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地管辖权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

来源地管辖权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

导读:本文包含了来源地管辖权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管辖权,源地,税收,机构,国际,权利,居民。

来源地管辖权论文文献综述写法

凌冰尧[1](2018)在《数字经济对来源地国家税收管辖权的挑战与对策》一文中研究指出早在数字经济时代之前,电子商务已经引起了世界各国以及国际组织的关注,互联网和通信技术的使用使得经营活动开始超越地域的限制。随着互联网和通信技术的巨大进步以及企业经营活动和互联网技术的进一步结合,数字化商品的无形性和高度的流动性使得企业的经营活动与传统税收管辖权所依据的常设机构概念逐渐模糊。企业依靠通信技术可以轻易地在全球范围进行商业活动,由此带来了价值链管理的全新税收筹划模式,使得各国税务机关缺乏税收管辖的依据。数字经济对国际税收规则带来了巨大的挑战,这是目前世界所公认的事实。通过分析经合组织OECD在2014年发布的《关于数字经济面临的税收挑战的报告》以及2015年发布的《关于数字经济面临的税收挑战的最终报告》不难看出,数字经济下国际税收管辖权体系的改革仍在探索的阶段。传统常设机构概念的认定要求企业必须有固定的营业场所,着重于企业经营活动和所在国地域上的联系。面临数字经济对地域条件依赖的降低和地域选择的偶然性,经合组织提出了修改常设机构例外条款方案和数种全新的管辖依据方案。其中最引人关注的就是“显着数字化存在”及其后的“显着经济实体存在”的全新联结度规则,提出了对数字经济企业与来源国经济联系密切程度的考量依据。传统的国际税收管辖规则是由经济关联原则发展而来,如今面对数字经济的冲击,本文认为必须对经济关联原则做出新时代的解读,重新建立考量企业与来源国之间经济联系的标准。传统国际税收理论认为居民国在价值实现过程中的贡献较来源国大,然而在数字经济时代中,数据是数字经济的血脉,来源国作为市场所在地不在是价值实现的地方而更多参与到了价值创造的过程。因此本文认为传统的国际税收管辖权规则的变革是必然的。中国在数字经济中开始引领全球,不仅作为居民国对外进行规模庞大的投资,同时也消费着巨额的数字商品。以往普遍认为传统国际税收规则偏向于发达国家的利益,在此变革之际,中国更应及早对数字经济作出应对,并在国际税收规则重构的过程中提出自己的诉求,维护本国的税收管辖权,防止税基的侵蚀。(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8-04-09)

张磊[2](2016)在《论菲律宾南海仲裁请求中关于权利来源部分的管辖权》一文中研究指出中菲南海仲裁案由菲律宾单方面提起,该案关于管辖权的裁决至关重要。菲律宾的仲裁请求可以分为权利来源、岛礁地位和行为活动叁个部分的内容,其中关于权利来源部分是菲律宾仲裁申请的核心,因为它试图从根本上彻底否定我国在"九段线"内海洋性权利的合法性。菲律宾认为,中国在"九段线"内主张的主权权利、管辖权和历史性权利超过《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地理和实体上允许的范围,因此不具有法律效力。为了避开领土主权与海域划界,菲律宾希望将仲裁庭的目光引向两个焦点,即海洋地形的法律地位和历史性权利的范围。在这两个焦点问题上,菲律宾请求确认的不单纯是权利的存在,实质是权利的范围,而确认权利的范围是海域划界的关键性因素,所以仲裁庭不能将其剥离后单独裁决,否则就破坏了海域划界的整体性。同时,上述焦点既涉及相关岛礁的主权归属,也属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98条关于"历史性海湾或所有权"的强制管辖权例外情况。因此,菲律宾的规避企图是徒劳的,仲裁庭对其请求中关于权利来源的部分仍然不具有管辖权。(本文来源于《政治与法律》期刊2016年04期)

汤洁茵[3](2013)在《衍生品交易所得的征税权归属:来源地VS居民管辖权》一文中研究指出伴随金融市场的全球化进程,近年来跨境衍生品交易量在迅速增长。然而,为促进国内金融市场的经济效率和基于金融资产的流动性及资本的可替代性的考量,往往认为衍生品所得并无来源地税收的课征。然而,来源地税收是对进入和利用本国金融市场的物理性、法律和经济基础设施所征收的对价,单边放弃来源地课税反而会降低税收公平,对衍生品所得同样如此。因此,衍生品交易所得同样存在来源地征税的问题:柜台交易的衍生品交易所得以付款人居住地为来源地;上市交易的衍生品则以其上市的交易所所在地为收入来源地。(本文来源于《税务与经济》期刊2013年04期)

王克慧[4](2007)在《试析单一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一文中研究指出由于多种税收管辖权并存而产生的冲突如国际重复征税、国际避税给跨国公司带来了巨大的影响,国家的财政收入也难免其害。目前国际上采取了一些措施来消除国际重复征税和国际逃、避税,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缓解作用,但并未从根本上消灭国际重复征税和国际逃、避税。本文试通过分析国际重复征税和国际逃、避税产生的原因及目前采取的措施的效果,提出在全球范围内实行单一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以从根本上解决多种税收管辖权并存的冲突。(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07年10期)

冯洁[5](2007)在《跨国电子商务与营业所得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的确定》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的主旨在于探讨:如何在跨国电子商务的环境下根据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对企业营业所得进行征税。全文共分六个部分。在绪论部分,笔者描述了网络对于人类生活方式的冲击,认为对于法律领域而言,它已经形成了有别于现实世界的“第二法域”。网络在带来电子商务繁荣现象的同时,也对现行的国际税收体制形成了挑战。第一章从讨论两个基本概念——“电子商务”和“营业所得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入手,界定本文的讨论范围。其中,对于电子商务的广义和狭义概念、各种类型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说明,并提出了这一概念在本文中的意义;同时,也明确了“营业所得”和“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的内涵。第二章主要处理跨国电子商务对营业所得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的影响问题,又分为两节。第一节介绍营业所得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的传统理论,涉及“常设机构”原则的历史、概念、范围、意义与其预设的现实前提。第二节分析了电子商务环境下难以确定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的原因,指出其客观原因在于网上交易的虚拟化、隐蔽化、国际化给常设机构原则带来的存在标准弱化和功能色彩消逝的冲击;其主观原因则在于全球范围内电子商务发展的不平衡造成了各国政策取向难以协调,其实质还在于国际税收权益分配问题。第叁章是本文的重点,关涉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确定的关键,即常设机构的存废与认定问题。笔者在此主要梳理了西方国家、国际组织和不同学者的观点和意见。美国的主张在于废除常设机构原则对营业所得征税问题上的适用,其论证进路有两条:一是通过颁布网络免税法、电子商务咨询委员会报告、网络平等征税法对电子商务实施非歧视性征税和免税措施,即不征税导致无适用常设机构原则的余地;二是通过说明确认常设机构的不可行和居民税收管辖权的简洁性,意图用后者取代前者。欧盟和经合组织的意见基本一致,即在保留常设机构原则的基础上作必要的修正,以区分“企业——企业”交易模式和“企业——消费者”交易模式为前提,分别用居民企业的固定营业场所和非居民企业在境内的注册登记地来拟制常设机构。虚拟常设机构倡导者主张破除传统常设机构构成要素的教条,主张采用“实际经济联系”这一唯一标准,用网址、服务器、软件代理和网络服务提供者等虚拟机构来重构常设机构的内涵。其中有合理之处,也有不可行的因素。各种主张提出的背后都有最大化本国利益的考虑。第四章探讨了在电子商务环境下,中国如何选择常设机构之认定方式的问题。首先,笔者提出了确认常设机构时需要遵循的四个原则——单方征税原则、利益原则、中性原则、实际经济联系原则,这是必要的理论前提。其次,尝试列举了确定常设机构的一些现实举措,如在国际层面上加强合作与谈判,促成专门监管组织的成立;在国内则制定相关立法和阶段性税收政策。其中,核心主张为结合欧盟和虚拟常设机构的思路,实施拟制常设机构为主、虚拟常设机构为辅的叁标准模式。最后在结语部分,回顾了本文的基本内容,再次点明电子商务带来的影响并非在于取代现有的税收规则,而在于重构征税原则的内涵。(本文来源于《中国政法大学》期刊2007-03-01)

任弘毅[6](2006)在《跨国电子商务中的来源地管辖权优先原则》一文中研究指出电子商务对传统税收制度及理论,尤其对现行的税收管辖权一般理论提出了挑战。面对国际上两种截然相反的税收管辖权主张。本文认为坚持来源地管辖优先原则,兼顾居民管辖权是最好的办法。(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06年16期)

刘旭[7](2005)在《非传统交易方式下的利润来源地税收管辖权标准》一文中研究指出理论上,税收管辖权标准包括利润来源地管辖和本国居民管辖两种标准。在传统交易方式下,各国立法或双边协定中,多将利润来源地表述为常设机构所在地。在服务贸易和电子商务等非传统交易方式下,常设机构所在地与利润来源地并不一致,此时,如果沿用常设机构所在地表述利润来源地税收管辖权标准,就会造成实际的利润来源地国税收损失。因此,为适应交易方式的发展,应以利润来源地代替常设机构所在地,直接将利润来源地作为税收管辖原则并应用于实务操作之中。(本文来源于《贵州财经学院学报》期刊2005年04期)

潘一[8](2003)在《单一收入来源地管辖权制度问题探讨》一文中研究指出国际税收问题和各个国家的税收管辖权的确立密切相关。当前国际税收管辖权原则主要有属地主义原则和属人主义原则两种,由此产生了国家税收的收入来源地管辖权、居民管辖权和公民管辖权等。多种管辖权的同时使用不符合国际税收的经济效益和公平,实行单一的收入来源地管辖权有利于国际经济交往,有利于国际经济的公平竞争,实行单一的收入来源地管辖权制度是国际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本文来源于《税务与经济(长春税务学院学报)》期刊2003年04期)

来源地管辖权论文开题报告范文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中菲南海仲裁案由菲律宾单方面提起,该案关于管辖权的裁决至关重要。菲律宾的仲裁请求可以分为权利来源、岛礁地位和行为活动叁个部分的内容,其中关于权利来源部分是菲律宾仲裁申请的核心,因为它试图从根本上彻底否定我国在"九段线"内海洋性权利的合法性。菲律宾认为,中国在"九段线"内主张的主权权利、管辖权和历史性权利超过《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地理和实体上允许的范围,因此不具有法律效力。为了避开领土主权与海域划界,菲律宾希望将仲裁庭的目光引向两个焦点,即海洋地形的法律地位和历史性权利的范围。在这两个焦点问题上,菲律宾请求确认的不单纯是权利的存在,实质是权利的范围,而确认权利的范围是海域划界的关键性因素,所以仲裁庭不能将其剥离后单独裁决,否则就破坏了海域划界的整体性。同时,上述焦点既涉及相关岛礁的主权归属,也属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98条关于"历史性海湾或所有权"的强制管辖权例外情况。因此,菲律宾的规避企图是徒劳的,仲裁庭对其请求中关于权利来源的部分仍然不具有管辖权。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来源地管辖权论文参考文献

[1].凌冰尧.数字经济对来源地国家税收管辖权的挑战与对策[D].华东政法大学.2018

[2].张磊.论菲律宾南海仲裁请求中关于权利来源部分的管辖权[J].政治与法律.2016

[3].汤洁茵.衍生品交易所得的征税权归属:来源地VS居民管辖权[J].税务与经济.2013

[4].王克慧.试析单一来源地税收管辖权[J].法制与社会.2007

[5].冯洁.跨国电子商务与营业所得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的确定[D].中国政法大学.2007

[6].任弘毅.跨国电子商务中的来源地管辖权优先原则[J].法制与社会.2006

[7].刘旭.非传统交易方式下的利润来源地税收管辖权标准[J].贵州财经学院学报.2005

[8].潘一.单一收入来源地管辖权制度问题探讨[J].税务与经济(长春税务学院学报).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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