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处分原则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原则,民事诉讼,主义,新民,实体法,大陆法系,私法。
处分原则论文文献综述
徐敏[1](2019)在《家事诉讼限制处分原则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限制处分原则在当前的民事诉讼法中还不是一个成文的概念,但是在家事诉讼中,无论是当前的立法还是司法,都已经涉及到限制处分。限制处分原则是与处分原则相对的一个概念,广义的处分原则不仅包含当事人进行原则,还包含辩论原则,即不仅是程序上的处分,还有对一些事实内容的处分。因此,限制处分原则在对当事人程序性权利进行广泛限制的同时,也应当对一些事实内容的处分进行限制。全球家事诉讼法的发展趋势下,传统的二元分离理论已经不适应家事诉讼法的需求了,限制处分原则作为一项非讼原理,在家事诉讼中的适用顺应了家事诉讼交错适用诉讼法理与非讼法理的潮流。家庭是社会的重要因子,家庭稳定是社会稳定的重要前提,家事案件纠纷不仅因其特别的身份属性而涉及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也会涉及其他家庭成员的利益,更因其特别的公益属性而涉及整个社会的公共利益。正因为家事案件的身份性和公益性,对于家事案件的处理不能完全依照传统的民事诉讼法处分原则,需要确立限制处分原则作为家事诉讼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并完善与限制处分原则配套适用的相关制度。在我国未来家事诉讼法立法中,确立限制处分原则是适应家事案件自身特性的需要,是婚姻家庭关系社会化的需要,也是处理家事案件目标的需要,更是家事诉讼客观真实与实质公正的需要。限制处分原则目前在我国立法上并没有明文规定,散见于一些部门法规范以及司法解释中,从我国当前的相关立法、司法解释以及审判实践中可以发现,限制处分原则在立法上存在一些缺失的内容,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需要完善的问题。从立法缺失上看,限制处分原则没有得到立法上的确认,法律没有确定检察机关在家事诉讼中的职权,法律也没有确定法官在家事诉讼中的职权探知:从司法存在的一些问题来看,主要是在确认自认在身份型家事案件中的效力的同时没有明确拟制自认的效力,以及家事法官在审判实践中缺乏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完善与限制处分原则配套适用的相关制度,从检察机关的角度出发,应当赋予检察机关职权参与家事诉讼,对于无人起诉的身份型家事案件检察机关应当主动提起诉讼,对于有起诉人的身份型家事案件检察机关应当督促起诉,并对家事案件的法院调解、涉及未成年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进行审判监督;从法院的角度出发,确定法院在审理家事案件时适用职权探知主义,得斟酌当事人未提出的案件事实,依职权调查取证,追求家事案件的实质公正,并赋予家事法官在审理家事案件时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家事法官应当发挥司法主观能动性,全面考量案件的综合因素,作出最公正适宜的裁判结果。从当事人的角度出发,需要在涉及身份关系和公共利益的家事案件中广泛限制当事人的处分权,包含对当事人程序性权利的限制以及一些事实内容处分的限制。(本文来源于《安徽大学》期刊2019-05-01)
王次宝[2](2019)在《处分原则的限制及其路径》一文中研究指出作为一项重要的民事诉讼基本原则,处分原则在我国并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产生此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我国没有处理好处分原则的限制问题。大陆法系国家通常基于公益的原因对处分原则进行限制,并将限制情形明确限定在特定案件、特别事项与特殊程序上,受到限制的诉讼权利主要是舍弃权、认诺权与和解权,有时还包括起诉权。相比而言,我国处分原则的限制事由过于笼统,限制对象几乎扩大至所有权利,结果导致限制的扩大化。借鉴大陆法系的做法,我国应当将"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作为"一般限制原则",并针对特定案件、程序、事项与诉讼权利设计"特殊限制规则",走一般原则与特殊规则相互衔接、彼此支撑的限制路径。(本文来源于《北方法学》期刊2019年01期)
蔡志勇[3](2018)在《处分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特色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一个国家想要发展,就需要针对各个方面制定相关的法律。现阶段在民事诉讼中,处分原则具有非常鲜明的特点,也逐渐被越来越多的人使用。对于处分原则来说,不仅仅可以保障人们的根本利益,同时还对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有重要意义。因此本文主要从民事诉讼处分原则内涵分析出发,对处分原则在民事诉讼适用中出现的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在分析的过程中阐述加强处分权保障的建议。(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8年30期)
余咸荣[4](2018)在《处分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特色》一文中研究指出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有很多,而处分原则是最基本的内容。是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活动中的司法体现。所以,处分原则是否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展现的充分与完善,直接体现在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活动中享有的权利能不能行使。但是,在司法活动过程中,处分原则并未得到贯彻、实施的良好环境,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受到各种因素的制约和限制,为什么会导致这种现象呢?一部分专家学者认为是处分原则在贯彻实施和程序上存在缺陷与漏洞。但仅仅是这样吗?主要通过对西方处分原则发展历程和我国处分原则相比较来进行考察,通过比较结合中国的具体国情从而得出不足之处。对我国处分原则的改革和完善提出构建。(本文来源于《现代商贸工业》期刊2018年21期)
张陈果[5](2016)在《论公益诉讼中处分原则的限制与修正 兼论《新民诉法解释》第289、290条的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借助诉讼标的理论和请求权学说,分析公益诉讼中"请求权"与"诉权"分离的困境,得提出发展"诉讼担当学说"、借鉴"诉讼管理学说",以界定民事公益诉讼处分原则限制的"度"与"量"。其目的,一是督促诉权主体勤勉于法定诉讼担当、救济原初请求权人;二是防止滥诉、诈诉的公共秩序保留;叁是补救行政失灵,补强现代公共治理。其上,尤需考虑我国目前公益诉讼动力不足、准入门槛较高,鼓励"立法"变成"活法"的需要。诉权主体公信度越高、法定适格越严,与原初请求权人联系越紧密、信息越畅通,处分自由越大;诉赔额越大、赔偿分配透明度越小,公权机关参与越深,行政措施强制性越大,处分自由越小。防御型请求权的处分自由大于补偿型请求权。对《新民诉法解释》第289、290条就公益诉讼撤诉、调解、和解的严格限制,并能活用理论标尺、分层解释适用,将赋予公益诉讼"准出"相对灵活的方案,为法院减负,并反向促进公益诉讼制度付诸实践。(本文来源于《中外法学》期刊2016年04期)
李雪[6](2016)在《浅谈民事诉讼处分原则的“放”与“收”》一文中研究指出处分原则是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最重要最根本的权利,是民事诉讼的本质属性的体现,而如何理解和界定当事人的处分权以及处理好当事人处分权与司法权的关系成为司法实践中的棘手问题。在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长期影响下,我国民事诉讼实践中处理处分权与司法权的行为频频显露弊端,为公众所诟病,产生诸多负面影响,法律公正性权威受到挑战。在当前公民权利主张与法律发展进程不协调的情况下,反思我国民事诉讼的处分原则的现状是非常紧迫和必要的。(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6年20期)
米梓睿,刘婷婷[7](2016)在《民事诉讼处分原则的问题与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作为贯穿民事诉讼始终的重要原则——处分原则,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受到了较大的限制,进而带有明显的职权主义色彩。表现在诉讼程序的启动方式上违背不告不理原则;当事人的追加受到过多的职权干预;撤诉权的行使须经法院许可;再审程序的启动主体不合理等。这些干预,严重违背了处分原则的初衷,明显限制了当事人的处分权。当事人作为诉讼的主体,其处分权受限必将有损司法公正,降低诉讼解决纠纷的效率,最终减缓法治建设的步伐,因而亟待改善。(本文来源于《商业故事》期刊2016年05期)
王次宝[8](2014)在《新解处分原则中的“处分”》一文中研究指出德、日等国民事诉讼处分原则中的"处分"与民事实体法上的"处分"一脉相连,主要围绕诉讼标的展开且具有约束法院的效力。与之不同,我国长期以来却将处分原则中的"处分"简单理解为"当事人决定是否行使以及如何行使权利的自由",将"处分"混同于一般权利的"处置",结果直接诱发了处分原则中"处分"的泛化与非约束性。有鉴于此,我国有必要还原处分原则中"处分"的本意,将其与实体法上的"处分"联系起来,界定为"当事人决定是否行使特定诉讼权利以实现在诉讼中主张、变更或抛弃民事实体权利的自由"。(本文来源于《河北法学》期刊2014年11期)
王次宝[9](2014)在《处分原则之理论依据新论》一文中研究指出德国、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学者一般认为处分原则的依据是私法自治原则。而我国大陆诉讼法学界对于处分原则理论依据的阐释从上世纪80年代初到现在则经历了一个微妙的变化过程,逐渐从社会主义民主原则以及"国家干预私法"的理论演变为民事权利的可处分性,并趋向回归到私法自治原则。但实际上从法学的多维视角观察,处分原则的依据绝不仅限于私法自治原则。法理法学上的权利主体理论、自然法观念与自由主义思想,宪法学上的宪政原理、法治国家与人权保障理论,民事实体法上的公私法划分与契约自由理论以及民事程序法自身的诉讼目的、诉讼价值以及程序主体性理论等均为确立处分原则的理论依据。(本文来源于《北方法学》期刊2014年02期)
王次宝[10](2014)在《“原则”与“主义”之争——论处分原则与周边概念的关系》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民事诉讼法》最新修正案将旨趣各异的处分原则与诚信原则置于同一条文,再次凸显了立法者对处分原则的误解与轻视,同时也让系统地研究处分原则与周边概念的关系变得尤为迫切。在这些概念中,处分权主义、辩论主义、当事人进行主义以及当事人主义等与处分原则最相近也最易混淆。这些概念的差异表面上是源自于对大陆法系相关概念翻译中措辞的选择或基于中外制度表征含义的不同,而实际上却反映了处分原则自身概念界定的深层问题。相关概念的厘清对于有力推动我国处分原则向"约束性"模式转型意义深远。(本文来源于《内蒙古社会科学(汉文版)》期刊2014年02期)
处分原则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作为一项重要的民事诉讼基本原则,处分原则在我国并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产生此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我国没有处理好处分原则的限制问题。大陆法系国家通常基于公益的原因对处分原则进行限制,并将限制情形明确限定在特定案件、特别事项与特殊程序上,受到限制的诉讼权利主要是舍弃权、认诺权与和解权,有时还包括起诉权。相比而言,我国处分原则的限制事由过于笼统,限制对象几乎扩大至所有权利,结果导致限制的扩大化。借鉴大陆法系的做法,我国应当将"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作为"一般限制原则",并针对特定案件、程序、事项与诉讼权利设计"特殊限制规则",走一般原则与特殊规则相互衔接、彼此支撑的限制路径。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处分原则论文参考文献
[1].徐敏.家事诉讼限制处分原则研究[D].安徽大学.2019
[2].王次宝.处分原则的限制及其路径[J].北方法学.2019
[3].蔡志勇.处分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特色研究[J].法制博览.2018
[4].余咸荣.处分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特色[J].现代商贸工业.2018
[5].张陈果.论公益诉讼中处分原则的限制与修正兼论《新民诉法解释》第289、290条的适用[J].中外法学.2016
[6].李雪.浅谈民事诉讼处分原则的“放”与“收”[J].法制博览.2016
[7].米梓睿,刘婷婷.民事诉讼处分原则的问题与完善[J].商业故事.2016
[8].王次宝.新解处分原则中的“处分”[J].河北法学.2014
[9].王次宝.处分原则之理论依据新论[J].北方法学.2014
[10].王次宝.“原则”与“主义”之争——论处分原则与周边概念的关系[J].内蒙古社会科学(汉文版).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