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行政决策法制化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行政决策责任追究,法制化,权责一致,异体问责
行政决策法制化论文文献综述
代录银[1](2017)在《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法制化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尚未建立专门针对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的法律法规体系,由于决策失误缺乏权威而有效的责任追究制度,导致在重大决策失误发生的情况在无人承担责任现象普遍存在。加强对重大行政责任追究的法制化问题研究,对于强化领导责任,推进决策科学化以及加强对决策权的监督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利用公共选择理论、有限理性决策理论和制度理论等理论基础分析了我国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法制化问题和对策。首先,阐述了我国行政决策责任法制化存在的问题,表现为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对象不清晰,行政决策权限边界不清,行政决策责任分担不明,行政决策的党政责任比较模糊不清,决策追究具体事项范围不确定,行政决策责任追究追究程序不规范等方面。其次,概述了行政决策责任追究法制化问题的原因,国家和地方行政决策责任追究立法不完善,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机制不完善,我国行政责任追究程序缺失,难以认定决策失误责任,行政决策责任追究意识和价值定位错位,行政决策责任追究法制化理论支持不足等。再次,分析了国外行政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建设经验,公众知情权的立法保障措施,舆论对行政决策监督的重要作用。通过法律明确行政决策程序,对行政决策失误追究的责任主体、机构设置、信息方面和行政道德点法建设进行分析,归纳总结出国外行政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对我国的启示和经验借鉴。最后,提出了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法制化建设的对策,完善行政决策责任追究法律及制度体系,我国有关行政责任决策追究相关制度的立法应该坚持权责一致原则、责任追究法定原则、程序公开、公正原则和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原则。行政决策责任追究主体法制化建设,立法明确行政决策责任追究主体框架,确立行政决策责任追究的责任主体,直接责任人为责任主体,厘清行政决策中行政机关和党委、人大之间的关系;行政决策责任追究程序法制化建设,法定化行政决策责任追究的程序,行政决策责任追究的具体程序一定要体现公平性。(本文来源于《郑州大学》期刊2017-05-01)
杨树人[2](2015)在《论行政决策法制化存在的问题与对策》一文中研究指出行政决策法治化的基本前提是构建科学的行政决策法律制度,即行政决策的法制化。但我国现阶段无论是行政决策法制化的形式还是内容都存在诸多问题。因此,理性选择行政决策立法方式、完善行政决策权限制度、健全行政决策程序制度、强化行政决策监督制度、落实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是我国行政决策法制化的必然选择。(本文来源于《四川行政学院学报》期刊2015年06期)
府信[3](2015)在《推动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报讯 昨日,麦教猛市长主持召开十一届98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惠州市政府决策咨询委员会专家管理办法》和《惠州市政府决策咨询委员会专家咨询工作细则(试行)》等事项。 会议认为,成立市政府决策咨询委员会是全面贯彻依法治国方略、推进法治惠州建(本文来源于《惠州日报》期刊2015-04-29)
王瑞[4](2015)在《行政决策责任追究之法制化——基于食品安全风险管理决策过程的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传统行政法学研究范式显现出对行政决策责任研究的不足,加之风险的多重属性与当前官僚式追责模式的自我设限,行政决策责任追究面临诸多合法性危机。本文以食品安全风险管理决策为视角,基于"行政过程论"的理论,对行政决策中责任进行准确界定,并从基础性制度与技术程序两个方面构建开放式的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框架,进而实现行政决策追责的合法性。(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5年05期)
周实[5](2014)在《行政决策程序法制化的再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已经在一定范围和程度上推行的行政决策程序,在执行中产生了信息量与真实性不足、专家不专、公民参与热情降低和监督乏力等新问题。分析了影响行政决策的主客观原因,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完善行政决策程序法制化的对策,如确保行政决策信息的全面性与真实性,构建对专家的评价体系,建立和完善行政决策责任追究程序等,实现从形式到实质上保障行政决策程序的法制化。(本文来源于《东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4年06期)
程蕾[6](2014)在《我国地方行政决策法制化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地方行政决策法制化是我国社会转型期我国执政党、中央以及地方政府高度重视的一个课题。本文对地方行政决策法制化相关概念进行界定,进一步明确地方行政决策法制化的涵义。强调地方行政决策法律制度建设,即为规范行政行为,促进行政机关合法、公正、高效行使行政职权,地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根据法定权限,通过法定程序对其职责范围内的公共事务作出决定或确定方案的活动与过程,以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为目的,全面践行“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服务宗旨。《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是我国首部有关地方行政程序的法律文件,它的典型性和代表性引发很多学者予以关注。因此本文以《规定》为范例,从行政决策主体、决策程序、决策监督以及责任追究四个方面分析了《规定》关于地方行政决策的主要内容,探讨了该《规定》的立法指导思想---程序控权思想,对《规定》关于地方行政决策法制化的立法进行评述,分析了《规定》对地方行政决策法制化的现实意义和《规定》关于地方行政决策法律制度的不足之处,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规定》作为我国第一部专门用来规范政府行为的法规,对建设责任政府、规范政府和法治政府进行了富有成效的积极探索,为地方行政决策法制化提供了宝贵的经验范本。本文试图以《规定》关于地方行政决策的主要内容为经验范本对地方行政决策法律制度进行构建。即探讨我国地方行政决策法制化的立法指导思想---程序正义理念,从四个方面对地方行政决策法制化提出构想:一是建立科学的地方行政决策主体制度;二是完善地方行政决策程序制度;叁是完善地方行政决策监督体制;四是完善地方行政决策责任制度。(本文来源于《宁夏大学》期刊2014-05-01)
张辰肖[7](2014)在《行政决策程序法制化实例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行政决策作为行政管理的首要环节,其科学性直接体现一个国家的行政法治化水平。近几年,我国大力推动行政决策程序法制化的发展,结合这一背景,本文从正反两个方面实例进行比对,以最近发生的北京地铁公交价格上涨的决策过程为正面案例,以凤凰古城收费事件的决策程序与产生结果为反面案例,同时参考一些其他案例作为辅助论证,总结行政决策程序法制化发展过程中取得的显着成果,指出尚存的问题,如行政决策的法律环境缺失、行政决策的民主化程度较低、专家论证的专业性和独立性无法保障、追责机制不够完善等。针对问题,从我国行政决策程序的准备、审查、保障等各个环节,提出合理、科学、可行的建议,力争早日实现行政决策程序的法制化。(本文来源于《黑龙江大学》期刊2014-04-10)
孙熙彤[8](2013)在《行政决策法制化》一文中研究指出目前,尽管我国在行政方面也进行很多法律法规等相关性文件的制定,比如行政程序法以及行政诉讼法,还有行政复议法以及行政许可法等等。此类法律法规只是针对行政行为本身进行了规范化处理,其中还存在着较大的规范性问题没有得到解决。因此需要进一步完善行政法制化。行政决策法制化是我国行政决策改革和发展的目标选择,同时也是实现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前提和保障。文章通过对我国行政决策法制化有关途径的具体分析,并结合我国目前行政决策法制化的问题现状,寻求改进和完善我国行政决策法制化的有效途径和对应措施.(本文来源于《才智》期刊2013年10期)
张辉[9](2013)在《群体性事件行政决策程序的法制化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无论是宏观层面的依法治国还是微观层面的依法行政,都与每一个人的工作、生活息息相关,这也是国家、社会和普通民众都共同关心、普遍关注的焦点问题,大家对此的期望值相当之高。中国共产党十五次代表大会首次将依法治国写进党的中央报告,并对依法治国的概念、依据、实现途径和实施主体进行了明确①,这是第一次以党的最高报告名义将依法治国提高到如此的高度。依法治国、依法行政是推进各项决策程序、各类工作法制化、民主化、制度化的重要战略目标和现实遵守,这也为我们进行群体性事件行政决策程序提出了新方向、新目标和新要求。群体性事件行政决策程序法制化是由我国的基本国情和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性质决定的,这也是依法治国、依法行政、依法决策程序的内在要求。所以,践行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进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在群体性事件行政决策程序过程中就必须坚持法制化的方向不动摇,做到依法决策程序、决策程序依法。文章第一部分,对从一般性的决策论述引入,对行政决策、群体事件决策程序的分析。决策程序是人类发现世界、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产物,本身也在随着人类认识世界与社会实践的变化而发展。“群体性事件行政决策程序的科学化、民主化和法制化是我国群体性事件行政决策程序体制改革的价值目标。”②权力没有制约必然会被滥用,特别是与自然人、法人切身利益最密切相关的国家行政权力,是最动态、最容易违法或滥用的权力之一,必须通过依法行政去约束、规范和控制。群体性事件行政决策程序无论是一般决策程序还是重大事项的决策程序,都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职权的具体表现,而且这种权力具有很大的自由裁量空间。同时,其又具有依法性、规范性的特征,涉及的范围和利益主体非常广泛。因此,必须受到法律约束,走上法治化轨道。“依法治国、依法决策程序”这也是法治政府建设的基本内涵,更是群体性事件行政决策程序的价值取向和终极目标。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是不可避免的,造成的危害和影响是全方位的,也是难以弥补和挽回的。作为承担公共管理职能的人民政府,要切实的维持社会正常的运转秩序、维护人民群众合法利益,最大限度的减少和化解群体性事件发生对整个社会和自然人个体造成的不利影响,把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而实现政府的这一社会管理职能必须坚持群体性事件行政决策程序民主化、法制化和科学化。群体性事件行政决策程序的内容、程序、目标和决策程序的落实必须依法依规确定,同时,群体性事件行政决策程序体制机制必须走法制化、科学化之路。文章最后提出了作者的基本观点,依法行政原则对群体性事件行政决策程序法治化指出了发展方向、提出了明确要求,群体性事件行政决策程序法治化意义重大,是地方政府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科学执政的总体要求和重要保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地方政府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已被实践证明对我国地方政府依法处置群体性事件发挥了积极的作用。然而,地方政府在面对群体性事件或棘手群体性事件时依法处置、科学应对上还存在潜在缺失和不足,分析这些问题存在的原因、阻碍决策程序的不利因素和国外在处理群体性事件有相对成熟的经验,探寻科学处置和化解群体性事件行政决策程序的法制化路径和预防群体性事件发生的主要事项是群体性事件行政决策程序法治化必须回应的基本问题。(本文来源于《安徽大学》期刊2013-04-01)
崔卓兰[10](2012)在《高校决策管理法制化研究——以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均衡配置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共存于大学这个社会组织之中,共同为组织目标服务,但是目标的一致性并不能避免两者性质的冲突。大学的本质特性和组织文化特征决定了学术权力主导的必然性,同时,大学也是一个既服务于学术又服务于社会的复杂系统,决定了行政权力的必要性,但行政权力不能泛化甚至以行政权力替代或削弱学术权力。实现高校决策管理法制化需要确立学术人员和学术组织在高校决策管理中的主体地位,合理划分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的决策范围以及建立以民主机制为基础的权力运行方式。(本文来源于《社会科学战线》期刊2012年05期)
行政决策法制化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行政决策法治化的基本前提是构建科学的行政决策法律制度,即行政决策的法制化。但我国现阶段无论是行政决策法制化的形式还是内容都存在诸多问题。因此,理性选择行政决策立法方式、完善行政决策权限制度、健全行政决策程序制度、强化行政决策监督制度、落实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是我国行政决策法制化的必然选择。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行政决策法制化论文参考文献
[1].代录银.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法制化研究[D].郑州大学.2017
[2].杨树人.论行政决策法制化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四川行政学院学报.2015
[3].府信.推动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N].惠州日报.2015
[4].王瑞.行政决策责任追究之法制化——基于食品安全风险管理决策过程的视角[J].法制与社会.2015
[5].周实.行政决策程序法制化的再研究[J].东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
[6].程蕾.我国地方行政决策法制化研究[D].宁夏大学.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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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张辉.群体性事件行政决策程序的法制化思考[D].安徽大学.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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