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独立责任论文-许中缘

法人独立责任论文-许中缘

导读:本文包含了法人独立责任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民法典,法人制度,有限责任,独立责任

法人独立责任论文文献综述

许中缘[1](2017)在《论法人的独立责任与二元民事主体制度》一文中研究指出法人的有限责任实现了债权人利益保护的需要。但法人并不必然表现为有限责任。我国现有法律将法人独立责任等同于有限责任,忽视了法人责任的本质,既不符合世界国家法人立法的现状,也不能适应投资主体多样性的需求,对社会经济发展有害。法人可以是承担有限责任、无限责任、混合责任甚至补充责任的法律主体。团体人格与自然人区分本质在于"团体性",但目前我国法律明确合伙企业等其他组织为必须经过登记的组织体,与法人并无实质区别,《民法总则(草案)》(一、二、叁审稿)保留法人有限责任并规定非法人组织属于"将错就错"并不能解决主体制度内部逻辑矛盾。我国未来民法典要去除既有桎梏,必须明确法人团体人格,统一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明确法人独立责任,建立自然人——法人二分制度;对于未登记或组织性未至法人程度的组织,在法人一章中设立特殊组织确定其诉讼资格与财产管理问题。(本文来源于《法学评论》期刊2017年01期)

刘旭华[2](2016)在《谨防“二当家”买地留下“烂摊子”》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参与土地开发利用活动越来越多,虽然其具有一定的团体财产,构成一定的责任能力,但其财产并不完全独立,责任能力不完整,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因此会产生一定的法律风险。如何破解这些难题,是国土资源部门要运用法律、法规、政策手段去(本文来源于《中国国土资源报》期刊2016-08-01)

朱禹华[3](2014)在《企业法人分支机构作为用人单位能否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一文中研究指出案情简介:A公司系股份制公司,被申请人系A公司的分公司,其注册资金为0元,A公司与被申请人的经营地点不同。申请人与A公司自2012年4月起签订为期二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没有约定申请人的具体工作地点,申请人一直在被申请人处工作,并接受被申请人的管理,由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报酬。申请人认为其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人仅与A公司签订过劳动合同,但被申请人一直没有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被申请人应加付申请人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本文来源于《人事天地》期刊2014年11期)

刘莲莲[4](2014)在《风险刑法与法人独立责任》一文中研究指出风险社会理论对刑事立法的意义在于指导、解释,而非证明、建构。风险社会理论中,"有组织的不负责任"、"风险的高度不确定性"、"风险危惧感"叁大特征向传统刑法提出了责任主体缺位、"罪刑均衡"困难、刑法在适应社会需求和坚守传统价值中进退两难叁个问题。法人作为现代社会最活跃的单元,对这叁项刑法危机都负有责任。摒弃脱胎于自然人的法人责任理论,确立法人独立责任,已成为时代的要求。在风险社会背景下,法人高度系统化、组织化特征则使其具备了与自然人分离的独立意志,强调法人责任不会造成自然人规避责任,相反会成为遏制法人犯罪的有效手段。此外,可以针对法人的特性设立多元经济罚。(本文来源于《江西社会科学》期刊2014年10期)

吕世涛[5](2013)在《对法人独立责任的思考——基于《民法通则》第37条第四款》一文中研究指出法人独立责任是我国民法上的独有概念,它是在我国由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时期产生的,符合当时经济发展的要求,有力推动了当时经济的发展。但是在现今,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健全,法人独立责任已经成为阻碍我国经济发展的因素之一,我们有必要重新对这个概念进行研究,重塑此概念以适应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中旬刊)》期刊2013年08期)

顾建国[6](2013)在《独立责任与法人人格关系的几点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的《民法通则》的指出,与一定成立条件相符合的法人,法人人格才能具有。文章阐述了独立责任与法人人格之间的关系,并对我国通过此种路径的立法背景进行解析,进一步提出构建我国独立责任与法人人格制度的思考。(本文来源于《群文天地》期刊2013年02期)

侯秋月[7](2012)在《刍议法人视阈下的独立责任与法律人格》一文中研究指出据《民法通则》的规定,独立责任是法律人格取得的必要条件,从独立责任和法律人格的内涵出发,通过国内外立法考察、《民法通则》规定下民法主体的困境探讨,来说明法律人格的存在并不能导致法人责任独立,独立责任并非法律人格的确定标准。(本文来源于《学理论》期刊2012年21期)

陈秀凤[8](2011)在《关于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人格独立制度与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之浅析——公司面纱制度与揭开公司面纱制度》一文中研究指出公司法人人格独立制度,最基本特征体现在公司具有独立于其股东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及责任能力。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指为了阻止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定公司的独立人格,责令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负责的法律制度。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公司法人人格独立制度的必要而有益的补充。适用这两项制度时,须严格掌握两种制度的适用的条件与范围。(本文来源于《黑河学刊》期刊2011年11期)

祝叶舟[9](2011)在《关于法人独立责任的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法人和合伙的区别是因为我国民法通则对于有限责任和独立责任概念的混乱所导致。首先,必须厘清独立责任的意义;然后,确立合伙的主体民事主体资格;再讨论合伙在民事主体体系中的地位。最后得出结论,应当将合伙企业列入法人范畴。(本文来源于《湘潮(下半月)》期刊2011年08期)

陆俊先[10](2011)在《我国法人独立责任若干反思》一文中研究指出法人独立责任是我国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时期,借鉴苏俄民法典形成的。它在我国民法中占据着极其重要的地位,其重要性主要体现在将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作为判断某一团体取得法人资格的要件之一。而法人独立责任已经不适合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当前,有必要对我国的法人独立责任制度进行反思,赋予合伙企业的法人独立地位及非独立式法人责任制度,开辟我国法人责任制度的新出路。(本文来源于《黑河学院学报》期刊2011年03期)

法人独立责任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近年来,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参与土地开发利用活动越来越多,虽然其具有一定的团体财产,构成一定的责任能力,但其财产并不完全独立,责任能力不完整,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因此会产生一定的法律风险。如何破解这些难题,是国土资源部门要运用法律、法规、政策手段去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法人独立责任论文参考文献

[1].许中缘.论法人的独立责任与二元民事主体制度[J].法学评论.2017

[2].刘旭华.谨防“二当家”买地留下“烂摊子”[N].中国国土资源报.2016

[3].朱禹华.企业法人分支机构作为用人单位能否独立承担民事责任[J].人事天地.2014

[4].刘莲莲.风险刑法与法人独立责任[J].江西社会科学.2014

[5].吕世涛.对法人独立责任的思考——基于《民法通则》第37条第四款[J].法制博览(中旬刊).2013

[6].顾建国.独立责任与法人人格关系的几点思考[J].群文天地.2013

[7].侯秋月.刍议法人视阈下的独立责任与法律人格[J].学理论.2012

[8].陈秀凤.关于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人格独立制度与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之浅析——公司面纱制度与揭开公司面纱制度[J].黑河学刊.2011

[9].祝叶舟.关于法人独立责任的思考[J].湘潮(下半月).2011

[10].陆俊先.我国法人独立责任若干反思[J].黑河学院学报.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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