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我国环境法学界普遍认同公民享有环境权,但对于单位(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可以成为环境权的主体则存在四种否定意见:单位对环境要素无需求说、单位环境权实质为财产权利说、单位环境权与公民环境权矛盾说和环境权的公民人权限定说,这些理解均存在一定的不当之处。单位环境权是指单位所享有的"在良好、适宜的环境中存续和发展"的权利,不包括与环境相关的财产性权利和程序性权利。目前我国对于单位的环境权益尚未给予足够的重视,未来我国应当确认单位享有环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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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类型: 期刊论文
作者: 谌杨
关键词: 环境权,环境权主体,单位环境权,法人环境权
来源: 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9年06期
年度: 2019
分类: 社会科学Ⅱ辑,工程科技Ⅰ辑,社会科学Ⅰ辑
专业: 环境科学与资源利用,行政法及地方法制
单位: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
分类号: D922.68
DOI: 10.19563/j.cnki.sdzs.2019.06.007
页码: 51-59+199
总页数: 10
文件大小: 3862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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