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法律制度论文_王雯蓉

导读:本文包含了担保法律制度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动产,资产,公司,融资,留置权,商业银行,民间。

担保法律制度论文文献综述

王雯蓉[1](2019)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抵押、担保制度的创新和风险防范》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主要探讨民事法律关系对抵押、担保制度探索和创新。当今金融改革的过程中,民营银行的出现和金融市场的放开,刺激金融行业的业务创新。贷款业务中多种担保模式共同发挥作用,为确立、保持和实现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地发展提供力量。(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9年32期)

叶淦荣[2](2019)在《建设工程担保制度相关法律问题探讨》一文中研究指出建筑工程的担保主要是围绕施工合同进行的债务的担保。在法律层面上,涉及到业主、施工单位和承包商等主体。当前建筑工程担保中常见的问题是担保主体不合要求,工程的留置权没有在法律上进行明确。这就很可能导致建筑工程后期出现一些不必要的法律纠纷。本文结合我国当前建筑工程担保中的法律问题分析,给出了完善建筑工程担保的相关法律建议,以供参考。(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9年29期)

杨博文[3](2019)在《我国绿色资产担保债券监管法律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作为绿色证券体系中一种全新的金融衍生工具,绿色资产担保债券是基于可再生能源资产物权而产生,为节能减排、环保项目提供融资安排。投资主体可以享受比传统资产担保价值更优的权利。为保证绿色资产担保债券能够有效服务于绿色产业,在法律监管上应当解决绿色资产用于担保品而产生的物权法上的问题,明确发行担保债券的银行对可再生能源公司"替代权"的规制条款,制定保证资产担保债券"绿色化"的相关准则。本文通过比较信贷风险、传统的担保债券资产风险与绿色资产担保债券风险的异质性,明晰可再生能源融资中双重追索权的法律地位,以期完善我国绿色金融的法律监管体系。(本文来源于《证券市场导报》期刊2019年08期)

宋理[4](2019)在《一人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的法律制度研究——基于卜邦干与柯尼马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案》一文中研究指出《公司法》第十六条是关于有限责任公司对外担保制度的一般规范,根据该条第二、叁款的规定,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或者股东在公司举行股东(大)会决议是否为其提供担保时需要回避表决。一人公司实质上是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种特殊形式,但由于一人公司的特殊性,在适用该规定时会产生一些问题,从而导致相关法律制度失效。针对可能产生的风险,为完善一人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的制度,应当建立担保登记与公示制度,严格适用《公司法》关于一人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完善一人公司的治理结构。(本文来源于《湖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期刊2019年03期)

金宇星[5](2019)在《建设工程担保制度相关法律问题的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目前,在我们国家全方位构建建设工程担保制度,当中存在诸多有关问题,比如保证人担保责任的承担方式、反担保的适用方法等等,均是目前需要紧急确立与处理的问题,因此文章从法律理论方面,根据建设工程担保制度相关法律问题的研究展开了一系列的分析和论述。(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12期)

卜祥瑞[6](2019)在《完善动产担保融资法律制度》一文中研究指出动产登记的目的是在一物多押的情况下,防止参与的金融机构之间互不知情,因此国家建立统一的登记制度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据世界银行的统计数据,中国目前的动产资产达到50万亿~70万亿元,金融机构每年短期贷款余额30万亿元左右,其中动产担保贷款只有5万亿~10万亿元,相对于西方发达国家动(本文来源于《中国金融》期刊2019年07期)

张蓓蓓,蒋祥龙,韩飞[7](2019)在《我国融资性担保法律制度的反思与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目前我国融资担保行业立法相对薄弱,针对我国融资性担保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进一步完善我国融资性担保法律制度的建议,以利于专业担保机构持续健康发展和中小企业从容应对金融危机。(本文来源于《韶关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1期)

程萌[8](2018)在《我国商业银行质押担保法律制度完善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自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国际经济形势越来越复杂,国内的经济在持续低位地运行,我国的实体经济正在面临着巨大的挑战,作为经济运行的核心主体之一,我国的商业银行面临着越来越多的不确定性。因此,提高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管理,确保信贷资产安全也将成为银行业风险管理的重中之重。如今,由于我国整个金融生态环境和信用体系都还在建设中,我国的商业银行与借款人之间存在十分显着的信息不对称,质押担保制度作为如今我国商业银行信贷资产风险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对其研究极具现实意义。尽管目前我国有《商业银行法》、《物权法》、《贷款通则》、《民法总则》、《合同法》、《担保法》等多个法律法规对商业银行质押担保制度有所规定,但总体说来,我国尚未建立起较为完善的质押担保法律体系,使得质押担保实践过程中仍然有较多的法律问题存在,因此,对我国商业银行质押担保制度进行研究,对完善我国质押担保法律制度的框架,处理我国的商业银行质押担保业务中常常出现的一些法律问题,提高我国商业银行信贷风险防范与管理能力,具有理论意义和应用价值。本课题将在吸收前者研究的基础上,分别论述我国商业银行质押担保业务中动产质押担保、传统权利质押担保、新型权利质押担保叁种质押担保方式的含义、现状及存在的法律问题。通过厘清各质押担保方式的法律概念,分析目前相关法律法规现状,尽可能全面地分析我国商业银行各质押担保类型存在的法律问题,从而有针对性地提出建议,完善我国商业银行质押担保制度。除有价证券质押、股权质押和知识产权质押此叁种传统的权利质押形式外,许多新型的权利质押如公路收费权、电费收益权、学校和医院收费权、信托受益权等权利质押由于法律指导性规则欠缺、出质行为和继受主体受限、质权公示方式不规范等原因,亟需得到关注。(本文来源于《天津大学》期刊2018-05-01)

丁学敏[9](2018)在《民间借贷让与担保制度法律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让与担保”作为学理性的概念,在我国立法、司法中本无其位置,《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的出现打破了让与担保无法可依的局面,其条文主旨归纳为“本条是对让与担保的相关规定。”让与担保作为非典型性担保,在经济活动中被广泛运用,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中居多。近年来,我国出现了不少与让与担保相关的法律纠纷,因立法的不完善和态度的暖昧不明,造成了司法裁判立场的不统一。如何正确认定民间借贷让与担保,民间借贷让与担保的性质为何,以及让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均为司法实践中的重要问题。论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提出问题。尽管实践中存在大量的让与担保,但让与担保在我国立法上缺乏规定。2015年出台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对法院审理民间借贷让与担保纠纷的裁判立场做了初步规定。因为法律规定的简略性和探索性,民间借贷让与担保纠纷的司法实务中,广泛存在让与担保的司法认定不一,性质存在争议以及效力不明确等问题。第二部分是民间借贷让与担保制度的界定与认定。因为历史发展及法制环境的不同,德国、日本、英国、美国、我国大陆和台湾地区,以及现有的司法解释对“让与担保”的定义存在差异。概念的差异实则为制度差异性的体现,故在我国的司法环境中不能简单地以参照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作法对让与担保制度进行认定。通过比较与借鉴,应该正确认定我国自己的让与担保制度。第叁部分是民间借贷让与担保制度的定性。司法实务中对民间借贷让与担保制度的性质认识存在争议,通过对典型判例进行整理,以物抵债、附解除条件合同、流押契约是实务中存在的主要观点,让与担保虽与其均有相似之处,但本质上是不同的制度,应该正确区分。第四部分是民间借贷让与担保合同的效力。法院的裁判观点是两种,一部分法院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判决合同合法有效,另一部分法院认为让与担保违反物权法定原则,构成流押契约从而判定合同无效。通过对让与担保性质的探讨,物权法定和流押契约都不是导致其无效的事由,认定合同的效力应考察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其效力不应轻易被否定。(本文来源于《海南大学》期刊2018-05-01)

程勇[10](2018)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担保公司法律制度构建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基本养老保险的社会福利属性逐渐为人们所重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作为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物质基础,在保障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稳定持续运行的同时,也遭受着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贬值的不利后果。同时,在当前现收现付制背景下,我国虽已形成多层次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体系,但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过程中,风险承受能力不足,无法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增值已成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的主要风险。鉴于特殊历史原因,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经历了漫长而曲折的过程,随着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种类的多样性和投资项目的复杂性发展,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贬值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风险承受能力不足的背景下,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的增值目标必然更加艰难。因而,为了弥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可能出现的投资亏损,保证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增值的目标,调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的积极性,完善和优化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风险分散体系,确保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制度稳定持续实施运行,应当组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担保公司。具体来说,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担保公司,是指经国务院授权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直接管理,不以营利为目的,由国家单独出资或国家控股,满足法定设立条件,按照法定程序,为目标项目权利人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机构提供担保,在担保责任发生时,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机构承担担保责任,具有分散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风险,保障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收益,帮助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机构提高投资积极性,促进养老金融产业发展,确保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稳定持续功能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政策性国有企业。另外,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担保公司以国家信用作为担保,独家经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担保业务。确切的说,基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担保公司系政策性国有企业,既要求国家单独出资或国家控股,又需要遵从现有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机构职能的划分,同时,通过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比较分析,确立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作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担保公司的设立机构。另,设立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担保公司应当同时满足法律规定的一般要件和特殊要件。通过明确由董事会制订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担保公司章程,经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优化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担保公司组织机构,并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委托人所在行政区域范围内,设立子公司等措施,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担保公司的内部治理能力。最后,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担保项目选择、协议签订、协议履行、责任承担等四个方面保证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担保公司的科学、有序营运。(本文来源于《西南大学》期刊2018-04-20)

担保法律制度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建筑工程的担保主要是围绕施工合同进行的债务的担保。在法律层面上,涉及到业主、施工单位和承包商等主体。当前建筑工程担保中常见的问题是担保主体不合要求,工程的留置权没有在法律上进行明确。这就很可能导致建筑工程后期出现一些不必要的法律纠纷。本文结合我国当前建筑工程担保中的法律问题分析,给出了完善建筑工程担保的相关法律建议,以供参考。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担保法律制度论文参考文献

[1].王雯蓉.民事法律关系中抵押、担保制度的创新和风险防范[J].法制与社会.2019

[2].叶淦荣.建设工程担保制度相关法律问题探讨[J].法制与社会.2019

[3].杨博文.我国绿色资产担保债券监管法律制度研究[J].证券市场导报.2019

[4].宋理.一人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的法律制度研究——基于卜邦干与柯尼马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案[J].湖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9

[5].金宇星.建设工程担保制度相关法律问题的研究[J].法制博览.2019

[6].卜祥瑞.完善动产担保融资法律制度[J].中国金融.2019

[7].张蓓蓓,蒋祥龙,韩飞.我国融资性担保法律制度的反思与完善[J].韶关学院学报.2019

[8].程萌.我国商业银行质押担保法律制度完善研究[D].天津大学.2018

[9].丁学敏.民间借贷让与担保制度法律问题研究[D].海南大学.2018

[10].程勇.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担保公司法律制度构建研究[D].西南大学.2018

论文知识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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