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东屏:社会结构:制度性三位一体论文

韩东屏:社会结构:制度性三位一体论文

在学界,对于社会,无论是将其视为类生有机体,还是视为由部分组成的整体,抑或视为由要素构成的系统,都能得到普遍首肯。可社会的内在结构究竟至今仍不清晰。本文将力图推出一套经得起拷问如何社会结构理论。

分析社会结构的逻辑

探讨社会的结构,需先明确界定社会。我认为,社会可定义为一定人化疆域内的所有个人的人为组合体。社会作为一定地域内所有天然而来的个人的人为组合体,一方面是此地域内所有个人在其中生存发展的场所,另一方面也是一个有着自我意志和自我运行能力的有机系统。并且正是在后一种意义上,我们才会把社会视为一种不同于个人的另一种形态的“人”或“主体”。这个特殊形态的人或主体虽然派生自个人,不属于元主体,但又是超越了每个个体主体及其机械加和的最大主体,既有属于自己的身体,即人化地域及其上的人口和各种设施、机构,也有属于自己的大脑及其意志和行动能力,即社会管理者或社会决策机构及其决策。

既然社会作为主体也是一种有机系统,那么其内部与其他系统一样必有结构。社会的结构可有多种不同方式的解析,但最能表明社会是一种能按自己意志行动的主体的本质性社会结构,还当属使社会得以活动的内在结构亦即社会的运行机制。因为社会如果没有自己的活动方式,它就不可能属于特殊形态的人或主体。因此,分析社会的本质性结构,必须将社会作为活动主体来看,并聚焦这个活动主体本身的运行机制,将其作为唯一的逻辑切入点。又鉴于社会这个特殊主体的活动归根结底只能是由所有个人的活动体现和构成的,这就意味着,我们对社会的运行机制的分析,理应从分析社会是如何将本属于无数个人的活动同时也变成了社会本身的活动开始。并且,由于“历史不过是追求着自己目的的人的活动而已”,所以构成社会运行的无数个人的活动,其实也就是构成历史的人的活动,这就更加说明我们如此进行社会结构分析的必要。

而以往学界负责研究社会结构的社会学或社会哲学,提出的有关社会结构的各种理论,由于全都不是把社会作为具有独立意志和行动能力的主体来研究的,也不是从社会如何将无数个人的活动变成了自己的活动的维度来描述社会的运行机制,解释社会结构,也就不可能取得令人满意的效果。因为它们或者只是盯着个人,以个人的角色、行动或个人之间的互动关系来解释社会结构,或者只是盯着社会,以社会的系统及其运行来解释社会结构。

以往社会结构理论中那种聚焦个体行动者而展开解释的方法并无不妥,只是不该仅仅是把这类行动作为个人活动来理解,而没有去思考它是如何变成社会这个主体的活动的问题。以下的论述将改变这一状况,它虽然也是从人们的活动开始,但会引出一系列不同的结论,从而形成一套与既往所有社会结构理论都完全不同的社会结构理论。

人们的活动与社会制度

人是以实践为活动方式的活动者,同时还是群居性的活动者。这说明人获取需求对象的实践活动总是在群体中进行的,并且在活动中势必要发生人与人的交往。人之所以会采取群居的方式共同活动及交往,在于这样能使大家都“活得更好”。一个好处是群居具有安全性;另一个好处是群居产生的分工合作可以做很多单凭个人办不成的事;第三个好处是群居有利相互学习、取长补短。因此,活得更好就是人们组成群体或社会的动机或目的。

群居的人在自利本性的驱使下,为了满足自己的需求,维持自己的生存发展,要进行各种各样的活动或实践,处理各种各样的事务。这些活动和事务随着人的需求的增多和社会规模的不断扩大,越到后来越纷繁复杂,但不论在最初的时代还是在后来的时代,都大致可以将它们归结为四大类,即经济的、政治的、文化的和民生的活动和事务。

不难想象,由于满足人生存发展的资源从来都不是足够多而总是匮乏的,同时,亦非人的任何一种交往方式都自然会有利于相互合作和共增福祉,所以在上述四类事务的活动中,社会如果对个人的活动方式没有任何约束和指导,完全听凭个人随心所欲地进行,那么不仅会因个人处事方式的不一样而难以把事情办好,而且势必会引发人与人之间为争夺有限资源而发生的相互冲突、相互争斗、相互伤害,从而使整个社会陷入混乱无序,结果非但不能使合群在一起的人们活得更好,反而是活得更糟。有鉴于此,为了使一切在相互交往基础上进行的各种活动协调一致,避免矛盾和冲突的发生以取得好的处事效果,以使每个人的需求都能得到一定的满足,进而形成稳定的社会秩序,真正实现让人活得更好的初衷,就需要有统一的活动规则或做事规则。这些规则有的以习俗和道德的形态出现,有的以社会制度的形态出现。

数据显示,在被调查的孵化器企业中,2016年仅有8家得到了政府的奖励或者补贴(占32%),分别为15万~323万元不等,得到了涉及租金补贴类的企业只有3家。松山湖开发区的孵化器得到政府资金扶持、资助、奖励、补贴的比例并不大,占整体运营费用的比例也很小。

制度意识形态与制度保障机器

社会制度保障机器若想实现保障制度的目的,不论在哪个时代,在实质上都必须具备两种机制,这就是监督机制和赏罚处置机制。前者负责对社会中的所有行为主体进行监视,以方便及时发现他们所做出的那些符合社会赏罚规定的行为,并将这类信息报告给后者即赏罚处理机制;而后者则负责根据这些信息和已有的相应赏罚制度规定,对具体行为者做出实际的或赏或罚的处置。

当某种社会制度安排方案被由此制定并推出之后,为了避免社会成员因不知道或不理解而未能遵守,必须向人们做必要的传释,并且还需要针对人们的各种不理解或疑问、异议,为其进行理论辩护。而以上所有这些以社会制度为内容的言说、思想、观念、理论、学说,可统称为“社会制度意识形态”。

制度意识形态属于社会意识形态,但不等于社会意识形态,是社会意识形态中关于社会制度的意识形态,而不是指社会中的意识形态或有社会性的意识形态。制度意识形态是为社会制度服务的社会意识形态,它一方面负责为制度的制订、修改、废止提供理念、方案和理论论证;另一方面负责向所有社会成员传释社会制度的内容以及实施必要性。因此,制度意识形态大体可分为两个部分,即制度理论和制度说教。前者用于制度建构,后者用于制度推行。制度意识形态会因所主张的社会制度的不同而有所分殊,并形成不同甚至相互对立的制度意识形态,它们相互之间存在的是批判与反批判、辩护与反辩护的竞争关系。最严重的相互冲突的制度意识形态,都出现在社会制度安排仅仅有利于制度安排者而不利于其他社会成员的时代,这时制度安排者成为社会中的统治者,而其他社会成员则沦为被统治者。

由社会制度、制度意识形态和制度保障机器构成的“制度性三位一体”的社会结构,准确地说,应该称之为“社会核心结构”。这是因为在社会制度之外的习俗、道德、价值观念等非正式规则,虽不及制度对人们活动的方式方向的塑导力强大,但也是能影响人们活动的社会规则。并且,这些非正式的社会规则也有自己的意识形态和保障机器。非正式规则的意识形态是由道德理论、价值理论和道德说教或价值观说教构成的,非正式规则的保障机器是分别由社会舆论、人情态度和迷信神话所构成的三种不同形态的社会赏罚机制来体现的。因此,社会结构除了有制度性三位一体外,还有非制度性的三位一体,而社会和社会运行的整体结构,自然就是由所有的社会规则、社会规则意识形态和社会规则保障机器构成的“规则性三位一体”,它在总体上要大于社会核心结构并包含社会核心结构,当然也包含非制度性的三位一体。

社会制度被制定出来以后,纵然是通过制度意识形态广告天下的方式广为人知,也不见得就能被人们立马普遍接受和严格遵守,因为理性自利人往往只会在遵守制度有利于自己的时候才愿遵守制度,而当遵守制度会妨碍自己的利益最大化追求时,就不会愿意继续遵守制度。如果社会中的人们都这样对待制度,那么即使社会有制度也等于没有制度。为了防止这样的情况发生,使已实施的制度具有权威性、强制性和有效性,能被所有社会成员普遍遵守,社会制度安排者在安排社会制度的同时,不仅会制定行为规则,也会制定行为赏罚规则,并势必会为之构造出社会制度保障机器。

社会制度属于正式社会规则,是由社会这种最大组织专门制定的,有公共权力及合法暴力为后盾,同时具有出自约定俗成的习俗、道德等非正式社会规则所不具有的专门性的关涉最多赏罚之物的行为赏罚规则,于是生出使人们不得不服从于它的强制性,这就可以避免被人因自利心理而投机取巧地肆意违反的不足,遂成为社会中最有现实权威性的统一活动规则。

虽然社会运行机制是由社会制度、制度意识形态和制度保障机器构成的,但这决不意味着社会的运行是完全独立的,也不意味着社会成了与所有个人都无关的完全自立的主体。因为构成社会系统的三大要素即社会制度、社会制度意识形态和社会制度保障机器,都是来自于社会制度安排者的思考、抉择和构造,所以整个社会的运行实际上是由社会制度安排者决定并操控的,社会制度安排者就是主导社会的真正的主体和主人,而其他人或社会组织,则只是社会中的主体,除非他们也同时是社会制度的共同安排者。

在社会中负责为社会制定制度的人可谓社会制度安排者。社会制度安排者在设计社会制度时,总会面临多种社会制度安排方案。不论是哪种方案,都会有属于自己的理论论证。但最终只能是其中的一种制度安排方案被制度安排者选中并实施于现实社会中。

制度保障机器的运作是以制度中的行为赏罚制度为根据,虽然其具体方式因具体制度的众多而表现不一,但基本方式就是一个:让服从制度塑导的行为者得到渴望得到的东西,令不服从制度塑导的行为者失去不愿失去的东西。

制度性三位一体

⑯㉒㉓㊵[德]迪特尔·施瓦布:《德国家庭法》,王葆莳译,法律出版社2008 年版,第271、275、279、281 ~282 页。

至此可知,从社会的主体性活动亦即社会运行的维度分析,社会系统的结构乃是由三个部分或三个要素构成的,这就是用于塑导人们活动的社会制度、用于设计传释社会制度的制度意识形态和用于维护社会制度权威的制度保障机器的“制度性三位一体”。而自人类发明制度以来,任何一个时代的现实社会,也正是凭依这三大制度性构成要素来实现对社会成员的管理和自己的运行的。相反,如果缺少其中任何一个构成要素,社会的管理就要失灵,社会的运行即使不是中断,也会陷入无序和混乱。

在构成社会运行机制的三大要素中,最为重要的无疑当属社会制度,因为社会制度乃是三者中的目的性要素,而社会制度意识形态和社会制度保障机器都是为社会制度的建构和运行而服务的手段性要素。并且,社会制度意识形态的广而告之和社会制度保障机器的行为赏罚,也是按照社会制度的相关要求来进行的。甚至连用于广而告之的社会制度意识形态传释机制和用于赏罚行为的社会制度保障机器,也是按社会制度的要求运行并主要是用社会制度建构起来的。在构成社会运行机制的三大要素中,对人们的活动影响最大的也是社会制度。因为它们中间只有社会制度,是给人们下达做什么或不做什么的行为指令的。制度保障机器则完全没有这种功能。制度意识形态倒是可以以说教的方式直接影响人们的思想,并进而影响到其行为,但其总体影响力还是远不如社会制度。正因为社会制度是社会结构中的目的性要素,实际左右着所有社会主体的行为方式与取向,并由此形成社会本身的运行态势和运行方向,所以社会制度就是社会结构或社会运行机制中的首要因素和决定性力量。

社会制度保障机器是用于维护社会制度之权威的各种实体与手段之总称。社会制度保证机器作为手段,不仅拥有社会的组织力及合法暴力,而且握有强大而全方位的社会赏罚权。一方面可以依据社会制度中的各种行为赏罚规定,用合法的暴力对违反社会制度的人进行惩罚;另一方面还可以用其掌控的各种社会资源,对遵守社会制度的人予以一定的鼓励或奖赏。在这样的诱逼之下,就使人们普遍不敢违反制度或乐意遵守制度。社会制度保障机器作为实体,是指赏罚实施者及其物质性工具。社会保障机器的赏罚实施者主要由政府及司法机构和军队来体现,而社会制度保障机器中的物质性工具则指武器、警具、刑具、法庭、监狱、拘留所之类。

既然如此,不论社会制度安排者是某个人、某些人还是所有人,社会中的各种主体的活动,都是被社会制度安排者亦即社会管理者用“制度性三位一体”的社会结构将其统一起来,使之成为了社会本身的运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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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整体结构:规则性三位一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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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这里为何单要将其中的“制度性三位一体”说成是社会整体结构的“核心结构”,乃是在于构成社会核心结构的三要素,在社会运行中相对于其他社会结构因素即非制度性的三位一体构成因素而言,因有最为强大的行为调控力量而起的是决定作用,即所有人的整体活动亦即整个社会的运行都是被它决定的,其他社会结构构成因素则只是起次要的或辅助性的作用。

由于制度性三要素都能对人们的活动及其行为选择产生影响,而非制度性的三位一体对制度性三位一体又是既可能起辅助作用,也可能起阻碍作用的。所以,只有当社会制度与制度意识形态和制度保障机器形成相互支持、相辅相成的局面,并且制度性三位一体与非制度性三位一体的价值取向达到一致时,社会的运行才会最有效率并最能实现社会制度安排者的意志或意图。反之,缺失其中任何一点都会降低社会运行的效率和影响社会制度安排者的意志或意图的实现。如果不仅有所缺失,并且这些社会构成因素之间还存在相互冲突,那么整个社会的运行就会失序混乱。是故,智慧的社会制度安排者势必追求制度性三要素的高度配合,并使社会制度的价值取向与非正式社会规则的价值取向保持一致。

在知识经济时代,教育是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基础,肩负着提高劳动者素质和培养专门人才的重要任务。在乡村振兴战略中,师生首先要对乡村振兴的地位与作用、意义与内涵有较深的认识与了解;第二要有吃苦的工作精神和踏实的干劲;第三要有良好的理论水平和自觉的动手能力;第四要具有与乡村干部和广大农民进行沟通的能力;第五要有团队精神。只有这五点做到了,才能做好做实乡村振兴中的事情,而这正是同学们综合素质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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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一般规律与社会进化

作为社会核心结构的制度性三位一体,不仅决定着社会运行,而且也决定着社会的形态和性质。因此,有什么样的社会制度,就有什么样的社会形态、社会性质和社会运行;当社会制度发生不同程度的变化时,社会的形态、性质和运行也会随之发生不同程度的变化;当社会制度发生根本性的变化时,社会的形态、性质和运行方式也会发生根本性的变化。这可谓社会及社会演化的一般规律。这个规律与人类历史的一般规律是完全一致的,因为历史的走势和走向也是由人们活动的方式和取向构成的。

如果我们承认人类当初组成社会就是为了使每一个人都活得更好,那么,当一个社会的演化是让人们比此前活得更好时,这个社会就是在进化。相反,当一个社会的演化是让人们比此前活得更糟时,这个社会就是在退化。因此,只有以让每个人都活得更好为目的诉求的社会,才是能够不断进化的好社会。

有这种目的诉求的社会,显然只能是全体社会成员都是社会制度安排者的社会。这就说明,社会的进化必须以人民充当社会制度安排者为必要前提。

(作者系华中科技大学哲学系教授;摘自《世界哲学》2019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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