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单位应享有环境权

论单位应享有环境权

论文摘要

我国环境法学界普遍认同公民享有环境权,但对于单位(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可以成为环境权的主体则存在四种否定意见:单位对环境要素无需求说、单位环境权实质为财产权利说、单位环境权与公民环境权矛盾说和环境权的公民人权限定说,这些理解均存在一定的不当之处。单位环境权是指单位所享有的"在良好、适宜的环境中存续和发展"的权利,不包括与环境相关的财产性权利和程序性权利。目前我国对于单位的环境权益尚未给予足够的重视,未来我国应当确认单位享有环境权。

论文目录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单位环境权相关概念的辨析
  • 三、对单位环境权否定说的评述
  •   (一)单位对环境要素无需求说
  •   (二)单位环境权实质为财产权利说
  •   (三)单位环境权与公民环境权矛盾说
  •   (四)环境权的公民人权限定说
  • 四、单位环境权的概念范围和实现途径
  •   (一)排除财产性权利和程序性权利的单位环境权纯净论
  •   (二)从宪法权利到民法权利的单位环境权多维实现论
  • 五、结语
  • 文章来源

    类型: 期刊论文

    作者: 谌杨

    关键词: 环境权,环境权主体,单位环境权,法人环境权

    来源: 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9年06期

    年度: 2019

    分类: 社会科学Ⅱ辑,工程科技Ⅰ辑,社会科学Ⅰ辑

    专业: 环境科学与资源利用,行政法及地方法制

    单位: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

    分类号: D922.68

    DOI: 10.19563/j.cnki.sdzs.2019.06.007

    页码: 51-59+199

    总页数: 10

    文件大小: 3862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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