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合同准据法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合同,准据,商事,原则,国际,结点,通则。
合同准据法论文文献综述
陈挚[1](2019)在《论主合同准据法对仲裁条款的可适用性——以有效性原则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仲裁协议的准据法在审理涉外商事仲裁案件中具有重要意义。在当事人没有对仲裁协议专门约定准据法的情况下,各国普遍适用主合同准据法或者仲裁地法。从近年英国、新加坡和我国香港等国际领先仲裁地的司法实践来看,适用有利于仲裁协议有效的有效性原则(in favorem validitatis)成为仲裁协议法律适用的最基本原则。在我国,由于对仲裁协议独立性的僵化理解,长期拒绝主合同准据法对仲裁协议的可适用性,使得个案中的法律适用背离了有效性原则。因此,需要重新检讨我国目前严格区分仲裁协议和主合同准据法的做法。(本文来源于《仲裁研究》期刊2019年02期)
刘梦璐[2](2015)在《中日合同准据法确定制度比较》一文中研究指出中日两国同作为亚洲的大陆法系国家,在国际私法立法、司法实践和基本理论方面有诸多相似之处。以国际私法中合同准据法确认制度为切入点,多角度比较两国在涉外合同方面的法律适用问题,尤其是"受特殊保护的合同"——消费者合同和劳动合同的准据法确定问题,对于进一步完善我国合同冲突法立法具有重要意义。中国将来立法应当关注合同准据法确认时的实质平等,而日本则有必要进一步完善意思自治的细节。(本文来源于《天津商业大学学报》期刊2015年05期)
李雅娣[3](2013)在《论国际合同准据法选择中意思自治原则适用的限制》一文中研究指出意思自治原则是合同领域冲突法制度的基石,但这并不意味着国际冲突法对意思自治原则毫无限制,对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限制体现了国家意志和政策导向,在多数法律制度中,意思自治都会受到限制。但限制不应该太宽泛以致逐渐削弱了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则地位,在此过程中剥夺了法律确信。另一方面,国家为维护其本国利益有意基于公法,或以公共政策或强制性规则等形式的适用对意思自治原则进行限制。这些限制在不同的国家表现也是不同的。当前,国际私法领域上对国际合同准据法选择的立法趋势是,对普通合同意思自治的限制逐步放松,对特殊合同意思自治的限制趋于增强,显示了立法者对国家意志和个人自由二维紧张关系的协调,《罗马条例I》作为最新国际合同之债法律选择的统一示范,在合同冲突法方面对我国立法有较强的借鉴意义。本文通过对意思自治原则进行限制的法理分析,分别从法院诉讼程序和国际仲裁程序两个角度,分别介绍对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进行限制的各种制度工具,然后分析我国立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对合同准据法选择中意思自治原则限制的规定,并结合我国2012年12月28日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最新司法解释,在借鉴国际合同法律适用发展趋势的基础上,针对相关立法与司法解释中的不足之处,提出改进我国相关制度的建议。(本文来源于《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期刊2013-05-29)
陈为[4](2012)在《论中国合同准据法选择方式的完善——以当事人默示选择为分析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合同准据法选择中当事人默示选择是意思自治原则在合同领域法律选择的体现,由于各国各学者对于当事人默示选择的含义认识有所不同,导致对当事人默示选择的性质及其适用均有所偏差。通过分析正确的默示选择的真实含义,在此基础上审视我国对合同准据法选择方式的一系列法律规定,进而提出完善的措施。(本文来源于《社科纵横》期刊2012年01期)
甘露,刘旭[5](2010)在《涉外合同准据法选择的独立性》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涉外民商事合同中,当事人被允许合意订立争端解决条款,具有选择管辖法院(或仲裁机构)和准据法的权利。但在实践中,涉外合同可能会由于违反当事人一方所属国(国籍国或经常居住地国家)的强制性法律规定而被该国法院认定为无效。此时,合同中的当事人对准据法的选择是否继续有效,成为确定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的关键问题。本文认为,基于公平和诚实信用的民商法基本原则,应当在原则上认为被认定无效的涉外合同中当事人对于准据法的选择具有独立性,应该被全完或变通地适用。(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0年20期)
徐贇倩[6](2010)在《论涉外电子合同准据法选择中的意思自治原则》一文中研究指出传统上意思自治原则被誉为是私法规则中最为普遍遵循的原则。在确定涉外电子合同准据法时,同样应当遵循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依其"合意"所自由作出的法律选择理应受到诉讼法院的尊重。在无纸化的电子商务法律环境中,意思自治原则对于解决涉外合同准据法选择问题,仍然切实可用、具有强大的生命力。(本文来源于《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期刊2010年01期)
左海聪,郭鹏[7](2008)在《《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作为合同准据法在国际商事仲裁中的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国际商事仲裁中,传统的合同准据法选择理论越来越不能适应国际商事交易的需要,合同准据法的选择出现了重要突破:仲裁庭可以不经冲突规范指引直接适用非国内规则。在这样的背景下,《国际商事合同通则》被适用来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的适用对准据法概念和合同准据法的选择提出了挑战,反映了当代国际私法发展的总体特征和合同准据法发展的新趋势,标志着一个全球性的商事价值体系正在形成并迅速发展。(本文来源于《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期刊2008年05期)
阚红艳[8](2007)在《合同准据法的适用范围》一文中研究指出合同准据法有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合同准据法是指根据任何法律适用规范援引的适用于国际合同任何方面的实体法;狭义的合同准据法是指根据冲突规范援引的用于调整国际合同本体问题的实体法。通常,学者们对合同准据法均作狭义理解。与此种狭义的合同准据法相对应,依冲突规范援引的决定合同形式有效性或当事人缔约能力的实体法,被称为合同形式的准据法或当事人缔约能力的准据法。本文亦对合同准据法作狭义的理解,并在此基础上探讨合同准据法的适用范围。在早期,确定合同准据法的根据主要是与合同有联系的某些客观标志。此类客观标志包括合同缔结地、合同履行地、合同标的物所在地、法院地或仲裁地等。后来,意思自治原则和最密切联系原则逐渐被确立为确定合同准据法的主要原则。及至当今,各国解决国际合同的法律冲突,均首先考虑适用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或在当事人未作选择时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所以,合同的准据法,实际上已成为合同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或者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的代名词。关于合同准据法的适用范围,理论上主要有统一论和分割论两种主张。统一论是指合同准据法支配合同的各个方面,不仅包括合同的成立、效力等本体问题,也包括合同当事人的缔约能力、合同形式等问题;分割论是指合同准据法仅仅支配合同的本体问题,当事人缔约能力、合同形式等问题不受合同准据法支配。统一论在当代得到了较大发展,各国立法以及有关国际公约多将合同准据法适用到合同形式、当事人缔约能力等方面。不过,绝对统一或绝对分割的做法,往往并不能很好地解决实际问题,所以,实践中一般是将二者有机结合起来。在传统国际私法中,合同准据法仅支配合同的本体问题,包括合同的成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内容、合同的解除等。但从当代各国立法和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来看,合同准据法除适用于合同的本体问题外,已逐渐扩展适用于当事人的缔约能力、合同的形式、合同的诉讼时效等方面,从而使统一论的思想得到了一定的发展。将合同作为统一整体,统一适用合同准据法,对于避免法律适用中的矛盾和冲突,提高解决纠纷的效率,无疑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合同准据法适用范围的拓展,并不意味着合同准据法可以适用于与合同有关的任何方面。在当代,合同准据法的适用范围仍有诸多限制。首先,依据“场所支配行为”的原则,合同履行细节问题主要受履行地法支配,而非必须受合同准据法支配。其次,合同准据法不应适用于合同标的物所有权转移问题。该问题涉及到物权问题,原则上应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再次,有关合同纠纷的管辖权条款和仲裁条款,因其涉及到争议的解决方式,即使被规定在合同之中,也不应受合同准据法支配。我国现行的立法虽然对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多有涉及,但是对合同准据法的适用范围却未作规定。对此,笔者提出如下建议:首先,我国应适应合同准据法适用范围逐渐扩展的大趋势,允许将合同准据法适用于当事人缔约能力和合同形式方面;其次,我国应采用选择性的法律选择规范,充分发挥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增强法律适用的合理性;再次,我国立法应当考虑中国特殊的国情,不能急于求成。(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07-04-01)
高宏贵[9](2007)在《论涉外合同准据法的确定》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如何确定涉外合同准据法的问题上,当今世界各国均将“意思自治”原则作为确定涉外合同准据法的首要原则,即由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共同选择适用于合同的准据法。在当事人依据意思自治原则确定了涉外合同的准据法以后,由于主客观原因,据以确定涉外合同准据法的冲突规范、连结点发生了变化,或者当事人双方事先共同选择的准据法本身发生了变化时,其涉外合同的准据法原则上也应该由当事人双方依据意思自治原则确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文来源于《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期刊2007年01期)
吴晟晟[10](2006)在《涉外合同准据法选择之比较》一文中研究指出国际私法中,合同之债是一个比较重要的问题,而如何确定涉外合同的准据法,各国由于政治、经济及文化等各方面的差异,对此又有不同的规定,本文通过对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国家对该问题规定的阐述,比较其相同与不同之处,进而对我国涉外合同准据法的相关规定予以评议,并提出个人的建议。(本文来源于《当代经理人》期刊2006年01期)
合同准据法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中日两国同作为亚洲的大陆法系国家,在国际私法立法、司法实践和基本理论方面有诸多相似之处。以国际私法中合同准据法确认制度为切入点,多角度比较两国在涉外合同方面的法律适用问题,尤其是"受特殊保护的合同"——消费者合同和劳动合同的准据法确定问题,对于进一步完善我国合同冲突法立法具有重要意义。中国将来立法应当关注合同准据法确认时的实质平等,而日本则有必要进一步完善意思自治的细节。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合同准据法论文参考文献
[1].陈挚.论主合同准据法对仲裁条款的可适用性——以有效性原则为视角[J].仲裁研究.2019
[2].刘梦璐.中日合同准据法确定制度比较[J].天津商业大学学报.2015
[3].李雅娣.论国际合同准据法选择中意思自治原则适用的限制[D].中国青年政治学院.2013
[4].陈为.论中国合同准据法选择方式的完善——以当事人默示选择为分析视角[J].社科纵横.2012
[5].甘露,刘旭.涉外合同准据法选择的独立性[J].法制与社会.2010
[6].徐贇倩.论涉外电子合同准据法选择中的意思自治原则[J].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0
[7].左海聪,郭鹏.《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作为合同准据法在国际商事仲裁中的适用[J].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8
[8].阚红艳.合同准据法的适用范围[D].西南政法大学.2007
[9].高宏贵.论涉外合同准据法的确定[J].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7
[10].吴晟晟.涉外合同准据法选择之比较[J].当代经理人.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