,无论是通过议会或通过国民工会。他们不能代表自己,一定要别人来代表他们。”由此可见,一方面如果没有政治组织来保护他们的利益,“小农”不能称其为阶级,另一方面“小农”还需要“代表”来与其他阶级对抗,因为“代表”就是一种“政治组织”,这种“政治影响表现为行政权支配社会。”[8](p678)而政治组织对“阶级”的影响可能是正面的,也可能是负面的。因为“政治组织”代表的行政权在现实具体层次表现是多样的,它可能代表和保护“小农”的利益,也可能不代表甚至侵掠“小农”的利益。简言之,从经济利益层次到形成“政治组织”,这是一维规定,是一种本质抽象,而透过“政治组织”来分析“阶级”却是一种多维影响,是一种现象具体。
除此之外,马克思还具体分析了“拿破仑观念”的三个因素:法律、政府和军队对“小农”阶级的影响。[8](p680-683)就“法律”层次而言,法律是为了维护统治阶级利益的代表,在具体的历史过程中却违背了原有“阶级”的利益。马克思以“小农”所承担的债务和赋税为例进行了具体说明。一方面,“法国土地所负担的抵押债务每年从法国农民身上取得的利益,等于英国全部国债的年债息。受到资本这样奴役的小块土地所有制使法国一大半国民变成了穴居人。”而“拿破仑法典现在至多不过是一个执行法庭判决、查封财产和强制拍卖的法典。”由此可见,“小农”的“阶级”关系随着“法律”因素也在发生改变。“小农”还受到“赋税”的影响,“小块土地所有制按其本性来说是全能的和无数官僚立足的基地。”[8](p681)“赋税是官僚、军队、教士和宫廷的生活源泉,一句话,它是行政权整个机构的生活源泉”。但是,因为组织成为国家权力的波拿巴反过来“全面的直接的干预和它的直属机关的全面介入”,现在“造成没有职业的过剩人口,使他们无论在农村或城市都找不到容身之地,因此他们钻营官职,把官职当作一种体面的施舍,迫使增设官职。”[8](p682)换句话说,就本质规定层次的“小农”阶级而言,政治组织是代表“小块土地所有制”利益的;就现象具体层次的“政治组织”却成为剥夺“小块土地利益”的代表。这里,马克思一方面说明法律对“小农”阶级的外在影响,同时也论证了“政治组织”的自主性。
就政治因素的“作为政府工具的教士的统治”而言,某种意义上说,如果“小块土地由于它和社会相协调,由于它依赖自然力并且对从上面保护它的权威采取顺从态度,因而自然是相信宗教的,那么,债台高筑、同社会和权威反目并且被迫越出自己的有限范围的小块土地自然要变成反宗教的了。”[8](p682)换句话说,马克思这里已经把由政府对“小农”的影响扩展到“宗教”意识形态对“小农”阶级的影响。
就政治因素中的军队而言,一方面,“军队是小农的光荣,军队把小农造就成为英雄,他们保护新得的财产免受外敌侵犯,颂扬他们刚获得的民族性,掠夺世界并使之革命化。军队是他们的大礼服,战争是他们的诗篇,在想象中扩大和完整起来的小块土地是他们的祖国,而爱国主义是财产观念的理想形态。”[8](p683)由此可见,在小农力图上升为阶级过程中,军队对保护小农阶级的利益,财产利益、民族利益以及爱国主义情怀等等都发挥着积极的作用。然而,另一方面,波拿巴统治第二个时期“小块土地已不是躺在所谓的祖国中,而是存放在抵押账中了。”由此,“军队本身已不再是农民青年的精华,而是农民流氓无产阶级的败类了。现在军队是在执行宪兵职务围捕农民时树立英雄业绩。”[8](p683)由此可见,军队在现实的历史过程却起着解构小农阶级的作用,而且是以违反小农阶级的本质规定的形式为自己的发展开辟道路。简言之,就本质规定层次而言,作为政治因素的军队对小农阶级起着保护作用;就现象具体层次而言,军队又是解构小农阶级的因素。因此,军队的作用可能是正面的,也可能是负面的,现实的历史过程是一个偶然性领域,具有多种可能性。
五、小结
由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本质抽象层次,作为“阶级”的元存在因素,无论是分工的发展、剩余劳动的占有方式和实现方式还是“生产关系”的人格化,这些是站在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经济层面对“阶级”的本质规定的理解和把握。这种理解是站在整体或宏观角度思考和阐释阶级概念。如何把这种抽象的本质规定上升到思维具体层次或深入到微观层次的研究就需要还原历史现象中的各种“条件”和“因素”。如经济、军队、法律、警察以及意识形态等构成“阶级”的外在影响因素,只有放入具体的历史过程中,这种“阶级”才是现实的“阶级”,才形成一种微观化的透视。本质抽象和现象具体、宏观整体和微观具体双重审视中的阶级概念需要在历史动态发展过程中才能理解,既不能割裂二者之间的联系,以本质抽象、宏观整体和现象具体与微观透视的决然二分理解阶级,也不能把二者放在同一层次,以政治和文化等视角掩盖从经济关系视角对阶级概念的本质性理解和把握。
其中,x0、y0、z0分别为X、Y、Z的迭代初值,xin、yin、θin分别为X、Y、Z的输入值,zout为输出值。
商业综合体最早出现在二战结束之后,由于经济凋敝,需要进行大量的建设,各国都将工作重点转为经济发展领域。随着经济形势的好转,人们消费观念也有了不断地改变。以往的百货商店等建筑群为代表的单一消费模式已经不能满足人们的消费需求,人们更加倾向于消费、娱乐和休闲为一体的新型消费方式。在这种背景下就催生了商业综合体的产生。特别是近年来,商业综合体的发展态势突飞猛进,这是由于现代化城市经济发展具有的人口聚集、土地升值、GDP增长快、各项公共设施更加完善等特点所导致的商业综合体迅速兴起。
就本质抽象而言,阶级是某种特定的生产关系的人格化,是某种特定的私有财产关系的人格化,这种抽象是对具体的现实的人的从历史的深处,立足于经济关系,把各种非经济的非本质关系暂时搁置而分析得出的。当然,这只是现实的人中的一种人,或者说是人的某一特定方面。阶级人只是历史发展进程中的一种人,是处于特定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和特定的生产关系下的人,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生产关系的变革而发生改变。在公有生产关系下,这种阶级人是不存在的。就思维具体而言,阶级人还具有其他经济因素的性质,同时也受到政治国家因素、法律因素、军队因素、阶级意识因素和政党因素等的影响。也就是说,阶级人也具有其他面向,不仅仅是一个经济人,同时也是一个政治人、文化人和社会人。在思维具体层次,需要对各种非经济因素进行具体的分析,这样才能对阶级概念进行整体的宏观把握和微观透视相结合的研究。
最后,值得注意的是,把“阶级”的内在本质规定和外部的影响因素区分开来,对于正确理解马克思的阶级理论至关重要。如果说等级是一种政治—社会概念,那么阶级就是一种经济—社会概念。马克思的阶级概念不仅仅是政治学范畴,社会学范畴或历史学范畴,更是经济学范畴。马克思说:“经济范畴只不过是生产的社会关系的理论表现,即其抽象。”[1](p602)与商品、货币和资本等经济范畴一样,阶级范畴也是对于特定生产关系的人格化抽象。马克思又说:“这里涉及的人,只是经济范畴的人格化,是一定的阶级关系和利益的承担者。”[13](p10)它是一种形式规定,是物质规定和本质规定的辩证统一,也就是说,“形式规定是作为社会生产关系和经济关系的本质规定借助于具有一定物质规定的物质载体而获得的规定性。”[14](p35-40)就物质规定而言,阶级必然需要一种肉身存在,现实的各种关系中的自然人格和出身就是其物质载体;就本质规定而言,阶级必然是处于特定的生产关系中的现实的人,生产关系不同,其阶级的本质规定也不同。但仅仅从本质规定理解阶级还不够,必须把对阶级本质规定的理解与具体社会历史发展过程中阶级的“形塑”联系起来加以考察。也就是说,阶级的本质规定是某种生产关系中现实的人,是一种抽象,但哪些因素形塑阶级,这需要在纷繁复杂的历史现象中进行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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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A8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477(2019)02-0020-09
作者简介:莫小丽(1985—),女,法学博士,北京大学哲学系博士后。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马克思与吉登斯的社会哲学比较研究”(18CZX008);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面上资助项目“资本主义与非资本主义之间——评吉登斯的马克思观”(2017M610712)。
责任编辑 张 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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