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在先权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权利,商标权,冲突,商标法,商标,注册商标,知识产权。
在先权论文文献综述
杨静[1](2019)在《知识产权制度中的在先权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知识产权是我国公民所享有的民事权利的一种,属于财产权体系架构中的一个重要分支,包括着作权、专利权及商标权。知识产权是国家赋予我国相应民事主体对其特定智力劳动成果在一定时期内享有的专有权利或者独占权利。知识产权制度用以保护我国公民、法人创造者的无形智力财产,同时调整因侵犯智力劳动成果行为而产生的民事纠纷关系,具有绝对性和对世性,是一种垄断权利。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社会发展进程及科技发展步伐逐渐加快,国家与社会文化的持续开放不断拓展中国民众的视野,人们在接受多元文化碰撞以及丰富思想浪潮的冲击下,法制与维权思想得到越来越广泛的树立,社会整体的法律意识与权益保护思维也随之得以逐步提高。在这样的大环境下,相较于有形财产,人们更加注重对智力劳动成果、知识产品等无形财产的法律保护。知识产权因此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占据着不可估量的社会地位,具有极高的法治意义与价值。知识产权的保护虽然具有绝对性和对世性,但针对特殊民事主体的权利平衡也是制度建立中需要加以考量的重要因素。因此,知识产权制度中的在先权得以产生。本文结合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体系产生的背景与发展趋势,通过在先权的角度进行深入研究,分析知识产权制度中在先权的概念及特征,探究在先权制度建立的理论基础及现实意义,梳理在先权制度运行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并提出具有针对性的科学构建与推进我国知识产权在先权制度的具体措施。(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17期)
董培锞[2](2019)在《商标法中的在先权保护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我国建设知识产权强国的新时期,科学技术与市场经济的互动表现得更为激烈,因科技商品化而产生的权利形式也益发多样化。市场竞争方式的不断出新,使得在先权遭受侵犯的情形层出不穷,相关法律法规的亟需完善,使得受侵犯的在先权利难以得到有效保护。这严重影响了正常经济活动的有序开展,也让如何运用我国商标法来保护在先权利成为了重要课题。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推动着商品经济的持续发展,是知识产权及其制度产生与发展的物质前提;不断追求科技商品化所产生的经济利益,是商标法及其制度完善发展的最大动力。文章考察了商标法保护在先权的发展过程与相关理论,针对近年两次修订商标法和做出司法解释仍存在对在先权的规定不统一的情形,以及学界由此而呈现的众说纷纭,明确指出商标法中的在先权当指商标注册申请人申请商标注册之前已经存在的各种民事权利和其他应予保护的合法权益之总称,将其特征总结为在先性、合法性、主体的非同一性和范围的封闭性与开放性四个方面,并进一步概括出我国商标法中保护在先权制度的理论基础。通过对比相关国际条约和国外商标法对在先权范围的规定和保护措施,文章对我国商标法中在先权的范围进行重新界定,并指出其保护措施有不予注册、禁止使用、宣告注册商标无效和限制使用四种。在分析出我国商标法对在先权利的保护所存在的主要问题之后,文章建议我国《商标法》在第五次修订时,增加关于“在先权”的概念和范围之条款,明确规定“禁止侵犯在先权”,加强对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增设在先权利人请求宣告无效诉讼制度。(本文来源于《中原工学院》期刊2019-05-01)
李昱辉[3](2017)在《论商标法中在先权制度的理解与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商标法》确立的在先权保护制度体现了对在先权利人和商标权人利益的平衡。现行立法关于在先权含义和范围的规定较为概括,在这种情况下,应根据文义解释和目的解释的法律解释方法对在先权进行合理的扩张解释。在损害认定标准方面,应以平衡在先权人和商标权人的利益为根本出发点,谨慎地认定权利冲突是否存在。为更好地实现商标法的立法目标,我国需不断完善相关立法,提高在先权利条款的可操作性。(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7年08期)
游彩月[4](2015)在《商标权与在先权冲突及解决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易建联”案、“张学友”案、“乔丹”案等案件的出现是新时代下产生的新问题,预示着商标权与在先权的冲突越发激烈。商标权与在先权的冲突问题是知识产权案中的难点,这也透露出了我国法律在解决商标权与在先权问题上还有待完善。所有市场交易活动的目的在于更有效地利用资源,实现社会效益最大化,而知识产权权利的冲突在于利益与权利的不相容所致。遂本文拟从借鉴域外相关法律入手,结合我国在解决商标权与在先权冲突问题的缺陷,完善有关我国解决商标权与在先权冲突问题的途径。(本文来源于《福建师范大学》期刊2015-03-25)
丁杰[5](2014)在《中法商标法中在先权制度比较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商标法中在先权制度难以解决商标法实务中发生的商标权与在先权利冲突问题,而作为全球知识产权保护楷模的法国《知识产权法典》中在先权制度较为成熟,将其与中国商标法中的在先权制度进行比较,探究出对我国商标法中在先权制度的几点有益之处以资借鉴对于完善我国商标法中的在先权制度是有所裨益的。法国和中国均实行商标注册原则,是比较两国商标法中在先权的制度前提。本文在现有研究成果基础上,在厘清在先权基本含义的前提下,围绕在先权利、在后商标权设权制度、在后商标权存续制度对两国商标法中在先权制度进行了比较:第一章明晰比较中法商标法中在先权制度的目的与意义,同时梳理文献找准研究方向和重点。第二章厘清在先权基本含义,为后文的比较奠定理论基础。在先权利是指主体在新权利产生之前享有的一项民事权利,该权利客体与新权利客体相同或近似并存在冲突且属于不同主体;在先权既不是在先权利,也不是在先权利的救济权,而是解决新权利与在先权利冲突的原则,它仅审查权利的形式;商标法中在先权,是指商标权人的注册商标权与非商标权人在先享有的民事权利因注册商标或其构成要素与该民事权利客体相同或近似发生冲突时,国家法定机关依职权或在先权利人申请保护在先权利的原则。第叁、四、五章分别从在先权利、在后商标权设权制度、在后商标权存续制度对中法商标法中在先权制度进行了分析和评议。两国制度各有千秋,中国法的不足体现在:(1)没有在先权利统领性条款;(2)在后商标权设权制度中,对商标的国外保护力度不足、注册审查程序的设置缺乏效率且公正性有待加强;(3)在后商标存续制度中,一是商标无效制度对在先权利的限制不够全面、宣告商标无效制度的行政色彩过浓,二是未为追还商标所有权创建便捷制度,叁是先后权利并存制度中对在先权利的限制不够全面。第六章针对我国商标法的不足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对策。本文的创新点:(1)对在先权含义提出独立见解,在先权区别于权利范畴的在先权利,亦区别于在先权利的救济权,而是平衡新权利与在先权利的原则,它仅审查权利的形式;(2)从在先权利、在后商标权设权制度、在后商标权存续制度叁方面搭建比较框架,在已有文献基础上,对中法商标法中在先权制度进行更细致、深入、广泛的研究,对完善中国的在先权制度提出了相应建议。(本文来源于《西南交通大学》期刊2014-06-01)
王凯歌[6](2014)在《商标在先权法律保护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商标因其本身所蕴含的巨大商业价值而日益受到人们的关注与重视。为了迅速提高商品或服务的社会知名度,节约产品的宣传成本,一些商家会申请注册他人已经在先使用但未申请注册的商标,一旦商标得以成功注册就会形成在先权与商标权的冲突,商标在先权利是否需要法律保护的问题也就应运而生。我国商标保护以商标注册为基础,商标注册制度在商标专有权保护及规范商标管理方面的作用毋庸置疑。然而,商标注册的自愿原则使很多未注册商标不能得到有效的法律保护,商标在先使用人的权益也因此受到侵害。截至2012年3月我国注册商标申请量已经突破千万件,累计商标注册量接近700万件,均居世界第一位,但未注册商标的数目更为庞大。因此,加强对商标在先权保护问题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对商标在先权保护进行研究,有利于现行社会秩序的稳定;有利于解决在先权人和商标权人的权利冲突,维护各方利益。文章首先从理论层面进行阐述,综合分析了商标在先权的概念、特征、基本性质、法理基础以及实践意义;其次通过分析国外对商标在先权的法律保护制度,认为混合取得原则强调商标注册原则仍然是获得商标权的基本原则但并非唯一原则,为了商标确权的合理与公平,应当将注册原则与使用原则相结合,在商标立法中明确确立“以申请在先为主,辅之以使用”的立法精神。最后在我国商标在先权保护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分析上,发现我国立法对商标在先权的法律保护主要集中在《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等的相关法律条文当中,保护力度相当有限,这不可避免的导致市场经济中侵犯商标在先权利益的行为的发生,未注册商标权人的利益在这样的法律框架下得不到合理的保护,所以,在我国商标在先权保护制度的完善中,在商标在先权法律保护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尊重和保护在先权益、利益兼顾叁大原则的基础上,应从《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民法通则》着手加以完善。(本文来源于《西南交通大学》期刊2014-06-01)
丁杰[7](2014)在《试析新《商标法》中在先权条款的几项进步》一文中研究指出《商标法》中的"在先权利"是指在商标注册申请日之前已经存在的与该商标冲突的民事权利。商标法中的在先权有别于在先权利,是指处理在后商标权与他人在先权利的冲突所遵循的原则。新《商标法》的在先权条款的进步主要体现在:所列举的在先权利种类增多;限定异议主体资格符合在先权利的私权属性;异议程序趋合理化利于高效、合理解决先后权利冲突;厘定"撤销"和"宣告无效"使法律用语准确化。(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4年12期)
李春[8](2014)在《保护在先权 各走各的道》一文中研究指出新《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叁款规定:“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本文来源于《中国工商报》期刊2014-03-20)
叶挺舟[9](2013)在《商标法上在先权救济机制的质疑及重构》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法律规定商标评审乃注册商标争议诉讼之前置程序,但在先权受到侵害的利害关系人仍有权依其他相关法律提起民事侵权诉讼。这种循环诉讼体制下,必然造成大量的行政司法资源浪费。此外,商评委与法院分别审查商标案件事实的双轨制模式也无可避免地会出现矛盾裁判。有鉴于此,我国应当重构在先权救济机制,将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在先权纠纷的职能转移给各地法院。由法院继承相关审理职能,一方面可以缓解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的压力,缩减当事人获得救济的时间,节约司法行政资源,另一方面,还可以通过法院间的协调,消除矛盾裁判。(本文来源于《四川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3年05期)
廖灿[10](2013)在《专利法中在先权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培根说:“知识就是力量”。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和社会经济的发展,知识产品的种类如雨后春笋般日益增多。与此同时,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也逐渐扩大,其权属争议、合同纠纷、侵权形态越来越复杂,现代社会重视知识产权的意识也日益高涨。近年来,知识产权权利冲突问题,已经成为学术界和司法界普遍关注的问题。在现今开放的市场经济体制下,“搭便车”现象不时出现,如某些不法企业或经营者一改往日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专利以及他人企业名称等一般的假冒做法,而是想方设法钻法律的漏洞。这种行为往往是侵权行为人对已有一定知名度或者核心竞争力的知识产权客体,仿冒其智力成果的核心部分或全部,并且经过一定的行政程序,改头换面之后变成自己的知识成果而使其披上“合法”的外衣,从而对抗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也有学者将其称之为“特殊仿冒行为”。在专利领域,尤其是外观设计专利日益凸显的商业价值,与其相关的权利冲突近年来也大量增多。知识产权在先权指的是特定权利人在其原权利即在先权利受到侵害或有受到侵害的现实危险时,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享有的以此来保护个人利益的权利。如何合理平衡专利权人与在先权利人之间的合法权益,如何有效处理和解决双方的权利冲突便成了知识产权立法、执法与司法层面的最具现实性的焦点问题。为此,本文首先从在先权的研究背景和意义入手,总结、分析了国内外对在先权制度的研究现状。接下来,本文对在先权制度理论进行了系统性的整理研究,主要阐述了在先权的概念界定、法律特征及其与相关法律术语的比较分析等诸多内容。本文第叁部分基于我国对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着重分析了外观设计专利权与在先权利冲突的产生原因和具体类型,依次探讨了外观设计专利权与在先注册商标权、在先着作权、在先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或装潢使用权、在先企业名称权以及自然人的肖像权等权利冲突的类型。并在此基础上,梳理了司法实践中处理专利权与在先权利冲突的基本原则,进而提出了解决外观设计专利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有效途径,以期推动我国知识产权在先权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本文来源于《西南交通大学》期刊2013-05-01)
在先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在我国建设知识产权强国的新时期,科学技术与市场经济的互动表现得更为激烈,因科技商品化而产生的权利形式也益发多样化。市场竞争方式的不断出新,使得在先权遭受侵犯的情形层出不穷,相关法律法规的亟需完善,使得受侵犯的在先权利难以得到有效保护。这严重影响了正常经济活动的有序开展,也让如何运用我国商标法来保护在先权利成为了重要课题。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推动着商品经济的持续发展,是知识产权及其制度产生与发展的物质前提;不断追求科技商品化所产生的经济利益,是商标法及其制度完善发展的最大动力。文章考察了商标法保护在先权的发展过程与相关理论,针对近年两次修订商标法和做出司法解释仍存在对在先权的规定不统一的情形,以及学界由此而呈现的众说纷纭,明确指出商标法中的在先权当指商标注册申请人申请商标注册之前已经存在的各种民事权利和其他应予保护的合法权益之总称,将其特征总结为在先性、合法性、主体的非同一性和范围的封闭性与开放性四个方面,并进一步概括出我国商标法中保护在先权制度的理论基础。通过对比相关国际条约和国外商标法对在先权范围的规定和保护措施,文章对我国商标法中在先权的范围进行重新界定,并指出其保护措施有不予注册、禁止使用、宣告注册商标无效和限制使用四种。在分析出我国商标法对在先权利的保护所存在的主要问题之后,文章建议我国《商标法》在第五次修订时,增加关于“在先权”的概念和范围之条款,明确规定“禁止侵犯在先权”,加强对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增设在先权利人请求宣告无效诉讼制度。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在先权论文参考文献
[1].杨静.知识产权制度中的在先权研究[J].法制博览.2019
[2].董培锞.商标法中的在先权保护问题研究[D].中原工学院.2019
[3].李昱辉.论商标法中在先权制度的理解与适用[J].法制博览.2017
[4].游彩月.商标权与在先权冲突及解决问题研究[D].福建师范大学.2015
[5].丁杰.中法商标法中在先权制度比较研究[D].西南交通大学.2014
[6].王凯歌.商标在先权法律保护研究[D].西南交通大学.2014
[7].丁杰.试析新《商标法》中在先权条款的几项进步[J].法制与社会.2014
[8].李春.保护在先权各走各的道[N].中国工商报.2014
[9].叶挺舟.商标法上在先权救济机制的质疑及重构[J].四川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
[10].廖灿.专利法中在先权问题研究[D].西南交通大学.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