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着作权保护制度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着作,网络,制度,行政,法律制度,作品,独创性。
着作权保护制度论文文献综述
刘元华[1](2019)在《网络文学改编影视剧着作权保护的启示——以着作权法与合同法制度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移动互联时代,网络文学改编影视剧规模不断扩大,出现互利共赢的局面。本文拟从着作权法和合同法相关制度方面对网络文学改编影视剧的保护路径进行研究和分析,以探索网络文学与影视作品权益保护的未来发展方向。(本文来源于《出版广角》期刊2019年13期)
滕雅静,陈明慧,刘之懿,彭奕[2](2019)在《新媒体平台下着作权保护制度初探》一文中研究指出信息时代的大背景下,互联网经济发展方兴未艾,在知识传播的领域,知识传播规模与速率空前提升的同时,其高速化、隐蔽化的特性也使得着作权保护在互联网新媒体的平台下更为困难。新媒体平台上的着作权纠纷呈现出了哪些特点?立法应该如何回应以上的问题?这些是本文试图简要分析的。(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20期)
孙兵浩[3](2019)在《研究网络着作权行政保护法律的制度》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主要以网络着作权行政保护法律的制度为重点进行阐述,结合网络着作权行政保护的原则为主要依据,从对网络着作权行政保护法律体系的修订建议、对网络着作权的使用制度进行完善这几方面进行深入探索与研究,其目的在于对网络着作权进行更好的保护。(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13期)
汤仙月[4](2018)在《网络着作权行政保护法律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网络着作权侵权行为具有规模大、速度快、隐蔽性强的特点,更需要发挥行政法保护的比较优势以及公私利益平衡优势,加强保护与监管。当下法律规范体系缺少统一的多层次的专门规定,法出多门,操作性差,立法滞后,存在多头执法的弊端,应在坚持职权法定、法律优位、法律保留叁项原则的前提下,完善网络着作权行政保护的法律体系、合理使用制度以及行政救济,以更好地保障着作权人的合法权利,促进信息的传播与网络秩序的良性发展。(本文来源于《江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8年05期)
姜亦周[5](2018)在《作者权利与公众利益之间的选择——浅析中国着作权保护制度的合理性》一文中研究指出作者对作品享有的权利,即着作权是作者或其他权利人对作品所享有的排他性权利。世界各国均设立了各自的保护制度,以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偏向于将着作权作为作者的人身权(author’s right)进行保护,而以美国为首的普通法系国家则更倾向于将其视为权利人的财产权——"版权"(copyright)进行保护。我国着作权保护制度将"着作权"与"版权"视为同一概念,表示既应注重保护作者的着作人身权,同时亦要保障着作财产权,以此构建了比较全面的权利保护体系,在实践中也取得了丰硕的成果。然而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在作者的权利被保护的同时,社会公众获取信息的自由却面临挑战。以此问题为切入点,通过梳理和分析与着作权相关的知识产权正当性理论、我国着作权保护制度的立法状况与其在保护作者权利上取得的成果,以及社会公众权利所面临的挑战等内容,尝试研究与探讨我国当前着作权保护制度的合理性。(本文来源于《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8年05期)
李华强[6](2018)在《论我国同人小说着作权保护制度的构建》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网络发展和社会文化的进步,一大批有着共同兴趣爱好的读者在网络上汇集起来,他们相互讨论,在网络上分享自己关于喜欢作品的心得,将原作品进行重新演绎加工,加入自己偏爱和喜好形成新的故事并在网络上与大家分享,这样的运用原有作品中人物情节进行二次创作的小说被称为同人小说。如今我国同人小说发展迅速,已是“遍地开花”,比如大家耳熟能详的《悟空传》和《此间的少年》,都取得了巨大的成功,创造了庞大的市场价值。但是在同人小说市场繁荣的背后存在着种种问题:我国法律缺乏对于同人小说定义、性质等内容的明确规定,合理使用制度的适用范围过窄以及缺少着作权强制许可的规定等原因使得同人一直处于合法与违法的灰色地带,这不仅让原作品作者很难保护自己权益,连原作品着作权人在自身利益遭受损失时也无法通过法律途径保护自身权益。一方面同人小说因为其对原作品依附性的特点或多或少的会借鉴或使用原作品的相关设定,原作品作者会认定这种借鉴和使用侵犯了他原有的权利,产生大量的权利冲突和利益冲突;但是另一方面,同人小说本身具有独创性且根据思想和表达二分法可以确定为属于着作权法上的作品,具有合法性,可以纳入着作权法保护,根据合理使用原则可以进行着作权侵权抗辩,同人小说应该享有独立的着作权保护。从人类文明的背景上看,模仿行为也是必不可少的。任何创作都是在前人的基础上进行的,同人小说亦是如此。着作权法是一种通过赋予作者的作品以着作权激励作者创作和作品传播促进科学和文化事业发展与繁荣的知识产权法,应当吸引更多新的有益的作品种类纳入到保护的范围内,所以将同人小说纳入到着作权法的保护范围中来,构建同人小说着作权保护的相关制度,才更有利于促进我国着作权法司法实践的不断发展,保护市场利益。本文从着作权法的角度出发,选取同人小说作为对象进行研究,立足我国现状与国情,结合日本,美国等国家对同人小说的保护,提出构建同人小说保护的相关制度并对该制度的具体构建提出自己的看法。和绪论之外,本文共分五部分:正文第一章叙述同人小说的概念,特点,如对原作依托性、非专业性等以及同人小说的分类,如演绎类同人或者非演绎类同人、基于公有领域的或者基于尚在保护期内的同人小说等,以及与其他相关概念的区别,如与剽窃的区别和与演绎作品的区别。正文第二章为同人小说与原作的冲突以及协调。分析了同人小说与原作品着作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冲突以及财产利益的冲突,这也是同人小说为什么得不到保护的原因,同时分析了同人小说与原作之间的关系具有可协调性,通过商业协议进行协调,可以减少冲突和矛盾,也为同人小说着作权保护制度构建做出准备。正文第叁章为我国以及相关国家同人小说保护现状以及法律规制。首先是同人小说着作权保护的比较考察,运用比较分析的方法分析了日本和美国关于同人小说着作权保护的经验和制度,分析优劣,并为我国同人小说制度的构建提供借鉴意义。再分析了我国同人小说的保护的问题,我国同人小说制度的构建也将针对这样的现状和问题提供解决的办法。正文第四章论述了同人小说着作权保护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将同人小说纳入到着作权保护范围中来,拓展了着作权理论基础,丰富了作品的种类,推动了着作权保护进程。同时因为同人小说具有独创性,且同人小说的借鉴根据思想和表达二分法可以划分到思想的范围,利用合理使用制度可以进行抗辩,可以确定同人小说着作权保护的可行性,而且着作权法立法上留出制度空间,为新的作品的进入搭建桥梁并鼓励创作促进文化繁荣。正文第五章立足前文各章节列出的我国同人小说保护存在的问题及在借鉴国外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对同人小说制度构建提出笔者提出自己的看法。本文主要运用文献研究法、法经济学分析法、比较研究法等,针对同人小说着作权保护制度构建的问题进行系统的分析、论证,意图为该制度在我国同人小说的构建提供可借鉴的观点。(本文来源于《广西师范大学》期刊2018-06-01)
袁名希[7](2018)在《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保护制度的完善路径——以湖北省新闻作品的保护为重心》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网络技术的进步,着作权的保护环境变得更复杂,网络服务提供者成为了新型着作权法律关系中的重要角色。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侵权成本低、侵权方式和途径多样化,但维权成本偏高且技术难度很大,从而导致着作权维权复杂化,也给着作权保护机制带来了巨大的冲击。从湖北省新闻作品保护的角度分析,存在新闻作品传播和着作权保护的矛盾升级、新旧媒体融合困难等现象,阻碍到了湖北经济的发展。"今日头条"的着作权纠纷给湖北省新闻出版业带来诸多启示:亟需具体化网络文字作品的着作权保护制度、完善新闻作品的合理使用制度,坚持"内容为王",促进新旧媒体融合发展并建立着作权联合保护机制。(本文来源于《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期刊2018年03期)
蒋汉昌[8](2017)在《网络着作权保护制度的不足与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互联网逐渐受到国家发展战略的青睐,快速发展的计算机技术允许人们在极短的时间内对作品进行复制和运输,这给着作权人权利的保护带来极大的挑战,然而现行的着作权保护策略在网络时代表现并不出色。文章对当前网络着作权保护中存在的不足进行分析,并针对法律法规的完善、技术措施的法律保护、着作权集体管理体制和司法保护制度的调整等角度对其侵权保护问题建言献策。(本文来源于《哈尔滨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期刊2017年06期)
刘照[9](2017)在《安全港制度是否仍能推动当代网络着作权保护?》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互联网的出现,网络服务商作为用户与互联网的媒介参与到网络社会中来。在互联网普及的初期,网络服务商通过有偿为用户提供网络连接或网站平台获取利益。鉴于网络信息传播的隐蔽性,一些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商提供的服务上传或传播未经授权的作品,侵犯了他人的着作权。针对这一侵权行为,网络服务商被质疑应承担间接侵权责任,因为他们为其用户的侵权行为提供了帮助。但在这一历史阶段,网络服务商仅仅为用户提供了"通道"并没有参与直接侵权,同时也没有侵权的故意。鉴于此,美国的《数字千年版权法案》与欧盟的《电子商务指令》为网络服务商设置了"安全港"规则,有条件地豁免网络服务商对因其用户侵犯着作权而产生的侵权责任。这两个主导的安全港模式对其他各国安全港规则的制定和实施产生了重要影响。安全港规则在世界各国的实施过程中,存在一些共同的问题。例如,对于安全港模式中"通知-删除"制度,这一制度中网络服务商何种程度的"知道"构成制度规定的其对用户着作权侵权行为的"知道";何种程度的行为构成"通知"等标准,在实践中难以达成协调。与此同时,鉴于各国法律体系与法律文化的不同,安全港规则在与各国差异融合的过程中还出现了不同的问题。例如,安全港制度作为一个最早在普通法系中建立的规则,在成文法系国家的实践过程中存在与当地基本法律规则冲突的现象;在不同法律文化的国家实施安全港规则时,还出现一国明令禁止的行为在另一国收效卓越等难以调和的现象。由此可见安全港规则并不是在各国都能一体适用的。与此同时,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和信息传播模式的转变,网络社会迎来的Web 2.0时代。在这一时代,网络服务商的盈利模式发生了变化,它们不再仅仅是联通用户与网络的"通道",而是成为了网络社会的利益相关体。网络服务商为了获得广告收益将热衷于提供能够吸引用户的信息,而这些信息中当然包括大量享有着作权的作品。在新的时代背景下,传统的安全港规则为网络服务商设立的免责门槛显得过低,不利于推动网络着作权的保护。加之安全港规则在各国的法律实践中面临着越来越多的问题与不可调和,笔者认为当下的安全港规则已经不能适应当下网络着作权保护的需求,需要更新与补充。鉴于"通知-删除"制度在实施过程中遭遇的诸多问题,笔者建议可以尝试在安全港规则中选择使用其他"共同管理"的法律措施,如"通知-通知","梯级响应","拦截过滤"。同时,鉴于长久以来,安全港规则实践的法律措施并未在打击盗版上获得令人满意的成效,笔者认为应当对安全港规则辅助以适当的非法律措施,如利益共享模式、知识共享模式等,从而激励网络服务商、用户、以及着作权人相互配合。同时,在改进安全港规则时应当充分考虑一国的法律文化,审慎的选择适用于本国并遵循本国法律文化的具体安全港规则。笔者相信通过以上的改进,将使安全港规则更好的平衡网络社会中各方的利益,共同推动网络着作权的保护。(本文来源于《南京大学》期刊2017-05-22)
贾配婷[10](2017)在《口述作品着作权保护问题及其制度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口述作品,作为我国《着作权法》保护的对象,与其他作品有着明显的区别,它没有载体加以固定,所以,对口述作品着作权的侵犯变得更加容易。针对这一问题,法学界进行了初步的探讨与研究,但现有研究明显不足,同时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对口述作品着作权问题认识的不一致,立法不完善,以及缺乏可操作标准等问题,导致口述作品的着作权人的权利无法获得有效的保障。加之新媒体的快速发展,如全国首例口述作品网络侵权案,互联网背景下侵犯口述作品的着作权的案例层出不穷,且波及范围广、影响大,口述作品着作权容易被侵权,着作权人将丧失对创作的积极性,进而影响我国口述作品的质量与数量,因此,对口述作品着作权的保护迫在眉睫。本文对我国口述作品着作权保护的问题进行分析并结合国外先进国家的经验,探究完善口述作品着作权保护制度的方法,为我国立法者与司法者提供理论上的参考价值,从而实现我国口述作品着作权保护的不断完善。本文主要分为五个部分,主要内容如下:第一部分,口述作品着作权概述。首先,阐述口述作品的定义,从定义中总结口述作品的特点,即无载体加以固定、以语言为媒介进行。其次,对口述作品的类型进行阐述:按时间划分,可分为延续性口述作品和即兴性口述作品;按艺术价值划分,可分为民族传统性口述作品和一般讲演性口述作品;按着作权主体划分,可分为独有口述作品和共有口述作品。再次,深入的阐释口述作品与普通文学作品的区别及其相应的类属。最后,以利益平衡理论、劳动价值论、激励理论、人格理论为理论基础,为后文分析口述作品着作权保护面临的问题打下坚实的基础。第二部分,我国口述作品着作权的司法实践及其保护的必要性。对司法实践中口述作品侵权案件进行分析,从中总结出口述作品着作权保护的必要性,即口述作品在新媒体条件下的价值,对口述作品着作权人权利的保护,侵犯口述作品着作权的行为频发,为后文研究口述作品着作权保护制度的完善提供了可行性分析。第叁部分,我国口述作品着作权保护存在的问题与困境。根据司法实践中口述作品侵权的案件的现状梳理出我国口述作品着作权保护存在的问题,即口述作品的认定标准不统一,滥用合理使用制度侵犯口述作品,复制便捷加重口述作品着作权易受侵害性,网络环境下口述作品举证、公证困难以及口述作品着作权人维权意识不强五个方面。第四部分,国外口述作品着作权保护的考察与借鉴。首先,对国外口述作品着作权保护进行考察,英美法系中以美国、英国为代表,大陆法系中以法国、德国、日本为代表。其次,借鉴国外先进的法律制度以解决我国口述作品着作权保护中面临的问题与困境。第五部分,我国口述作品着作权保护制度的完善。针对我国口述作品着作权保护存在的问题与困境,笔者将从四个方面提出完善意见,首先,健全口述作品着作权的法律制度,从立法、司法、执法叁个层面进行论述,其次,制定相关的侵权损害赔偿实施细则,再次,优化口述作品的合理使用,最后,完善口述作品的举证、公证工作。(本文来源于《广西师范大学》期刊2017-05-01)
着作权保护制度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信息时代的大背景下,互联网经济发展方兴未艾,在知识传播的领域,知识传播规模与速率空前提升的同时,其高速化、隐蔽化的特性也使得着作权保护在互联网新媒体的平台下更为困难。新媒体平台上的着作权纠纷呈现出了哪些特点?立法应该如何回应以上的问题?这些是本文试图简要分析的。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着作权保护制度论文参考文献
[1].刘元华.网络文学改编影视剧着作权保护的启示——以着作权法与合同法制度为视角[J].出版广角.2019
[2].滕雅静,陈明慧,刘之懿,彭奕.新媒体平台下着作权保护制度初探[J].法制博览.2019
[3].孙兵浩.研究网络着作权行政保护法律的制度[J].法制博览.2019
[4].汤仙月.网络着作权行政保护法律制度研究[J].江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
[5].姜亦周.作者权利与公众利益之间的选择——浅析中国着作权保护制度的合理性[J].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
[6].李华强.论我国同人小说着作权保护制度的构建[D].广西师范大学.2018
[7].袁名希.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保护制度的完善路径——以湖北省新闻作品的保护为重心[J].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8
[8].蒋汉昌.网络着作权保护制度的不足与完善[J].哈尔滨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7
[9].刘照.安全港制度是否仍能推动当代网络着作权保护?[D].南京大学.2017
[10].贾配婷.口述作品着作权保护问题及其制度完善[D].广西师范大学.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