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概括条款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条款,原则,法律,方法论,协议,合同,格式。
概括条款论文文献综述
刘亚东[1](2019)在《民法概括条款适用的方法论》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民法学界对于概括条款的一些基础性问题尚缺乏深入研究,其在具体的司法适用中存在误用现象。概括条款是一种不同于具有明确构成要件与法律效果的法律规范,在规范结构上包含无法通过法律解释来确定的规范性不确定法律概念,本质上是立法者授权法官造法的规范基础。在法学方法论中,法律解释的各种方法对于概括条款没有适用余地,概括条款属于法内漏洞的范畴,在适用上劣后于类推、目的性限缩以及目的性扩张等法学方法。在概括条款具体适用方法上,应立足于我国《民法总则》关于目的条款以及基本原则部分的规定,遵循"案例-案例群-类型"的路径以实现概括条款的教义学化。(本文来源于《政治与法律》期刊2019年12期)
孙书建[2](2019)在《刑事诉讼法中的侦查概括条款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刑事诉讼法是我国法律条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的侦查概括条款对于工作人员处理案件的方式具有直接影响,在实际运用过程中,存在条款重复、较为模糊等方面问题。基于此,本文提出了加强对侦查概括条款的重视、增加授权条款的数量、更改重复的内容、补充措施授权内容四个方面措施,完善刑事诉讼法中的侦查概括条款,从而有效的提高刑事案件的处理效率。(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31期)
杨奕[3](2018)在《未经平台经营方同意私自转让网络店铺无效》一文中研究指出网络店铺店主通过与网络平台经营方签订服务协议而享有网络店铺经营权,双方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店主将网络店铺转让给他人,是将其与网络平台经营方间合同关系中的权利义务一并予以转让,属于合同法第八十八条关于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须经网络平台经营方的同意,如未经网络平(本文来源于《中国商报》期刊2018-07-12)
艾明[4](2017)在《刑事诉讼法中的侦查概括条款》一文中研究指出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普遍规定了侦查概括条款,规定这一条款的重要原因是兼顾法律保留原则和侦查程序自由形成原则。从性质而言,侦查概括条款既是任务分配规范,也是一般授权规范。因此,侦查概括条款不仅具有抽象的任务指示功能,还有具体的措施授权功能,但这一授权功能仅处于补遗地位。与大陆法系法治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侦查概括条款存在着任务指示功能明显,措施授权功能不彰;侦查概括条款和证据收集概括条款并列规定,内容重复;特别授权条款的数量和规范密度不足,难以保障侦查概括条款的明确性等问题。我国立法机关应当正视上述问题,在借鉴其他国家侦查措施立法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侦查程序立法。(本文来源于《法学研究》期刊2017年04期)
虞庄[5](2017)在《概括抵押条款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概括抵押条款”是指抵押物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条款。依照经典民法理论,设立一项在整个财产上的概括抵押权,因违反物权特定性原则,是不能成立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司法解释》)第56条第1款遵循物权特定原则,规定抵押物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且无法补正或推定时,抵押不成立。但无论在理论上还是立法上,抵押不成立后抵押人是否应当承担责任以及应承担何种责任均未予以明确。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对于概括抵押条款合同效力的认识和理解并无分歧,均认为抵押合同不成立,但对于当抵押合同不成立后抵押人承担何种责任却存在较大的分歧。本文通过整理和分析概括抵押条款的相关司法判决,总结实践中对此类条款的不同认识,并采用意思表示解释的途径,得出概括抵押条款虽不满足物权性担保的要件,但仍可以认定为具有债权性担保效果的结论。全文主要分为以下几个部分:第一部分:争议案件分析。文章将讨论五个经典判例的大概案情和不同法院的裁判观点,以此归纳审判实务界对于概括抵押条款的争议焦点。实务中,有的法院认为既然《担保法司法解释》第56条第1款已经明确抵押物不特定情形下抵押合同不成立的法律效果,那么抵押人应当不承担民事责任;有的法院认为以不特定的自有资产作为抵押实质上是信用担保,因此作出抵押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判决;有的法院认为抵押合同不成立,抵押人有过失情形下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有的法院判决驳回了债权人要求抵押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但其认为概括抵押条款的定性与裁判无关,对该条款“不予评价”;也有的法院以并存的债务承担处理该问题。第二部分:概括抵押条款实践困境。文章明确指出概括抵押条款在司法实践中面临定性分歧和立法缺失的困境。在定性方面,有免责说、保证说、缔约过失责任说、回避说和并存的债务承担说五种观点。在立法层面,我国法律对于标的物不特定的浮动抵押进行了规定,但是对概括抵押的规范明显存在不足。立法的缺失使得司法实务中概括抵押条款同案不同判的情形普遍存在。第叁部分:概括抵押条款的内容与法律关系分析。笔者从分析概括抵押条款的内容入手,首先介绍了实务当中概括抵押条款是以怎样的面目出现的,在弄清概括抵押条款内容的基础上,本文分别通过合同法和物权法的视角,对概括抵押条款进行审视,得出概括抵押条款由于标的物不明确而合同不成立,并且违反了物权特定原则,不产生物权性担保的效果,但仍旧满足债权性担保的法律要件。第四部分:概括抵押条款的法律结构辨析。文章通过对概括抵押条款和其他性质类似或者处理模式类似的民法相关制度如浮动抵押、未登记的不动产抵押、避法行为、并存的债务承担等制度进行比较研究,来认识概括抵押条款在担保体系中的定位,从而有助于澄清其与其他情形的边界,凸显概括抵押条款的特殊性。第五部分:概括抵押条款之溯源。对概括抵押条款这一介于债权性担保与物权性担保之间的变异条款产生原因进行反思,可发现其背后实则反映了民法精密的立法概念与广大交易民众的日常生活概念之间的冲突。就争议产生原因而言,实务中此类争议频繁发生,大多是由于抵押人援引《担保法司法解释》第56条第1款进行恶意抗辩所致。第六部分:概括抵押条款的保证属性之证成。为更好地解决此类纠纷,本文结合司法实践的有益经验,提出概括抵押条款应当从文义解释、目的解释、整体解释等角度进行认定。概括抵押条款可以明确具有担保的意思表示。当无法满足物权性担保的构成要件,当事人欲采取何种担保形式上有疑问时,解释成保证具有优先性。至于是承担一般保证责任还是连带保证责任,则应当依据条款内容具体判断。(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7-03-01)
于飞[6](2015)在《民法基本原则的立法表述:区分法律理念与概括条款》一文中研究指出无论是编教科书还是写法典条文建议稿,如果前面写了“基本原则”的内容,后面又受德国民法典及教科书的影响,安排了“权利的行使”这一章,就会发现两部分内容上有重复,特别是在“诚信原则”和“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上。这是怎么造成的? 我国学理上公认各基本原(本文来源于《中国社会科学报》期刊2015-05-27)
丁广宇[7](2015)在《适用其他合同全部条款的概括约定不具有仲裁协议并入的效力》一文中研究指出合同中有关仲裁协议并入的表述是否必须具体明确或者经特别指出,还是可以笼统地或概括地与其他有关实体权利义务条款一同并入,在国内外理论与实务界都存在不小的争议。笔者认为,在合同中概括性约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适用其他合同有关约定的表述,一般不发生仲裁协议并入的效力,除非当事人能够证明其对仲裁协议的并入尽了合理的提醒义务,或者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明知或应知仲裁协议的并入。(本文来源于《人民司法》期刊2015年08期)
高圣平[8](2005)在《试论格式条款效力的概括规制——兼评我国合同法第39条》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格式条款的效力规制中,概括规制是其中重要一环。我国《合同法》第39条规定了格式条款效力的概括规制可援引的原则———公平原则。格式条款出现违反平等互惠原则、违反任意性规范、妨碍合同目的之达成等情事之一的,可认其为违反公平原则。(本文来源于《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期刊2005年03期)
聂铄,胡克敏[9](2004)在《论格式条款的概括规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格式条款的效力规制方面,世界各国除了在立法上以明定的形式宣告某些格式条款绝对无效之外,为了应对日新月异的社会发展和种类繁多的格式条款,还采取了另外一种规制格式条款的手段,即授权法院援引某项抽象的法律原则规制格式条款效力的概括规制技术。由于我国《合同法》对此项规制技术未作规定,本文拟结合有关国家、地区的立法和判例对其加以探讨。(本文来源于《法律适用》期刊2004年05期)
韩新华,金涛[10](2002)在《论概括条款及其具体化——以张学英诉蒋伦芳遗产纠纷案为例》一文中研究指出模仿自然科学的方法将法律规范概念化、体系化,这是自十九世纪开始的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的法律构想。惟现代法学已较普遍地承认法秩序不但包含一个经由概念通过不同的抽象化程度而构成的外在体系,还包含一个由原则通过不同的具体化阶段而构成的内在体系。又由于概念具有储藏价值的功能,可由概念通过回归法律理由的方式推得法律原则,故在很大程度上内外体系(本文来源于《法哲学与法社会学论丛》期刊2002年00期)
概括条款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刑事诉讼法是我国法律条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的侦查概括条款对于工作人员处理案件的方式具有直接影响,在实际运用过程中,存在条款重复、较为模糊等方面问题。基于此,本文提出了加强对侦查概括条款的重视、增加授权条款的数量、更改重复的内容、补充措施授权内容四个方面措施,完善刑事诉讼法中的侦查概括条款,从而有效的提高刑事案件的处理效率。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概括条款论文参考文献
[1].刘亚东.民法概括条款适用的方法论[J].政治与法律.2019
[2].孙书建.刑事诉讼法中的侦查概括条款研究[J].法制博览.2019
[3].杨奕.未经平台经营方同意私自转让网络店铺无效[N].中国商报.2018
[4].艾明.刑事诉讼法中的侦查概括条款[J].法学研究.2017
[5].虞庄.概括抵押条款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7
[6].于飞.民法基本原则的立法表述:区分法律理念与概括条款[N].中国社会科学报.2015
[7].丁广宇.适用其他合同全部条款的概括约定不具有仲裁协议并入的效力[J].人民司法.2015
[8].高圣平.试论格式条款效力的概括规制——兼评我国合同法第39条[J].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5
[9].聂铄,胡克敏.论格式条款的概括规制[J].法律适用.2004
[10].韩新华,金涛.论概括条款及其具体化——以张学英诉蒋伦芳遗产纠纷案为例[J].法哲学与法社会学论丛.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