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承运人超载行为的法律规制

浅析承运人超载行为的法律规制

(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陕西省西安市710000)

摘要:衣食住行,贯穿于生活的方方面面。而离家外出总与“行”之一字打交道,出入平安是每一个人的心愿。而在现实中,客车运输中存在诸多的法律问题,严重影响着我们出行的安全,尤其是客车超载问题。本文基于从旅客、承运人、道路运输管理部门三个方面分析问题形成的原因,并从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刑法三个角度进行法学理论分析,进而讨论对承运人超载行为的规制,提出以道路运输管理部门严格执法为主,旅客权利行使与客车司机能动合法合规运输为辅,刑事处罚作为最后一道防线的客车运输管理机制,以期达到客运安全的目的。

关键词:承运人;客运合同;超载行为;客运安全

一、问题的提出

从家到客运站的距离是60公里,选择返乡的工具是在城西客运站乘坐低速大巴。上学六年来,在这条线路的往返次数已经多得记不清了。返乡的喜悦感,每次都会因为返乡的乘坐体验而减少很多。因为总把自己的生命安全交给了一个不是很合格的承运人。

这段旅途总是存在超载,中途未到站点停车拉客等问题。客运汽车为了多拉旅客甚至故意“转圈”。承坐大巴回家的路线只记得一个概述性的线路“北线”,具体路线六年来都不存在重复。偶尔还会看到承运人中途打电话、抽烟等现象的发生。当然还经历过这样一个小概率事件,在客运站买的票,中途被通知得换成其他车辆。返校车票的价格总是高于返乡的价格。每逢节假日,超载更为严重,票价也高于平时。等等这些问题的发生,多次让我产生了疑虑,这不是个民事关系吗?讲的应该是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吗?大家的契约精神呢?难道这只体现在成立合同之前。为何在乘车途中旅客总是闷不做声,对承运人的这些行为视而不见。不禁反思,旅客坐长途车对司机中途走走停停带客,加小板凳超载的情形最是讨厌,却闷不做声,这一现象的原因。本文通过对客车超载行为的法律理论分析,进而提出建议,以期对该问题进行深入的认识。

二、超载问题形成的原因分析

(一)旅客的角度

作为一个资深的旅客,以实打实的体验感解释这些问题形成的原因,认为具体有以下几点:

一是可选择乘坐的交通工具单一。这样就导致大多旅客的消费选择只能是车站买票。当然,有些旅客可以选择搭顺风车拼座,以及选择一直被法律法规所禁止运营的黑车。当然,客运站的运营管理很是规范,承运人的自由发挥之地通常是在出了城后,城际之间的途中。已经在车上的旅客,无异于砧板上的鱼肉。

二是旅客权利意识,安全意识较为薄弱。这一趟低速大巴的旅途中,很多乘客在出站、收费口检查站过后,会解掉自己的安全带。旅客未形成系安全带的习惯,甚至将之视为“束缚带”。可谓对低速道路的安全性充满信心。六年的路途中,仅有一次,被乘务员全程提醒系安全带且车辆未超载。而乘务员如此尽心履行告知系安全带的义务,是因为最近交警执勤频繁。但如此频繁的提醒告知,一名旅客在交警检查时,仍未系安全带,司机被罚百元罚款。这件事情的讲述只是想说明一个问题,旅客的安全意识不足。进一步说明,在一辆被超载的大巴中,你会发现旅客不具有勇于与司机进行沟通的意识,能够进行大声抱怨“人都挤成啥了,还上人”,都可谓勇士。车上贴的监督电话,可谓只具有标语性质。

三是息事宁人,大家都不容易的心理态度。曾和家人讨论过,家人给的反馈是,承运人挣个钱也不容易,旅客大家都急着乘车有事要办。大家互相体谅体谅也就过去了。现在回想起来,也许就是这些因素的结合,潜移默化的形成了“哑巴式乘客”与“疯狂的司机”的反复上演。

(二)承运人的角度

从承运人的角度进行问题形成原因的分析,认为有以下几点。一是低速大巴市场的消费需求大于消费供给。这就导致旅客在这场交易中,天然处于劣势。而且在这个市场中,旅客的议价能力甚至为零,这就引发了这样一个问题,中途搭成大巴的旅客,经常有这样的经历,车票价格又涨了。正如本文前面所述,返校票价总高于返乡票价。二是违法成本较低,巨大的利益吸引。承运人之间对交通管理的信息互相分享。其超载等会被行政处罚的行为,可提前做出绕圈等可应对的低成本行为,而降低被处罚的概率。

(三)道路运输管理部门的角度

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执勤的检查点设置较为稀疏。这六年来,乘坐的多数大巴都或多或少存在超载、中途停车拉客的违法行为,但见证的承运人被行政处罚仅一次。当然,可能我乘坐的大巴的运气都比较“好”,刚好错过了执勤时间。就拿本人这六年选择的乘车路线来说,只有在出站和收费站口存在检查点,其余路途为执法空白区即为承运人的法外发挥之地,违法行为实施之地。

三、客车超载的法律理论分析

(一)合同法分析

客运合同指承运人与旅客关于承运人将旅客及其行李安全运送到目的地,旅客为此支付运费的合同。客运合同一般采用车票,船票,机票等证券形式。根据《合同法》第293条的规定,客运合同成立的时间节点是,乘客在客运站的自助售票机和人工售票处拿到车票之时。而之后的进入车站、搭乘客车、到达目的地下车等行为让这个客运合同落地。在《合同法》第十七章规定了承运人义务及法律责任,以有效保护旅客合同目的的实现。具体而言,承运人的主要义务是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按照约定的或者通常的运输路线,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除此之外,承运人具有重要事项告知义务,迟延运输或变更运输交通工具的退票或减收票款义务,尽力救助旅客的义务,对旅客人身财产损害的赔偿义务。

从本文第一部分问题的提出部分,我们可以看到承运人所实施的履约行为并不符合《合同法》对其相应义务的规定。承运人的诸多义务的另一面就是旅客的各种权利。而旅客权利意识的淡薄,让承运人对这些义务的承担产生了懈怠。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分析

根据《合同法》第123条的规定,其他法律对合同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客运合同属于消费合同,适用《消法》完全符合法律的规定,并不与《合同法》相冲突。

从消法角度讲,根据其第2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第3条对经营者的义务,进行了概括性规定,“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法;”另外,《消法》是国家基于消费者的弱者地位而给予其特别保护,其立法遵旨主要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是消费者权利的基本法,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特别法。正如本文开头所说,在客运合同的履行中,旅客与承运人之间的平等地位,在实践中并没有显现。旅客被超载,被要求换乘,被要求配合承运人避免其被发现违法。此时,客车超载,承运人提供的超载运输服务明显不符合消法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行政法分析

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对道路运输行业进行行政许可,并对道路运输管理行业实施行业管理,维护运输行业安全和市场秩序;监管道路客货运输、运输站场、汽车维修以及运输服务;负责道路运输行政执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2条规定,若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会被处以罚款,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旅客可以拨打公示的投诉举报电话(110、122)或者拨打当地运管机构的统一投诉电话对客车途中超载运行进行投诉举报。当地运管机构将会及时调查处理投诉事宜,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将积极配合公安交管部门对超载行为进行处理。旅客在举报时最好能够提供超载客车客运企业名称,驾驶员姓名,车牌号等信息,以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时调查处理。

(四)刑法分析

部分客车所有人、驾驶员等受利益驱使,忽视他人生命和财产安全,采取多拉快跑的方式追逐经济利益,这样易导致群死群伤重大危害的公共安全事故。自2015年11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中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从事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换言之,客车超载已经入刑,因客车严重超员,驾驶员涉嫌构成危险驾驶罪。

四、针对客车超载问题的法律建议

从以上有关客车运输中承运人的义务,消法中消费者的权益,以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职权,我们可以从不同的角度看到我国法律对旅客的合法权益的保护。但现实中,如消费者的人身权益未受侵害。旅客通常都对承运人的违法违规行为具有很大的容忍度。从一个侧面来讲,就是此时旅客会放弃其监督承运人全面履行合同的权利。对此,本文建议:(一)旅客需养成上车即系安全带,客运全程系安全带的意识。对于客运司机常见的超载,绕圈拉客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实质的监督。能举报就别宽容,让法律赋予的权利能够落地,而不落空。(二)对客车司机从事客车运输的资格进行严格审查,培育客车司机的契约精神,安全意识。客车司机应当全面履行前述《合同法》的相关义务。让客车司机充分认识和理解超载超限的危害性,从源头上断绝超载超限行为,保证旅客的生命财产安全。依法运输,安全驾驶。(三)交通管理机构,应该采取灵活多变的执法方式。如对客车超载,实行举报有奖的鼓励式执法。端午期间,平安南粤(新浪微博)、广东省公安厅腾讯微博发布了相关微博,“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将继续开展微博有奖举报客车超员活动。如您遇到超员车辆,可私信。超员行为一经查实,举报人可获得500元-2000元的奖励。”在公路上灵活设置站点,以应对客车司机的谋点而绕,躲避检查、提前做出表面合法的表演性行为。另外,可探索运用“互联网+交通”技术以解决客车超载问题。

五、总结

交通安全事关人命大事,人命重于泰山。客车超载问题应该被严格把控。在民法,消法,行政法三法共同规制中,旅客对其民事权利并不敏感,消法通常在人身损害发生时才会被考虑进行适用。而不论是实践还是理论中,行政法的作用发挥最具有直接性,为客车司机们所心惧,对规范客车司机的运输行为具有显著的作用。通过对解决途径的综合考虑,本文认为应该形成以交通管理部门严格执法为主,旅客权利行使与客车司机能动合法合规运输为辅,刑法作为最后一道防线的客车运输管理机制。司机的违法行为的主要诱因是经济利益,经济上被罚,对其有强力的威慑作用。交通管理部门具有强有力的惩罚措施,可以让违法违规的客运司机即刻感到经济损失的阵痛,倒逼其做出合法合规的安全运输行为。

参考文献

[1]魏振瀛.民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

[2]马俊驹,余延满.民法原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

作者简介:李飞静(1996.01-),女,武功县人,现就读于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2017级经济法专业,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经济法学。

标签:;  ;  ;  

浅析承运人超载行为的法律规制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