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行政不作为责任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不作为,行政,赔偿责任,举证责任,责任,国家,分配。
行政不作为责任论文文献综述
张汉元,李亚军[1](2019)在《行政不作为侵权的构成及其责任承担》一文中研究指出【案情】某区人民政府因高铁建设,需拆除燕某拥有所有权的住宅,该住宅建筑面积是106.78平方米。2013年1月15日,燕某与该区房地产管理局签订了《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约定了搬家费、临时安置补助、其他附属物款等数额为36897.50元,回迁面(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19-10-10)
崔梦影[2](2019)在《行政不作为诉讼举证责任分配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举证责任是整个证据规则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举证责任的分配直接关系到双方当事人的实体利益。行政不作为区别于行政作为,行政不作为诉讼作为一种特殊的行政诉讼,其举证责任的分配是学术界和实务界一直关注的问题。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增加了对行政不作为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定,正体现了对这一问题的重视,也反映了司法实践中要求解决此类案件的迫切需要。然而,新《行政诉讼法》对行政不作为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定仍过于单一、简单,并没有对其他待证事实的举证责任分配进行释明,对其外延方面缺乏比较具体的指导,以致于在司法实践中产生了许多争议。同时在举证责任转移方面,也因缺乏统一的指导方向和参考标准,造成了司法实践中“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影响了司法的统一和举证责任分配体系的建立。因此,对行政不作为诉讼举证责任分配问题进行研究,不仅能够有效解决司法实施中遇到的争议,而且对行政不作为诉讼举证责任制度的完善、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分配体系的建立都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全文由导论、正文和结论构成,其中正文分为四大部分。第一部分是关于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概述。本部分从界定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概念入手,通过分析两大法系和我国对举证责任概念的定义,明晰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含义和性质,为后文的继续展开奠定基础。第二部分是关于行政不作为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的特殊规定。本部分从界定行政不作为入手,根据行政不作为的特点分析行政不作为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的特殊之处,进而介绍了我国关于这一制度的立法发展。第叁部分是关于我国行政不作为诉讼举证责任分配存在的问题分析。本部分以《行政诉讼法》(2015)修订颁布后出现的具有代表性的案例入手,从案例中提取目前行政不作为诉讼举证责任分配在司法实施中聚焦的两大争议点,即被告是否收到申请和举证责任转移在举证责任分配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而联系理论和实际,结合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剖析。第四部分是关于完善我国行政不作为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的建议。这一部分以第叁部分的问题分析为基础,针对具体问题,结合法律规定和案件现实,提出有效解决问题的建议,以完善我国的行政不作为诉讼举证责任分配制度。(本文来源于《天津师范大学》期刊2019-03-01)
王嘉慧[3](2018)在《行政不作为赔偿责任分配标准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行政不作为赔偿责任分配问题上,我国仅在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行政诉讼法解释、2013年答复和2001年批复中笼统规定了“在确定赔偿的数额时,应当考虑该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在损害发生过程和结果中所起的作用等因素。”这种规定缺乏赔偿责任分配的客观性,使得行政赔偿责任分配完全依赖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容易造成各法院在责任分配问题上的标准各异,从而导致即使是同样的案件,在不同法院也会出现差异巨大的判决结果。因此,为了尽可能规范法官在此类案件中的自由裁量权,需要对行政不作为赔偿责任分配的标准进行研究。作为行政不作为损害结果产生的必要条件,行政不作为侵权具有消极性、隐蔽性等特点,且其赔偿责任因果关系具有法律拟制性,因而使得行政不作为侵权赔偿责任较难确定。《行政诉讼法》明文规定了行政不作为的主要表现形式有拒绝履行、不予答复和拖延履行。这叁种行政不作为的表现形式较为显现,但另一些行为本身不明显、却能够引起不利后果的行政不作为形式也应得到规制。行政不作为的表现形式对于确定不作为机关的过错程度以及赔偿责任份额具有重要作用。具体而言,拒绝履行的过错程度最大,其次是不予答复、未履行,最后是拖延履行和弱作为。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行政不作为赔偿责任份额也应相应递减。此外,介入因素作为行政不作为侵权区别于行政作为侵权的一个重要特点,在行政不作为赔偿责任分配时也应对与其相关的过错程度进行充分考量。违法归责原则不能满足行政不作为赔偿责任分配的需求。虽然世界各国的行政不作为赔偿归责原则体系各异,但以过错责任原则为主的行政不作为赔偿归责体系是最符合我国法治环境的制度选择。行政不作为赔偿责任体系的建构,不仅要以归责原则为指引,还要符合行政不作为赔偿的构成要件,尤其是因果关系要件。根据不同的不作为致损情形区分单一法律关系情形和复杂法律关系情形,建立多元化因果关系认定标准,对于具体分析判定行政不作为与损害结果之关系具有重要价值。关于行政不作为赔偿的责任分配问题,应合理分配多因现象下不作为行政机关、相对人以及第叁人之间的赔偿责任份额,通过民事、行政程序的彻底分立,建构该情形下的不作为赔偿责任分配模式。本文以行政不作为赔偿责任分配的标准为中心,将理论研究和实务案例相结合。一方面,仔细研读以往学者有关行政不作为赔偿责任分配标准的文献理论,力求通过大量文献,为本文的研究提供理论支撑。另一方面,与实务案例分析相结合,检索并查看了574件相关实务案例,整理并分析了31件最具代表性的案例,力求通过对案例的分析,发现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行政不作为赔偿责任分配困境,并从中得到启示。最终通过理论和实践的结合,形成理论见解和解决方案,以期能够为建立统一的行政不作为赔偿责任分配标准体系提供理论指引及参考。在行政不作为致损案件中,法院当下通常根据以下五种标准来确定行政主体的赔偿责任份额:一是原因型标准,即根据行政不作为对损害结果的原因力大小,来认定行政机关应承担的行政不作为赔偿责任份额;二是过错型标准,即通过考量行政机关的过错程度来确定其应承担的行政不作为赔偿责任份额;叁是损害型标准,即根据相对人的损害程度来认定行政机关应承担的行政不作为赔偿责任份额;四是受偿型标准,即根据相对人从其他途径获得的赔偿、救助情况来认定行政机关应承担的行政不作为赔偿责任份额;五是混合型标准,即采用两种以上标准的组合,认定行政机关应承担的行政不作为赔偿责任份额,其中又主要分为“原因+过错”标准、“原因+损害”标准、“原因+受偿”标准叁种。以上五种标准,都有各自的现实依据和理论依据,但缺乏必要的逻辑交代和理论说明,单一适用也有缺陷。因此,有必要研究如何将这些标准综合运用于行政不作为赔偿的实践,即在行政不作为赔偿实践中上述标准之间的关系,同时给出逻辑交代和理论说明。为此,本文提出了新的见解,并论证了这些见解的理论依据。本文主张,首先,鉴于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是行政不作为赔偿的必要条件,应以原因型标准在宏观上理清致损的原因,确定行政不作为赔偿责任及其大体范围。其次,在主要或次要赔偿责任基准上,根据行政机关不作为的过错程度来具体确定其赔偿责任份额,允许其以基础份额为一般标准上下灵活浮动30%。最后,在原因与过错型混合标准的主导下,对于不作为致使重大财产损失、重大伤亡的情形,在符合特定条件时,可适当考虑运用损害标准、受偿标准来辅助确定行政不作为赔偿责任的具体份额。若相对人有充分的证据证明第叁人民事赔偿不足、无力承担赔偿责任或者下落不明的,则可允许相对人径直请求行政机关就其不作为行为承担相应份额的赔偿责任,而无需先向第叁人请求赔偿。本文将上述主张模拟运用于既有赔偿处理不甚令人满意的案例,得到了令人满意的模拟处理结果。(本文来源于《浙江财经大学》期刊2018-12-01)
黄尹暄[4](2018)在《论行政不作为的国家赔偿责任》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现行法对于行政不作为造成的损害是否纳入国家赔偿的范围,没有做出明确规定。本文将探讨行政不作为违法国家负赔偿责任的必要性及价值,并对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及赔偿责任的分担进行分析。(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8年17期)
曾哲,周泽中[5](2018)在《行政不作为的责任谱系建构——基于国家赔偿责任单一化的现实检视》一文中研究指出由于兼具主观过错和客观违法,行政不作为无法获得实定法的肯定性评价,由此会形成行政违法、民事共同侵权、刑事惩戒以及政治问责等不同类型的责任后果。据此,基于国家赔偿责任单一化的现实检视,从整体意义上建构行政不作为的责任谱系。根据行政不作为的违法程度、危害结果以及构成要件,明确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把握责任转化的"拐点";虑及行政不作为往往与民事侵权发生竞合,从条件、原因以及注意义务统筹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实现责任并行的"合力";针对内部处分与民主问责类型、形式以及制度功效存在重迭,整合行政责任与政治责任,注重责任衔接的"同构"。(本文来源于《福建行政学院学报》期刊2018年03期)
柳凤艳[6](2018)在《行政不作为的国家赔偿责任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行政不作为是行政机关负有法律上的法定义务,但没有在一定的程序要求上履行其该义务的情形。在实践中,行政机关的行政不作为通常会给相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或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害,依据有损害即有赔偿的法理,行政不作为给相对人造成的损害应当有其救济的渠道,对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应给予保护,对其造成的损失应予以赔偿。然而,在我国现行主要规制国家赔偿问题的《国家赔偿法》中尚未明确确立行政不作为的国家赔偿责任。将行政机关的行政不作为纳入国家赔偿的范围无论是从理论层面还是在司法实践中,都已经是一个急需解决的问题,是非常有必要且具有现实意义的。在实践中,行政机关的行政不作为在造成损害之后,有引起行政诉讼甚至国家赔偿的案例,但是在程序上很难操作,究其根本,就是因为无法律依据。目前,我国法学界对行政不作为的国家赔偿责任缺乏系统性的研究,相应的法律制度设计也呈现相对空白状态。鉴于此,本文将对行政不作为的国家赔偿责任的相关问题予以梳理。首先,对行政不作为的基础理论进行阐释,进而主要从责任行政的角度对行政不作为承担国家赔偿的的根据予以分析。其次,通过对我国现行立法与国外关于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的立法现状予以总结,以对我国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责任制度的建构提供参照。接着重点论述行政不作为的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这也是国家对因行政机关的行政不作为承担赔偿责任的关键依据。最后,笔者将试图对我国《国家赔偿法》提出几点完善建议,进而为我国的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责任的立法提供理论依据。相信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推进,行政不作为的国家赔偿责任将会在理论、立法以及司法实践中日渐成熟、不断完善。(本文来源于《兰州大学》期刊2018-04-01)
周泽中[7](2018)在《行政不作为的定位及其责任体系》一文中研究指出依法行政原理要求,法律规定的每一项行政行为都有其特定的义务内容,行政主体及其公务人员应当依法履行法定义务。根据行为表现形式的明显差异,行政不作为是与行政作为相对应的一个行政法学基本范畴,具有重要的理论统筹意义。然而,关于行政不作为基础概念、构成要件以及责任治理等议题研究,国内学人们可谓是众说纷纭,未能达成一致的学术共识。与此形成强烈反差的是,我国行政管理实践中涉及行政不作为的违法违纪现象却层出不穷,且缺乏相应的监管治理机制予以有效应对。因此,我国行政法需要重点关注行政不作为的基础概念界定、构成要件分析、归责原则考察以及责任体系完善等重要问题。全面铺开上述问题的研究和讨论,有助于从源头上准确把握行政不作为的深层症结,妥善解决行政不作为监管治理的系统难题,对于有效督促行政权的合法、合理、及时行使,促进社会公众福祉的实现无疑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围绕以行政不作为概念、构成要件、归责原则、责任体系的论述逻辑,本文分为四个部分对行政不作为及其责任体系进行研究:引言部分,首先阐述行政不作为及其责任体系研究的意义。然后综述当前国内外关于行政不作为的基本定位及其责任体系的研究现状。最后交代对该论题进行研究的具体方法。第一部分,行政不作为的概念界定。借助“松花江水污染”等叁个典型事件总结行政不作为的主要表现形式,从整体上检视现实问题。通过行政不作为概念的理论回溯,从源流上把握学理演进。廓清相似学理概念的划分边界,消除认知视域内的盲点和误点。从现实检视、理论回溯和学理比较叁个维度,力求准确界定本文所意指行政不作为的基础概念及其内涵。第二部分,行政不作为的要件重述。具体而言,行政主体所负作为义务须为法定、现实,是为前提条件。应为且可为的明确意志,能为但不为的主观选择,是为主观条件。尚未启动行政程序且已经明显超过期限要求,是为客观条件。具备上述构成要件者,可认定为行政不作为,须承担法律上的否定性评价。第叁部分,行政不作为的归责原则。行政不作为违法必然会导致相应的责任后果。具体考察传统过错原则、无过错原则和违法原则的法律适用效果,可知上述归责原则皆无法综合判断行政不作为的主观过错和客观违法。通过借鉴法国公务过错原则、德国公职义务标准、英美混合过错原则的相关立法与实践,有选择性地借鉴和吸收过错客观化的归责标准,确立过错推定作为行政不作为的一般性归责原则。第四部分,行政不作为的责任体系。由于行政不作为兼具主观过错和客观违法,因此法律责任是其必然结果,同时亦是重要的事后监督和救济手段。但是,仅凭单一类型的法律责任不足以概观行政不作为的责任体系,应当根据现实需要关注不同性质的责任后果。首先,在区分行政不作为违法与渎职犯罪行为的基础上,明确行政违法责任与刑事犯罪责任,促成二者的适时转化,避免出现轻罪重罚、重罪轻罚的不公正现象。在正视行政违法与民事侵权行为存在竞合的情况下,统筹国家赔偿与民事侵权责任,兼顾赔偿修复和惩戒教育的双重目标。在整合行政处分与行政问责发生重迭部分时,衔接行政系统内部处分与政治系统民主问责的规范内容,克服行政法律责任泛化和法治资源浪费。(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8-03-13)
詹悌[8](2017)在《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责任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决定中,要求行政机关对不作为、乱作为的现象进行纠正,并对在实践中出现的失职、渎职等行为给予严肃的处置。而后,在2015年初,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首次发布了全国十大行政不作为的典型案例。可见,解决行政不作为的相关问题已成为了依法治国和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问题。通过对十起行政不作为典型案例的深入研究和分析,发现这些案件中,由于行政机关的不作为行为,导致了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蒙受损失,然而,行政相对人想要获得相应赔偿的诉讼请求往往得不到满足。究其原因,不难发现是与我国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责任的不完善相关。因此,本文将针对我国行政不作为案件中国家赔偿责任问题展开深入的研究和分析,以期因行政不作为行为导致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问题能够得到解决。本文将分为四个部分来对我国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责任问题进行分析和研究。第一部分以实践中所涌现出的各种行政不作为问题为切入点,提出存在于其中的国家赔偿责任问题,并对相应的基本理论问题进行了研究和探讨;第二部分是对我国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责任的立法现状进行分析,发现我国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责任存在的现实问题;第叁部分是对其他国家的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责任进行介绍和分析,并阐释其对我国的借鉴意义;第四部分是提出如何完善我国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责任的意见和建议。(本文来源于《四川师范大学》期刊2017-05-22)
刘雅[9](2017)在《库珀责任伦理视阈下行政不作为治理对策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当前,我国经济已经进入新常态,改革也到了攻坚区和深水区,面对新的形势和新的挑战,党的十八届叁中全会提出了全面深化改革、推进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的总目标。这一目标的实现需要各级行政组织、行政人员以及全体公民的共同努力。行政机关及其人员作为人民群众的“代理人”、国家公共事务的管理者,本应该以昂扬的斗志、积极负责的工作态度投身于社会主义各项事业的建设之中,在国家建设中起到中流砥柱的作用,但却出现了行政组织及其人员漠视群众疾苦、罔顾其肩负的行政责任、公然违背作为行政主体应有职业操守的行政不作为现象。由于行政不作为的隐蔽性特征,其很难被察觉,而且往往给人带来这样的错觉:其危害远远小于贪污腐败等其他不合行政伦理规范的行政行为,但事实上,从长远来看,其会在政治、经济、社会、行政生态等方面造成严重后果。行政伦理是行政机关及其人员在行政实践活动中应该秉持的一系列价值观念和应该遵循的一系列伦理规范、制度的总和。行政责任伦理是行政伦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探讨行政主体在行政实践活动中应该担负的行政责任。特里·L·库珀教授是美国着名的行政伦理学家,在其着作《行政伦理学:实现行政责任的途径》一书中,库珀教授详细地阐述了其行政责任伦理思想,并提出行政责任伦理是行政伦理研究的重要内容。本文从库珀行政责任伦理角度出发,对行政不作为的含义进行了界定,梳理了当前我国行政不作为现象的表现,在此基础上总结了行政不作为现象的特点,指出了其对政治、经济、社会、行政生态等各方面可能造成的危害,并以库珀的行政责任伦理理论为指导,从行政个体、行政组织和社会环境叁个方面对行政不作为现象出现的根源进行了探析。最后,从行政个体角度、行政组织角度和社会环境角度等叁个角度提出了破解行政不作为现象、塑造负责任的行政主体的路径,力图为行政不作为问题的解决提供有益的思路。(本文来源于《郑州大学》期刊2017-05-01)
唐凌峰[10](2016)在《公安行政不作为侵权责任认定及其救济》一文中研究指出在社会公众权利意识逐渐高涨的背景下,质疑公安机关行政不作为的声音越来越多。长此以往不利于公安机关形象的维护,也不利于社会公众合法权益的保护。公安机关行政不作为之形成有其特定的原因。我国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既是我国的刑事司法力量,也是社会治安的维护力量。与其他行政机关相对明确的行政职能与任务不同,公安机关所承担的社会治安维护范围十分广泛,义务来源也相当模糊,而且社会公众对公安机关的职责认知与功能定位也存在着一定的偏差。结合司法实践中的典型案例,明确公安机关行政不作为的基础理论,为公安行政不作为之侵权认定以及相应救济措施的设置与执行有所裨益。本文的基本结构在于,首先通过典型的案例引出本文所讨论的主题,即公安行政不作为侵权问题,随后对公安行政不作为之概念进行理论层面的分析与解读,进而分析了公安行政不作为侵权的概念及其构成。从主体,义务来源等方面对公安行政不作为侵权与其他行政不作为侵权进行了比较。最后在上文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公安行政不作为侵权之规范与救济对策。认为应当明晰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任务、确立公安行政不作为指导案例、结合特定案件的具体情形来认定不作为,以及强化对公安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等等。(本文来源于《湘潭大学》期刊2016-11-28)
行政不作为责任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举证责任是整个证据规则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举证责任的分配直接关系到双方当事人的实体利益。行政不作为区别于行政作为,行政不作为诉讼作为一种特殊的行政诉讼,其举证责任的分配是学术界和实务界一直关注的问题。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增加了对行政不作为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定,正体现了对这一问题的重视,也反映了司法实践中要求解决此类案件的迫切需要。然而,新《行政诉讼法》对行政不作为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定仍过于单一、简单,并没有对其他待证事实的举证责任分配进行释明,对其外延方面缺乏比较具体的指导,以致于在司法实践中产生了许多争议。同时在举证责任转移方面,也因缺乏统一的指导方向和参考标准,造成了司法实践中“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影响了司法的统一和举证责任分配体系的建立。因此,对行政不作为诉讼举证责任分配问题进行研究,不仅能够有效解决司法实施中遇到的争议,而且对行政不作为诉讼举证责任制度的完善、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分配体系的建立都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全文由导论、正文和结论构成,其中正文分为四大部分。第一部分是关于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概述。本部分从界定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概念入手,通过分析两大法系和我国对举证责任概念的定义,明晰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含义和性质,为后文的继续展开奠定基础。第二部分是关于行政不作为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的特殊规定。本部分从界定行政不作为入手,根据行政不作为的特点分析行政不作为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的特殊之处,进而介绍了我国关于这一制度的立法发展。第叁部分是关于我国行政不作为诉讼举证责任分配存在的问题分析。本部分以《行政诉讼法》(2015)修订颁布后出现的具有代表性的案例入手,从案例中提取目前行政不作为诉讼举证责任分配在司法实施中聚焦的两大争议点,即被告是否收到申请和举证责任转移在举证责任分配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而联系理论和实际,结合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剖析。第四部分是关于完善我国行政不作为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的建议。这一部分以第叁部分的问题分析为基础,针对具体问题,结合法律规定和案件现实,提出有效解决问题的建议,以完善我国的行政不作为诉讼举证责任分配制度。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行政不作为责任论文参考文献
[1].张汉元,李亚军.行政不作为侵权的构成及其责任承担[N].人民法院报.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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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王嘉慧.行政不作为赔偿责任分配标准研究[D].浙江财经大学.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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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曾哲,周泽中.行政不作为的责任谱系建构——基于国家赔偿责任单一化的现实检视[J].福建行政学院学报.2018
[6].柳凤艳.行政不作为的国家赔偿责任研究[D].兰州大学.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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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刘雅.库珀责任伦理视阈下行政不作为治理对策研究[D].郑州大学.2017
[10].唐凌峰.公安行政不作为侵权责任认定及其救济[D].湘潭大学.2016
论文知识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