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所得课税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课税,所得,税制,导管,个人所得税,量能,税收。
所得课税论文文献综述
石贤平,赵静[1](2019)在《家族信托所得课税面临的困境及其应对》一文中研究指出起源于英美法系国家的家族信托制度传入中国后,因制度移植前后的生存土壤差异,其本土化的过程遭遇重重困境,主要体现在制度设计与所得税实际征管两个方面,其中制度困境是解决实际征管困境的前提和基础。家族信托所得课税问题是解决其本土化困境的"牛鼻子"。制度设计应当遵从实质课税原则,合理借鉴信托导管理论①与信托实体理论②并设计出特别条款,促使实际征管有法可依、税负公平正义得以实现,为家族信托在我国的发展铺出一条"阳光大道"。(本文来源于《税务研究》期刊2019年11期)
汤岭甲[2](2019)在《信托所得课税规则论——以税收客体的归属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作为舶来品的信托制度,因其双重所有权分割机制与传统民法的物权理念不符,导致我国信托财产所有权的归属不明晰,给信托所得的课税带来了法律障碍。本文以量能课税原则与实质课税原则作为信托税制的基本因循,在税收客体的"法律所有权归属原则"之外,引入"实质归属原则",是跳脱信托课税困境的可行性方案。在类型化的信托制度中,应以信托导管理论为基础,以信托实体理论为补充,构建信托所得税收客体的归属规则。对于既得信托,应采用信托导管理论确立受益人纳税原则,而在累计信托中宜适用信托实体理论,由受托人履行纳税义务。(本文来源于《当代经济》期刊2019年09期)
杜爽,孙琳[3](2019)在《资本所得课税的模式选择:国际比较与经验借鉴》一文中研究指出OECD成员国的所得税改革经验表明,资本所得课税模式的选择通常更注重征管效率;所得性质、政策的社会目标等是资本所得课税的重要影响因素;在全球化的背景下,多数国家的资本所得适用税率会考虑"竞争性"。综合考虑我国税制改革目标、资本与劳动所得的税负权衡、征管效率、税制竞争力等因素,未来可以效率为重要目标,确定个人资本所得的税收征管方式;参考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将个人资本所得适用的比例税率提高至25%;明确股息、利息判定标准,逐步减少和取消个人取得资本所得的相关优惠政策。(本文来源于《国际税收》期刊2019年03期)
王佳佳[4](2018)在《我国个人所得税劳动所得课税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改革开放后我国经济高速发展,迅速跻身于世界经济大国。经济不断发展的同时,人们的收入也随之增加,收入的来源和形式也多种多样,但横亘在我们面前的问题-是我国居民的收入差距过大也愈加凸显出来。此时,对个人所得税发挥调节贫富差距的功能的需求更加急迫。尽管我国个人所得税在总体税收收入的比重随着个人所得税的增加而增加,但占比仍然较低,因此,个人所得税不能完全发挥出调节收入差距的作用。我国现行个税采用分类计征的方式,有些情况下需要纳税人自行申报,虽然这种分类制便于征收,但容易造成税负不公的现象产生,例如收入相同的人会因为计税依据、税率、计税方式的不同导致承担的税负不同。近些年,学界对分类所得税制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许多研究,也提出了不少解决方案,为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改革奠定了坚实的基础。而随着分类所得税制缺点的不断显现,加快从分类制向分类综合制转变步伐的呼声越来越多。我国个人所得税历经四次改革,每次改革的重心均停留在对工资薪金免征额的调整上,并没有涉及到对税收模式的改革。这种改革方式只是在短期内降低了纳税人的税负,对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的调节功能却无异于杯水车薪。毫无疑问,我国居民的收入来源和形式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越来越丰富多样,但劳动收入在居民收入中仍然占据相当大的比例。据国家统计局调查,2015年我国劳动力人口数为8.24亿人次,其中大部分人群仍然以工资薪金为主要的收入来源,而一些文化程度和技术水平都相对较低的人群则以劳务报酬为生活的唯一来源。因此,对劳动所得课税问题进行研究并有助于降低劳动者承担的税负,对于实现税收公平、建设和谐社会具有至关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的主要脉络是分析劳动所得的理论、回顾劳动所得的发展历史以及梳理立法规定,再通过实证分析现行劳动所得存在的问题,最后提出完善意见,为实行分类综合所得税制尽到一份绵薄之力。本文第一部分首先对劳动所得进行了概念界定,将劳动所得的范畴确定为工资薪金所得、稿酬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并结合劳动所得的特点找到劳动所得的课税依据。然后梳理了劳动所得在我国的立法进程和法律规定得到我国现行劳动所得的现状。第二部分在第一部分的理论基础上,通过举例和数据分析,总结了我国分类个人所得税制下劳动所得存在的问题。例如,叁个劳动所得项目之间存在税负不公的现象;劳动所得本身税负重于非劳动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不够合理等。第叁部分对在我国实行劳动所得综合税制的可行性进行了分析,并借鉴国外一些国家的做法,从征税范围、费用扣除、税率设计叁方面进行了劳动所得综合课税模式的设计;最后从征管措施和其他配套措施方面对我国劳动所得的税收管理提出了建议。(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8-05-10)
程威[5](2018)在《信托所得课税的法律困境及其调整机制》一文中研究指出信托财产归属的立法不明与现行财产法构成冲突,特别是对所得税课征范围、对象等制造法律困境。以信托导管理论与实体理论为依据,实质课税与受益人纳税原则应成为信托所得课税的基本因循。在具体的信托所得课税规则设计中,宜对信托所得在转移与存续环节分类针对性课税。转移环节注重自益信托与他益信托的殊相,存续环节注重课税对象的具体确定。对公益信托所得征税采激励措施以扶持公益信托发展。(本文来源于《河南财政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期刊2018年02期)
冯海波,刘胜[6](2017)在《所得课税、风险分担异质性与创新》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新常态背景下,创新这一经济转型的重要条件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以往对税收与创新之间关系的研究结论并不一致,本文通过建立一个关于所得税与投资风险偏好的理论模型,发现所得税对创新的影响取决于政府对创新风险的分担程度,风险分担程度越高,越有利于激励创新,风险分担程度越低,越不利于创新。进一步地,本文利用中国1998—2015年省际面板数据,使用两步系统广义矩估计方法对理论模型进行了实证检验,实证结论表明:个人所得税与企业所得税都对中国现阶段整体创新存在显着的负效应,且个人所得税对创新的负向影响要大于企业所得税对创新的负向影响;企业所得税对创新程度最高的发明专利的影响显着为正,其他两类为负;个人所得税则呈现出创新程度越高其负向影响越大的现象,对发明专利的影响系数绝对值最大,对实用新型专利的影响系数绝对值最小。就所得税而言,激励创新的关键在于建立合理的风险分担机制。对于企业所得税,应适当扩大企业创新风险损失的抵免范围,加大创新风险损失的抵免力度;对于个人所得税,应将可确认的个人创新费用或损失在综合所得中进行税前抵免;针对不同类型的创新活动,设计差异化的风险分担机制,使创新程度高、风险大的创新活动得到更多的税前抵免。(本文来源于《中国工业经济》期刊2017年08期)
党杨,周沫[7](2017)在《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关于工资、薪金所得课税存在的问题及建议》一文中研究指出在税收实践中,我国个税起征年限晚,还存在诸多问题,个税,尤其是占主要部分的工薪所得税收并不能很好地发挥其对居民收入的调节作用,随着贫富差距的逐步扩大,这会给经济的增长与社会的维稳带来反面的影响。由此可以发现,现阶段对个税进行改革是一项迫切的任务,具有很强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本文从我国个人所得税中的工薪所得纳税的角度入手,根据现实生活中产生的问题寻找工薪所得课税存在的缺陷,并针对问题提出有效建设。同时,还将对现实的具体操作问题进行分析,做到操作与制度相配套,发挥好个税对收入分配调节的重要作用。(本文来源于《产业与科技论坛》期刊2017年16期)
王文素,梁长来[8](2017)在《民国时期企业所得课税制度的探析、比较与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民国时期对企业所得的课税,经历了曲折的推行经历。根据开办目的,大致可以将所得税推行过程分为四个阶段。与现行企业所得税制相比,民国对企业所得的课税制度,其构成要素的各个方面都有较大差异。民国对企业所得课税的最显着特点是依据企业盈利能力设计了全额累进税率制度,税收征收制度相对完备。民国推行所得税,具有重要历史意义,其制度设计对现行企业所得税改革也带来了诸多思考和启示。(本文来源于《兰州学刊》期刊2017年04期)
郭要军[9](2017)在《员工股票期权所得课税规则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现代国家税收已不仅具有财政收入的属性,还是国家引导经济和调控效率的重要工具。税法规范对某一领域的规制,不仅是为了实现财政税收的目的,还应有助于该领域资源的优化配置和经济效率的提升。员工股票期权以激励机制为制度导向,旨在达成员工与企业的利益连接,以参与企业剩余收益分配正向诱导员工发掘潜能,进而提升企业效率和利润水平。税法规范对员工股票期权的规制,应当顺应其作用机理,甚至是促进其激励效益的实现,而不应对其进行抑制或妨碍。完善员工股票期权所得课税规则,使其体系化和完备化,不仅有益于解决课税规则之间的对立与冲突,而且有助于促进员工股票期权激励机制的发挥。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是“十叁五”规划纲要的重要内容,完善员工股票期权所得课税规则也应是其题中之义。现阶段,员工股票期权所得的现行课税规则层级较低,不甚完备,课税规则的完善尚需立足于本土国情,借鉴国际有益经验。本文除引言和结语之外,正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阐述了员工股票期权所得课税规则的基本理论。首先,对于股票期权,从管理学、金融学、税法学叁个视角对其进行多维解读;其次,重点从量能课税、分配正义和调控效率等方面说明了员工股票期权所得课税的正当性基础;接着,分析了拆分课税和整体课税这两种课税模式,并介绍了员工股票期权课税模式的争议与回应。第二部分分析了员工股票期权所得课税规则的实践基础。首先,梳理了我国员工股票期权所得的现行课税规则,主要是财税部门规章,又归纳和总结了上市公司员工股票期权所得各个课税时点的税法规则;其次,介绍了美国等国家及OECD的员工股票期权所得课税规则,分析和总结了员工股票期权所得课税的国际经验。第叁部分着重分析了我国员工股票期权所得课税规则存在的缺陷与问题,主要是从所得类型、课税时点和激励机制叁个层面展开论述。首先,在所得类型层面,从股票期权授予目的、经济实质、平等课税和工资薪金法律形式四个方面对员工转让股票期权所得工资属性提出了反思。其次,在课税时点层面,从尚未取得实际收入、加剧征纳双方矛盾和抵减股票期权激励效应叁个方面说明了在员工取得和行使股票期权时课税的非理性。再者,在激励机制层面,从税法规则对员工股票期权的反作用角度分析了现行课税规则对员工股票期权激励机制的抑制。第四部分提出了我国员工股票期权所得课税规则的完善思路。针对我国员工股票期权所得课税规则中存在的缺陷,从叁个方面提出了较为合理的完善建议。具体包括:一是准确厘定员工转让股票期权所得的课税类型;二是审慎选择员工股票期权所得的课税时点;叁是有效矫正现行课税规则对激励机制的抑制。(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7-03-12)
李俊明[10](2016)在《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的所得课税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一、知识产权侵权课税议题对高新企业的重要性与本文欲解决的问题(一)知识产权侵权课税议题对高新企业的重要性在数字经济时代下,对于技术和创新有强烈需求的高新技术企业掌握知识产权(尤其是专利权)是企业竞争的关键所在。在全球化浪潮的时代背景下,当今企业的经营战略不仅关注于全球化的布局,伴随科技的日新月异发展,知识产权逐渐成为公司经营不可或缺的重要无形资产。与传统的有形财产权相比,知识产权具有无体(本文来源于《互联网金融法律评论》期刊2016年03期)
所得课税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作为舶来品的信托制度,因其双重所有权分割机制与传统民法的物权理念不符,导致我国信托财产所有权的归属不明晰,给信托所得的课税带来了法律障碍。本文以量能课税原则与实质课税原则作为信托税制的基本因循,在税收客体的"法律所有权归属原则"之外,引入"实质归属原则",是跳脱信托课税困境的可行性方案。在类型化的信托制度中,应以信托导管理论为基础,以信托实体理论为补充,构建信托所得税收客体的归属规则。对于既得信托,应采用信托导管理论确立受益人纳税原则,而在累计信托中宜适用信托实体理论,由受托人履行纳税义务。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所得课税论文参考文献
[1].石贤平,赵静.家族信托所得课税面临的困境及其应对[J].税务研究.2019
[2].汤岭甲.信托所得课税规则论——以税收客体的归属为视角[J].当代经济.2019
[3].杜爽,孙琳.资本所得课税的模式选择:国际比较与经验借鉴[J].国际税收.2019
[4].王佳佳.我国个人所得税劳动所得课税问题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8
[5].程威.信托所得课税的法律困境及其调整机制[J].河南财政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8
[6].冯海波,刘胜.所得课税、风险分担异质性与创新[J].中国工业经济.2017
[7].党杨,周沫.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关于工资、薪金所得课税存在的问题及建议[J].产业与科技论坛.2017
[8].王文素,梁长来.民国时期企业所得课税制度的探析、比较与思考[J].兰州学刊.2017
[9].郭要军.员工股票期权所得课税规则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7
[10].李俊明.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的所得课税问题研究[J].互联网金融法律评论.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