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检警关系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关系,不起诉,司法,制度,司法改革,裁量权,检察官。
检警关系论文文献综述
郭烁[1](2019)在《检警关系视野下的不起诉制度》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检警关系,在实践中呈现出检警之间"重配合、轻制约""权力分隶"的特征,这极大地制约了不起诉制度的适用。这一问题可以通过推进"公诉引导侦查"的检警关系改革予以解决。但在改革过程中,需要警惕检察机关"指导侦查"与"不起诉"权力结合带来的制度风险。借鉴域外司法实践,构建完善的检察公诉裁量权规范机制,是防止不起诉制度在检警关系改革中发生异化的良策。(本文来源于《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期刊2019年05期)
刘文强[2](2019)在《以审判为中心视野下我国检警关系的反思与重构》一文中研究指出检警关系是最基本的刑事诉讼关系之一,对检警关系的准确定位和优化调整,对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有重要意义。当前我国检警关系存在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发挥不够充分与检警未能形成追诉犯罪的有效合力两大问题。从学理视角、实证视角和可行性视角进行考察,透析检警一体化模式,立足于我国的国情和制度现状,结合以审判为中心基本理念,构建新的检警协作模式是更为优位的选择。新型检警关系的构建,应从"大控方"追诉格局的构建,基于协作理念的侦查机制调整,以及立足于协作和监督的检察机制变革等叁个方面展开。(本文来源于《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期刊2019年04期)
杨启慧[3](2019)在《检警关系视角下的检察机关“捕诉合一”》一文中研究指出司法改革已经进入全面深化阶段,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越来越突出,在监察改革的重要节点,检察机关推进"捕诉合一"不仅是检察机关办案模式的创新,也对检警关系产生深远影响。在检警关系中,检察对侦查的监督是防止权力滥用,保障人权的重要依托,可直接影响诉讼目的实现和诉讼结构的构建。以检警关系为视角探究"捕诉合一",既是回应理论质疑、优化路径的需要,也是全面深化改革的突破口。(本文来源于《实事求是》期刊2019年04期)
熊东来,王艳[4](2019)在《捕诉一体办案模式下检警关系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要求检察机关既要加强检警协作,构建大控方格局,更要强化检察监督,规范侦查行为。《"十叁五"时期检察工作发展规划纲要》指出,要完善介入侦查、引导取证机制,建立重大疑难案件侦查机关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和建议制度,从源头上提高报捕案件质量,推动建立新型良性互动检警关系。目前捕诉一体办案模式的推行,为推进侦诉关系的良性发展提供了契机。笔者就检警关系目前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调研,探索研究解决途径。(本文来源于《检察调研与指导》期刊2019年03期)
卢丹芬[5](2019)在《捕诉一体化下的检警关系》一文中研究指出检警关系是刑事诉讼关系的基本内容之一,我国检警关系长期面临着配合不足、监督不力的困局,难以有效打击犯罪。在捕诉一体化的大环境下,有效的解决了检察引导侦查不统一的问题,进而进一步有利于检警关系,提高诉讼效率和案件质量。(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9年14期)
陈凯明[6](2018)在《司法改革进程中检警关系的新型困境与进化路径——以两岸检警关系改革的比较为切入点》一文中研究指出两岸的司法改革都涵盖了检警关系改革之内容。两岸检警关系改革的原因不同,但在改革方向上确有相向而行的表象。大陆方面关注检察保障侦查取证之质量,台湾地区则侧重破解单一侦查主体带来的现实难题。从实质上看,两岸的检警关系事实上都在致力构造平等、协力的伙伴式检警关系。在改革中,大陆改革可以参考台湾地区经验,打破侦查活动封闭的现状,确立检察官必要之侦查权。通过技术性手段实现检察官对侦查活动的动态监督、确立检察引导侦查制度、规划政法系统的奖惩建议权以及检察机关内部的检警一体建设。(本文来源于《现代法治研究》期刊2018年03期)
范跃红,蔡俊杰,阮家骅[7](2018)在《浙江:将全面推开基层公安机关检察官办公室》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报宁波7月19日电(记者范跃红 蔡俊杰 通讯员阮家骅)每个星期一,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检察院检察官都会来到设在溪口派出所的办公室,对一周以来的治安、刑拘案件以及变更强制措施等信息进行查询分析,有效开展法律监督,此举深受公安机关欢迎。7月18日至19日,浙(本文来源于《检察日报》期刊2018-07-20)
冯志恒[8](2018)在《从酌定不起诉的发展审视检警关系的演变》一文中研究指出一、长期存在的高起诉率现象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73条第2款为检察机关设置了起诉裁量权,授权检察机关"对于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案件,可以决定不起诉。我们通常将这种带有裁量性质的不起诉称为"酌定不起诉"或者"相对不起诉",并将《刑事诉讼法》第173条第1款的规定称为"法定不起诉"或者"绝对不起诉",而将《刑事诉讼法》第171条第4款规定的经过补充侦查仍然不能达到起诉标准时作出的不起诉称为"存疑不起诉"。叁类不起诉当中,法定不起诉与存疑不起诉案件,不需要检察机关行使(本文来源于《深化依法治国实践背景下的检察权运行——第十四届国家高级检察官论坛论文集》期刊2018-06-28)
吴施依[9](2018)在《检警关系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2014年《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其中强调了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侦查机关侦查、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以及法院审判,叁者之间要坚持审判的中心地位,确保发挥庭审的作用。“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体制改革对于目前的检警关系产生了一系列影响,主要是针对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侦查机关、检察机关的角色和价值目标的准确定位和职能的有效行使。近两年,为实现改革需求,我国各地针对检警关系也提出不少创新型的举措,如引入“提前介入”和“引导侦查”制度,经过两年试点实验,各地都取得了一定的实践成果,为我国检警关系完善提供了较高的研究价值。本文立足于“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改革大背景,在坚持我国《宪法》基本原则的前提下,通过比较研究,探索出一种适用于中国的新型检警关系模式。全文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为引言。引出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体制改革背景,介绍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对“以审判为中心”所做的规定。针对“以审判为中心”,学术界对此的认识各有看法,因此,分别介绍了龙宗智教授、孙长永教授、陈卫东教授对“以审判为中心”的理解,与此同时,简要论述了在此改革背景下,对我国传统检警关系产生的一系列影响,借此为“新型检警关系”的研究奠定法治背景。第二部分为检警关系理论学说。笔者分别阐述了以“统一”为核心的“侦诉合一”方案和“检警一体化”方案、以“监督”为核心的“一重领导一重监督模式”和“强化监督制约机制模式”、以“合作”为核心的“检察引导侦查方案”和“检警协作”模式。试通过分析各种模式的优势和弊端,为新型检警关系模式的探索提供理论基础。第叁部分为“以审判为中心”下“检警关系”改革的实践样本分析,分为各地方相关地方规定创新样本以及实践机制创新样本。主要包括“提前介入”制度探索、“重大疑难案件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制度探索、“检察官办公室”制度探索、“巡回监督检察室”制度探索等。试通过了解中国各省市检警关系改革试点的具体措施及相关成果为新型检警关系模式的探索提供现实性的价值考量。第四部分为“以审判为中心”下新型检警关系模式设立之基础与目标。该部分内容作为本论文的核心存在,共分为叁小节:第一节主要分析在“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下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权力结构设置。主要内容包括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各自的宪法定位与权力结构分析、以及此种权力结构模式下产生的正面效应和负面效应。通过这一部分内容的阐述来说明我国现行检警关系存在的问题以及改良检警关系的必然性问题。第二节主要分析“以审判为中心”下检警关系改良目标设立之基础。通过该节内容的阐述来说明我国要完善检警关系首先应克服的困难和具备的法律基础,包括观念的转变、与国外相关模式的区分以及对司法审查制度的正确理解,为检警关系完善提供先决条件,这也是检警关系改良成功的必要前提。第叁节主要阐述“以审判为中心”下检警关系完善之目标。这也是基于前文分析所得出的最终结论,也是本文写作研究的目标及成果,主要结论包括:侦查机关、检察机关配合、制约原则的重新理解与适用;以“介入、商请”为核心的新型“检警工作关系”改变;以保障检察机关实现监督实质化为目标的制度建设;现代化、信息化建设有效推动检警关系改良进程等。试通过该部分内容的阐述为我国检警关系改革推进提供有价值的建议和意见参考。(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8-04-27)
刘云哲[10](2018)在《“一体”与“分离”之外的检警关系——陆台检警关系比较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大陆地区现行检警关系是"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检警分离",其带来的侦查任意主义、公诉不畅和诉讼效率低下等问题,严重损害了我国的司法权威和被追诉者的合法权益;而与此对应的是台湾地区在业务上的"检警一体",得以保障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实质性,促使警察在符合公诉的要求下取证并积极配合出庭质证,提升诉讼活动整体效率。在借鉴台湾检警关系之外,更为根本且迫切的是引入审前程序的司法审查制度,同时落实检察独立性、强化被追诉人诉讼权利、提升警察法律素养等也有助于优化侦查及证据活动。(本文来源于《广东开放大学学报》期刊2018年02期)
检警关系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检警关系是最基本的刑事诉讼关系之一,对检警关系的准确定位和优化调整,对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有重要意义。当前我国检警关系存在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发挥不够充分与检警未能形成追诉犯罪的有效合力两大问题。从学理视角、实证视角和可行性视角进行考察,透析检警一体化模式,立足于我国的国情和制度现状,结合以审判为中心基本理念,构建新的检警协作模式是更为优位的选择。新型检警关系的构建,应从"大控方"追诉格局的构建,基于协作理念的侦查机制调整,以及立足于协作和监督的检察机制变革等叁个方面展开。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检警关系论文参考文献
[1].郭烁.检警关系视野下的不起诉制度[J].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
[2].刘文强.以审判为中心视野下我国检警关系的反思与重构[J].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
[3].杨启慧.检警关系视角下的检察机关“捕诉合一”[J].实事求是.2019
[4].熊东来,王艳.捕诉一体办案模式下检警关系问题研究[J].检察调研与指导.2019
[5].卢丹芬.捕诉一体化下的检警关系[J].法制与社会.2019
[6].陈凯明.司法改革进程中检警关系的新型困境与进化路径——以两岸检警关系改革的比较为切入点[J].现代法治研究.2018
[7].范跃红,蔡俊杰,阮家骅.浙江:将全面推开基层公安机关检察官办公室[N].检察日报.2018
[8].冯志恒.从酌定不起诉的发展审视检警关系的演变[C].深化依法治国实践背景下的检察权运行——第十四届国家高级检察官论坛论文集.2018
[9].吴施依.检警关系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8
[10].刘云哲.“一体”与“分离”之外的检警关系——陆台检警关系比较研究[J].广东开放大学学报.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