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派生诉讼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股东,程序,成员,司法,标准,集体经济,公司。
派生诉讼论文文献综述写法
张博[1](2019)在《论股东派生诉讼中公司利益的司法审查》一文中研究指出当下我国司法实践中,以股东派生诉讼为表现形式的案件,法院对公司利益的司法判断采取了严格的实质审查标准。但基于商业决策的复杂和司法判断的局限性,往往导致出现诸多同案不同判的情形。股东派生诉讼中公司利益判断之所以会出现问题,一方面是公司作为利益判断主体失位,另一方面司法判断缺乏统一的认定标准。本文以篡夺公司商业机会典型案例为视角,力求明确公司利益判断主体,统一司法实务中公司利益认定标准,以衡平公司自治与司法介入的关系。绪论对选题原由、文献综述、选题意义和分析方法等部分进行了论述。正文第一章,以叁件篡夺公司商业机会典型案例为视角,分析典型案例中在公司利益判断问题上同案不同判的法律问题,即公司对自身利益判断的主体地位并不明确,司法判断中对公司利益的认定存在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之争。更进一步指出,案例核心问题在于,股东派生诉讼中应如何判断公司利益,建立完善的利益判断法律机制。正文第二章是对股东派生诉讼中公司利益判断的法理分析,回答了典型案例中的法律问题,包括公司利益判断主体和司法判断中公司利益的判断机制两个方面。在前者问题上,提出公司是利益判断的天然主体,以股东派生诉讼为代表的司法审查是在公司章程自我管理力度不足、公司判断失灵的情况下,必要的补充和规制。对于后者问题,文章介绍了以英美为代表的国外司法判断的形式审查机制,指出形式审查的好处;并分析了国内司法判断实质审查机制的弊端和缘由,同时,从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价值层面分析了国外形式审查法律机制构建的合理性,指出商业判断规则适用于形式审查机制,与股东派生诉讼的价值追求是相符的。正文第叁章是我国股东派生诉讼中公司利益判断机制的完善。一方面是对我国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现有规定的反思,介绍了公司以诉讼第叁人的身份参与到股东派生诉讼中的立法背景,同时对其优点和不足做出评价。另一方面,在承认了公司在股东派生诉讼中利益判断的主体地位之后,构建了我国股东派生诉讼的法律审查机制。立法层面上,借鉴美国股东派生诉讼中的特别诉讼委员会制度,构建公司内部独立的利益判断机构;司法层面上,注重司法外在审查与公司内部判断机制制度衔接。正文第四章是对前叁章结论的总结。既明确了典型案例对公司利益判断问题研究的现实意义,又重申商业判断规则在股东派生诉讼中的适用。在司法审查的完善上,法院要承认公司在自身利益判断中的主体地位,尊重公司的判断,对公司利益的司法审查应建立起形式审查机制,以保护公司利益。(本文来源于《贵州民族大学》期刊2019-06-10)
李超[2](2019)在《股东派生诉讼制度之实证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2005年新《公司法》第152条首次立足于立法视角正视了股东派生诉讼制度,随着该制度的确立,《公司法》的内容表现出了更强的可诉性,该制度也成为此次修订的亮点。但就目前形势看,历经十余年的司法实践应用,法院在对此类案件进行审理的过程中出现了较多问题,股东派生诉讼制度作为一项移植的法律制度,暂且不说其本身制度上的不足,在本土化的过程中,由于经济环境的不同,国家政策的差异,各类型经济交易的形式发生了明显变化,由此引发了更加复杂的问题。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在2005年才被第一次写进《公司法》,我国对于股东派生诉讼的研究还处于起步阶段,研究成果也较少,且大多数属于理论研究,实证研究成果更是少之又少。股东派生诉讼以案例形式在国外出现最早可追溯至19世纪末,但对股东派生诉讼进行理论及制度角度的研究真正开始于20世纪四、五十年代,以美国、日本等国为主要代表。美国、韩国、日本等国的学者围绕股东派生诉讼制度所展开的研究涉及面最广,所形成的研究结论也相对丰富,西方学者对于该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优势普遍认同,并且已运用到司法实践及判例中。但必须承认的是,这一制度投入于实践所发挥的功能性还有待进一步挖掘。为提升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实践价值,保障其在公司治理中的保障作用,本文通过对有关案件进行整理分析,基于多个维度对该制度的应用现状问题进行论述,通过研究发现,股东派生诉讼的数量逐年递增,并且案件多发于东南沿海及经济发达地区,涉案公司多为有限责任公司,由于对原告的诉讼资格的严格限制,几乎没有股份有限公司,对于被告类型以及范围,本文支持采取广义解释,此外,本文还对前置程序及其豁免的具体问题进行了分析,提出对于和解与调解程序、撤诉与反诉应当进行适当的司法干预等,最后结合司法实践的经验提出若干完善对策。在本文的研究中将运用实证分析法,从总体到个体,对所选取的案例进行分析,采集的研究样本范围为1993-2018年,总共49宗具有代表性的股东派生诉讼案件,试图从案件的总体情况、诉讼主体、适用条件及诉讼程序等各方面分析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具体应用,并结合现有缺陷提出优化建议。(本文来源于《石河子大学》期刊2019-06-01)
沈文文[3](2019)在《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股东派生诉讼制度是产生于英国判例法,目的是给予中小股东维护公司和自身利益的途径,同时还可以加强公司治理,规范公司制度完善,该制度在世界上不少国家均有发展。我国在2005年颁布的《公司法》中首次引进,以法律形式出现,对旧《公司法》形成了有效补充。在第151条中对该制度做出了相关规范,并且随着实践的发展不断完善,2006年《公司法》解释(一)第4条、2016年《公司法》解释(四)第23条至第26条也做出了细化规范,但在理论与实务界仍有一些争议。随着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人们维权意识的提高,该制度在具体社会司法实践中出现的一些适用问题仍需解决。比如:关于被告的范围以及行为人的侵权类型的争议;关于原告资格的讨论、前置程序中的一些例外情形和“紧急情况”的规范、诉讼费用的承担是否抑制了股东提起诉讼的积极性等,这些问题仍需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做进一步的细化。本文共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第一部分:介绍了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相关的基本理论,包括制度的概念、价值功能以及产生和发展。对该制度的一些基本理论知识以及应然产生的价值有大致了解。第二部分:介绍了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在理论上的争议、实践中遇到的困境。在理论上,学者对原告资格的限制是否过于严格,诉讼费用的承担是否合理争议较大;在实践中,存在被告范围界定不明确,侵犯公司权益的行为类型不明确,诉讼管辖不明确,前置程序设置待完善,等问题。通过对该制度理论上争议问题的归纳,及在公司及司法实践中困境的总结,与制度的应然状态进行对比,从而发现问题、提出问题。第叁部分:介绍了以英国和美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以德国与日本为代表的大陆法系的立法与实践,了解这些国家关于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立法态度和实践效果,其中,英国作为该制度的起源国,发展并不理想,反而在美国较为繁荣,日本和德国是在结合本国实际的基础上引进该制度,均具有一定程度的限制,通过对几个国家的对比研究,主要是从对原告资格的限制以及诉讼费用的承担等方面在实践中对该制度发展是否活跃的影响。第四部分:介绍了我国如何结合本国实际来有选择的吸收、借鉴国外的实践经验,试图探寻完善我国制度建设的路径。主要有叁个方面:健全主体资格,包括完善原告规则、健全被告资格;完善激励机制,比如合理分配诉讼费用的承担,给予原告适当补偿;完善约束机制,如健全前置程序,引入担保制度。(本文来源于《郑州大学》期刊2019-05-01)
郭蕾[4](2019)在《论我国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困境与对策》一文中研究指出股东派生诉讼制度,指的是当公司的合法利益遭到公司董监高内部管理人员或公司以外第叁人的非法侵害时,此时公司持消极态度,不愿提起诉讼,则由符合法定资格的公司中小股东代替公司行使诉讼权利,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公司利益的制度。作为一种特殊的救济机制,良好成熟的派生诉讼制度可以起到保护弱势利益、完善公司治理、促进法治发展的作用。文章基于当下我国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发展状况,分别从当事人、前置程序、诉讼激励等方面研究司法实践中显现出的问题,找寻使国内股东派生诉讼制度走得更久远的对策,实现最初引进该制度的目的。(本文来源于《哈尔滨商业大学》期刊2019-04-01)
侯亮[5](2019)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成员派生诉讼制度构建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集体经济组织作为特别法人的一种,是集体成员的代表,集体成员为集体经济组织的组成部分。在实践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有自治权,是由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或者管理者代表集体经济组织对本集体经济活动进行管理,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本身并不直接参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管理。但在某些特定的情况,由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管理者、负责人直接侵权或者消极不作为间接侵权,使得集体财产遭受损失,此种情况下需要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集体经济组织提起派生诉讼来,以此来维护集体财产利益,因此本文将围绕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成员类型、提起派生诉讼条件及前置程序等问题予以讨论,以期完善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派生诉讼的激励机制,更好地维护集体经济组织权益。本文通过分析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成员派生诉讼的制度,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划分为内部成员、外部成员,并且围绕内部成员、外部成员两条主线探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提起派生诉讼的前提、资格条件、前置程序等问题,同时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派生诉讼的被告范围、诉讼费用担保制度等问题予以探讨,以期构建完善的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成员派生诉讼制度。(本文来源于《安徽财经大学》期刊2019-04-01)
王宇[6](2019)在《派生诉讼前置程序豁免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提起派生诉讼前履行相应的前置程序,是为了防止滥诉、保障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而设置的派生诉讼辅助制度。但若一味地强调公司利益,将派生诉讼前置程序制度普遍化,对于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是不利的,甚至违背了这一辅助制度设置的初衷。本文写作的目的在于研究派生诉讼前置程序豁免制度,在对其立法现状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对其存在的问题展开研究,以期提出完善我国相关制度的意见。本文将对派生诉讼前置程序豁免制度分为四部分进行研究。第一部分,着重阐明派生诉讼前置程序豁免制度的基础理论,进而说明这一制度存在的意义。派生诉讼与一般民事诉讼的最大差异在于提起派生诉讼之前一般需要履行特殊程序——前置程序,而一般的民事诉讼不需要。派生诉讼制度的设立是为了保护中小股东及公司的利益,而派生诉讼前置程序豁免制度能够更加有助于维护中小股东及公司的利益、有助于加强对管理者的约束。第二部分,主要探讨派生诉讼前置程序豁免制度在我国的立法现状及司法适用,目的在于分析我国这一制度的不足之处,以及这一制度在司法适用解决实际问题过程中存在的缺陷,并总结得出我国司法机关在适用这一制度时的审查标准。第叁部分,分析我国派生诉讼前置程序豁免制度的缺陷,即存在对“情况紧急”这一情形规定得不明确、对豁免情形及豁免对象规定不明确、未规定非紧急情形下的豁免规则等缺陷,这是本文需要解决的问题,也是研究这一制度的意义。第四部分,比较各国派生诉讼前置程序豁免制度的现状,总结归纳其审查标准,为后文完善我国这一制度提供理论基础及制度借鉴。第五部分,探讨我国派生诉讼前置程序豁免制度的完善。这一部分是本文的重点内容,通过以上内容的分析,论述以美国“申请无益”模式完善我国派生诉讼前置程序豁免制度的合理性;进而说明完善我国这一制度的途径及以美国“申请无益”模式完善我国这一制度的原因;最后通过以上分析阐明应细化我国这一制度立法规定的内容及角度。(本文来源于《天津师范大学》期刊2019-03-01)
刘瀚文,时晓栋[7](2018)在《双重派生诉讼适用前提与利益平衡——基于公司组织架构下母公司与子公司的关系探讨》一文中研究指出双重派生诉讼制度是现行公司法单一派生诉讼制度的延伸,该制度的适用赋予现今复杂的公司组织架构中母公司股东有效的救济途径,但该制度的施行仍需要对相关的配套规范进行完善,文章基于集团公司的组织架构,从保护救济权利与防治滥用诉讼的利益平衡视角出发,研究双重派生诉讼关于母公司与子公司关系的适用前提。(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经济》期刊2018年12期)
娄琳莉[8](2018)在《公司作为第叁人参与股东派生诉讼的实证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公司法司法解释四》虽然明确了公司作为第叁人参加股东派生诉讼,但是公司具体作为何种第叁人参加诉讼以及相应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尚不清晰。在司法实践中也出现了公司参加庭审流于形式、诉讼代表人缺位、诉讼救济制度不完善等问题。从现有公司法和民事诉讼法体系出发,探讨公司作为辅助型无独立请求权第叁人、法律专业人员作为其诉讼代表人、赋予公司对调解或和解协议的异议权等方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以促进公司参与庭审实质化。(本文来源于《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期刊2018年06期)
钱易文[9](2018)在《试论我国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发展状况与完善路径》一文中研究指出区别于股东直接诉讼,股东派生诉讼制度产生于现代公司法制不断发展的时代。其对中小股东的权益保障,公司内部治理的监督都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当下我国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发展存在原告主体资格要求高、前置程序缺乏可操作性、律师费用分担不合理、双重派生诉讼问题存在法律空白等不足,应从调整原告主体资格要求、细化前置程序豁免规定、引入集团诉讼制度和增加双重派生诉讼制度立法等方面着手改进,以期完善该制度的构建和运行。(本文来源于《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期刊2018年05期)
张安毅[10](2018)在《农民集体财产保护的难题与集体成员派生诉讼制度构建》一文中研究指出由于农民集体和集体所有权的性质模糊,以及《物权法》规定的集体财产所有权管理制度不切合实际,导致集体所有财产缺乏完善的权益保护制度。实践中集体财产经营管理人员缺乏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约束,经营管理人员侵害集体财产的情形时有发生。在农民集体财产被侵害而集体怠于追究侵害人的法律责任时,应允许农民集体成员以维护集体权益为目的提起派生诉讼。未来立法应明确集体成员的派生诉讼权利,并规定农民集体成员派生诉讼的原告资格、派生诉讼的前置程序与诉讼费用负担、派生诉讼的和解与撤诉等问题。(本文来源于《成都行政学院学报》期刊2018年04期)
派生诉讼论文开题报告范文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2005年新《公司法》第152条首次立足于立法视角正视了股东派生诉讼制度,随着该制度的确立,《公司法》的内容表现出了更强的可诉性,该制度也成为此次修订的亮点。但就目前形势看,历经十余年的司法实践应用,法院在对此类案件进行审理的过程中出现了较多问题,股东派生诉讼制度作为一项移植的法律制度,暂且不说其本身制度上的不足,在本土化的过程中,由于经济环境的不同,国家政策的差异,各类型经济交易的形式发生了明显变化,由此引发了更加复杂的问题。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在2005年才被第一次写进《公司法》,我国对于股东派生诉讼的研究还处于起步阶段,研究成果也较少,且大多数属于理论研究,实证研究成果更是少之又少。股东派生诉讼以案例形式在国外出现最早可追溯至19世纪末,但对股东派生诉讼进行理论及制度角度的研究真正开始于20世纪四、五十年代,以美国、日本等国为主要代表。美国、韩国、日本等国的学者围绕股东派生诉讼制度所展开的研究涉及面最广,所形成的研究结论也相对丰富,西方学者对于该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优势普遍认同,并且已运用到司法实践及判例中。但必须承认的是,这一制度投入于实践所发挥的功能性还有待进一步挖掘。为提升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实践价值,保障其在公司治理中的保障作用,本文通过对有关案件进行整理分析,基于多个维度对该制度的应用现状问题进行论述,通过研究发现,股东派生诉讼的数量逐年递增,并且案件多发于东南沿海及经济发达地区,涉案公司多为有限责任公司,由于对原告的诉讼资格的严格限制,几乎没有股份有限公司,对于被告类型以及范围,本文支持采取广义解释,此外,本文还对前置程序及其豁免的具体问题进行了分析,提出对于和解与调解程序、撤诉与反诉应当进行适当的司法干预等,最后结合司法实践的经验提出若干完善对策。在本文的研究中将运用实证分析法,从总体到个体,对所选取的案例进行分析,采集的研究样本范围为1993-2018年,总共49宗具有代表性的股东派生诉讼案件,试图从案件的总体情况、诉讼主体、适用条件及诉讼程序等各方面分析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具体应用,并结合现有缺陷提出优化建议。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派生诉讼论文参考文献
[1].张博.论股东派生诉讼中公司利益的司法审查[D].贵州民族大学.2019
[2].李超.股东派生诉讼制度之实证研究[D].石河子大学.2019
[3].沈文文.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研究[D].郑州大学.2019
[4].郭蕾.论我国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困境与对策[D].哈尔滨商业大学.2019
[5].侯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成员派生诉讼制度构建研究[D].安徽财经大学.2019
[6].王宇.派生诉讼前置程序豁免制度研究[D].天津师范大学.2019
[7].刘瀚文,时晓栋.双重派生诉讼适用前提与利益平衡——基于公司组织架构下母公司与子公司的关系探讨[J].法制与经济.2018
[8].娄琳莉.公司作为第叁人参与股东派生诉讼的实证问题研究[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8
[9].钱易文.试论我国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发展状况与完善路径[J].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8
[10].张安毅.农民集体财产保护的难题与集体成员派生诉讼制度构建[J].成都行政学院学报.2018