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春风
(吉林延吉延边大学法学院133002)
【摘要】因果关系理论在我国刑法学中,是重点、难点问题。本章拟对我国刑法因果关系论的转变历程勾画、理清。从开始的受苏俄刑法学影响的以必然因果关系与偶然因果关系为主的哲学化到以条件说为主去哲化的演变过程,同时也是逐渐融入德日刑法学的过程。
【关键词】因果关系论哲学化客观归责说
一、因果关系论的哲学化
苏俄刑法学关于因果关系问题的观点一开始就倾向于哲学化,我国因果关系论是从苏俄引进的,理所当然,我国因果关系论一开始也是带有哲学化色彩的。苏俄刑法学对刑法因果关系的讨论是根据哲学上的因果关系理论而变装的。俄国学者皮昂特科夫斯基提出了必然因果关系理念,其主要观点为行为者对其行为之偶然结果不负刑事责任,只对行为之必然结果应负刑事责任。在一段时间必然因果关系理论风靡苏俄刑法学界。
有支持就有批判,由于必然因果关系理论否认了偶然因果关系,在1950年遭到另一位苏俄学者库德里亚夫采夫的批判。库德里亚夫采夫明确提出偶然因果关系说,并且在自己的学说中引入了主观罪过因素。必然因果关系说支持者与偶然因果关系说支持者都极力主张自己的观点,最后以以偶然因果关系理论胜利为结局。苏俄因果关系理论的最大特点就是哲学化,将哲学上的理论照搬到刑法学中,偶然联系与必然联系都是个别判断在司法实务中难以实际应用。
在简单的概括出苏俄刑法学中因果关系理论前提下,我国相关的情况也和苏俄状况如出一辙。在苏俄出现的那场关于偶然与必然的争论的同时,我国学者内部也出现了与苏俄相似的讨论,即赞同或反对偶然因果关系说。这场争论最后无疾而终,因为学者一边倒的支持必然因果关系说。这场争论却是进一步加剧了刑法因果关系的哲学化,争论中的作品无一例外的将马克思列宁主义因果关系说当作解决刑法因果关系理论的关键因素。刑法因果关系变成马克思列宁主义因果关系在刑法中应用的体现。
二、因果关系论的去哲学化
在必然因果关系说与偶然因果关系说一决雌雄的时机,期望跳脱出这种非此即彼的争论的学术在暗中滋生。刑法因果关系的法律性就是这个时期的产物,是最先对哲学化提出反对声音的。这种学说具有两层含义,第一层是具有刑法性质,第二层含义是刑法对因果关系的主观选择性。陈兴良教授在《刑法哲学》一书中说道,条件说与原因说都只是事实上的因果关系,从而使我国刑法因果关系的讨论向德日刑法学转变,摆脱苏俄哲学化因果关系论的影响,是我国刑法因果关系的去哲学化的伊始。陈兴良教授完全接受德日刑法学关于刑法因果关系的通说,张明楷教授也同意陈兴良教授关于用原因说与条件说来取代偶然因果关系说与必然因果关系说两分天下的局面。张绍谦教授在《刑法因果关系研究》一书中对哲学化作出较为彻底的批判,认为刑法因果关系的反哲化前途任重道远,应该得到更多刑法学者的重视。目前我国刑法教科书中,关于刑法因果关系的性质的多数还是依靠必然性与偶然性来分析,但是越来越多的学者赞成条件说。在我国有三本教科书直接采用德日的因果关系理论,主要有:张明楷《刑法学》(第三版)、周光权《刑法总论》(2008年版)、陈兴良《规范刑法学》(第二版)。可以说,我国刑法因果关系理论正在脱离哲学化,向着规范化、定型化的方向发展。
三、因果关系论的规范重构
英国学者对于大陆法系因果关系采用一般化理论与个别化理论进行分析极大的促进了我们从偶然因果关系与必然因果关系的争论到条件说的转变。一般性理论认为某种类型的行为才会造成一个结果,而个别性理论则认为每一个结果的的发生都是因为一个特定的原因。条件理论与相当因果关系理论都具有一般化理论的性质。由于条件说会在因果关系中纳入范围较宽泛的行为,所以由相当因果关系承担构成要件的实质化功能。德国学者洛克辛教授在论及相当因果关系说的归责性时,提出了客观归责论,在刑法因果关系上,我们回到了条件说。不能对构成要件行为与结果进行实质判断是相当因果关系说的局限之处。而客观归责理论按照是否超出构成要件的效力,是否实现、制造法律禁止的风险,对构成要件的行为与行为和结果、构成要件的结果与行为和结果进行实质性判断。在客观归责论产生之后因果关系论被重新审视。在德国已经形成以客观归责论与以条件关系为内容的因果关系论之间的双重结构,分别对因果关系与行为、结果进行双重判断。因果关系为形式判定,得到初步结论;客观归责为实质判定,得到实质结论。在日本刑法学界,觉得相当因果关系与客观归责没有太大区别,因此,对客观归责论则持有排斥观念。
在我国当前的刑法学中,还没有完全接受客观归责论。比如周光权教授认为,客观归责论存在与否对于因果关系是否存在的判断不产生实际的影响。另外,刘艳红教授也不赞成客观归责论,认为相当因果关系说可以解决我国刑法因果关系问题,客观归责论实际上是因果关系理论的构成要件理论。
陈兴良教授则认为:客观归责理论没有只解决归因问题,借鉴了了相当因果关系理论的个别价值准则,进而形成完善的价值目标,当然受到众多学者的追捧。相当因果关系与客观归责都是一种归责的问题。客观归责论不似相当因果关系说那样在因果性的禁锢下归责,而是完全脱离因果性进行归责,因此更为符合现代刑法学的要求。在我国刑法界引入客观归责论之后,在客观归责论的的背景下,全面审视我国刑法中的因果关系理论。我国刑法因果关系一直受哲学化绑架的现状,受到广泛的批判。我国刑法因果关系必须要从必然关系理论、偶然因果关系理论流转中脱离出来,也就是刑法因果关系去哲化命题。
刑法因果关系的规范性、定型性都是刑法学所专有的,并不是哲学因果关系在刑法学上的具体应用。刑法的转变历程是指从刑法本身来寻求理论依据的研究方向也可以称之为去哲化。
参考文献
[1][苏]A.A.皮昂特科夫斯基:《苏联刑法科学史》,曹子丹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1984
[2][英]哈特、托尼.奥诺尔:《法律中的因果关系》,张绍谦、孙战周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
[3]刘志伟、周国良:《刑法因果关系专题整理》,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
[4]陈兴良:《从归因到归责:客观归责理论研究》,载《法学研究》,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