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法》中代位求偿权条款存在的问题分析(论文文献综述)
宋宇扬[1](2021)在《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中代位求偿权研究》文中认为
罗星语[2](2021)在《论涉外仲裁协议对保险代位权人的效力》文中认为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相应损失后,获得向有民事责任的第三人追偿的权利,即为保险代位求偿权。那么当被保险人和第三人之间存在仲裁协议的时候,该涉外仲裁协议是否能够对保险人生效呢?笔者在本文中,围绕着涉外仲裁协议效力探究,采用“分-总”结构,论述该问题的同时对于相关案件的裁判给出建议。在涉外商事仲裁中,仲裁协议是仲裁管辖权的基础。是当事人对于仲裁庭授权的体现。仲裁协议的效力范围决定了仲裁当事人的范围。涉外仲裁协议的效力影响着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传统理论中,仲裁协议仅对签署人生效。书面性原则系仲裁协议效力的形式要件。随着国际商事仲裁理论的发展和国际商贸实践的发达,仲裁形式呈现多样化趋势。仲裁协议的书面要求减弱。正如合同相对性存在例外,仲裁协议相对性也产生了例外情形。常见的效力扩张的情形有:合并、分立及继承,合同转让,代理与委托,分支机构与傀儡公司,关联方与关联协议等等。在特殊情况下,依据合同的一般原理,仲裁协议也可以对未签署人生效。而仲裁协议是否对于未签署人生效,决定了后者是否可以参加仲裁程序。在我国,涉外仲裁协议是否约束保险代位权人缺乏法律具体规定。司法实践也存在较大分歧。部分法院认为,由于保险代位权人并非仲裁协议的签署人,因此不能受到仲裁协议约束。也有法院认为,即使国内案件和国际案件应该区别对待,涉外保险代位仲裁协议不应生效。在英美法系,保险代位求偿权系因程序代位形成,本质上是因为法律规定而拟制的推定信托关系。而在大陆法系国家,对保险代位求采法定债权转让原则。法定债权转移原则中,保险代位人因清偿的事实行为获得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请求权。由于权力变化要件中没有当事人意思,因此不适合使用公平合理期待原则补足当事人仲裁意思。仲裁请求权是主权利的一部分。仲裁请求权作为从权力应该约束保险人,无需补足仲裁意思。仲裁协议和管辖协议类型相似。两者都属于当事人双方订立的争议解决协议,都应约束保险代位权人。有争议的债权代位权人未产生债权转让效果,不适合与保险代位求偿权人问题类比。在涉外案件中,法官应该综合保险代位仲裁的涉外因素。而不能仅通过仲裁协议关系判断涉外因素。仲裁协议的准据法可以用于判定保险代位权人能否加入仲裁当中。海外投资保险代位与一般跨国保险不同,属于政策性保险,不具有盈利性。海外投资保险的求偿对象是东道国政府。因此海外投资保险代位不受国内法约束,受到双边投资协定中仲裁条款和代位条款的约束。
曾红[3](2021)在《代驾事故中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探析 ——以A保险公司诉E代驾公司等为例》文中指出在这个科技与网络飞速发展的时代,智能手机人均保有量提升,加之人们对于外出便利性的追求,大量面向大家需求的新行业被催生出来,代驾即是如此。而该行业由于目前并没有完整的法律法规制度与其相适配,在代驾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时往往会出现很多无法达成统一处理意见的纠纷与争议。在现有机制下,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后,一般情况下都会请求保险公司先行在其保险范围内予以赔偿受损方损失。保险人对受损方进行赔付后,涉及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相关问题随之出现。但由于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未对代驾人的地位、相关主体之间法律关系、实践和理论的适用与救济规则等问题进行释明,往往在裁判时会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结果。基于以上原因,本文以A保险公司诉E代驾公司等保险代位纠纷案为例,对本案所涉及的代驾事故中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范围、对象,代驾事故中的法律关系等相关问题进行分析并就与法院不同的看法进行阐述。文章第一部分从案情出发总结庭审中的焦点:1、A保险公司是否享有向被告代位求偿之权利;2、三被告是否皆为原告代位求偿对象并皆需在本案中承担案涉责任;文章第二部分针对以上争议焦点进行评析:1、依险种不同原告A保险公司享有代位求偿权情况不同,分析得出结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中不享有相应的代位求偿权利,而在车辆损失险和三者险中享有,且原告的行使条件已满足;2、依地位不同三被告成为代位求偿对象和承担责任的情况不同,分析得出结论:E代驾公司在本案中是原告代位求偿对象并承担雇主责任,王某某在本案中是原告代位求偿对象但其在本案中不承担案涉责任,事故最终赔偿主体是B保险公司;第三部分针对案件整体进行分析,从而对本案引发的对不同情况下代驾合同所涉不同法律关系及责任承担及责任保险第三人直接请求权的思考,并建议应明确平台代驾合同为承揽合同性质,并明确不同情形下代驾合同之性质及责任,同时应将直接请求权赋予责任保险中第三人并相应明晰简化请求步骤。
刘笑晨[4](2020)在《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海外投资保险发端于美国,随后在德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生根发芽。尤其是当时间跨入20世纪90年代,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加速,海外直接投资的流动性增速迅猛,复杂的政治风险伴随着新兴国家与发展中国家投资机遇一同到来,这种挑战与机遇并存的局面推动了海外投资保险的快速发展。中国一方面通过政策鼓励本国企业参与国际市场,另一方面为这些企业提供“安全保障”,即效仿发达国家,成立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承保海外投资保险。然而,中国海外投资起步晚、经验少,导致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在中国的发展相较于发达国家略显羸弱。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和法律依据值得深入研究,而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在中国土壤上成长遇到的藩篱更具研究价值。经过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实践中的经验积累与数据统计,中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病灶”已见端倪。在“对症下药”的过程中,本文针对重构中国海外投资保险立法与修缮海外投资保单展开研究,旨在促使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为中国企业海外投资“保驾护航”。全文分为八章,自研究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缘起及最新立法趋势为起始,阐发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石,继而展开对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投资母国立法模式考察、海外投资保险契约以及代位求偿权中存在的问题逐一讨论。最后运用经济学方法对中国企业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海外投资保险进行实证研究,发现中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问题,最终落脚于外国立法模式的启示及中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因应。本文第一章探讨了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缘起及最新立法趋势,界定了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及相关概念。虽然海外投资保险起源于上世纪的美国,但是现在已有最新的发展变化。2018年,美国通过《更好地利用投资促进发展法》,成立美国国际发展金融公司,取代了运营近50年的美国海外私人投资公司。这一最新变化源于美国对外发展政策从“援助”向“发展”的转变,这也在美国国际发展金融公司承保海外投资保险时对东道国和投资者的要求上得以凸显。第二章分别就外交保护理论和全球治理理论与海外投资保险的关联性展开论述。首先,诠释外交保护理论与海外投资保险的关联性。基于外交保护是指一国针对其国民因另一国的国际不法行为而受到损害,以国家名义为该国民采取的外交行动或其他和平解决手段。结合海外投资保险,一是论证海外投资保险公司发挥类政府机构职能,其承保的是政策性风险,属于“以国家名义”;二是关于“其他和平手段”,基于“非武力”的手段即可认为是和平手段,海外投资保险可以认定是和平手段。其次,以多边投资担保机构为载体揭示全球治理理论与海外投资保险的关联。聚焦于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符合全球治理下多元化主体参与的特征、多边投资担保机构是作为解决多元化主体间摩擦的路径、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建立了一个稳定的权利分配机制等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三章着重分析了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投资母国立法模式。目前,普遍形成了三种立法模式:混合式立法模式、合并式立法模式和分立式立法模式。结合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投资母国立法模式的域外实践,鲜有采用分立式立法模式的国家,即专门出台一部“海外投资保险法”的国家尚未出现。采用混合式立法模式的国家亦不多见,并且混合式立法模式存在立法“碎片化”的缺陷。绝大多数国家选择合并式立法模式,在合并式立法模式中,以美国等国基于将对外援助或发展政策与海外投资保险法的合并立法和日本等国将出口信用保险与海外投资保险合并立法最具代表性。这二者对比之下,后者日本式合并立法模式更能够聚焦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立法宗旨并且满足追求立法成本与立法效率平衡统一的目标。第四章厘清了海外投资保险契约是信用保险合同还是财产保险合同的疑问。挑战了国内学者通常将海外投资保险契约归入信用保险合同的观点。鉴于信用保险订立的初衷是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投保债务人的信用风险的一种保险。当债务人无法履行到期债务,由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对应海外投资保险契约,如果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签订特许协议,则债务人是东道国,债权人是被保险人。换言之,只有当被保险人是子公司时,海外投资保险才有可能在一定条件下是信用保险。如果母公司是投保人(被保险人),那么此时的海外投资保险契约的性质仍然归于财产保险合同,子公司相当于母公司的财产载体。第五章阐述了条约对于保险人代位求偿权行使的瓶颈及突破。美式双边投资条约极少或未规定代位权条款,而是通过与承保海外投资保险的公司签订单独的协议。这一做法是有风险的。无论是美国海外私人投资公司还是美国国际发展金融公司均与东道国地位不对等,难以签署合作共赢的协议;即使签署了这类协议,其地位无法与条约相比,东道国的违约责任亦无法上升为国际法的国家责任。区域性条约之下的代位求偿权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规定缔约国之间承认国内的海外投资保险公司的代位求偿权;二是成立专门的组织机构行使代位求偿权。二者相比较,后者更具优势。多边条约《汉城公约》下的代位求偿权行使亦存在困境。这是源于多边条约的缔约国千差万别,加剧了细节的难度,并且国家在外国法院放弃管辖豁免,并不意味着也放弃执行豁免。投资者母国国内的保险公司在行使代位权时,如果以自己的名义通过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行使代位求偿权可能会遭遇主体不适格的问题。第六章是“中信保”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承保海外投资保险的实证研究。本章在经济学研究方法——定性定量分析法的帮助下,揭开中国在“一带一路”沿线投资面临的东道国政治风险的严峻态势,尤以征收风险和战争风险最为严重。但是即便如此,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亦尚未得到投资者的足够重视。第七章是对中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探究。首先,中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立法问题包括两个层面:国内立法问题和国际立法问题。前者是关于中国海外投资保险的立法模式的问题,后者是关于中国对外签订的双边投资条约问题。中国属于混合式立法模式。也就是说,中国海外投资保险立法散见于不同的法律规范文件之中,缺乏诸如分立式立法模式的专门性规范。缘此,在实践中不得不依赖于“中信保”海外投资保单约束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国际立法问题在于“旧”。中国虽然签订了数量众多的双边投资条约,但是这些双边投资条约尤其是与发展中国家签订的双边投资条约,多数签订于2000年以前。这些双边投资条约中未明确准入时和准入前的国民待遇导致间接征收风险,最低待遇中的充分的保护与安全条款的缺陷亦导致投资者面对恐怖主义风险难以得到足够的保障。其次,“中信保”海外投资保单条款存在缺陷。实践中,由于立法的不完善,“中信保”海外投资保单条款成为解决准司法和司法问题的重要依据之一。但是,其条款的“合规性”有待商榷。一是责任条款的表述难以认定间接征收,亦未另辟独立恐怖险险种;二是“中信保”免除责任的情形——除外责任条款未明确危害或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行为的判断标准和被保险人义务条款中违法行为与险别的因果关系难以判定;三是追偿条款无法约束东道国子公司;四是赔偿条款与“赫尔原则”存在距离。第八章是针对第七章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一是从国内立法入手,以合并式立法模式取代混合式立法模式。鉴于制定“海外投资保险法”时机尚未成熟,因此提出通过制定一部“海外投资保护法”,设专章规制海外投资保险的问题;二是经海外投资保险纠纷的实证分析,针对解决国内纠纷的另一个依据——“中信保”海外投资保单条款进行完善;三是针对代位求偿权的行使障碍,对于条款过时的BIT进行重新谈判或补充谈判。
刘士霄[5](2020)在《人身保险中代位权适用问题研究》文中认为现代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社会风险的持续增加,给公众生活带来一些不稳定因素的同时也推动着保险业的发展。作为均衡各方主体权益的代位求偿制度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代位求偿制度作为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制度,在我国《保险法》中的适用范围仅限于财产保险领域,适用范围的局限性导致保险法律越来越不能满足实务的需要,在某些情况下代位权的缺失导致了道德风险的发生。理论界关于人身保险领域能否适用代位权争执不下,学者们也都是各持己见。笔者在对域外立法的研究中发现一些国家已经将保险代位权的范围从财产保险领域扩大至人身保险领域。我国固守代位权不适用于人身保险的立法思维,在某种程度上阻碍了保险业的发展。人身保险能否适用代位权作为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对它的解决有助于法律实施的公正性和各方主体利益的平衡。本文共分为五章对相关内容进行论述:第一章对人身保险以及代位权分别进行了介绍,若要对人身保险代位权问题进行研究,首先就要对基本的概念性问题进行了解,此乃研究的基础。第二章分析了国外及我国关于保险代位权在人身保险领域适用的立法现状,并通过横向对比找出国外适用人身保险代位权的依据及可行方式。梳理了对于人身保险能否适用代位权问题的不同学说,了解各自理论的支撑依据。第三章对因人身保险代位权缺失导致的道德风险问题进行阐明,对实践审判中存在的关于损失补偿原则适用范围之冲突裁判进行分析。并对我国保险代位权适用范围存在局限性进行论述。第四章分别以学说对比分析及损失补偿原则的视角探讨代位权适用于人身保险的可行性。并通过对人身保险中具体险种的分析,探寻可以适用代位权的具体险种。第五章通过借鉴国外在人身保险中适用代位权的立法,并基于我国的立法现状,给出转变保险种类划分依据以及约定保险代位权的立法建议。
林玉芳[6](2020)在《光船租赁下船舶联名保险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对于光租下船舶联名保险中保险人能否代位联名被保险人的权利向其他被保险人追偿的问题,司法实践和理论界一直存有不同观点。英国最高法院在The“Ocean Victory”①一案的终审判决中列明的三大争议焦点之一即为光租下船舶联名保险中的代位追偿问题。通过对1989年贝尔康(BARECON)标准合同第12条的分析,英国最高法院最终驳回了船舶保险人的追偿主张,这一结果超出了贝尔康(BARECON)标准合同起草者的预期。嗣后,BIMCC②即对贝尔康(BARECON)标准合同的保险条款进行了修订,明确了船舶出租人和保险人就船舶保险承保的损失向承租人追偿的权利。③本文以The“Ocean Victory”一案中所体现的英国最高法院的观点和贝尔康(BARECON)标准合同第12条的修改所体现的当事人的合意为切入点,系统分析光租下船舶联名保险中保险利益的适用、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行使以及保险责任抗辩等系列问题,以期完善光租下船舶联名保险制度体系,为船舶保险实务提供理论指引。论文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论三部分,正文部分分为四章:第一章概述光租下船舶联名保险的基本问题,释明光租下船舶联名保险的范畴、特点和国内外的一般规定。第一节阐述光租下船舶联名保险的概念,分析船舶联名保险与共同保险和共有保险的异同以及船舶共有保险向联名保险的转化问题。第二节以光租为背景,从客体、主体以及性质三方面论述光租下船舶联名保险区别于一般保险的特点。第三节在光租下船舶联名保险一般理论的基础上,重点梳理英国、挪威和中国对光租下船舶联名保险的一般规定。第二章分析光租下船舶联名保险中所涉的保险利益问题。第一节探究光租下船舶联名保险中确定保险利益的难点,进而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第二节分析光租下船舶联名保险中保险利益的来源,重点释明光船承租人的保险利益类型以及船舶出租人的保险利益与光船承租人的保险利益之间的静态关系和动态转让问题。第三章研究光租下船舶联名保险中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行使问题。第一节是关于光租下船舶联名保险中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确定,主要是明确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来源和范围。第二节结合英国最高法院的判决,从被保险人联名保险的意图、默示条款和循环诉讼三方面论证光租下船舶联名保险中保险人向联名被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的挑战。第三节从法律的内在逻辑理论、占有理论、双重赔偿理论和不利解释原则等角度,论证光租下船舶联名保险中保险人向联名被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的合理性。第四章探讨光租下船舶联名保险中各主体之间的责任抗辩问题。第一节以联名保险合同为视角,分析保险人与联名被保险人之间的责任抗辩问题。第二节则以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为背景,分析不法行为者与保险人之间的责任抗辩问题。
周鸿基[7](2020)在《论保险代位背景下被保险人的优先受偿权》文中研究说明保险代位求偿制度是财产保险的一项基本制度,其功能是为了维护损失补偿原则、防止道德风险等,随着保险行业的蓬勃发展,保险代位求偿权的适用方向,似乎与最初的制度设计有所偏差。当财产保险的补偿数额低于实际损失,被保险人尚未完全受偿,其对保险事故的责任第三人仍旧享有债权请求权,而保险人在理赔后也因此享有保险代位求偿权。若此时责任第三人的赔偿金不能同时满足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保险人对第三人的保险代位求偿权与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请求权在受偿顺序上便产生了冲突,此时的保险人俨然成为了被保险人完全受偿的阻碍,保险合同竟起到了适得其反的效果。这不禁让人反思,在上述两者间适用债权平等原则,对被保险人是否公平?保险代位制度的设计又是否有瑕疵之处?对此,我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三款并未对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的受偿顺序进行详细规定。针对此问题,现行保险法的理论与司法实务中,尚存三种处理方式,分别是按比例平等受偿、保险人优先受偿、被保险人优先受偿,基于促进被保险人充分受偿、维护保险制度的价值与功能等原因,我国应完善立法、统一裁判规则,明确被保险人优先受偿原则。本文拟对被保险人优先受偿权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进行系统梳理及探索,全文逻辑为:首先进行理论背景的铺垫,引出保险代位求偿权与被保险人受偿权相冲突的现象,其次分析该现象产生的原因,再而解析现行法律框架下,对该冲突现象的几种解决模式,最后阐述被保险人优先受偿模式的合理性与可行性,论证被保险人为何应享有优先受偿权,又该如何完善相应的法律规定。第一章对保险代位求偿权和被保险人的顺位冲突问题进行概述。我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该条仅重申了被保险人的请求权不受保险代位求偿权影响,本质上并未对被保险人的请求权与保险人的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行权顺序进行规定。最后,本章从足额与不足额保险合同、有形与无形财产保险合同这四类保险合同分析两种权利在受偿顺序上的冲突现象。第二章主要剖析保险代位求偿权和被保险人受偿权相冲突的深层原因,并对保险代位求偿权和被保险人受偿权的冲突解决模式进行介绍与评价。在我国《保险法》的现行规定与保险法理论体系中,保险代位制度的法理基础是法定债权移转理论,在该理论下,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理赔保险金时,无需被保险人主动作出债权让与的意思表示,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债权请求权即在保险赔付额度内法定、当然地转移给保险人。如此一来,原本为被保险人对第三人行使的权利,因保险代位的原因而“割裂”为二:一部分为保险人因法定债权移转而取得的保险代位求偿权;另一部分则为被保险人对第三人享有的原债权请求权,两种权利的产生具有同源性,故被保险人和保险人一起向责任第三人主张权利时,容易产生顺位冲突。对此,我国尚未形成统一有效的解决模式,对两权冲突的处理机制并不成熟,也使得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的矛盾更加激化,本章节将结合国内外的理论体系与司法实践,总结针对两权冲突的五种解决模式:保险人和被保险人按比例平等受偿模式、保险人单独受偿模式、被保险人单独受偿模式、保险人优先受偿模式、被保险人优先受偿模式,再详细地分析上述每一种解决模式的适用情况与内容,对优缺点进行比较。第三章是对被保险人优先受偿模式的合理性及构建措施进行详细论述。本章从立法基础和司法判例两个角度去论述被保险人优先受偿权的合理性,最后提出了详细的完善建议。第一节阐述了被保险人优先受偿权的理论基础,包括现代保险的价值理念、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消极性、代位不得有害于原债权人等观点,随后分析大陆法系国家对于被保险人优先受偿模式的采用力度,由此论证通过立法来确认被保险人优先受偿权的必要性;第二节列举了国内外被保险人优先受偿的典型判例,证明被保险人优先受偿权在国内外已早有先例,具备切实的可行性;最后,针对上述冲突提出具体的规范措施与完善思路,以期解决两权冲突问题,保障被保险人的充分受偿。
唐悦[8](2020)在《论第三人基于保险合同对代位权的抗辩》文中指出保险代位求偿制度是保险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在第三人造成保险事故的情况下,保险人在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后,则可以取得被保险人的地位,向第三人主张代位求偿。我国保险法学界往往更关注保险代位权的行使,而较少讨论第三人对保险代位权的抗辩问题。第三人的抗辩事由有很多种,本文所要研究为其中一类——第三人基于保险合同关系的抗辩。此类抗辩的特点是,其内容已经不限于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法律关系,而针对涉及保险合同关系的内容。如果第三人提出此类抗辩,此种抗辩理由是否会被裁判机关接受?裁判机关是否又会因之对保险合同关系进行实质审查?这在理论和实践中均是存在争议的问题。本文认为,第三人提出此类抗辩具有合理性。但是,允许第三人基于保险合同关系提出抗辩,则会带来法院实质审查的弊端。本文通过对194件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例的分析,发现如果第三人基于保险合同关系提出了抗辩,法院几乎都会对保险合同关系进行实质审查,这就可能带来一系列弊端。最高人民法院《第二次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及《关于审理海上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前者第125条及后者第14条均是抑制法院对保险合同关系的审查。司法实践和立法出现矛盾的原因在于我国对保险代位权的本质认定。我国认为,保险代位权本质上是法定的债权移转,保险人取得的代位求偿权并未经过有效性的审查。当第三人基于保险合同关系提出了抗辩,法院必然要对保险代位权的有效性进行审查,这就涉及到对保险合同关系的审查,因此在现行的理论架构中,这一矛盾或困境是很难解决的。面对上述困境,我国不妨吸收英美法上的约定代位权制度,即允许保险合同当事人另行约定保险代位权的移转。虽然我国与英美法系关于保险代位权的理论架构不同,但随着不断的发展,不同理论之间更多地呈现出一种相对化的样态。我国目前的法律中虽然没有约定代位权制度的相关条文,但实务中已存在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另行约定债权移转的做法。与此同时,在引进约定代位权制度时,我们也须注意该制度与我国现行法律体系的衔接与配合,并尽量减轻我国法制的变动风险。全文除引言、结论外,共分为四章。第一章主要是明确在保险代位求偿权诉讼中第三人抗辩的具体内涵和抗辩事由。第三人抗辩本质上是第三人针对保险人的代位求偿请求权所提出的一种防御主张。第三人可提出的抗辩事由主要包括:第三人对被保险人的原有抗辩、第三人已向被保险人支付赔偿金、被保险人放弃赔偿请求权、被保险人对保险人的抗辩事由。第二章分析了第三人抗辩保险合同的依据。第三人作为保险合同之外的主体,本不应干涉保险合同内部的法律关系,但若否定第三人抗辩保险合同的权利,则会侵害第三人的权益,也会使保险代位求偿制度丧失合理性。在我国保险法和最高院相关司法解释中也可找到第三人抗辩保险合同的依据。第三章是基于选取的194个案例,揭示第三人抗辩在实际运作中的情况。通过对案例展开数据分析,提炼出第三人抗辩保险合同的常见理由、法院司法审查的类型以及第三人抗辩保险合同与法院进行实质审查的关系,进而揭示出我国司法实践中“双重法律关系之纠结”的困境,即在保险人代位求偿权诉讼中,若第三人基于保险合同关系提出抗辩,法院几乎无法避免地要对保险合同关系进行实质审查。第四章探讨第三人抗辩保险合同的制度建构。我国将保险代位权定性为法定的债权移转,而出现上述困境的理论根源即在于此,并且现有思路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在这种情况下,此部分探讨了引用英美法系的约定代位权的理论和实践上的可行性,并阐释在我国法定债权移转的理论背景下,约定代位权的成立要件、行使要件以及与法定代位权制度的协调。
黄丹[9](2020)在《我国清偿人代位制度的构建 ——以比较法为视角》文中研究表明清偿人代位指的是当债务被第三人清偿时,为了确保清偿人从债务人或共同债务人处取得求偿权,通常债权人向清偿人转移其从权利,包括相关担保权利的行为。此时清偿人在可以求偿的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能因代位而损害债权人权利。同时其对债务人行使的代位权,对保证人也同样行使。目前法国、日本、韩国《民法》将清偿人代位制度进行了单独的规定,并将其分为任意代位与法定代位,前者是经债权人承诺,按照债权转让的方式进行代位;后者由有正当利益的人清偿,当然代位债权人。德国虽未将其作为一个独立的制度单独规定,却也以分散于各章的形式规定了债权转移。与其他大陆法系国家相比,我国同样存在着第三人清偿的情形,在清偿人权利的保障上,清偿人清偿后的求偿权以追偿的形式实现。这种追偿权的肯定并不完整,相较于其他大陆法系国家以清偿人代位制度的保障方式,无论从在法律逻辑还是最终效果上看,清偿人代位制度都更具有优越性。为完善我国清偿人的求偿制度,解决我国清偿人求偿权存在的问题,本文从比较法的角度入手,通过对其他大陆法系国家的清偿人代位制度进行分析,并结合我国法律规定,确定我国构建清偿人代位制度的可能性,同时将保证人、物上保证人、第三取得人、连带债务人明确为清偿人范围,并理清各个代位清偿人之间的代位求偿关系,同时联系我国与其他大陆法系国家相关制度进行比较分析,对清偿人间清偿顺序清偿比例等具体问题提出建议。
徐敬宇[10](2019)在《机动车辆保险代位求偿权研究》文中提出机动车辆保险作为一种财产保险,与社会公众的生活紧密相关,而具有补偿性质的保险代位求偿权也在我国保险法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本文将从我国的保险代位求偿权制度切入,研究机动车辆保险的特殊性,结合司法实务中存在的问题,探究如何完善该制度在车辆保险中的应用。文章运用比较研究和案例分析的方法来探寻在机动车辆保险事故中如何协调保险人、被保险人、第三人之间的平衡关系,研究目的是为机动车辆保险代位求偿权的完善提供些许参考。本文的创新之处主要体现在研究内容上突破了一般的保险代位求偿权的局限,以机动车辆保险为视角进行探究。在我国保险代位求偿权的基础上,通过对比找出机动车辆保险中该权利行使的特殊性,并探究该权利在实务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法,具有一定的实践价值。研究内容主要是:通过对比分析出车险代位求偿的特殊性体现在其追偿涉及的项目较多、权利行使的对象范围广、交强险不以合同为基础、多依法律规定而产生;对其构成要件和行使规则进行了归纳,以三者险和交强险为例,分析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争议,探讨机动车辆保险代位求偿的行使对象界定,关于“机动车辆的合法驾驶人”的判断按照不同情形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找出了代位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在交通事故中的冲突原因,并明确受偿顺序为受害人的剩余赔偿请求权优先;将豁免责任设置成机动车辆保险合同的一项如实告知义务;提出了车险要考虑到责任第三人可能因不愿清偿或者无力清偿而拖延赔偿时间对保险人的不利因素,还要考虑到被保险人和第三人恶意的骗保问题,因此适用普通民事诉讼时效不妥,应根据具体的案情来规定代位权的行使时效;对于保险人面临的追偿不能的情况建议仿效日本的立法规定,实行国家补偿机制或者通过再保险等形式分散风险,从理论和实务的不同侧面和角度提出笔者的个人见解和想法。
二、《保险法》中代位求偿权条款存在的问题分析(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保险法》中代位求偿权条款存在的问题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2)论涉外仲裁协议对保险代位权人的效力(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和意义 |
二、研究现状综述 |
三、研究问题及思路 |
第一章 涉外仲裁协议效力扩张的法理基础 |
一、涉外仲裁协议的有效要件概述 |
二、涉外仲裁协议书面性原则 |
三、涉外仲裁协议效力扩张的常见情形 |
(一)合并、分立与继承 |
(二)合同转让 |
(三)代理与委托 |
(四)分支机构与傀儡公司 |
(五)关联方与关联协议 |
四、本章小结 |
第二章 保险代位求偿权的程序属性 |
一、保险代位权法律规则检视 |
(一)保险代位权主体 |
(二)保险代位权的行使条件及范围 |
(三)保险代位权的管辖 |
二、保险代位求偿仲裁中国判例梳理 |
(一)认为仲裁协议无效 |
(二)认为仲裁协议有效 |
三、保险代位求偿仲裁域外判例梳理 |
四、保险代位求偿权的理论构造 |
(一)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概念及规范目的 |
(二)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性质 |
五、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法定债权转移作为效力扩张的来源 |
一、公平合理期待原则的合理性质疑 |
(一)公平合理期待原则的法律概念 |
(二)公平合理期待原则的适用限制 |
二、法定债权转移原则的合理性分析 |
(一)法定债权转移的法律特征 |
(二)仲裁协议自动转移 |
(三)《仲裁法解释》第9条的类推适用合理性 |
三、管辖协议和仲裁协议约束保险代位权人的相似性 |
四、仲裁协议约束债权代位权人和保险代位权人的差异性 |
五、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涉外保险代位仲裁协议的特殊问题 |
一、保险代位仲裁协议的涉外要素判断标准 |
(一)保险代位仲裁协议的涉外要素判断的意义 |
(二)保险代位仲裁协议的涉外要素判断的方法 |
二、涉外保险代位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 |
(一)确定准据法的主体为仲裁庭或法院 |
(二)仲裁协议效力的准据法 |
(三)保险代位求偿的准据法 |
三、海外投资保险的代位求偿 |
(一)海外投资保险的基本内容 |
(二)双边投资协定中的代位条款与仲裁条款 |
四、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涉外保险代位仲裁的裁判建议 |
一、《会议纪要》第98 条评述 |
二、以仲裁协议准据法或双边投资协定为准据法 |
三、用法定债权转移原则确定效力来源 |
四、找准相似制度的异同 |
五、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代驾事故中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探析 ——以A保险公司诉E代驾公司等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目的与意义 |
1、理论意义 |
2、现实意义 |
(二)选题文献综述 |
(三)研究方法与思路 |
1、研究方法 |
2、写作思路 |
一、案情简介与争议焦点 |
(一)案情简介 |
(二)争议焦点 |
1、原告A保险公司是否享有代位求偿权 |
2、三被告是否皆为原告代位求偿对象并皆需在本案中承担案涉责任 |
二、案件评析 |
(一)依险种不同原告A保险公司享有代位求偿权情况不同 |
1、原告A保险公司不享有交强险代位求偿权 |
2、原告A保险公司享有车损险和商业三者险代位求偿权 |
3、本案原告A保险公司已具备完全的保险代位求偿权行使条件 |
(二)依地位不同三被告成为代位求偿对象和承担责任的情况不同 |
1、E代驾公司是原告代位求偿对象并承担雇主责任 |
2、王某某在本案中是原告代位求偿对象但其不承担案涉责任 |
3、B保险公司有成为代位求偿对象的理论基础但在本案中不承担案涉责任 |
三、思考与建议 |
(一)明确不同情况下的代驾合同所涉不同法律关系及责任承担 |
1、明确平台代驾合同、个人有偿代驾合同性质皆为承揽合同 |
2、明确酒店等提供的代驾服务系消费合同的延续 |
3、明确无偿代驾合同可适用义务帮工、情谊行为和无因管理相关规定 |
(二)完善责任保险第三人直接请求权现行规定 |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4)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创新点摘要 |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节 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选题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成果综述 |
一、国外研究现状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三、中外研究现状评析 |
第三节 研究方法和思路 |
一、研究方法 |
二、研究思路 |
第一章 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缘起及最新立法趋势 |
第一节 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初始 |
一、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及相关概念 |
二、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缘起和发展 |
第二节 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国内法最新立法趋势 |
一、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国内法体系 |
二、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投资母国最新立法趋势 |
三、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投资东道国最新立法趋势 |
第三节 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国际法最新立法趋势 |
一、海外投资保险国际法体系 |
二、BIT的待遇条款的最新趋势与海外投资保险的关联性 |
三、区域性协定的待遇条款最新趋势与海外投资保险的关联性 |
四、多边公约——《汉城公约》之历程及修订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石 |
第一节 外交保护理论与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关联性 |
一、海外投资保险是“以国家名义” |
二、海外投资保险是“其他和平手段” |
第二节 全球治理理论与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关联性 |
一、符合全球治理下多元化主体参与的特征 |
二、全球治理下的海外投资保险是解决多元化主体间摩擦的路径 |
三、MIGA为海外投资保险建立一个稳定的权利分配机制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投资母国立法模式考察 |
第一节 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投资母国立法模式的定义、分类与各国实践 |
一、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投资母国立法模式的定义 |
二、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投资母国立法模式的外延 |
三、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投资母国立法模式的域外实践 |
第二节 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投资母国的合并式立法模式 |
一、美国等国基于对外援助或发展政策的合并式立法模式 |
二、日本等国基于出口信用保险与海外投资保险合并式立法模式 |
第三节 混合式立法模式难以成为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投资母国的普遍选择 |
一、混合式立法模式的立法体系呈碎片化 |
二、混合式立法模式过度倚重规范性文件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海外投资保险契约的存疑及厘清 |
第一节 海外投资保险契约的性质 |
一、海外投资保险契约是信用保险合同的质疑 |
二、海外投资保险契约是财产保险合同的诘问 |
第二节 海外投资保险契约于境外子公司的效力 |
一、海外投资保险契约无权约束境外子公司的情形 |
二、海外投资保险契约可以约束境外子公司的情形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条约对于保险人代位求偿权行使的瓶颈及突破 |
第一节 美式BIT极少规定代位求偿权条款的分析 |
一、美式BIT未规定或极少规定代位求偿权条款的现实 |
二、美式BIT未规定或极少规定代位求偿权的原因及弊端 |
第二节 区域性条约中的代位求偿权条款 |
一、对代位求偿权的行使施加了严格条件的ACIA式区域性条约 |
二、《设立阿拉伯国家间投资担保公司公约》的代位求偿权条款 |
第三节 多边条约——《汉城公约》下的代位求偿权行使、困境及其出路 |
一、由MIGA行使代位求偿权 |
二、MIGA代位求偿权的困境及其出路 |
第四节 通过ICSID行使代位求偿权的难题及路径 |
一、以自己的名义通过ICSID行使代位求偿权的难题 |
二、规避以自己的名义通过ICSID行使代位求偿权的路径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中信保”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承保海外投资保险实证研究 |
第一节 “中信保”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承保海外投资保险实证研究的必要性 |
一、“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是中国企业投资的重点领域 |
二、“一带一路”沿线风险呈复杂性 |
三、中国企业未重视“中信保”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政治风险保障的作用 |
第二节 “中信保”承保“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的各类政治风险定性分析 |
一、“中信保”承保“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的传统政治风险定性 |
二、“中信保”尚未承保“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遭遇的非传统政治风险的定性 |
三、传统与非传统政治风险的关联性 |
四、MIGA给予中国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政治风险救济 |
第三节 “中信保”承保“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的各类政治风险定量分析 |
一、基于“中信保”在“一带一路”沿线政治风险保险的定量 |
二、“中信保”调研结果分析 |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中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问题 |
第一节 中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问题概述 |
一、“中信保”海外投资保单的内涵及外延 |
二、中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外延 |
第二节 中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混合式立法模式及BIT问题 |
一、中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混合式立法体系组成 |
二、中国海外投资保险国内立法“缺”在何处 |
三、中国签订的BIT之“旧”阻碍海外投资保险的发展 |
第三节 “中信保”海外投资保单条款的疑问 |
一、“中信保”海外投资保单分属两种有名合同的情形 |
二、“中信保”海外投资保单条款之缺失 |
第四节 “中信保”海外投资保险的法律纠纷实证分析 |
一、被保险人与“中信保”纠纷的准司法救济分析 |
二、“中信保”与东道国之间的代位求偿权纠纷 |
本章小结 |
第八章 外国立法模式启示及中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因应 |
第一节 外国立法模式的启示 |
一、日本合并式立法模式的启示 |
二、美国的合并式立法模式更加契应中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现实 |
第二节 中国海外投资保险立法内容的因应 |
一、“海外投资保护法”的具体立法建议 |
二、海外投资保险国际立法——BIT之“革新” |
第三节 弥补“中信保”海外投资保单之缺失对策 |
一、规范保险责任条款 |
二、规范“中信保”海外投资保单中的免除责任条款 |
三、规范“中信保”海外投资保单征收险的赔偿标准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论文 |
致谢 |
作者简介 |
(5)人身保险中代位权适用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保险代位权与人身保险的概述 |
(一) 保险代位权的基本内涵 |
1. 保险代位权的概念 |
2. 保险代位权的基本功能 |
(二) 人身保险的定义及分类 |
二、人身保险中适用代位权的现状 |
(一) 国内外关于人身保险适用代位权的立法现状 |
1. 域外对人身保险适用代位权的法律规定 |
2. 我国对人身保险适用代位权的法律规定 |
(二) 人身保险中适用代位权的理论研究现状 |
1. 否定说 |
2. 肯定说 |
三、代位权在人身保险中适用的必要性分析 |
(一) 人身保险中代位权缺失所存在的风险分析 |
1. 道德风险 |
2. 司法审判的不统一 |
(二) 保险代位权适用范围具有局限性 |
四、代位权在人身保险中适用的可行性分析 |
(一) 从学说对比分析中探究人身保险代位权适用的可行性 |
(二) 从损失补偿原则角度探究人身保险代位权适用的可行性 |
1. 损失补偿原则的基本内涵 |
2. 损失补偿原则下的人身保险代位权具体适用实证分析 |
(三) 通过人身保险类型研究探寻代位权可适用的具体险种 |
1. 人寿保险 |
2. 意外伤害保险 |
3. 健康保险 |
五、人身保险中适用代位权的立法建议 |
(一) 保险合同的分类标准及其规则设置 |
(二) 约定代位权的构建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作者简介 |
(6)光船租赁下船舶联名保险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背景和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主要问题和研究内容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光船租赁下船舶联名保险概述 |
第一节 光船租赁下船舶联名保险的范畴 |
一、光船租赁下船舶联名保险的概念 |
二、光船租赁下船舶联名保险的法定性与例外 |
第二节 光船租赁下船舶联名保险的特点 |
一、保险客体的特殊性 |
二、保险主体的多样性 |
三、船舶联名保险的可分割性 |
第三节 关于各国光船租赁下船舶联名保险一般规定的梳理 |
一、英国对光船租赁下船舶联名保险的一般规定 |
二、挪威对光船租赁下船舶联名保险的一般规定 |
三、中国对光船租赁下船舶联名保险的一般规定 |
第二章 光船租赁下船舶联名保险的保险利益 |
第一节 光船租赁下船舶联名保险利益的确定 |
一、光船租赁下船舶联名保险中确定保险利益的难点 |
二、光船租赁下船舶联名保险中确定保险利益难点的解决思路 |
第二节 光船租赁下船舶联名被保险人保险利益的识别 |
一、光船租赁下船舶联名被保险人保险利益的类型 |
二、光船租赁下船舶联名被保险人保险利益之间的关系 |
三、光船租赁下船舶联名被保险人保险利益的转让 |
第三章 光船租赁下船舶联名保险的代位求偿权 |
第一节 光船租赁下船舶联名保险代位求偿权的确定 |
一、光船租赁下船舶联名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来源分析 |
二、光船租赁下船舶联名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范围 |
第二节 船舶保险人向联名被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的挑战 |
一、以联名保险的意图否定保险代位求偿权的存在 |
二、从合同默示条款解释的角度否定保险代位求偿权的存在 |
三、以循环诉讼局面的形成反向否定保险代位求偿权的存在 |
第三节 船舶保险人向联名被保险行使代位求偿权的合理性 |
一、从法律内在逻辑论证保险代位求偿权适用的合理性 |
二、以占有理论论证保险代位求偿权适用的合理性 |
三、从双重赔偿的结果论证保险代位求偿权适用的合理性 |
四、以不利解释原则论证保险代位求偿权适用的合理性 |
第四章 光船租赁下船舶联名保险的责任抗辩 |
第一节 联名保险合同当事人之间的责任抗辩 |
一、基于联名被保险人索赔权放弃条款的抗辩 |
二、联名被保险人责任限制的抗辩 |
三、联名被保险人责任的连带性抗辩 |
四、保险人保险金赔付的责任抗辩 |
第二节 保险人与第三人之间的责任抗辩 |
一、法定代位权之下的责任抗辩 |
二、意定代位权之下的责任抗辩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论文 |
致谢 |
作者简介 |
(7)论保险代位背景下被保险人的优先受偿权(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保险代位求偿权和被保险人受偿权的冲突现状 |
第一节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概述 |
一、我国《保险法》对于保险代位求偿权的现行规定 |
二、保险代位求偿权的目的与功能 |
(一)维护损失补偿原则 |
(二)避免第三人恶意逃脱责任 |
(三)减轻投保人、被保险人的负担 |
第二节 保险代位求偿权和被保险人受偿权的冲突情形 |
一、足额保险和不足额保险中的两权冲突情形 |
(一)足额保险中的两权冲突情形 |
(二)不足额保险中的两权冲突情形 |
二、有形财产保险和无形财产保险中的两权冲突情形 |
(一)财产损失保险中的两权冲突情形 |
(二)保证保险合同中的两权冲突情形 |
第二章 保险代位求偿权和被保险人受偿权的冲突原因及其解决模式 |
第一节 法定债权移转理论是保险代位的制度基础 |
一、大陆法系法定债权移转理论 |
二.法定债权移转所导致的对第三人请求权的权利割裂 |
第二节 保险经营技术对权利割裂与冲突的放大 |
一、保单金额规则在保险合同中的广泛运用 |
二、各类免赔额条款在保险合同中的广泛运用 |
第三节 两权冲突解决模式的利弊分析 |
一、保险人或被保险人单独受偿模式 |
(一)保险人单独受偿模式 |
(二)被保险人单独受偿模式 |
二、保险人优先受偿模式 |
(一)保险人优先受偿模式的利弊分析 |
(二)英国适用保险人优先受偿模式的相关判例 |
(三)美国适用保险人优先受偿模式的相关判例 |
三、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按比例受偿模式 |
(一)我国实行按比例受偿模式的现状 |
(二)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按比例受偿模式的利弊分析 |
四、被保险人优先受偿模式 |
第三章 被保险人优先受偿权的确立 |
第一节 被保险人优先受偿权的立法基础 |
一、被保险人优先受偿权的立法价值 |
(一)保障被保险人充分受偿是现代保险的价值理念 |
(二)避免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先诉先得的混乱局面 |
二、被保险人优先受偿权在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进展 |
(一)德国《保险合同法》与“差额理论”的形成 |
(二)日本《商法典》与“损害超过主义”的形成 |
第二节 被保险人优先受偿权的司法先例 |
一、被保险人优先受偿权在我国的司法审判趋势 |
(一)以英大保险公司与刘洪波等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为例 |
(二)以中银保险公司与李关钊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为例 |
二、被保险人优先受偿权在英美法系国家的司法实践 |
(一)英国:被保险人对非保险损失的优先受偿原则 |
(二)美国:被保险人优先受偿之“全部补偿原则”的形成与适用 |
第三节 确立被保险人优先受偿权的具体方法 |
(一)被保险人优先受偿权的规范性质应认定为“半强制性”规范 |
(二)被保险人完全受偿的标准及其司法适用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8)论第三人基于保险合同对代位权的抗辩(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第三人抗辩之相关概念含义的确定 |
一、抗辩与抗辩权 |
二、保险代位诉讼中的第三人抗辩 |
三、第三人抗辩保险合同之概念及争议 |
第二章 第三人抗辩保险合同的依据 |
一、第三人抗辩保险合同的理论依据 |
二、第三人抗辩保险合同的法律依据 |
第三章 第三人抗辩保险合同的司法实践分析 |
一、第三人抗辩保险合同的数据观察 |
二、第三人抗辩保险合同的抗辩理由 |
三、第三人抗辩保险合同与司法审查 |
(一)司法审查的范围 |
(二)司法审查的动因 |
(三)司法实践的困境 |
第四章 第三人抗辩保险合同的制度建构 |
一、困境的理论根源 |
(一)法定债权移转理论 |
(二)现有解决思路的弊端 |
二、约定代位权制度 |
(一)美国的约定代位权理论 |
(二)约定代位权的可行性 |
三、约定代位权制度在我国的建构 |
(一)约定代位权的成立要件 |
(二)约定代位权的行使条件 |
(三)与法定代位权的协调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案例表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9)我国清偿人代位制度的构建 ——以比较法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2 研究范围和研究方法 |
第二章 清偿人代位概述 |
2.1 清偿人代位制度的确定与发展 |
2.2 清偿人代位制度的概念 |
2.3 我国清偿人求偿问题分析 |
2.4 构建清偿人代位制度的可能性 |
第三章 清偿代位人的确定 |
3.1 保证人、物上保证人为清偿代位人 |
3.2 第三取得人主体地位的确定与适用 |
3.3 连带债务人为清偿代位人 |
第四章 清偿人间的代位求偿 |
4.1 共同保证人间的求偿比例 |
4.2 共同抵押人间的求偿比例 |
4.3 混合担保中的求偿问题 |
4.4 连带债务人的求偿问题 |
第五章 清偿人代位的扩张性适用 |
5.1 法国民法第1251条第3款的适用要件的扩张 |
5.2 美国Florida保险法中的代位 |
5.3 我国关于清偿人代位制度的扩张适用 |
第六章 清偿人代位制度的构建 |
6.1 建立清偿人代位制度具有合理性 |
6.2 构建独立的清偿人代位制度 |
6.3 明确清偿代位人 |
6.4 明确清偿人间的清偿顺序及比例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机动车辆保险代位求偿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课题来源及背景 |
1.2 研究目的和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3.1 国内研究现状 |
1.3.2 国外研究现状 |
1.4 研究方法 |
第2章 机动车辆保险代位求偿权的基础理论 |
2.1 机动车辆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构成要件 |
2.1.1 被保险人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
2.1.2 保险人已履行车险合同的义务 |
2.1.3 遵循标的一致性原则 |
2.2 机动车辆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行使规则 |
2.2.1 求偿的理赔金额不能超过限额 |
2.2.2 对特定对象不能行使代位求偿权 |
2.3 本章小结 |
第3章 代位求偿权在机动车辆保险中的应用 |
3.1 机动车辆保险代位求偿权的特殊性 |
3.1.1 多依法律规定而产生 |
3.1.2 交强险不以合同为基础 |
3.1.3 追偿涉及的项目较多 |
3.1.4 权利行使的对象范围广 |
3.2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中的代位求偿权 |
3.2.1 法律规范 |
3.2.2 实务中三者险的代位求偿 |
3.3 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的代位求偿权 |
3.3.1 法律规范 |
3.3.2 实务中交强险的代位求偿 |
3.4 本章小结 |
第4章 机动车辆保险代位求偿权制度存在的问题 |
4.1 性质和行使对象的界定不明确 |
4.2 保险代位求偿权行使中的冲突 |
4.2.1 与损害赔偿请求权发生的冲突 |
4.2.2 责任豁免与代位权的行使冲突 |
4.3 求偿的诉讼时效规定得不全面 |
4.4 保险人放弃行使代位求偿权 |
4.5 本章小结 |
第5章 机动车辆保险代位求偿权制度的完善 |
5.1 对权利的性质和行使事由进行规定 |
5.1.1 明确权利性质为代位权 |
5.1.2 明确代位权行使的事由 |
5.2 解决车险代位求偿权行使中的冲突 |
5.2.1 受害人的剩余损害赔偿请求权优先 |
5.2.2 完善对责任豁免行为下代位权的规定 |
5.3 完善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诉讼时效 |
5.4 建立保险人追偿不能的补救措施 |
5.5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承担的科研任务与主要成果 |
致谢 |
四、《保险法》中代位求偿权条款存在的问题分析(论文参考文献)
- [1]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中代位求偿权研究[D]. 宋宇扬. 南昌大学, 2021
- [2]论涉外仲裁协议对保险代位权人的效力[D]. 罗星语. 中国政法大学, 2021(09)
- [3]代驾事故中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探析 ——以A保险公司诉E代驾公司等为例[D]. 曾红. 西南科技大学, 2021(09)
- [4]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研究[D]. 刘笑晨. 大连海事大学, 2020(04)
- [5]人身保险中代位权适用问题研究[D]. 刘士霄. 大连海事大学, 2020(02)
- [6]光船租赁下船舶联名保险法律问题研究[D]. 林玉芳. 大连海事大学, 2020(01)
- [7]论保险代位背景下被保险人的优先受偿权[D]. 周鸿基. 华侨大学, 2020(01)
- [8]论第三人基于保险合同对代位权的抗辩[D]. 唐悦. 中国政法大学, 2020(08)
- [9]我国清偿人代位制度的构建 ——以比较法为视角[D]. 黄丹. 延边大学, 2020(05)
- [10]机动车辆保险代位求偿权研究[D]. 徐敬宇. 燕山大学, 201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