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恶意透支,非法占有目的,有效催收,数额标准
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论文文献综述
项谷,朱能立[1](2019)在《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案件适用最新司法解释的解析》一文中研究指出两高2018年12月1日实施的《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针对当前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法律适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对原解释进行修改,凸显恶意透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独立要件地位,强调对"非法占有目的"的综合考量,并允许提出反证。明确恶意透支催收的有效性,强调必须同时满足"有效催收"的实体条件和证据条件,进一步规范了入罪标准。大幅提高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完善恶意透支数额的计算方法,确立从宽处理规则,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本文来源于《上海公安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4期)
马磊,王晓兵[2](2019)在《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持卡人界定的辨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对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持卡人的界定,理论上存在不同观点,造成了司法实践中法条理解及适用的困难。文章运用刑法解释学原理,通过文义解释和论理解释,把非法持卡人和合法实际用卡人排除在持卡人范围之外,最后得出持卡人仅指登记持卡人的结论。(本文来源于《昭通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3期)
陈业晖[3](2019)在《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问题的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打击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客观因素、小额还款能否成为认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阻却事由,小额还款行为是否影响催收的效力、计算恶意透支数额的起算点如何确定、信用卡专项分期付款业务是否适用恶意透支等问题一直存在争议,影响司法适用。认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时,不能片面的以客观因素、小额还款行为单独判断。客观因素作为介入因素,并不一定与透支不还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小额还款仅是一种客观还款行为,其还款额度无论达到最低还款额与否,均不能客观反映持卡人的主观心态。小额还款要结合介入因素对透支不还结果发生的作用大小、是否影响还款能力、是否具有真实还款意愿等综合认定。如果综合小额还款等因素判断出确有还款意愿,介入因素直接导致无偿还能力,小额还款和客观因素才能成为认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阻却事由。小额还款能够影响催收的效力,但应当以最低还款额度为限。当小额还款额度小于最低还款额时,并不能实际催收目的,不能影响到催收的效力;当小额还款额度达到最低还款额时,以每期最低还款额度的还款计划能够实现催收目的,便导致到催收的效力无效,再出现无效还款时需要重新催收,计算叁个月期间。透支本金的起算点,应以涉案信用卡账户内最后一次结清本息日作为起算点,截至刑事立案,将透支数额与还款数额相减所得差额,即为恶意透支数额。关于信用卡专项分期付款业务,超出信用卡授信额度之外的且不具有循环透支功能的一次性授信透支,实质是借信用卡之名变相贷款,不适用恶意透支。(本文来源于《内蒙古大学》期刊2019-06-02)
罗欢[4](2019)在《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恶意透支信用卡行为是信用卡诈骗罪中一个常见的犯罪行为,其占信用卡诈骗罪的比例非常大。现阶段没有必要将单位作为该类型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主体,但该罪中的“持卡人”应当是对刑法所保护的法益造成损害的实际持有、使用信用卡的人,不是仅仅指申请信用卡的人;认定持卡人是否构成该类型信用卡诈骗罪需做到主客观相统一,重视持卡人主观故意的判断,不能随意客观归罪;发卡行除了落实催收义务及收集好相关催收证据以外,还应增加发卡行在持卡人申请信用卡及使用信用卡的过程向持卡人履行告知使用信用卡的犯罪风险义务,通过透支信用卡之前的告知,透支后进行催收的两结合方式,既能保障发卡行的权益不被不加顾及的透支行为损害,又能有效预防持卡人触犯该类型信用卡诈骗罪,进而减少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率;持卡人同时触犯不同类型的信用卡诈骗罪时,在每种类型的信用卡诈骗罪都能单独构成犯罪的情况下才能合并计算犯罪金额,前叁种类型的可以简单迭加后作为犯罪金额,如果是信用卡诈骗罪的前叁种类型的一种或几种类型与恶意透支型犯罪同时出现时,需要将其他类型信用卡诈骗罪的涉案金额与恶意透支型犯罪的涉案金额按照比例换算后,迭加到恶意透支型犯罪的涉案金额之中;还因当增加持卡人偿还全部透支款项的减轻处罚情节,更有利于司法实践中的案件处理,达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本文来源于《四川师范大学》期刊2019-06-01)
黄良任[5](2019)在《浅谈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的法律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信用卡行业的高速发展,很多人为了赚钱不择手段,而且在经济危机的环境中,近年来信用卡诈骗的犯罪率逐渐增多。其中,信用卡的诈骗犯罪占很大的比重,已经威胁到了金融管理秩序和市场经济的稳定发展,达到非常恶劣的效果。国家联合发布了《关于损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的法律应用及若干问题解释》,希望广大群众了解不要轻信他人,导致自己损失钱财的事件发生。本文是将信用卡被恶意透支及信用卡诈骗等犯罪案例的原因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对建议。(本文来源于《纳税》期刊2019年11期)
汪力,陈鼎文,纪明岑[6](2019)在《论单位利用员工信用卡恶意透支集资行为的认定——基于信用卡诈骗罪的最新司法解释》一文中研究指出信用卡诈骗罪将单位纳入犯罪主体,是对信用卡金融犯罪规制对象的合理补充。以单位为主体,利用员工信用卡恶意透支集资行为符合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应当认定为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单位虽然不是员工信用卡的申领者,但应当在遵循罪刑法定原则与可预测性原则的前提下将单位纳入"持卡人"的主体要件要素当中;诈骗的定罪数额需要进行危害结果上的整体认定;量刑数额方面应当综合考量单位还款能力以保证刑罚均衡与罪责适应,如此方能适应新形势下刑事司法对单位金融诈骗行为的规制需要。(本文来源于《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期刊2019年03期)
张明楷[7](2019)在《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客观处罚条件——《刑法》第196条第2款的理解与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司法实践不当扩大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处罚范围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没有正确理解《刑法》第196条第2款所规定的"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体系地位;"经发卡银行催收仍不归还"既不是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要素与责任要素,也不是仅具有语感意义,而是客观处罚条件。恶意透支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但发卡银行催收后予以归还的,虽然成立信用卡诈骗罪,但因为缺乏客观处罚条件,不能给予刑罚处罚;透支后产生不归还的意思因而未归还的,以及透支后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归还的,原本就不成立信用卡诈骗罪。恶意透支后,在提起公诉前或者一审判决前由持卡人或者保证人全部归还的,应当不起诉或者应当免予刑事处罚;客观处罚条件的法律效果适用于所有的犯罪人,而不应当将"曾因信用卡诈骗受过两次以上处罚的"行为人排除在外。(本文来源于《现代法学》期刊2019年02期)
田宏杰[8](2018)在《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案实证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案件作为常见多发的典型轻微刑事案件,具有行为主体集中、作案手法固定、挽回损失率高等特点,但由于对该类型案件的法律适用存有诸多争议、对证据标准的认识不统一,原本应得到快速处理的该类案件,常常久拖不决,影响了诉讼效率和诉讼公正的实现,也不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为此,应积极协调侦查机关,统一证据标准和入罪门槛,保障案件迅速得到审查办理,同时注重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作用,遏制部分商业银行信用卡诈骗案件高发趋势。(本文来源于《法学杂志》期刊2018年12期)
董凡超,张晨[9](2018)在《“两高”系统修改信用卡犯罪法律规定》一文中研究指出恶意透支信用卡诈骗罪案件量占全部8个金融诈骗犯罪案件量的8成以上,量刑明显偏重,重刑率逐年上升,消耗大量司法资源……针对近年来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持续高位运行、案件办理的社会效果不够好等问题,1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公布《关于修改(本文来源于《中国商报》期刊2018-12-06)
薛应军,赵春艳[10](2018)在《“两高”修改信用卡犯罪司法解释》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报讯(薛应军 赵春艳)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下发《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下称《决定》),对原有司法解释中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规定进行系统修改,更好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平(本文来源于《民主与法制时报》期刊2018-12-01)
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对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持卡人的界定,理论上存在不同观点,造成了司法实践中法条理解及适用的困难。文章运用刑法解释学原理,通过文义解释和论理解释,把非法持卡人和合法实际用卡人排除在持卡人范围之外,最后得出持卡人仅指登记持卡人的结论。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论文参考文献
[1].项谷,朱能立.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案件适用最新司法解释的解析[J].上海公安学院学报.2019
[2].马磊,王晓兵.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持卡人界定的辨析[J].昭通学院学报.2019
[3].陈业晖.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问题的研究[D].内蒙古大学.2019
[4].罗欢.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探析[D].四川师范大学.2019
[5].黄良任.浅谈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的法律完善[J].纳税.2019
[6].汪力,陈鼎文,纪明岑.论单位利用员工信用卡恶意透支集资行为的认定——基于信用卡诈骗罪的最新司法解释[J].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2019
[7].张明楷.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客观处罚条件——《刑法》第196条第2款的理解与适用[J].现代法学.2019
[8].田宏杰.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案实证分析[J].法学杂志.2018
[9].董凡超,张晨.“两高”系统修改信用卡犯罪法律规定[N].中国商报.2018
[10].薛应军,赵春艳.“两高”修改信用卡犯罪司法解释[N].民主与法制时报.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