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替代责任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责任,追偿,雇主,过失,职务,关系,监护人。
替代责任论文文献综述写法
案例编写人,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李迎波[1](2020)在《用人单位替代责任的追偿权应是有限的》一文中研究指出裁判要旨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在承担赔偿责任后,不能证明工作人员在执行工作任务时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而向工作人员追偿的,法院应不予支持。案情黄某曾就读于某高校中医学专业,(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20-01-09)
肖雄[2](2019)在《股东自己责任抑或替代责任?——以“德力西案”与“十叁冶案”为切入点》一文中研究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德力西案"的裁判摘要认为股东应对本应由董事会负责的减资通知行为负注意义务,这违反了公司法关于股东与董事权利配置的规定,容易诱发道德风险,驱逐消极股东,最终损害债权人利益。相反,"十叁冶案"要求股东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这既符合法律规定,亦能保障债权人利益。基于法律解释学和法律经济学的分析,应当确立股东自己责任原则,摈除基于股东身份或者股东对公司控制关系的存在要求股东对公司行为或者债务负责的规则。(本文来源于《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期刊2019年06期)
秘燕霞[3](2019)在《自动驾驶汽车使用者替代责任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人工智能技术现已广泛应用到各个行业。人工智能具有显着的拟人特征,这导致智能机器人、自动驾驶汽车等人工智能产品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认定及承担面临若干法律疑难。随着自动驾驶汽车等智能机器人的自主性、学习和适应能力不断增强,一方面很难将其看作是人类手中的简单工具;另一方面伴随而来的难预测性、难解释性、因果关系复杂性等问题将使得证明产品缺陷责任等既有侵权责任变得越来越困难,对新的法律规则的需求也将变得越来越迫切。本文主要分为叁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论述了自动驾驶汽车作为人工智能的典型代表性成果,其自身具有的安全性、自主性、难预测性和因果关系复杂性等特点,自动驾驶技术的级别等级以及其降低交通事故发生率、改善交通拥堵和降低对汽车驾驶者的要求等社会价值。同时对自动驾驶汽车自身的法律地位进行了分析,认为赋予自动驾驶汽车法律地位符合民法法理,且具有现实需要性和可行性。第二部分主要论述了自动驾驶技术下责任的构成与分配与替代责任制度理论,认为当前学术界对于自动驾驶汽车侵权责任的研究主要集中在责任主体和责任承担方面,指出在自动驾驶技术的影响下自动驾驶汽车侵权责任的主体已经从由驾驶员承担扩大到制造商、自动驾驶汽车软件设计者等主体。其中一部分学者认为现有的过错责任制度、产品责任等既有规则可以应对自动驾驶汽车侵权产生的损害赔偿,而另一部分学者则认为需要新的责任制度来应对这一变化,主要涉及赋予自动驾驶汽车一定法律人格来应对其自身侵权行为、适用一般过失侵权责任制度、参照危险责任、参照动物侵权责任等方案。同时,简单论述了替代责任的发展历程,指出当下学术界关于替代责任的广义、狭义和折中说,认为替代责任的主要特征主要是行为人与责任人相分离且存在特定关系、行为人侵权行为的发生尚在责任人“控制”之下,同时提出替代责任的法理基础主要是注意义务理论、危险分摊理论、控制监督理论和基于伦理的考量。第叁部分主要对自动驾驶汽车使用者适用替代责任进行分析,首先指出替代责任的种类是随着社会的进步不断发展的并简单分析了其中包括使用者替代责任在内的比较成熟的叁种类型。认为当下解决自动驾驶汽车侵权责任的主流观点之一般过错责任和产品责任的适用皆存在困境,而替代责任的存在适用空间和必要性。明确自动驾驶汽车使用者中的使用者概念是不完全等同于我们一般语义下使用者的,明确该使用者概念是类似于“雇主”的相关主体。指出自动驾驶汽车使用者替代责任无过失责任的性质,其适用存在危险分摊或风险吸收理论等法理基础,在具体适用中应该遵循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并满足责任人是自动驾驶汽车特定意义上的使用者;自动驾驶汽车侵权并造成损害后果;自动驾驶汽车侵权致人损害的行为与其使用者这一替代责任人的“雇佣关系”间存在紧密联系这叁个构成要件。根据使用者与制造商是否分离具体分析了自动驾驶汽车使用者替代责任的两种适用情形,认为在未来适用该责任制度时应该从赋予自动驾驶汽车的法律主体地位,发展和完善与之相关的法律规则和配套机制。(本文来源于《上海社会科学院》期刊2019-06-01)
刘左元[4](2019)在《不可替代 责任重大——谈召开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座谈会的重大意义》一文中研究指出2019年3月18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以下简称思政课)教师座谈会,并作重要讲话。习近平总书记在座谈会现场提到了思政课教师队伍建设的当前现状,指出"思政课作用不可替代,思政课教师队伍责任重大"。我认为,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应从以下叁点进行把握召开这次座谈会的重大意义。(本文来源于《北京教育(德育)》期刊2019年03期)
刘万雨婷[5](2018)在《雇员犯罪情形的雇主替代责任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探讨雇员犯罪情形下雇主替代责任的认定标准,提出"基础关系牵连说";对裁判观点进行比较法的理论分析,明确如何判断不同案型中雇主是否承担替代责任,总结出雇主替代责任承担的普适性规则;借鉴英美法系的医疗替代责任理论和判例,尝试在雇主替代责任制度中引入表见代理理论,并通过对我国雇主替代责任的理论争议和实践矛盾的分析,提出替代责任归责原则及责任承担方式的制度设计建议。(本文来源于《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期刊2018年04期)
曹媛[6](2018)在《雇主替代责任下的雇佣范围的认定》一文中研究指出雇员在雇佣的范围之内实施了侵权行为是雇主承担替代责任的前提条件。由此,对雇佣范围进行认定就显得尤为重要。但是认定雇佣范围并不是仅凭一项原则或者某一因素就能确定。具体来说,判定是否属于雇佣范围,首先要看行为是否是发生在雇主所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内,其次判断是否为了雇主的利益和目的而作为,分析其行为与雇主的生意有无关联性,继而通过对不属于雇佣范围的情况进行分析,从而把握雇佣范围的界限,为雇主承担替代责任寻求依据。(本文来源于《柳州职业技术学院学报》期刊2018年05期)
王中帅,李会会[7](2018)在《论侵权责任法中的雇主替代责任》一文中研究指出《侵权责任法》对雇主因其雇员在工作中造成他人的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做出了较为原则性的规定,填补了《民法通则》的空白。然而对于司法实践中的各种不同案件,《侵权责任法》的内容规定不够详细,不具有可操作性,且《侵权责任法》中规定的具体内容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的规定存在冲突,导致司法实践中法官适用法律依据不明,案件裁判冲突的问题。本文通过对相应问题的分析、总结,提出建议,要在《侵权责任法中》明确雇主有追偿权及其适用情形,增加雇主的免责事由等,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可操作的指引。(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8年18期)
王竹,孟琪[8](2018)在《驾驶培训中学员造成交通事故的“双重替代责任”——兼论“指教型”替代责任的确立》一文中研究指出"运行控制说"和"运行利益说"无法解释驾驶培训中学员造成交通事故由驾校承担替代责任的特殊法律现象。驾驶行为能力是一种特殊民事行为能力。教练员为学员造成交通事故承担的责任是基于一种介于监护关系和师徒关系之间的"指教关系"。由驾校为在驾驶培训中学员造成的交通事故承担赔偿责任,实质上是发生了两重责任的替代,第一重替代是教练员为学员的侵权行为承担指教型替代责任,第二重替代是驾校为教练员的职务行为承担替代责任。"双重替代责任"结构具有有限组合性和抗辩事由体系的层次性,并具有一定的扩展适用空间。(本文来源于《甘肃政法学院学报》期刊2018年03期)
贺奥梦[9](2018)在《我国用人者替代责任中的追偿权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自2010年7月1日开始实施,其规定改变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中关于“雇主责任”的规定,将“雇主”进一步区分细化为用人单位和个人(通常称为“用人者”),但未继受用人者替代责任追偿权的规定,这不仅引起了学理界激烈的探讨,也使得法院在实践裁判过程中出现了法律适用方面的困难。一方面,理论界对于用人者替代责任的体系虽已进行相关探讨,但多集中在用工关系、用工过程、用人者替代责任的归责原则方面。对于用人者替代责任追偿权制度的探究少之又少,系统、全面的探究更为罕见;另一方面,部分学者对于用人者追偿权本身是否应当存在也有着不同见解。因此在学理界无法达成统一认知、实践中又出现诸多分歧的背景下,该问题极具研究意义。本文除引言和结论之外,包括以下几部分:第一部分,主要对国内用人者替代责任追偿权的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裁判现状进行了梳理与分析。一方面,笔者发现我国关于用人者替代责任追偿权经历了从无到有又到无的法律发展进程;另一方面,笔者通过对相关案例进行分析,将我国目前的用人者替代责任追偿权的司法裁判现状归纳为以下几点:第一,部分法院对于用人者本身是否享有追偿权的认识并不统一;第二,部分法院在认定用人者是否享有追偿权时,适用的法律依据也不一致;第叁,部分法院在认定用人者是否享有追偿权时所认定的构成要件各不一致;第四,纵使某些法院能够确认用人者根据法律享有负担替代责任后追偿的权利,但在具体案件中认定用人者行使追偿权的比例也各不相同。第五,部分案件中,受害人对侵权责任主体的选择影响着用人者追偿权有无的认定。通过对最终检索结果深入分析,并针对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梳理,为后文讨论我国《侵权责任法》与《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是否存在现实冲突及如何完善我国的用人者替代责任追偿权制度指明基本方向。第二部分,对用人者替代责任追偿权的存废之争做以介绍,为阐明后续观点奠定理论基础。在理论界,肯定用人者享有替代责任追偿权的理论包括合同违约说、代理人责任说、间接责任说等等,在英国、法国、德国、日本则已作出相应规定,从而确认并保证用人者享有该项权利。而否定说则主要采用追偿权控制说、代理理论、危险理论、公共政策理论来论证用人者不应享有追偿权。笔者认为不论是肯定说还是否定说,某一单一学说均无法达到论证用人者替代责任追偿权是否应当存在的目的,但总体上笔者倾向于肯定说的相关学说。第叁部分,对学界已有的相关理论展开系统探讨,同时从多个角度论证该权利存在的正当性。首先,肯定说的相关理论结合社会便利原则及公平主义原则,足以为用人者享有该权利奠定理论基础。其次,否定说的相关理论存在以偏概全、混淆用人者替代责任本质之嫌,存在纰漏;最后,从立法本意角度出发,立法者在制定《侵权责任法》之初并非完全否认用人者享有承担替代责任后的追偿权,而是基于多种因素考量将该权利的具体认定交由法院,由法院在案件中予以裁判。从现实角度出发,用人者替代责任追偿权具有平衡双方主体利益、防范用人者风险并敦促被使用人恪守职责的现实意义,是用人者替代责任体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第四部分,主要对用人者替代责任追偿权的制度体系所涉及的主要内容进行探讨。其一,追偿权的适用范围不仅包括第叁人遭受损害的情形,也包括用人者自身遭受损害的情形。无偿用人者也可行使追偿权,但在追偿比例上有所不同。其二,关于用人者替代责任追偿权的构成要件学理上认知较为统一,集中体现为侵权行为系职务行为、用人者已承担损失、被使用人存在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对于职务行为应当从主客观角度综合认定,而主观过错的评判应当以行为的违法性、行业标准或职业技能、一般性常识为标准进行考虑;其叁,关于追偿权的行使比例的认定应当从用人者与被使用人双方的过错程度、用工种类、行业风险、经济实力等因素综合评判;其四,关于追偿权的行使程序也应有所考虑。受害人选择权的行使对于追偿权的认定存在影响,必须加以限制。而追偿权的行使方式也不应仅限制为诉讼途径,双方主体之间的内部约定或是公司章程的规定均可成为用人者行使追偿权的依据,但该约定不可阻挠受害人选择权的实现。第五部分,结合上述分析,对我国用人者替代责任追偿权制度的完善提出建议。第一,明确追偿权的适用范围;第二,统一用人者行使该权利的构成要件,避免法院在裁判时,附加除必备要件外的条件;第叁,限定权利行使的比例范围,将该比例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力求双方责任人之间的利益平衡;第四,完善用人者追偿权的行使程序,缩减受害人行使选择权的影响的同时拓展用人者行使追偿权的途径。(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8-03-15)
阿斯古丽·麦麦提[10](2017)在《监护人对未成年人侵权行为的替代责任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经济和社会生活迅猛发展的今天,未成年人参与的社会活动越来越多。但是未成年人处于成长状态,智力还没成熟,对自身行为的社会后果缺乏认识,因而实施侵犯他人权益的侵权行为。最近几年来,未成年人侵权案件呈现明显的上升趋势,侵权形态也多样化。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未成年人侵权,未成年人是侵权人,而承担侵权责任的是其监护人,监护人对其监护之下的未成年人的侵权行为承担侵权责任。我国现行法律中,监护人对未成年人侵权行为的替代责任制度存在许多模糊之处,法律对此规定也相对简陋且存在缺陷,对未成年人监护人来说是过于苛刻有失公允,导致了监护人过于限制未成年人的自由发展空间,严重影响了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和自由发展。我国关于监护人对未成年人侵权行为的替代责任问题在《侵权责任法》第32条中规定的,这些规定比较机械、笼统,可操作性不强,使该责任制度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存在着许多缺陷和不足。本文分析我国目前立法中监护人替代责任存在的问题,阐述监护人对未成年人侵权行为替代责任的法律界定,通过比较国外法关于监护人替代责任的归责原则、抗辩事由等方面的规定,指出我国监护人对未成年人侵权行为的替代责任制度存在的缺陷,最后针对监护人替代责任制度提出完善建议。本文正文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监护人对未成年人侵权行为的替代责任的相关理论,主要阐述监护人对未成年人侵权行为的替代责任的定义、特征、构成要件、归责原则、抗辩事由等理论问题。第二部分是国外监护人替代责任的比较与借鉴,通过介绍和比较德国、意大利,日本、荷兰、美国、英国等一些国家在监护人对未成年人侵权行为的替代责任方面的相关立法,从中得出启示,为完善我国监护人替代责任制度提供借鉴。第叁部分主要阐述了我国监护人替代责任制度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存在的问题主要是现行立法对未成年人监护人替代责任的规定不够完善,配套制度不够健全。第四部分是完善我国监护人对未成年人侵权行为的替代责任制度的建议。针对存在的问题,结合国外有益经验,提出了完善监护人替代责任的具体建议。(本文来源于《新疆师范大学》期刊2017-05-26)
替代责任论文开题报告范文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德力西案"的裁判摘要认为股东应对本应由董事会负责的减资通知行为负注意义务,这违反了公司法关于股东与董事权利配置的规定,容易诱发道德风险,驱逐消极股东,最终损害债权人利益。相反,"十叁冶案"要求股东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这既符合法律规定,亦能保障债权人利益。基于法律解释学和法律经济学的分析,应当确立股东自己责任原则,摈除基于股东身份或者股东对公司控制关系的存在要求股东对公司行为或者债务负责的规则。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替代责任论文参考文献
[1].案例编写人,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李迎波.用人单位替代责任的追偿权应是有限的[N].人民法院报.2020
[2].肖雄.股东自己责任抑或替代责任?——以“德力西案”与“十叁冶案”为切入点[J].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
[3].秘燕霞.自动驾驶汽车使用者替代责任研究[D].上海社会科学院.2019
[4].刘左元.不可替代责任重大——谈召开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座谈会的重大意义[J].北京教育(德育).2019
[5].刘万雨婷.雇员犯罪情形的雇主替代责任探析[J].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8
[6].曹媛.雇主替代责任下的雇佣范围的认定[J].柳州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8
[7].王中帅,李会会.论侵权责任法中的雇主替代责任[J].法制与社会.2018
[8].王竹,孟琪.驾驶培训中学员造成交通事故的“双重替代责任”——兼论“指教型”替代责任的确立[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8
[9].贺奥梦.我国用人者替代责任中的追偿权制度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8
[10].阿斯古丽·麦麦提.监护人对未成年人侵权行为的替代责任研究[D].新疆师范大学.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