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登记制度论文-韩京京

担保登记制度论文-韩京京

导读:本文包含了担保登记制度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动产担保,电子化,登记对抗,声明登记

担保登记制度论文文献综述

韩京京[1](2019)在《电子化动产担保登记制度构建初论》一文中研究指出虽已呼吁多年,但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并未在中国得到根本解决。这与中国动产担保登记分散化、纸质化有一定的关联。有关国家和国际组织倡导的电子登记系统渐成发展趋势。相较于文件登记制,声明登记制更具借鉴意义。中国应当建立以声明登记制为基础的统一的电子化动产担保登记制度。在制度构建过程中要综合考虑中国的信用状况、立法现状、交易习惯等因素,兼顾效率与安全。(本文来源于《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9年04期)

祝惠春[2](2019)在《动产担保登记制度还需补短板》一文中研究指出利用期货标准仓单质押,可以助力解决企业“融资难”在动产方面,登记机构比较分散且不明确,制约了中小企业利用动产开展融资担保的安全性和效率近年来,我国以工业品、农产品为代表的大宗商品贸易蓬勃发展,大宗商品期货交易量持续增长。现货企业将大量(本文来源于《经济日报》期刊2019-05-22)

贾翱[3](2019)在《区块链在动产担保登记制度中的可能应用及影响》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物权法》并未要求建立统一的动产担保物权登记制度,目前学界多主张建立动产担保统一登记制度,但这种中心化的解决方案面临诸多障碍,难以实现。主要原因在于登记机构过多难以协调,动产种类丰富且不断增加以及缺少和监控技术有效联结等问题难以解决。区块链技术的发展和去中心理念的提出为对动产担保物权制度重构的技术支撑。区块链技术结合物联网技术应用于动产担保登记,会对我国的民商事法律制度以及金融实务产生深远影响,带来动产的不动产化、资产的数字化和智能化以及物联网金融的发展。(本文来源于《天津法学》期刊2019年01期)

韩雪峰[4](2018)在《论我国动产担保登记制度的建构》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旨在通过对中国动产担保登记制度的研究,清晰地把握动产担保登记这一制度的特征和存在的问题,进而在我国探索建立和完善动产担保统一登记制度。并且可以在此基础上探索补充设立动产担保登记公示的民间化模式,即在统一的动产担保登记制度框架下,允许一些专门的登记公司来从事部分动产担保物权的登记工作,作为行政机关动产担保登记公示之外的补充,以期能够缓解当前我国动产担保登记制度下存在的登记成本高,效率低下等问题。在论文的写作过程中,本文主要采用了文献研究、比较研究等方法,了解制度的起源、特征、性质、具体内容以及存在的问题,进而提出对于制度完善的思考和建议。本文共分为叁章:第一章,中国动产担保登记制度概述。该部分论述了动产担保登记制度的概念和范围、登记行为的性质、登记的效力以及该制度存在的问题等内容。动产担保登记制度是为了弥补动产担保在公示方面的不足而设立的一种制度,一般仅具有公示作用,不能创设权利,是权利人得以对抗第叁人的前提,具有节省成本,方便经济活动,维护交易安全的作用。其中登记行为应属于行政行为,因为登记机关的责任而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当事人可以通过行政诉讼的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登记的效力上,我国目前担保登记制度下既有登记对抗主义,也存在登记生效主义,笔者认为应统一采取登记对抗主义为佳。笔者发现,该制度仍然存在制度规范不统一,登记机关权责不明,登记程序和内容繁琐,信息公示系统滞后等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同时,笔者发现我国当前已经出现这种动产担保登记公示民间化的趋势,只不过因为我国当前动产担保登记的程序和内容及效力等方面尚不统一,导致其在适用中存在一些问题。第二章,域外动产担保登记制度研究,以美国《统一商法典》第九编为重点,着重介绍了登记机关的选择与确定,动产担保声明书的登记内容,登记的申请,登记机关的职责以及登记的效力五个方面的内容,详细阐述了美国《统一商法典》中所规定的美国的动产担保统一登记制度,分析了其制度架构和优势所在,为中国动产担保登记制度的完善提供理论上的参考;同时在详细地阐述美国《统一商法典》第九编内容的基础上,简单介绍了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动产担保登记制度,对于其立法模式、公示方法、审查办法等进行了比较,为第叁章内容的展开提供理论支持。第叁章,我国动产担保登记制度的完善思考。这一章节在结合中国现状并借鉴域外经验的基础之上,提出了建立和完善我国动产担保统一登记制度的具体建议:一是在民法典编纂的过程中统一动产担保登记制度的法律法规,为建立和完善动产担保统一登记制度奠定基础;二是利用互联网和大数据,在分别登记制的前提下建立统一的动产担保登记信息公示系统,以平衡统一登记制和分别登记制;叁是借鉴美国法确立单方申请模式,并且纸质申请和在线申请并行供当事人选择以方便当事人;四是简化登记内容,采取声明登记制,以保护交易安全和当事人的隐私为必要,进而确定登记机关的形式审查责任,从而提高登记效率,促进交易快速发展;五是明确发生登记错误时登记机关的责任,本文认为登记行为是一种行政行为,登记机关的责任为行政责任,与形式审查相适应,采取登记机关承担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具体赔偿标准可以参照《国家赔偿法》确认登记机关的赔偿责任,针对具体情形采取不同的赔偿标准;最后笔者在统一动产担保登记制度的前提下,提出了设立动产担保登记公示民间化模式的设想,具体包括国家机关与民间专门登记公司的业务范围的划分,登记公司的准入、监管和运行以及发生登记错误时登记机关的责任等问题。希望能逐步建立和完善契合我国实际国情的动产担保统一登记制度。(本文来源于《山东大学》期刊2018-03-05)

董学立[5](2018)在《建立动产担保物权统一登记制度的担保物权法编纂意义》一文中研究指出源于动产担保物权法律制度自我完善的内在要求,建立动产担保物权的统一登记制度,成为对动产担保物权法编纂的学界共识。建立动产担保物权统一登记制度的意义却远不止于此。对于一元化动产担保物权编纂思路倡导者而言,动产担保物权统一登记制度的建立,尚具有"明修栈道、暗度陈仓"的法体系效果——动产担保物权统一登记制度的建立,足以使得现有的"权利质权"制度难以再续立节成章的独立存在下去,其结局应是"权利质权"制度被抵押权制度吸收性消灭,动产担保物权立法模式一元化程度因此得以迈进;与此同时,动产担保物权统一登记制度的建立,还足以使非典型担保物权被司法认可,动产担保物权的类型自由得以实现,动产担保物权在内容法定且唯一的基础上,实现类型的自由约定。终此,一元化动产担保物权立法模式渠成。(本文来源于《法治研究》期刊2018年01期)

朱军,马捷,严长德[6](2017)在《动产担保统一登记制度建设路径研究——以江苏省南京地区为例》一文中研究指出1995年施行的《担保法》首次规定了动产抵押制度,为企业和个人的信贷业务提供了便利,2007年实施的《物权法》进一步为动产担保融资业务注入了活力。本文在调研南京地区动产担保融资业务发展现状的基础上,分析动产融资业务发展中面临的问题,总结借鉴国外动产担保登记制度建设经验,提出我国动产担保统一登记制度建设的政策建议。(本文来源于《金融纵横》期刊2017年12期)

宋雨[7](2015)在《动产担保统一登记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经济的发展,担保制度逐渐呈现由传统的债权保全向融资媒介发展,由单纯的价值控制到注重物效利用发展的趋势,登记制度引入动产担保领域是融资领域的一大突破,其为非转移占有担保的设定提供了制度保障。登记制度同时也解决了无体财产权担保问题。但登记制度广泛应用也导致了担保法律体系的混乱,担保类型种类繁多、登记机关不一、登记程序不一等问题,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动产担保融资的发展,为此,以美国为代表的国家率先进行动产担保法律制度改革,构建了动产担保统一登记制度体系,该体系包括登记法律规范的统一、登记范围的统一,登记程序的统一和登记效力的统一。我国的动产担保融资也进入了相对活跃的时期,但是我国的担保法律制度具有相对滞后性,无法满足现代金融实践的发展需求,因而需要构建现代、高效的动产担保法律体系,而登记制度是其中的重要一环,连接着实体和程序,在整个动产担保制度起着重要作用。本文采用对比分析的方法,在借鉴域外的动产担保统一登记制度的基础上,分析我国目前存在的动产权属统一登记的运作模式,以求完善我国的动产担保登记制度。全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首先介绍了动产担保中登记的引入、登记的功能,之后介绍了统一的动产担保登记制度如何在美国产生,如何被其他国家借鉴,最后是其内容构成,指出其包括法律规范、登记范围、登记程序,登记机关、登记效力的统一。第二章是对域外动产担保统一登记制度的考察,在其中选取《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动产担保交易示范法》为范本,在实体上,《示范法》建立了统一的动产担保权的概念体系,从而实现了登记范围的统一;在登记程序上,其主张建立中央统一的登记机关,构建符合动产担保的登记程序,采用单方申请主义、形式审查、通知登记制度等;在登记效力上采用的符合效率的登记对抗主义。第叁章探讨我国的统一登记制度,我国担保法律体系不完善,缺乏体系化,导致登记公示的范围确定存在着争议,在登记程序方面,登记机关分散,登记程序不合理,阻碍了担保融资实践,因而实务中,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其他部门积极构建我国的动产权属统一登记系统,本文通过对我国的运作模式的分析,发现其有积极意义但也存在着严重不足。第四章是探讨如何完善我国动产担保统一登记制度。指出要从法律规范的体系化、统一登记机关、促进登记程序的完善、登记效力上采登记对抗主义这几个方面予以完善。(本文来源于《山东大学》期刊2015-09-13)

史波林,李瑞芝[8](2015)在《我国物权担保登记制度短板仍存》一文中研究指出物权担保登记制度,通常是指不动产登记制度,是物权公示制度的一种,是规定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及效力的法律制度。在金融行业中,物权担保登记制度显得至关重要。 为了适应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我国于1986年制定了《民法通则》,这是国家(本文来源于《现代物流报》期刊2015-04-10)

曾章伟[9](2013)在《统一担保登记制度刍议》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分类分部门分别登记的担保登记制度,存在多头立法、登记机关林立、程序繁复、信息不透明、查询困难、难以监管担保泡沫等弊端。为保护债权人权益,预防担保风险,我国有必要按照便利、高效、透明原则,对现行财产权和担保登记制度进行改革,建立统一的财产权和担保登记制度,统一财产权和担保登记立法,建立统一的担保登记机关,设立财产权和担保登记大厅,简化担保登记程序,实行网络申请、登记、公示、查询,降低收费,对担保及担保登记进行严格监管。(本文来源于《前沿》期刊2013年17期)

吴婷婷[10](2013)在《论日本动产让与担保登记制度》一文中研究指出登记制度是物权变动的重要公示手段,在促进企业融资等方面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而我国创设登记制度的时间也不短,在实务与学界都有广泛的涉及,但仍存在一些不尽如人意的地方,尤其是非占有型动产担保的登记方面,问题比较显着。反观我们的邻国——日本,在2004年以前针对非占有型动产担保只有特别法规制几类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的公示问题,其余大多数动产就没有规制公示方面的法律条文了,由此导致物权变动的公示状况混论,致使涉及非占有型动产担保的交易风险增大,并令企业筹措资金陷入困境。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日本当局于2004年11月15日颁布了《部分修正有关债权让与对抗要件的民法特例等法律》(以下简称《修正法》),并于2005年10月3日开始应用动产让与担保登记制度。该《修正法》实施后,解决了日本企业融资困难的问题,促进社会资金的流动,给日本经济的发展增加了新的动力。日本在非占有型动产担保公示问题上取得的成功,值得同样设置了非占有型动产担保登记制度的我国借鉴。另外,我国学界以及实务界对日本动产让与担保登记制度不是非常清楚,即使有所关注也都停留在登记效力等学理方面的讨论和是否将动产让与担保制度引入我国担保法体系上,没有人真正关注动产让与担保登记制度的具体内容以及登记实务的细节。因此,笔者希望通过本论文详细介绍日本动产让与担保登记制度,让人们了解制度本身内容的同时,也想针对完善我国动产抵押登记制度提几点建议。本论文由四部分构成,分别为:第一部分为引言。该部分简单介绍日本非占有型动产担保公示制度的发展历程,以及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另外找出与我国动产抵押登记的相似点,为两国登记制度的比较研究以及体现笔者撰写本论文的意义做好伏笔。第二部分详细介绍日本动产让与担保登记制度的具体内容。在介绍登记制度之前,详细介绍该制度的成立过程,包括背景及立法过程的情况。主体部分从动产让与担保登记的对象、登记程序、登记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和登记相关文件的设置以及登记事项的公开等方面具体说明该登记制度。该部分偏重于日本动产让与担保登记的实务方面的介绍。第叁部分针对动产让与担保登记效力问题加以讨论。比较了登记与其他公示手段的效力强度问题,另着重介绍日本社会各界在《修正法》审议过程中针对效力方面的争论,从中发现日本针对动产让与担保登记效力问题的主流观点。第四部分提出笔者的观点。通过中日非占有型动产担保登记制度的比较,发现我国动产抵押登记制度存在的问题,并提出限定动产抵押标的物范围、完善《动产抵押登记办法》、增设公示辅助方法等建议。(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3-03-20)

担保登记制度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利用期货标准仓单质押,可以助力解决企业“融资难”在动产方面,登记机构比较分散且不明确,制约了中小企业利用动产开展融资担保的安全性和效率近年来,我国以工业品、农产品为代表的大宗商品贸易蓬勃发展,大宗商品期货交易量持续增长。现货企业将大量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担保登记制度论文参考文献

[1].韩京京.电子化动产担保登记制度构建初论[J].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

[2].祝惠春.动产担保登记制度还需补短板[N].经济日报.2019

[3].贾翱.区块链在动产担保登记制度中的可能应用及影响[J].天津法学.2019

[4].韩雪峰.论我国动产担保登记制度的建构[D].山东大学.2018

[5].董学立.建立动产担保物权统一登记制度的担保物权法编纂意义[J].法治研究.2018

[6].朱军,马捷,严长德.动产担保统一登记制度建设路径研究——以江苏省南京地区为例[J].金融纵横.2017

[7].宋雨.动产担保统一登记制度研究[D].山东大学.2015

[8].史波林,李瑞芝.我国物权担保登记制度短板仍存[N].现代物流报.2015

[9].曾章伟.统一担保登记制度刍议[J].前沿.2013

[10].吴婷婷.论日本动产让与担保登记制度[D].西南政法大学.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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